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傳染病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條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葯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傳染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國際合作。
第九條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第十條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對在校學生以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人員進行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技能的培訓。
第十一條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章傳染病預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
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醫療機構內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考核,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擴散。
第二十三條采供血機構、生物製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製品的質量。禁止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血液製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
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
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 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 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 通報。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六條 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准確。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四十六條 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進行衛生處理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第四十七條 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採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第四十九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葯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五章醫療救治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路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貳』 幼兒園安全制度的內容
幼兒園安全制度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 二、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志,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三、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四、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五、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致的事先准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六、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叄』 定期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和技能培訓的內容或資料
1.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2.法定傳染病診斷標准
3.重點傳染病診療方案和監測方案
4.新發傳染病或當前熱議傳染病相關知識
5.其他
『肆』 怎樣 開展幼兒園保育員消毒培訓
每日工作常規: 1、上崗准備 (1)清洗雙手:用肥皂、流動水洗凈雙手。 (2)整理儀表:換好乾凈的工作服,不戴戒指、不留長指甲、不披 長發、不穿高跟鞋和拖鞋。 2、清潔環境 (1)室內清掃:開窗通風,濕性清掃,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消毒檯面、矮櫃面、教室門把手、窗檯等。包乾地區保持整潔,不留死角。 提示:* 經常開窗通風,每天至少2-3次,每次不少於30分鍾。 * 消毒液也可使用0.2%過氧乙酸。 (2)盥洗消毒: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盥洗室門把手、扶手、洗手池龍頭、面池檯面、牆面、男女便器、便池踏腳處、地面等。 提示:* 便器消毒每天二次,分別安排在午睡時和幼兒離園後。 * 使用便盆的消毒要求:大便後用一次消毒一次;小便後用一次清洗一次,每日消毒二次,消毒時水面高於物面,浸泡30分鍾,濃度為1000mg/L。 * 用專用工具進行消毒:從外到里、從上到下、從干凈區域到污染區域。 3、幼兒飲水準備 (1)水壺清洗:倒盡隔夜水,用流動水、專用抹布由里至外清洗,然後倒入適量開水,搖晃水桶,沖洗放水龍頭和桶內,最後將水倒盡。 (2)水杯架清洗: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消毒茶杯架和保暖桶的龍頭。 (3)純凈水提供:將消毒後的水杯放入水杯箱內,放置時手不觸及杯口,杯口朝上,杯柄朝外,關上紗門。准備好充足的水,供幼兒隨時飲用。 * 純凈水要求冬暖夏涼。 4、早點餐飲 (1)桌面消毒:桌面先用清水擦乾凈,接著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20分鍾後,再用清水巾擦凈桌面。穿上餐點專用工作服並戴口罩。 提示:* 餐桌每天要進行腿和桌面底部清潔工作。 * 使用專用抹布,自上而下、從左到右,再擦四角邊緣,抹布勤搓洗,濕度以不滴水為宜。 (2)分發點心:按人數先分發杯子、盆子,再分發牛奶、餅干。 (3)早點護理:創設溫馨環境,護理幼兒用完早點,關注個別幼兒, 指導得當。 (4)整理清洗:清水擦洗桌面,清掃地面,在專用水池中清洗牛奶 杯、擦嘴毛巾,送到操作室生架上。 提示:* 專用抹布清洗茶杯,由杯里及杯外清洗,無污垢。 * 擦乾盥洗室地面水跡。 5、協助教師 (1)教學准備:早點時護理幼兒,配合教師進教室准備教學用具。 提示:* 注意幼兒安全,讓吃完的幼兒在指定范圍內休息。 (2)戶外活動:活動前准備場地、器械,和教師一起帶領幼兒進場地;活動中護理幼兒,使用體煅毛巾,照顧特殊幼兒。站立有利地形,注意幼兒在分散活動中的安全;活動後整理場地、器械用具。提供濕毛巾為幼兒擦汗。 提示:* 體育鍛煉前與教師溝通,知道場地地點、器械用具,創設活動環境。 (3)自由活動:與教師共同管理幼兒活動,為幼兒有更多的活動空間提供保障。 提示:* 與教師分好場地,觀察幼兒活動,無不利因素不幹擾幼兒。 (4)教學大活動:配合教師開展各類活動,按教師要求護理幼兒或 參與活動。 提示:* 如是外出活動,要帶好水、杯、消毒毛巾、小便換洗衣褲等生活用品。 6、午餐工作 (1)桌面消毒:桌面先用清水擦乾凈,接著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20分鍾後,再用清水巾擦凈桌面。穿上餐點專用工作服並戴口罩。 * 使用專用抹布,自上而下、從左到右,再擦四角邊緣,抹布勤搓洗,濕度以不滴水為宜。 (2)餐具分發:餐具放置操作台固定位置,按當天出勤實際人數發 放。 (3)分發飯菜:取飯菜等安放操作台,按順序盛發蔬菜、葷菜、飯、 湯等。 (4)午餐護理:護理幼兒吃完自己一份飯菜。 提示:* 關心、指導營養不良和肥胖兒科學合理進餐,幫助幼兒安全、清潔、衛生吃完自己的飯菜。 (6)餐後整潔:幼兒用餐全部完畢後清洗桌面,收拾餐具送營養室,用 溫水、洗潔精擦洗桌面、地面,清洗毛巾。 提示:* 洗潔精清洗完桌面、地面後必須用清水洗凈,保持不油膩。 7、午睡工作 (1)睡前准備:與接班教師一起准備小床、放下窗簾、擺好桌椅, 關好門窗,創設安靜環境。 提示:* 教師交接班工作有嚴格的時間、節點,要准確把握好與教師合作。 (2)護理整理:幼兒起床前10分鍾進教室,和教師一起照顧護理幼 兒穿衣等,整理、疊放小床,安放儲藏室,開窗通風。 提示:* 必須護理幼兒穿好衣服再整理安放小床。 * 如下午教師有教研活動,必須進教室帶班,照顧幼兒午睡。 8、下午點心 (1)桌面消毒:同早點 (2)分發點心:按幼兒人數及點心的品種分發餐具,再分發點心。 (3)點心護理:同早點 (4)整理清洗:清水擦洗桌面,清掃地面,在專用水池中清洗餐具, 送到操作室生架上。 離園護理 (1)協助教師做好幼兒離園前准備工作,提醒幼兒帶回物品、玩具、 葯品。 (2)提醒幼兒喝水,然後在專用水池中清洗茶杯、擦手毛巾,送到 操作室生架上。 (3)整潔環境,關好所有的門、窗和水、電開關。開啟紫外線燈。 四、保育員周、月工作常規 1、每周一次消毒玩具、小床、水桶、夏季席子。 (1)每周用250mg/L含氯溶液消毒小床一次。夏季每周席子消毒一 次。 (2)水桶每周消毒一次:用250mg/L含氯溶液的專用抹布擦拭, 然後清水反復沖洗至無消毒水的氣味,再倒入開水涮洗。 (3)清潔用具(拖把、掃帚等)洗凈後室外晾乾,掛吊在有標簽、 規定的地方。 2、每月工作 (1)教室、卧室、專用活動室及包乾地區大掃除,要求達到環境整、 齊、潔、美,玻璃窗明亮。 (2)每月將幼兒被褥分發給家長,請家長清洗、日曬,幼兒墊被、 被子每月日曬2次。 (3)每月一次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清洗清洗空調過濾網。 提示:* 發生傳染病後,所有消毒對象與消毒液濃度均嚴格執行《上海市兒童保健工作常規》中所定的規范要求。 * 消毒葯品、殺蟲劑、潔廁靈等應放在規定之處、幼兒取不到的地方。 * 每次接觸幼兒食品和餐具以前、大小便後、幹完臟活後均要用肥皂、 流動水洗手。 * 在接觸幼兒食品和餐具以前,要穿上專用工作服、戴好口罩。 * 每天做好清潔消毒工作記錄。 * 所有工具做好標記,專物專用,不混用。
