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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22 13:17:10

『壹』 煙花爆竹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總結

為進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確保2013年元旦和春節期間全鎮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按照上級和鎮黨委政府關於繼續在全鎮開展煙花爆竹百日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發展...

『貳』 煙花爆竹三級安全教育是什麼

安全教育內容三來個安全教育是指自專上教育內容的公司,項目經理,施工隊三個層次的安全教育,檢查結果應記錄在案。與此相關的安全生產指導方針,政策,法規,標准,規范,程序和企業的安全規則及規例(2)項目經理教育部:網站的安全系統,按照有關規定:(1)內容教育:國家和地方建設(3)施工現場環境,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團隊教育內容:工作安全程序的類型,事故安全分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評論

『叄』 煙花爆竹庫房值班室的有關制度怎麼寫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儲 存 倉 庫 安 全 管 理 規 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煙花爆竹儲存管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倉儲行為,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 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安全 與質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標准,結合本省 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我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 倉庫的安全監督管理,本規范中規定的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全部為 C 級倉庫標准,A 級儲存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參照《煙花爆竹工廠設 計安全規范》(GB50161)相關標准執行。 第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應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 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本規范的規定,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方可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 管理人員。1000 平方米以上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 人員不得少於3 人;1000 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 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2 人。 第五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足額繳納風險抵押金;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 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 全面負責,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 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 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裝卸員應當接受煙花爆 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 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運輸、駕駛、燃放、押運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書。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 批發企業儲存倉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保管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裝卸搬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倉庫守護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三)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四)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評估和監控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煙花爆竹入庫管理制度; (十)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制度; (十一)煙花爆竹廢品報廢銷毀管理制度; (十二)煙花爆竹倉庫安全標識制度; (十三)倉庫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倉庫守護員管理制度; (十五)車輛進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操作規程: (一)監控設備操作規程; (二)產品保管養護操作規程; (三)質量檢驗操作規程; (四)測溫、測濕操作規程; (五)搬運、裝卸操作規程。 第三章 批發企業煙花爆竹倉庫設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庫房的區域規劃和外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區域規劃的要 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的建設項目,應當按 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 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1]155 號)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 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在進行初步設 計前,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 (三)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省 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 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 辦發[2001]155 號)有關規定報安監等部門預先審查,經審查合 格後,方可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 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五)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須依照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 方可投入使用。 (六)計算葯量3-4 噸的C 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 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30 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 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 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80 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 米; 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 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40 米。 (七)計算葯量2-3 噸的C 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 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20 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 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 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75 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 米; 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 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8 米。 (八)計算葯量2 噸以下的C 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 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10 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 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 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65 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 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 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5 米。 (九)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葯量和品種儲存。 (十)庫區內明顯位置應設置車輛限速標志。 (十一)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在圍牆外側和庫區內明顯位 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警示內容包括: 1、倉庫重地嚴禁煙火; 2、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3、庫內禁止攜帶火種; 4、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防火罩; 5、庫內嚴禁檢修汽車; 6、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 庫房的平面布置和內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儲存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值班室分離。 庫房每棟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20 米。庫房與值班室的安全距 離,不應小於25 米。 (二)庫區應設置密實圍牆,圍牆與庫房牆腳的最近距離不 宜小於5m,高度不低於2m,圍牆頂部設置防攀越措施。 (三)庫房周圍25m 范圍內,不應種植針葉樹或竹林。 第十四條 庫房建築與結構 (一)庫房應為單層建築,平面布置宜為矩形。應採用磚牆 承重,屋蓋應採用輕質易碎結構。 (二)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 火規范》中規定的建築物二級耐火等級的各項要求。面積不超過 300 m 2 的C 級建築用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三)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小於 2 個。煙花爆竹倉庫面積小於 150m 2 ,且長度小於18m 時可設1 個安全出口,但倉庫內任一點到 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15m。 (四)倉庫應設置雙層門且向外平啟,不設門檻,門寬不得 小於1.2 米。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五)庫房的窗應能開啟。通風窗應設置在勒腳處,間隔不 大於 5 米,長寬不小於 200x200 毫米。所有窗應配置鐵柵和金屬 網。 第十五條 庫房的安全設施 (一)倉庫區域應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設置高位水池、 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應不 小於 15 升/秒,延續供水時間應不小於 2 小時,保護半徑應不大 於 150 米。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和防凍的措施。使用後 及時補給。 (二)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 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三)庫房內一般不設電路和照明裝置,如確需,照明燈應 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嚴禁在倉庫附近架設臨 時性電器設施。外部線路應採用鎧裝電纜埋地敷設或掛設。外部 電氣線路禁止通過庫房的上空。 (四)庫危險性建築物的防雷措施應符合《建築防雷設計規 范》(GB50057-94)的各項規定。倉庫防雷措施按Ⅰ級設計,中、 小爆竹及單個產品裝葯在40g以下的煙花或禮花彈倉庫防雷措施 可按Ⅱ級設計,並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五)倉庫必須設置報警電話、監控裝置和採取合適的防盜 措施。 第四章 倉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 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 他活動。 第十七條 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並確定人員每天進 行檢查登記。庫內最高溫度不應超過 35℃,相對濕度控制在 75% 以下。 第十八條 庫房的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 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 歐姆,並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第十九條 庫房門外應設置標示牌,內容包括:倉庫危險等 級、儲存品種、額定葯量和負責人。 第二十條 儲存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儲存額定葯量,應分 級分庫存放。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煙花爆竹必須堆垛碼 放,堆垛之間的距離應不少於 0.70m,堆垛距內牆距離應不少於 0.45m,堆垛高度應不超過2.5m,搬運通道寬度應不少於2.0m。 第二十一條 庫房的地面應鋪設防靜電材料或設置 30 厘米 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於木板 外表面3 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第二十二條 裝卸作業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 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 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每天對倉庫進行 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並對檢查及處理 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 質,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 倉庫負責人、保管員、守護員、押運員配備合 理,並持有效證件上崗,其職責明確、責任落實。 第二十六條 倉庫守護員每天巡查不少於三次。對巡查中發 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記錄,並向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建立計算機管理信息系 統。由專職保管員對貨物進行管理和信息輸入。做到帳帳、帳貨 相符,動態反映存量變化,並留存2 年備查。 第二十八條 倉庫應配備專職值班人員。對進出的人員、車 輛、貨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進出庫時間、事由、當事人簽 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進入倉庫的人員嚴禁穿戴不防靜電 的衣物和釘底鞋。 第二十九條 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 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

