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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

發布時間:2021-02-27 04:26:35

⑴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控製程序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的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所有特種作業人員。
3 職責
3.1 各用人單位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內部考核和管理。
3.2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
a)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取證工作;
b)收集與特種作業人員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組織落實相關的規定;
c)對特種作業人員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d)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台帳。
3.3 人力資源部負責發放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內部操作證書。
4 工作程序
4.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年齡滿18周歲;
b)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4.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4.2.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教學,接受過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不再進行培訓,直接參加考核。
4.2.2 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各用人單位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納入院年度培訓計劃
4.2.3 用人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應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考核後,取得了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2.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執行。
4.2.5 內部考核發證和外部考核發證。
4.2.6 內部考核發證,內部考核發證的人員僅限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電力專業本科以上,從事電氣產品開發設計、生產、調試、試驗的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工,人力資源部組織安全規程考試,用人單位進行技術考核,考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發證。
4.2.7 除上述內部考核發證人員外,其餘均為外部考核發證人員。外部考核發證是指到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培訓考核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放相應的操作證書。
4.2.8 同時承擔多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9 外聘員工已經具有特種作業證書並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到人力資源部認可資格,並登記備案。
4.3復審
4.3.1 持有外部頒發的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其復審每2年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
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後,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復審內容包括:
a)健康檢查;
b)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c)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考試。
4.3.2 經復審合格,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由原復審單位申
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4.3.3 持有內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2年復審1次,復審內容是安全生產新的知識、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考核。
4.3.4 需復審的人員每年初,用人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人力資源部安排進行。
4.4 用人管理
4.4.1 用人單位需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和台帳,填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報人力資源部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的台帳。
4.4.2用人單位要做好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申報等工作及日常的檢查工作。
4.4.3 人力資源部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事項的要記錄在案,
監督其整改。
4.4.4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1年以上(或6個月)又重新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由用人單
位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
4.5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所發生的費用,由各用人單位支付。
5 相關支持性文件
5.1 《記錄控製程序》
6 記錄
6.1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
6.2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

⑵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00701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則20011221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20050701
安監局 質監局各管一攤。

⑶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⑷ 特種設備作業叉車要安照什麼考核大綱培訓

按: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考核大綱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規定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場車作業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一)場車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場車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二)場車維修人員,是指從事場車車輛維修的人員
(三)場車司機,是指從事場車駕駛、操縱的人員,分為叉車司機、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內燃觀光車司機、蓄電池觀光車司機。
取得內燃觀光車司機項目作業人員證的,可以駕駛蓄電池觀光車。
第三條 場車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首次取證時);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學歷,並且經過專業培訓,具有場車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
(三)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場車相關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經歷。
第四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取證或者換證時);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學歷;
(四)具有符合本大綱第五條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歷;
(五)具有場車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五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術培訓經歷要求如下:
(一)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維修人員,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維修人員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操作技能學習並經其簽字確認;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並取得證明;
(二)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叉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叉車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操作技能學習並經其簽字確認;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並取得證明;
(三)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駕駛技能學習並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車型為B2以上(含B2)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並取得證明;
(四)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內燃觀光車司機、蓄電池觀光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相應司機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駕駛技能學習並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車型為B1以上(含B1)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並取得證明。
第六條 場車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包括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兩個科目。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均採用計算機考試。
理論知識考試內容見附件A,各部分所佔比例如下:
(一)基礎知識,佔10%;
(二)專業知識,佔20%;
(三)安全知識,佔30%;
(四)法規知識,佔40%。
管理能力考試內容見附件B。
第七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考試包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科目。理論知識採用計算機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採用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理論知識考試內容見附件C和附件E,各部分所佔比例如下:
(一)基礎知識,佔20%;
(二)專業知識,佔40%;
(三)安全知識,佔30%;
(四)法規知識,佔10%。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內容見附件D和附件F。
第八條 計算機考試的試題類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第九條 各科目考試成績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場車安全管理人員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管理能力考試全部合格,則綜合評定為合格;場車維修人員、司機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全部合格,則綜合評定為合格。
第十條 承擔場車安全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司機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的原則,按照理論知識考試機考化、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物化(模擬化)要求配置資源。考試機構應當具備與考試工作相適應的資源條件,除符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本大綱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大綱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⑸ 起重機司機的安全操作基本准則是什麼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准

