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礦從業人員必須掌握哪些救援方法
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下列內容: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 依據煤礦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人。明確職責,主要職責為:
◎組織制訂煤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確定現場指揮人員;
◎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
◎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
◎
煤礦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
◎接受集團公司的指令和調動;
◎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2)應急資源 應急資源的配備是應急響應的保證。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預案的資源配備情況,應包括應急救援保障、救援需要的技術資料、應急設備和物資等,並確保其有效使用。
應急救援保障。分為內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內部保障。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確定應急隊伍,包括搶修、現場救護、醫療、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訊、供應、運輸、後勤等人員;
◎消防設施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周圍地區圖、氣象資料、煤礦安全技術說明書、互救信息等存放地點、保管人;
◎應急通信系統;
◎應急電源、照明;
◎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葯品等;
◎煤礦運輸車輛的安全、消防設備、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
◎保障制度目錄;
◎責任制;
◎值班制度;
◎其他有關制度。
外部救援。依據對外部應急救援能力的
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互助的方式;
◎請求政府、集團公司協調應急救援力量;
◎應急救援信息咨詢;
◎專家信息。
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應提供的必要資料,通常包括:
◎礦井平面圖;
◎礦井立體圖;
◎巷道布置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
◎井下運輸系統圖;
◎礦井通風系統圖;
◎礦井系統圖;
◎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瓦斯、煤塵、頂板、水、通風等數據;
◎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
◎井下通信系統圖等。
應急設備 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並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應急設備一般包括:
◎報警通訊系統;
◎井下應急照明和動力;
◎自救器、呼吸器;
◎安全避難場所;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消防設施;
◎急救設施;
◎通訊設備。
(3)教育、訓練與演練。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確定應急培訓計劃;演練計劃;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等內容。
應急培訓計劃 依據對從業人員能力的評估和社區或周邊人員素質的
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
◎員工應急響應的培訓;
◎社區或周邊人員應急響應知識的宣傳。
演練計劃 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演練准備;
◎演練范圍與頻次;
◎演練組織。
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依據教育、訓練、演練計劃,確定以下內容:
◎實施的方式;
◎效果評估方式;
◎效果評估人員;
◎預案改進、完善。
互助協議 當有關的應急力量與資源相對薄弱時,應事先尋求與外部救援力量建立正式互助關系,做好相應安排,簽定互助協議,做出互救的規定。
應急響應
(1)報警、接警、通知、通訊聯絡方式。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
◎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
◎事故通報程序。
(2)預案分級響應條件。依據煤礦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的級別和從業人員的評估結果,可能發生的事故現場情況分析結果,設定預案分級響應的啟動條件。
(3)指揮與控制。建立分級響應、統一指揮、協調和決策的程序。
(4)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根據煤礦安全技術要求,確定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應急方案;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方案;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根據其他有關信息確定採取的現場應急處理措施。
(5)警戒與治安。
預案中應規定警戒區域劃分、交通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的程序。
(6)人員緊急疏散、安置。依據對可能發生煤礦事故場所、設施及周圍情況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事故現場人員清點,撤離的方式、方法;非事故現場人員緊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搶救人員在撤離前、撤離後的報告;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人員疏散的方式、方法。
(7)危險區的隔離。依據可能發生的煤礦事故危害類別、危害程度級別,確定以下內容:
◎危險區的設定;
◎事故現場隔離區的劃定方式、方法;
◎事故現場隔離方法;
◎事故現場周邊區域的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辦法。
(8)檢測、搶險、救援、消防、泄漏物控制及事故控制措施。依據有關國家標准和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檢測的方式、方法及檢測人員防護、監護措施;
◎搶險、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員的防護、監護措施;
◎現場實時監測及異常情況下搶險人員的撤離條件、方法;
◎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
◎控制事故擴大的措施;
◎事故可能擴大後的應急措施。
(9)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依據事故分類、分級,附近疾病控制與醫療救治機構的設置和處理能力,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接觸人群檢傷分類方案及執行人員;
◎依據檢傷結果對患者進行分類現場緊急搶救方案;
◎接觸者醫學觀察方案;
◎患者轉運及轉運中的救治方案
;
◎患者治療方案;
◎入院前和醫院救治機構確定及處置方案;
◎信息、葯物、器材儲備信息。
(10)公共關系。依據事故信息、影響、救援情況等信息發布要求明確以下內容:
◎事故信息發布批准程序;
◎媒體、公眾信息發布程序;
◎公眾咨詢、接待、安撫受害人員家屬的規定。
(11)應急人員安全。預案中應明確應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個體防護等級、現場安全監測的規定;應急人員進出現場的程序;應急人員緊急撤離的條件和程序。
現場恢復
事故救援結束,應立即著手現場恢復工作,有些需要即行可實現恢復,有些是短期恢復或長期恢復。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現場保護與現場清理 ;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 ;明確事故現場處理工作的負責人和專業隊伍 ;事故應急救援終止程序 ;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的程序 ;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周邊社區及人員事故危險已解除的程序; 恢復正常狀態程序; 現場清
理和受影響區域連續監測程序;事故調查與後果評價程序;
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二章 從業人員准入條件
第十條 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
3.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有什麼區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就是說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如何開展培訓活動等適用《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即從業人員要經過什麼樣的安全培訓等適用《規定》。
4. 煤礦安規18條
煤礦安全規程
第一編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葯品等.
第十二條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採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5.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 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按規定參加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免予復訓。
第十九條 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制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