『伍』 保育員需要什麼技能
保育員需要技能為:幼兒看護、衛生清理管理、早點的安排。保育員就是指在內托幼園所容、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保育機構中,輔助教師負責嬰幼兒保健、養育和協助教師對嬰幼兒進行教育的人員。保育員在幼兒的發展中扮演著照顧者、教育者等多種角色等各方面均產生著深刻的影響。
(5)幼兒園傳染病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保育員需要根據本班教育教學要求做好配班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保持兒童生活作息制度,貫徹一日生活常規要求;
(2)負責夏季室內消滅蚊蠅,冬季室內保暖工作;
(3)配合教師進行晨、午檢,協助保健員帶兒童看病,督促教師給幼兒服葯;
(4)幫助備課和准備上課及游戲的材料,參加一定環節的組織兒童工作;
(5)堅持正面教育,對幼兒耐心細致,態度和藹;
(6)儀表整潔,以身作則,處處做兒童的表率,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
(7)努力鑽研業務,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8)保管好本班設備、用品,愛護公物,厲行節約。定時清點,如有損壞,及時報告總務人員,妥善處理;
此外,必須要由班長簽字,負責填寫每月領物本。
『陸』 特比萘芬的疾病療效
特比萘芬主要用於治療皮膚科淺部真菌病,但用於治療念珠菌病的報道不多,為了了解特比萘芬對念珠菌的療效,筆者自2003年8月~2004年3月,篩選念珠菌陰道炎84例,給予口服特比萘芬治療,療效滿意。 1、病例選擇
腎臟
自2003年8月~2004年3月篩選門診及住院念珠菌性陰道炎患者84例,病程2周~2個月;年齡23~46歲,平均27歲;其中23~28歲42例,29~35歲28例,35歲以上14例。職業:無業(歌廳、酒吧等服務人員)52例,工人18例,農民2例,公司職員6例,幹部6例。1個月內未口服過抗真菌葯,2周內未外用抗真菌制劑,無全身器質性疾病,非妊娠期及哺乳期,血尿常規、肝腎功能及血糖正常者入選。
2、診斷依據
陰道粘膜、小陰唇有白色或黃色粘稠或豆渣樣分泌物,清除分泌物後可見粘膜潮紅、水腫或輕度糜爛,伴有陰道瘙癢,鏡檢查到芽生孢子及假性菌絲。
3、真菌檢查及MIC測定
治療前所有病例作真菌鏡檢及培養。培養所得菌落,用因子抗體血清凝集法鑒定菌種,並用1640液基,參照27方案,用微量液體法測定MIC值。治療結束時及停葯時、停葯後4周、8周復查真菌鏡檢及培養,觀察真菌清除率。
4、治療及觀察方法
口服特比萘芬(倍佳片)250mg,每日早飯後服用,每日1次,連服2周,每晚用溫水自行沖洗陰道1次。治療2周後停葯、停葯後4周、8周復診,觀察療效及真菌清除率。
5、觀察指標
臨床評價:陰道分泌物、粘膜損傷、自覺症狀,均按4級評分法評分。
真菌學評價:清除為真菌鏡檢及培養陰性。未清除為真菌鏡檢及培養陽性。療效判定
標准:痊癒:症狀完全消失,真菌鏡檢及培養陰性;顯效:症狀消退≥30%,
真菌鏡檢及培養陰性或陽性;好轉:症狀消退≥30%,真菌鏡檢及培養陰性或
陽性;無效:症狀消退<60%,真菌鏡檢及培養陽性。百分率計演算法:(治療前總分-治療後總分)/治療前總分×100%。 1、臨床療效
治療2周後,大部分患者臨床症狀消失或明顯好轉,總有效率為97.6%。停葯後4周,11例再次出現臨床症狀,停葯後8周,18例復發。
2、真菌療效及MIC值
84例患者在治療前陰道分泌物檢查到芽生孢子及假性菌絲,培養出64株白色或黃白色酵母樣菌落,培養陽性率76%。用因子抗體血清凝集法鑒定菌種,結果:白色念珠菌A型54株,白色念珠菌B型3株,熱帶念珠菌15株,近平滑念珠菌3株。治療2周後,真菌清除率92.9%,未清除率6%(好轉及無效病例),停葯後4周復發11例,真菌鏡檢6例陽性,培養陽性5例,均為白色念珠菌A型,停葯後8周復發18例,真菌鏡檢12例陽性,培養陽性11例,其中白色念珠菌A型12株,白色念珠菌B型1株,熱帶念珠菌1株。
3、不良反應
7例出現輕度不良反應,其中惡心6例,胃腸道不適感6例,乏力3例,食慾減退5例,未影響治療。 念珠菌性陰道炎是婦女常見病,念珠菌為條件致病菌,健康女性陰道中可有念珠菌寄生,當長期應用皮質激素、抗生素、抗癌葯等葯物後,會導致菌群失調,念珠菌大量生長繁殖而發病。從本文可以看出發病和職業有一定關系,無職業者患病率較高為61.9%,可能與這部分人性亂有關。 特比萘芬為第一個口服丙烯胺類抗真菌葯物,其作用機理為抑制真菌細胞膜麥角固醇的生物合成,這種抑製作用發生在角鯊烯環氧化階段,使真菌細胞內角鯊烯聚集,干擾細胞膜的功能及細胞壁的形成,同時麥角固醇缺乏,細胞膜受損,導致真菌死亡,其MFC與MIC很接近,因此具有殺菌活性,該葯對細胞色素450親和力較弱,因此對肝腎功能無明顯損害,一般認為特比萘芬對念珠菌抑菌效果不佳,但我們觀察,其對念珠菌性陰道炎療效較好,其治癒率為88%,因此認為該葯有其他的抑菌機理。本組病例4周復發11例,8周復發18例。
分析復發病例,多數為無職業者。這些人如性亂,既傳染性伴,也可被性伴傳染,考慮這是復發的原因。此外,該葯對皮膚癬菌有殺菌作用,但對酵母菌只有抑菌活性,因此停葯後可以復發,如果停葯復發,可以再次服用1個療程,以減少復發率。本組病例在治療過程中出現輕度不良反應,未影響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