❶ 求工會基本常識,急!!!
一、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常識 1、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與職工總數的比例如何確定?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職工總數100人以下的,職工代表佔20%至25%;職工總數100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佔15%至20%。代表中各類人員應占適當的比例,中層以上行政領導幹部,不應超過代表總數的20%。2、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1)由工會提出選舉方案,其中包括代表名額,各類人員比例,選舉單位劃分,選舉方法和步驟,報黨組織批准後實施。(2)各選舉單位根據分配名額,按照超過分配名額三分之一的數額推薦代表候選人。(3)各選舉單位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直接選舉,獲得單位半數以上職工通過者,方能當選。(4)各選舉單位將選舉結果提交基層工會審查批准,張榜公布,造冊存檔。(5)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列席代表,其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如何召開職代會職代會每屆三至五年,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大會,如不能按期召開大會,應向職工代表說明原因,要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項,經黨組織、行政負責人、工會主席或三分之一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提前或臨時召開代表會議。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職工代表出席。進行選舉或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時,必須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召開職代會的具體工作分四個步驟:(1)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2)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預備會;(3)召開主席團會議;(4)由主席團主持召開正式會議。4、職代會有哪些主要職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1986年9月15日同時公布的三個條例中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參照此規定),職代會享有五權:(1)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簡稱審議建議權。(2)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簡稱審議否決權。(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簡稱審議決定權。(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效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簡稱評議監督權。(5)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代會的意見。職代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簡稱選舉廠長權。工會與職代會的關系企業工會是企業職代會的工作機構,並擔負下列工作任務:(1)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2)提出職代會議題,主持職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3)主持職代會代表團(組)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4)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5)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6)接受和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提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二、基層工會換屆選舉注意事項基層工會委員會任職期滿後,由上屆工會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其程序是由上屆委員會提出方案,包括新一屆工會委員、主席、副主席人選、經費審查委員會正副主任人選,在廣泛徵求職工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報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再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級工會審批。三、工會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內容有下列六項:1、會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2、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他們的派出機構以外,都由選舉產生。3、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工會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4、工會各級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5、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凡重大問題都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6、工會各級領導機關,要經常聽取下級工會組織和會員的意見,切實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匯報工作。四、經審會經審會是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工會委員會同時選舉產生的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簡稱。經審會或經審小組,是按工會法規定設立的。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審查同級工會的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同級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經審會一般由3至7人組成,可以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1人。如果職工較少的基層工會,只設經審員1人。五、建設職工之家全面開展工會工作,即是建設職工之家,建立職工之家即是開展工會工作的具體體現。全總、省總、地區工會對建家工作有專門的文件和規定,有六條建家標准。區總工會也以文件方式,對全區基層工會的建家工作,有詳細的安排,各基層工會要按文件要求,扎扎實實地開展建設職工之家工作。六、關於會員會費收繳問題會費的收繳。交納會費是工會會員對工會組織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也是會員組織觀念的體現。其收繳標准為職工每月基本工資總額的0.5%,不含各種福利待遇。工資總額尾數只計算到10元,10元以下不計。收繳辦法,一般是單位發工資後,由會員個人自覺交納。如果徵得絕大多數的會員同意,也可以在發工資時統一扣交。會費不交上級工會,由基層工會與行政劃撥的工會經費一並用於基層工會的活動經費。會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6個月不交納會費不參加工會組織生活,經教育不改者,視為自動退會。
❷ 工會工作的基礎知識有哪些
根據《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如下: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內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容工會的決定;組織職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技術攻關、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賽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實事、做好事、解難事;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加強組織建設,健全民主生活,做好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資產和工會企(事)業。
❸ 工會法知識講座
工會法知識講座
什麼是《工會法》?如何認識中國工會立法的發展過程?