『肆』 如何做好煙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工作

煙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台帳,並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後,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櫃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並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伍』 煙花爆竹經營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每年都要培訓嗎

沒有要求每年都要培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只規定了要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要收費嗎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是安監部門主辦的培訓只收成本費,社會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學校)是要收費的。

『柒』 山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第90號
【發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88-1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山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修正)
(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關於修訂《山東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禮花彈)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花爆竹。

第四條 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制定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並教育職工嚴格遵守。

第五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生產,應嚴格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有控制地組織生產。勞動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勞動安全實施監察。

第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在遠離城鎮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進行煙花爆竹生產。
廠房、庫房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隧道、橋梁、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等重要設施和居民區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並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
生產區與生活區的距離必須在五十米以上並有圍牆隔離;有葯工房之間距離以及有葯工房與一般工房的距離均應在三十米以上。
葯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含有氯酸鉀的爆響葯的葯庫,庫存量少於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五百米以上,超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鉀的煙火劑、黑火葯及其原料的葯庫,按上述規定的距離減半;成品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按所含葯量參照上述葯庫距離減半。
築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離均可減半。

第八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企業必須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抵制企業領導違反安全制度的生產部署,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有權向公安機關和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揭發有關違章人員與違章事實。

第九條 開辦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省主管部門批准,屬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報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門批准,憑批准文件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經審查具備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方准開工建設;竣工後,經檢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准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進行擴建、改建時,必須按原批准程序報批,經批准後,方可施工。竣工後,經驗收合格,方准投入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不準將有葯工序承包到戶或廠外加工。

第十條 煙花爆竹的葯物和配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
(二)單發裝葯量大於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葯劑。單發裝葯量小於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葯劑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過28.6%。
(三)爆竹葯中禁止使用雄黃與氯酸鉀或硫化銻與氯酸鉀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嚴禁使用受熱五秒鍾內低於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產煙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燒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
需用氯酸鉀配製文藝、體育、外貿出口等特需的煙花爆竹產品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准,指定專門企業定量生產。
未經批准,嚴禁生產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經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危險產品。

第十一條 經批准使用氯酸鉀生產爆竹的工廠,需要購買氯酸鉀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購買、運輸手續。
嚴禁非法買賣氯酸鉀。

第十二條 有葯車間,操作人員應固定工序,固定人員,嚴格控制葯物存放數量,嚴禁混雜工序、超員生產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條 生產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性能,熟悉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新錄用的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方准上崗操作。
聘用技術人員,應聘人必須持有常住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的證明,未經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條 盲、聾、啞和肢體有殘疾等不適合火工產品生產的人員,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有葯工序的生產和煙花爆竹葯物、成品、半成品的儲運工作。

第十五條 凡接觸葯物的工序,嚴禁使用鐵質、搪瓷、陶瓷、塑料、化纖材料製成的工具、器皿;嚴禁使用石磨、石滾等設備碾軋混和葯物;嚴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乾燥狀態下混和葯物。所有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不準穿戴化纖衣帽,不準穿釘鞋、硬底鞋,不準帶進火具、火種。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葯物管理制度。性質相抵觸的葯物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成品、半成品、引線、葯物混存。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准。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產品或小包裝上須有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檢驗合格證,並註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必須設專用倉庫儲存煙花爆竹,並設專人管理,設立煙花爆竹專用倉庫,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准,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准使用。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建立保管、領發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庫房內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庫房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 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買單位憑《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訂貨合同向運往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後,方准起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後,購買單位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本縣、市內短途運輸煙花爆竹,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縣、市公安局,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第二十一條 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鐵路、公路、航運安全運輸規則。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有明顯標志,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條 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嚴禁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煙花爆竹的收購和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負責統一經營。任何經營單位不準收購未經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市部、供應點,由供銷、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季節性銷售點,發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准銷售。
在農村集市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設專門的煙花爆竹市場,並遠離集市其他攤位。嚴禁在城市、農村走街串巷叫賣煙花爆竹和亂設攤位。

第二十四條 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做到專庫存放、專櫃銷售、專人售貨,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二十五條 煙花爆竹的出口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必須在小包裝上附加中文燃放說明。

第六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影響單位和其他居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休息。除農歷除夕之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 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
(二)樓頂、陽台、室內;
(三)醫院、公共文體娛樂游覽場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工地、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名勝古跡、農村場院、山林、苗圃外圍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區。

第二十八條 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焰火或煙花爆竹時,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公安局同意審查後,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人口稠密區和公共場所拋甩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利用煙花爆竹滋事、傷害他人或毀壞公私財物。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隱患,經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可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或攜帶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應沒收其煙花爆竹,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發生爆炸、火災或其他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銷售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凡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准。

說明:本庫所有資料均來源於網路、報刊等公開媒體,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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