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密法會議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於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Ⅱ 保密工作領導機構例會每年不少於()次,並要有專門的會議記錄
保密工作領導機構,對單位來說就是保密委員會,按照最新軍工標準是每年不少於一次例會。集成標准和載體印刷標準是不少於兩次,但這只是例會。
如果遇到重大事項,應該隨時召開專題會及時研究解決
Ⅲ 保安培訓會議記錄
保安培訓會議記錄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培訓的時間、地點、主講人、參加人;
二、培訓的內容;
三、培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