工會法是調整工會與國家、工會與行政機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工會活動的宗旨及范圍,成立工會的程序,工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工會的權利和職責,工會經費的徵集與使用等。
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會立法,經歷了三個時期:(1)禁止時期,在資本主義初期,國家把勞動者組織工會視犯罪,利用國家機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會。(2)限制時期,迫於工人運動的發展,資產階級雖然在法律上承認工會合法,但又對工會的活動加以限制,工會如有違反限制行為,即予處罰或解散;(3)承認時期,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資產階級不得不承認工會的法律地位,採取一些讓步措施。一般認為1871年英國的《工會法》為最早的工會法。
我國工會的立法始於1924年孫中山領導的廣東國民政府頒的《工會條例》,該條例宣布工人有組織工會的權利,確認工會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和罷工的自由。此後,國民黨政府1928年頒布的《工會組織條例》,1952年頒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別修正的《工會法》,對工會活動作了種種限制,實際上剝奪了職工組織工會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階級利益和意志的工會立法,始於1922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制訂的《勞動法案大綱》。1930年,中央革命根據地制定的《赤色工會組織法》,用單行法規的形式規定了工會的性質和任務,明確了工會的宗旨。此外,我國各革命時期根據地的勞動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會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明確規定了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還規定了工會的任務、組織原則、工會的權利義務、工會與國家的關系、工會與企業的關系、工會的組織機構和領導機關、工會經費的來源等。工會法的頒布,對我國工會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發揮人民民主專政的支柱作用、聯系黨與職工群眾的紐帶作用,以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促進了工會自向建設和工會運動的發展。1992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這進一步肯定了新時期國工會階級和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並就工會的性質、任務、權利、義務、活動准則和組織原則等重大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新《工會法》)是在我國順利跨入新世紀,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進一步突出了工會的維護職能,進一步保障了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進一步加強了職工民主權利的法律保護,進一步健全了勞動關系協調機制,進一步保障了工會工作的物質基礎,加強了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護,確定了違反《工會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工會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工會自身改革和工運事業的發展,促進改革開發,推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為什麼要修改1992年《工會法》?
我國第一部《工會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1992年作過一次修改。由於1992年《工會法》頒布時我國還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1992年《工會法》客觀上不能不受歷史條件的局限。特別是隨著近幾年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的深刻變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職工隊伍的變化,工會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面對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從法律上予以規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對1992年《工會法》進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隨意撤並、組建困難、會員銳減問題。職工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是我國《工會法》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而明確規定的。但實際生活中,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經常受到侵犯,工會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難。據全國總工會調查表明:1997年基層工會已從1995年的593113個減少到510276個,1998年又減少為503532個,會員人數從1995年的103996314人減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減到89134262人。可見,工會組織呈下降趨勢,會員人數銳減。還有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限制、阻撓甚至禁止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因此,新建企業工會組建率較低,職工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違法侵權現象嚴重。據全國總工會1998年底統計,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組建率為僅35.5%,私營企業的組建率僅為4%,鄉鎮企業的工會組建率僅為7.1%。
在國有企業改革和轉制中也存在隨意撤並工會組織的問題。在一些地方,國有中小企業通過試行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大多成為了集體性質、合夥或私營性質的企業,在這些改制企業中,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減少的趨勢更為明顯。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著撤並工會,或形式上還保留工會,但工會工作以難以開展的情況。
2、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受侵犯問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動關系發生著深刻地變革,工會應當旗幟鮮明地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會幹部在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與用人單位和營者的利益並不完全一致,工會幹部因維護職工權益打擊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
3、拒繳、拖欠工會經費問題。目前,各級工會的經費存在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資料表明,全國工會經費收繳率不足50%。而在基層工會,企業拖欠、拒繳工會經費的現象更是十分嚴重,工會經費更為困難。經費是工會開展活動的必要物質條件,由於經費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會、企業工會根本無法開展活動,有的甚至連工會幹部的工資都開不出來。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第一,雖然《工會法》對工會經費的撥繳作了明確的規定,但由於對拖欠、拒繳工會經費的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業行政方面無視《工會法》的規定,拒繳、拖欠工會經費。第二,部分國有企業經營困難,虧損嚴重,職工工資水平連年下降,有的甚至連工資都發不出來,工會經費的撥繳更無從談起。第三,現行工會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未作具體規定,致使這些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
4、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問題。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因此,《工會法》在實施中出現非法撤並、工會、打擊報復工會幹部、非法侵佔、挪用工會財產,拖欠、拒繳或者非法查封、劃撥工會經費等侵犯工會權益的問題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無不與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責任有關。甚至一些侵權案件起訴到法院後,經辦法官難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處罰法定的原則,給對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現人民法院對違反《工會法》的侵權案件不予受理的問題等,使工會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
在此,我們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認識修改《工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開放新形勢對修改《工會法》的要求。1992年《工會法》頒布以來,隨著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發展,在這些企業中就業的職工人數迅速增加,已成為我國工人階級隊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黨的十五大提出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公有制實現形式要多樣化,很多中小國有企業通過拍賣、出售為私有企業,一些國有大中型企業改為股份制企業。但1992年《工會法》已不能適應這種新形勢,致使工會在這些企業處於無法可依、無法保障的狀況。客觀形勢的發展迫切要求對《工會法》進行修改,從法律上規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業中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等權利。
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變化對修改《工會法》的要求。當前,一些外商企業和私營企業,甚至改制企業都存在著侵犯職工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人身權利以及經濟利益的問題。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勞動關系也發生很大變化,企業經營面對市場競爭,為了追求更高利潤,也容易忽視以至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維護職工利益的力度,進一步突出工會的維護職能,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並從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會就會脫離職工群眾,失去存在的基礎。
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工會工作與工會幹部保護問題突出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的變化,政府職能逐步轉變,通過行政手段保護工會幹部權益的作用越來越弱,工會幹部在加大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力度的同時,其自身責任和風險也隨之增大。近些年,工會幹部因維護職工權益遭受打擊報復的現象日趨增多。有的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即被調離;有的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罷免;有的被扣發工資;有的被無故或借故解除勞動合同等等,嚴重影響了工會幹部維權的積極性,亟待通過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組織建設的發展變化與工會維權工作的要求。隨著鄉村城鎮化,鄉鎮企業規范化,鄉鎮、街道職工數量越來越多,如何維護鄉鎮企業職工、街道職工的合法權益,幫助、指導職工建會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隨著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小企業越來越多,25人以上才能組建工會委員會的規定,已不能滿足這類企業職工建會維權的需要,應當作出相應調整,降低建會人數標准,允許聯合組建工會;隨著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在企業兼並、改組過程中,撤並工會組織、工會機構的現象十分突出,應當從法律上予以規范,保險工會組織正常開展工作。