1.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起重機司機的基本條件、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的內容和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橋式類型起重機、門座類型起重機、塔式類型起重機、臂架類型起重機和流動式類型起重機等基本類型起重機操作的司機。
2.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款,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702—1986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准
GB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GB 5082—1985 起重機吊運指揮信號
3.定義
起重機司機是指操作橋式類型起重機、門座類型起重機、塔式類型起重機、臂架類型起重機和流動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1 橋式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橋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2 門座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門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3 塔式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塔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4 臂架式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臂架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5 流動式類型起重機。從事操作流動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4.基本條件
4.1 年滿18周歲。
4.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職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色盲、近視、聽覺障礙、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眩暈症、精神病和突發性昏厥症等)。
4.3 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考核方法
5.1 考核分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5.2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方式為筆試,時間為2小時。
5.3 實際操作考核方式包括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考核題目不少於4題。
5.4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均採用百分制,各60分為及格。考試不及格者,允許補考2次,補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培訓。
6.考核內容
6.1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內容。
6.1.1 掌握起重機的基本知識,包括各自操作的起重機的基本性能、參數、基本構造及工作原理。
6.1.2 了解起重機的基礎知識,包括電學基本知識、液壓傳動基礎知識和力學基本知識。
6.1.3 熟練掌握各自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的結構、性能及其工作原理。
6.1.4 熟練掌握各自起重機主要零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其報廢標准。
6.1.5 掌握各自起重機的安全技術要求、要領。
6.1.6 熟練掌握各自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1.7 了解各自起重機的維護與保養知識。
6.1.8 了解各自起重機的常見故障、分析判斷方法以及排除措施。
6.1.9 掌握各自起重機常見事故類型及案例分析。
6.1.10 了解有關電氣安全常識,包括電擊、電傷、安全電壓、安全距離、觸電急救等。
6.1.11 了解登高作業的安全知識。
6.1.12 了解有關防火及救火知識,熟練掌握自有滅火器材的使用。
6.1.13 熟練掌握《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1985和有關安全標志。
6.1.14 了解《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GB 6067—1985的內容、要求及有關規定。
6.2 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1 橋式類型起重機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1.1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吊起水桶繞桿曲線運行、定點停放操作技能。
6.2.1.2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吊起圓鋼塊通過多個不等高框架運行操作技能。
6.2.1.3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將吊物(圓柱體)在1分鍾內准確放入圓筒內(兩表面間隙為100mm)操作技能。
6.2.1.4 熟練掌握在5分鍾內排除起重機不能啟動的故障後,根據指揮信號要求,把吊物放置在1000mm×1000mm的小車上,且小車不能有移動現象的實際操作技能。
6.2.2 塔式、門座和臂架式類型起重機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2.1 熟練掌握吊起水箱定點停放操作技能。
6.2.2.2 熟練掌握吊起水桶繞木桿運行和擊落木塊的操作技能。
6.2.2.3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在3分鍾內旋轉90°~120°將吊在高空10m的吊塊(圓柱體)准確放入地面上的圓筒內(兩表面間隙為100mm)的操作技能。
6.2.2.4 熟練掌握在5分鍾內排除起重機不能啟動的故障後,根據指揮信號要求,把吊物旋轉90°~120°放置在1000mm×1000mm的小車上,且小車不能有移動現象的實際操作技能。
6.2.3 流動式類型起重機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3.1 熟練掌握吊起水桶定點停放操作技能。
6.2.3.2 熟練掌握吊起水桶繞桿運行並擊落木塊的操作技能。
6.2.3.3 與6.2.2.3相同。
6.2.3.4 與6.2.2.4相同。
7.復審考核內容
7.1 檢索違章情況,沒有嚴重違章記錄。
7.2 體檢合格。
7.3 安全技術理論及實際操作考核合格。除了考核與准操作項目有關的基本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外,還應考核以下內容:
7.3.1 了解典型起重作業事故發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類事故發生的安全措施和方法。
7.3.2 了解與起重司機有關的新法律、法規、標准和規范。
7.3.3 了解與起重司機有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

⑹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有那些內容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

第一條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從事運行、技術安全管理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從事起重機械操作的司機、指揮、司索、機械安裝維修和電氣安裝維修人員。
第三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崗位;
(三)具有高中文化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
(四)具有1年以上起重機械工作的經歷;
(五)經過專業培訓,有相應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知識和管理知識;
第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崗位;
(四)有3個月以上申請考核項目的實習經歷;
(五)經過專業培訓,有起重機械相應安全技術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註:第三條和第四條所規定的人員年齡,是指首次申請考核或者復審換證時的年齡。
第五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分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下:
(一)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理論知識考試採用筆試;
(二)安全管理人員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採用面試或者現場實際操作,也可採取模擬操作方式;
(三)作業人員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採用現場實際操作或者模擬操作方式。
具體的考試內容,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見附件A、附件B,起重機械司機見附件C、
附件D,起重機械指揮和司索人員見附件E、附件F,起重機械機械安裝維修人員見附件G、附件H,起重機械電氣安裝維修人員見附件I、附件J。
第六條 理論知識考試,各部分內容所佔比例如下: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基礎與專業知識內容佔30%,安全知識內容佔40%,法規知識內容佔30%;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基礎與專業知識佔30%,安全知識內容佔50%,法規知識內容佔20%。
第七條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各部分內容所佔比例如下: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內容佔40%,現場檢查能力內容佔40%,事故處置能力內容佔20%;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相關部件識別內容佔30%,基本操作能力佔50%,應急處置能力佔20%
第八條 安全管理人員理論知識考試的題型至少包含判斷題、選擇題、問答題和案例分析題;作業人員理論知識考試的題型至少包含判斷題、選擇題、問答題。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題型應該結合參加考試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全面考核其實際操作技能的水平。
第九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可以同時進行,兩門考試全部及格後,方可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條 本大綱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大綱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⑺ 在哪裡有2011版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試行)

具體還要參考每個省的情況,(問所屬省宣教中心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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