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自然保護區員工的培訓方式及發展思路研究,論文
自然保護區員工的培訓方式及發展思路研究
多少個字數?
畢業論文內容及要求
畢業論文應包括以下項目:(1)封面;(2)論文評語頁;(3)作者聲明;(4)論文題目及署名;(5)中文摘要及關鍵詞;(6)目錄;(7)正文;(8)注釋;(9)主要參考文獻;(10)附錄(非必選項);(11)後記(非必選項)。以上各項目的基本內容與要求如下:
封面
封面信息。封面信息包括學校名稱與本科生畢業論文的全稱、畢業論文標題、學生個人信息、指導老師信息,以及論文完成時間等。
封面格式。封面格式由學校統一設計。封面上的題目、姓名、學號、年級、專業、站點、指導教師姓名等內容,以及論文完成時間。封面最好是列印填列,所有項目填列的內容均須排列整齊、美觀。
論文評語
內容:用於指導教師對本論文的評語和評定意見
作者聲明
聲明內容。作者聲明是論文的著作權人對論文形成的知識產權與使用的知識產權,以及可能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所做的公開表述和承諾,其內容包括聲明文本和作者個人信息(專業、學號、姓名、時間)等。作者聲明的內容由學校統一擬定。
聲明格式。作者聲明應另起頁,「作者聲明」字樣佔一行,二號宋體,加粗,居中,段前段後各空一行(提倡用word軟體下「格式」——「段落」——「間距」——「段前和段後」定義,不宜用空行回車方式,下同),結尾處無標點符號。作者聲明的內容由學校統一擬定,四號宋體。
聲明生效。須由論文作者在作者簽名處用中文手寫簽字,聲明方才有效。時間最好手寫。
❷ 怎樣對適用法律法規進行培訓
問題不明,可以請專業的法律人員提供培訓啊,比如律師、法學老師等
❸ 如何寫開展憲法和公共法律知識學習培訓方案
各行政機關要在深刻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基礎上內,把憲法和容公共法律知識學習作為推動領導幹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模範的重要抓手,通過一系列學習培訓,熟悉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對根本性、基礎性的行政法律法規做到「懂」,對與所擔負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到「通」,對履行職責必須掌握的法律法規做到「精」。
❹ 自然保護區有哪些禁止開發的條例詳細點。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准,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