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哪家培訓機構可以考建築安全員C證光明區附近
重磅!
2018年12月14日,《深圳市安全監管局關於開展安全培訓機構登記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布。《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培訓管理工作,我市將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登記及信息公開。
《通知》對有關事項都作了詳細規定
你想了解的都在下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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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登記范圍包括哪些?
(一)在我市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0號)所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活動的安全培訓機構;
(二)在我市從事《深圳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活動的安全培訓機構。
02
需要登記哪些內容?
安全培訓機構對照《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 8011-2016,詳見附件1),如實登記場所條件、師資力量、培訓項目、教學管理等信息。
安全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
1.配備3名以上專職的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2.有健全的培訓管理組織,能夠開展培訓需求調研、培訓策劃設計,有學員考核、培訓登記、檔案管理、過程式控制制、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等制度,並建立相應工作台賬。
3.具有熟悉安全培訓教學規律、掌握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師資力量,專(兼)職師資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4.具有完善的教學評估考核機制,確保培訓有效實施。
5.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並且能夠同時滿足6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後勤保障設施。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培訓機構,除必須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有這些基本條件:
1.具備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適應的實際操作條件。
2.具備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適應的教學場地。
3.具備與所培訓作業類別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培訓教師。專(兼)職教師應當在相應作業類別領域具有5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03
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安全培訓機構登記和信息公開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負責日常管理,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統籌指導,登記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安全培訓機構向轄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安全培訓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向培訓場所所在區(新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遞交《安全培訓機構登記表》(附件2)及《承諾書》(附件3),並在「深圳市安全培訓機構管理信息系統」登記相關信息,安全培訓機構應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進行登記。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收到安全培訓機構的申請後,對安全培訓機構信息進行登記,並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登記的信息,如發現培訓機構存在虛報信息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04
登記後信息如何公開?
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在每月10日前,將安全培訓機構信息及核實情況上報市安全監管局,市安全監管局在每月15日前,通過局官網統一向社會公開全市安全培訓機構基本信息。為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提升培訓質量,市安全監管局將定期公布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和誠信等信息。
05
登記後還需注意什麼?
如安全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發生變化,安全培訓機構應在變化後10個工作日內告知轄區安全監管局,轄區安全監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並報市安全監管局。關注公號建築施工資料,免費課件
附件
(掃描對應二維碼查看並下載)
1.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 8011-2016)
2.安全培訓機構登記表
3.承諾書
《通知》中還指出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看到這兒
大家可能會問
到底為什麼要進行登記管理呢?
下面,小編從以下三個方面
帶大家解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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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自201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監管,督促安全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教學活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多次發文要求各地區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並於2016年8月發布了《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2016)行業標准;省安全監管局在2017年下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考核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安監〔2017〕181號)的文件中,要求各級要按《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因地制宜,對培訓機構實行備案制登記管理;省安全監管局還在2017年轉發《珠海市全監管局關於規范培訓機制備案制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粵安監〔2017〕245號),要求各地市學習珠海市開展培訓機構備案制登記工作的做法。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安全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准及省安監局關於加強安全培訓考核的相關工作要求,有必要對我市安全培訓機構實行登記管理。
二、目標和任務
我局制定《深圳市安全監管局關於開展安全培訓機構登記及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目標任務如下:
一是指導、規范安全培訓機構登記及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簡化登記流程;
二是促進安全培訓機構按基本條件設置相應條件;
三是利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
四是進一步加強對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管,提升培訓質量。
三、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明確安全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採用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准《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明確設立安全培訓所需要的基本條件,具體包括管理人員及師資配備、組織架構、教學評估考核機制、教學場地及設備設施等。
(二)進一步簡化登記程序。《通知》中規定了實行登記及信息公開的程序,為更好地服務企業,該登記程序已進一步簡化,安全培訓機構只須按要求向轄區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安全監管局收到安全培訓機構的申請後,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
(三)規范安全培訓機構從業行為。在《通知》中,規定了市安全監管局將通過局官網統一向社會公開全市安全培訓機構基本信息,並定期公布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和誠信等信息。通過信息公開制度,促進安全培訓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不斷提升培訓質量。
(四)實行屬地化監管。《通知》中規定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統籌指導,各區(新區)安全監管局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培訓機構登記工作,並負責日常監管。
(五)實現登記工作常態化。《通知》中沒有對安全培訓機構申請登記作出時間限制,安全培訓機構可隨時向轄區安全監管局提出登記申請,但實行登記後,若基本條件發生變化應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轄區安全監管局,實現登記工作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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