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1、停工和復產前,全礦所有職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培專訓由礦長屬安排,由安監站具體負責培訓。
3、培訓時間至少七天。
4、具體安排:
5、具體內容:
①黨的方針、政策、本礦的法規、制度。
②安全生產理論知識。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當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識問答。
⑥三大規程學習。
⑦典型經驗教育。
⑧舉行安全知識教育。
6、培訓期滿組織全員考試,並且入檔登記,保存。
7、對特殊情況不按規定,隨便曠工的職工要進行訓後教育、復訓、或者進行曠工處理。
⑵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 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按規定參加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免予復訓。
第十九條 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制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⑶ 當前我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什麼原則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應堅持以下「十項基本原則」:
一是在組織機構方面,按照「健全機制、形成網路、落實責任」的原則,成立以礦長、黨委書記為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安監處長、總工為副組長,安監、技術、機電、教培等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技術培訓領導小組,制定適應本礦實際的安全技術培訓方案和工作配檔表,及時發現、分析、解決培訓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形成科學的工作流程和組織網路。
二是在政策導向方面,按照「完善機制,學用結合、激勵先進」的原則,通過技術培訓、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鑒定和評選技術專家、學科帶頭人、優秀技術人員、優秀技能人才等途徑,進一步健全制度,強化措施,加強管理,建立人才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重獎技術功臣,讓技術能手「香起來、響起來、紅起來、富起來」,使技術拔尖人才政治經濟共榮,腦袋口袋同富,充分發揮育人與用人的導向作用。
三是在培訓對象方面,按照「適應需要、因人施教、全面提高」的原則,做到「優秀人才優先培訓、關鍵人才重點培訓、緊缺人才加緊培訓、一般人才分層培訓」,按照「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思路,利用內外部各方培訓資源,重點培養能夠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高級管理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黨群工作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這「五支人才隊伍」,使企業各方人才形成「百花齊放」的良性發展格局。
四是在師資隊伍方面,按照「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專兼結合、動態管理」的原則,在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的同時,充分利用新分高校生和工人技師資源,優化整合專兼職教師隊伍,完善教師選聘、培訓、考核、上崗機制,成立採煤、掘進、機電、通風、運輸、巷修等教學教研課題小組,定期開展教學教研活動,選樹典型,以點帶面,獎優罰劣,使之不斷增強教育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五是在基礎設施方面,按照「實際實用、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大借「兩型三化」礦井建設的東風,強化基礎設施,整合教育培訓資源,使之逐步達到「模擬教學現場化、課堂教學電教化、考試考核立體化」的現代化辦學要求。經濟條件較差的單位,要「因陋就簡、變廢為寶、綜合利用」,可利用井下廢棄巷道,建立井下特種作業工種(爆破員、小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裝岩機司機等)現場實訓基地,並在礦機廠「五小」車間建立機電工種模擬試驗教學實驗場所。
六是在培訓內容方面,按照「全面具體、突出重點、重在操作」的原則,將安全培訓的內容落腳到「六個必培、六個應知」上,即:上級指示、重要會議、黨政要求必培,基本精神職工應知;更換作業地點、安排重要工作必培,措施規程職工應知;調整勞動組織、充實崗位人員必培,崗位職責職工應知;現場條件變化、處理安全隱患必培,所採取的方法手段措施職工應知;新技術推廣、新設備使用、新工藝實施必培,基本技能、注意事項職工應知;發生事故、出現險情、造成損失必培,原因教訓職工應知。
七是在教學模式方面,按照「學習先進、獨立自主、創新求效」的原則,不斷豐富實踐適應煤礦特色的「235」培訓方式和「6M」培訓模式。「235」方式:各類安全培訓任務的分成,由三級及以上培訓機構承擔20%,四級機構(礦教培中心)承擔30%,五級機構(基層區隊)承擔50%。「6M」模式:基層區隊負責對職工安全技術「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安監處、教培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每季一評」,職工個人平時注重「安全生產每日必讀」、「安全確認每工一卡」等必知必會知識的學習。
八是在培訓方法方面,按照「重心下移、服務基層、凸顯實效」的原則,發揮區隊、班組、現場培訓主陣地的作用,針對各區隊、工種、現場實際,聘請有技術專長的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等兼職教師,充分利用安全技術課、班前班後會、工作閑暇時間,廣泛開展以「手指口述」為主要形式的現場安全技術培訓活動。確保場所、設備、師資、計劃、經費「五個落實」,嚴把入學、考勤、課室、教學、考核、發證「六個關口」,使每個安全培訓環節環環相扣,富有成效。
九是在培訓形式方面,按照「豐富形式、不拘一格、搞好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電子課堂」、「遠教網」等現代化的內、外部教學資源,積極與上級安全、教育、人資、技能鑒定等部門聯合,採取請進來與送出去相結合,脫產與業余相結合,課堂與電教相結合,知識競賽與文藝演出相結合,指導教學與職工自學等寓教於樂的形式,開展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格局。
十是在考試考核方面,按照「嚴格標准、量化考核、獎優罰劣」原則,建立健全基層單位培訓檢查考核制度,兼職教師按專職管理,明確責任,嚴格考核;專職教師掛靠相關生產區隊,監督指導教學管理,搞好跟蹤調查、信息反饋;業務部門定期對基層單位辦學情況開展考試考核、效果評價,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給予適當獎懲。專兼職教師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土洋結合,不斷豐富和完善適應礦井自身實際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爆破員、提升機司機、電機車司機、液壓泵站司機、輸送機司機等工種學習、考試題庫,進一步豐富教學和考試內容,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在實踐操作考核的考試考核方法,充分調動教師、學員兩個方面的工作、學習積極性,進而不斷提高安全培訓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⑷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二章 從業人員准入條件
第十條 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
⑸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要根據企業具體情形,以及培訓問題確定培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