五是《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和工會訴權問題提出的要求。我們知道,對權利保障的最後手段就是以違法侵權者追究法律責任和實施法律制裁來實現的。《工會法》在貫徹實施中出現的侵犯工會權益的問題,如非法撤並工會,打擊報復工會幹部,非法侵佔,挪用工會財產,拖欠、拒繳或者非法查封、劃撥工會經費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無不與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責任規定有關。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對違反《工會法》的侵權案件不予受理,使工會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嚴重影響了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這與《工會法》沒有明確規定工會的訴權是直接相關的。
六是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形勢發展的要求。1992年《工會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區及部分城市分別制定頒布了《工會法》實施辦法、條例,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工會法》的某些不足,並將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辦法予以規范,對《工會法》的規定有所創新、有所突破,推進了工會工作。但由於各地的規范不盡統一,致使《工會法》的實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體規定還需要進一步論證,亟待《工會法》盡快作出統一規范。
近年來,黨中央對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做好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人階級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別是黨的十五大和十屆四中全會在這方面提出許多明確和具體的要求,如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等。就此各地在實際工作中積累和創造了許多新鮮經驗。這些方針、政策和經驗,有必要通過修改《工會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規范和保證實施。目前,我國已經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對這一權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規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為締約國,為使條約順利實施,為維護中國工會的團結統一,防止境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和非法組織的出現,需要從法律就相關問題作出規范。此外,面臨我國即將加入WTO,以及經濟結構和勞動關系的調整,要求工會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改變傳統的工作手段和方式,與國際接軌,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如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等,同時保證中國工會的獨立性和社會主義特色,這一切都要求盡快修改《工會法》。
新《工會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能些?
1998年12月,九屆人大常委會將《工會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規劃。1999年初,組成了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全國人大內司委和全國總工會參加的修改小組,歷時二年零10個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工會法》的修改共有44條,據此修正後重新公布的《工會法》,旨在適應新的形勢,總結實踐經驗,對新建企業工會的組建、企業職工和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的保護、工會經費的收繳以及對侵犯工會合法權益行為的制裁作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中心是突然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其修改《工會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工會的活動准則。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里規定的工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指的是工會活動要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是工會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動准則,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具體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關於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剋扣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3、關於新建企業組建工會。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任務。為了保證組建工會的順利進行,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常委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針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存在阻力、進展緩慢、覆蓋偏低的狀況,新《工會法》增加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建設。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行為,新《工會法》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關於工會專職幹部的設置和對工會幹部的保護。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工會專職幹部的編制問題。國有企業中的工會幹部屬於國家幹部,基本是專職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簡脫產人員,特別是各種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一律設置專職的工會幹部比較困難,另一方面,企業、事業單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工會骨幹分子,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新《工會法》對此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工會幹部,根據需要,可以是專職,也可以是兼職,比較適應各種不同情況。
基層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方面發生矛盾,有些人還受到打擊報復。如以各種理由解除為職工維權的基層工會幹部的勞動合同,或者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還有的在工會幹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種種借口不續簽合同。在保障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因此,新《工會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滿。任職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5、關於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勞動法。勞動法實施後,工會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大力推動集體合同的工作,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在企業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有利於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進行平等協商應主要圍繞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如工資待遇、福利、工作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並簽訂集體合同。因此,新《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6、關於工會經費。1992年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單位工會撥交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這筆經費是在企業所有稅稅前列支的。工會收繳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業工會,百分之四十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拖欠、拒繳工會會費的現象嚴重。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新《工會法》規定各種所有制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一規定的標准撥繳會費,並規定了執行程序:「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拖延或者拒不撥交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關於法律責任。1992年工會法對某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者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序加以追究,沒有具體的規定。過去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制度下,一般不發生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樣化以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對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必要的。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間。主要內容是:
第一,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的法律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二,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復的行為,增另處罰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和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提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處收入二倍的賠償。」
第三,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增加處罰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三)妨礙工會參加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四,對阻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組建或者參加工會,增加處罰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認識新《工會法》的重要意義?
