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進行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訓
一是製作培訓計劃,緊扣主題,結合企業實際,貫穿消防安全知識,進行培訓教育。
二是請相關專業人員親臨現場給以指導。
三是多收集資料,作為參考。
四是最好組織一次滅火演練。
第一章 消防法有關規定
1、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3、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予獎勵。
5、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教育,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檢修,確保消防設施而後器材完全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6、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9、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群眾疏散的義務。
10、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
11、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12、違反本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火災常識
1、火災:火災就是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2、火災事故的嚴重性,在於它不發生則已,一旦發生,極可能演變成不同於一般災害的惡性火災。
3、火災特點:
(1)燃燒猛烈,蔓延快。在廠房和坑道,火災極易沿著電氣線路和通風管道蔓延,我礦由於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較多,這些物資一旦被引燃,火勢異常猛烈,短時間內就可以形成大面積火災。
(2)火災傷亡大。廠房內由於結構復雜,疏散通道狹長曲折,安全出口少,不利於疏散。燃燒會產生大量高溫有毒的煙氣,極易人的中毒窒息,造成巨大傷亡。
(3)經濟損失大。庫房、廠房內由於有大量物資設備,一旦發生火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4)撲救困難。高層建築由於樓房高、結構和使用性質上的復雜性,可燃物多而集中,導致燃燒快而兇猛,最健全有效的組織和現代化的裝備,也無法保證有效和成功的撲滅高層建築的火災。
4、燃燒的發生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可燃物、助燃物和著火源。
5、火災的分類:
火災分為A、B、C、D四類。A類是固體物質火災,如木材、棉花、麻、紙張火災等。B類是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等。C類是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火災等。D類是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等火災。
6、火災的發展規律:
人們在實踐中證明,多數火災是從小到大,由弱到強,逐步成為大火的。火災的形成過程一般分為初起、成長、猛烈、衰變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是造成火災危害的關鍵。
(1)火災初起階段。一般固體可燃物質發生燃燒,火源面積不大,火焰不高,煙和氣體的流速不快,輻射熱不強,火勢向周圍發展的速度比較緩慢。這段時間的長短,隨建築物結構及空間大小的不同而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只需少量的人力和簡單的滅火工具就可以將火撲滅。
(2)火災成長階段。如果初起階段的火未被發現或撲滅,隨著燃燒時間的延長,燃燒強度增大,溫度逐漸上升,燃燒區內逐步被煙氣所充滿,周圍的可燃物迅速被加熱,此時氣體對流增強,燃燒速度加快,燃燒面積迅速擴大,會在一瞬間形成一團大的火焰。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力和消防器材裝備,才能及時有效地撲滅火災。
(3)火災猛烈階段。隨著燃燒時間的延長,燃燒速度不斷加快,燃燒面積迅速擴大,燃燒溫度急劇上升,持續溫度達600度至800度,輻射熱最強,氣體對流達到最高速度,燃燒物質的放熱量和燃燒產物達到最高數值,此時建築材料和結構受到破壞,發生變形或倒塌。這段時間的長短和溫度高低,取決於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組織較多的滅火力量和花費較長的時間,才能控制火勢,撲滅大火。
(4)火災衰退階段。猛烈燃燒過後,火勢衰退,室內溫度下降,煙霧消散,火災漸漸平息。
7、制止火災發生的基本措施包括:
(1)控制可燃物,以難或不燃的材料代替易燃或可燃的。
(2)隔絕空氣,使用易燃物質的生產應密閉的設備中進行。
(3)消除著火源。
(4)阻止火勢蔓延,在建築物之間築防火牆,設防火間距,防止火災擴大。
8、發生火災的原因,一般可分為三類:
(1)失火、缺乏防火安全常識、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2)由於電氣設備使用不當;
(3)雷擊、自燃等原因引起的火災。
9、滅火方法:一切滅火措施,都是為了破壞已經產生的燃燒條件或使燃燒反應消失,根據物質燃燒原理和同火災作斗爭的實踐經驗,現行滅火基本方法有四種:
(1)冷卻法:降低燃燒物的溫度,使溫度低於燃點,促使燃燒過程停止。例如使用水滅火。
(2)窒息法:減少燃燒區域的氧氣量或採用不燃燒物質沖淡空氣,使火焰熄滅。例如用砂土埋沒燃燒物,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救火災。
(3)隔離法:把燃燒物與未燃燒物隔離。例如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易燃或助燃物搬走。
(4)抑製法:讓滅火劑參與到燃燒反應過程中去,中斷燃燒的連鎖反應。
2.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1.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3.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
1.撥打:「119」
2.組織人員疏散。
3.火場警惕。
4.初期火災撲救
5.協助消防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
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2「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
3「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預防火災措施,
4「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
5「懂」火場逃生方法
3. 如何進行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訓
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包含火災基本知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電話及報警專方法、火場逃生與自屬救、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需要針對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講解,針對操作不當的地方,適時給予講解、糾正。以增強參訓人員處理和控制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
還應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消防職責進行詳細說明,強調法律賦予公務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結合行業部門落實行業主管機構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社會單位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
4.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5.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是什麼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內要包括:
(一)國家消容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5)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擴展閱讀
公安部在建設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中提出了消防「四大能力」
1、提高社會單位查處和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單位應當成立消防檢查組,單位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檢查。
2、提高社會單位一開始組織消防的能力;發現火災後一分鍾內,各單位應成立兩支隊伍(消防一隊和消防二隊),組成消防一隊。
3、提高社會單位組織疏散和逃生的能力;熟悉本單位疏散路線,熟悉疏散程序,熟悉遇險逃生設施的使用,熟悉消防逃生
4、基本知識。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掌握消防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單位的火災危險和防火措施,掌握報警、消防、疏散等技能。
6.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6)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擴展閱讀: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