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臨界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在我國順利跨入新世紀,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有利於充分發揮工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工會法》遵照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了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了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思想,體現了工人階級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特色和時代特點。新《工會法》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些都進一步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進一步保障了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新《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負有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發動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組織職工參加企業事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高職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等等職責。這些規定有助於調動和保護職工群眾的積極性,通過改革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新《工會法》貫穿工會組織參與改革開放的基本精神,規定了工會組織在改革開放聽地位、作用和職責,為工會進一步支持改革,組織和動員職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對工會組織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這一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改革過程中,主動調查研究,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開展各項工作,處理、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確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工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統規定了工會的各項權利,包括結社的權利,參政議玫的權利,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等等,規定了這些權利實現的途徑及形式,使工人階級各項權利的實現有了堅實的基礎和法律保證,使社會主義民主有了更豐富、更充實的內容,使得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建設進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會法》使工會工作在風雲變幻的國際工運形勢下,堅持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工人運動有了正確的方向和保障。新《工會法》的規定,在工會性質上堅持了階級性與群眾性的統一;在工會任務上,突出了維護職能,強調了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的統一;在工會活動准則上,堅持了黨的統一領導與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統一;在組織原則上,堅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證了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與統一;在處理工會與政府關系及工會與企事業行政方面關繫上,強調根本利益一致,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維護企事業單位合法利益與維護職工具體利益的統一。新《工會法》體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運動與工會工作的基本特徵。
新《工會法》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工會自笛建設,推進工會自身改革,發揮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新《工會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工會工作的實踐成果,豐富了工會工作的內容,賦予了工會組織廣泛的權利和重大職責,為工會組織在法制軌道上推
❹ 工會幹部培訓學習內容有哪些
你應該說清楚:是工會組織內部培訓,還是工會為職工組織的培訓。
工會組織內部培訓有崗位培訓(包括主席上崗、各專項工作、新形勢、新政策等)
為職工組織的培訓有:崗位技術培訓,下崗待業技術培訓等
培訓的形式有:講座、參觀、競賽、答題等
❺ 筆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和工會知識應該買什麼書
工會知識到全國總工會網站,查看其歷史、發展動態,活動,重要文件
公共基礎知識隨便搞本教材就好了
❻ 工會工作基礎知識包含哪幾個方面
1.入黨申請書的基本寫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要求入黨的同志必須親自向黨組織提出申請。申請可分為口頭申請和書面申請兩種形式。通常情況下,申請入黨的同志應寫書面申請。入黨申請書的基本寫法及內容通常如下:1)標題。居中寫「入黨申請書」2)稱謂。即申請人對黨組織的稱呼,一般寫「敬愛的黨組織」。頂格書寫在標題的下一行,後面加冒號。3)正文。主要內容包括:(1)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和對待入黨的態度。寫這部分是應表明自己的入黨願望。(2)個人在政治、思想、學習、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現情況。(3)今後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實際行動爭取入黨。(4)個人的履歷、家庭成員及主要的社會關系的情況。4)結尾。申請書的結尾主要表達請黨組織考察的心情和願望,一般用「請黨組織審查」或「請黨組織看我的實際行動」等作為結束語。在申請書的最後,要署名和註明日期。一般居右書寫「申請人XXX」,下一行寫上「XXXX年X月X日」。2.寫入黨申請書應注意的問題1)要認真學習黨章,掌握基本精神,加深對黨的性質、宗旨、任務、黨員的權利、義務等基本知識的理解。2)要聯系自己的思想實際談對黨的認識和入黨的動機,不要以旁觀者身份一味評論別人。3)對黨忠誠老實,向黨組織反映真實思想情況。4)申請書要寫得朴實、莊重,對於正文中各部分的內容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