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問若羌交警大隊組織召開如何加強執勤執法民警及協勤的自身安全防護
會上,大隊長徐東海根據發文認真貫徹部署、細化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執勤執法安全防護教育,進一步提高民警、協勤員的安全防護意識。
若羌大隊對交警、協勤員下一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一是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開展安全防護警示教育。組織民警、協警員學習交警總隊《關於進一步加強交警、協勤安全防護工作情況的通知》、《新疆公安機關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規定》等六個規定的通知,要求全體民警、協勤員時刻注意自身安全防範,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提高在開展交通秩序整治、交通事故現場處置、突發事件處置和交通執勤任務等工作中的自身安全防護能力。在執勤中要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和《事故處理工作規范》要求進行。
二是加強執勤裝備檢查,深化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大隊要求每位民警確保每次出勤前對民警人身防護裝備和車輛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做到「三個必須」:民警上路執勤前必須按要求著裝,攜帶必備的單警裝備;必須對所有車輛進行全面檢查保養,常用的巡邏車要做好常規性檢查;必須對巡邏車上的警用裝備進行維護,檢查反光錐筒進行檢查,對沒有反光膜或反光膜達不到的及時上報,進行更新。
三是執勤執法時,民警相互進行安全提示。民警、協勤員在執勤前、執勤中要對安全防護工作做到互相提醒,互相督促,特別是執勤過程中,駕駛位和副駕駛位的民警應明確分工,副駕駛位的民警要配合駕駛車輛的駕駛人做好安全行車工作,養成共同維護安全的良好習慣。
2. 交通警察常用執法工作手冊的內容摘錄
為便於讀者查閱和理解,本書將內容分為總類、車輛和駕駛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隊伍建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和其他規定七部分。全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新穎。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梳理,將新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充實其中。二是突出了實用性。將具有規范執法意義和具有宏觀指導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收錄在內,有助於讀者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認識和運用。此外,編者也將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法律法規編輯其中,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等。這些法律法規既有助於拓寬讀者的視野,也有助於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規范化。
一、總類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金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布)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號發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令第95號發布)
關於印發《服務群眾十六項措施》的通知
(2007年5月23日公交管[2007]103號)
二、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導讀】
(一)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
(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令第13號發布)
機動車登記規定
(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
關於印發《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
(2008年8月16日公交管[2008]185號)
(二)臨時入境車輛管理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入管理規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號發布)
(三)報廢車管理
汽車報廢標准(1997年修訂)
(1997年7月15日國經貿經[1997]456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公交管[1997]261號)
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國經貿經[1998]407號)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一一
(2000年12月18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年1月16日公交管[2001]2號)
農用運輸車報廢標准
(2001年3月13日國經貿資源[2001]234號)
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
(2002年4月19日國家經貿委、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3號發布)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6日國務院令第307號公布)
(四)警報器、標志燈具管理
警車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號發布)
(五)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號發布)
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的通知
(2007年4月4日公交管[2007]358號)
三、交通秩序管理與執勤執法
【導讀】
(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公安部關於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15日)
公安部關於公安幹警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率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
(1992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2]147號)
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
(1993年12月20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31號發布)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1994年2月25日公安部令第17號發布)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公安部令第63號發布)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號發布)
……
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五、隊伍建設
六、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
七、其他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3. 交通警察安全防護常識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的工作秩序,規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規定,結合支隊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並督促參與交通事故傷員搶救、車輛施救、現場清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下列標准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器材:
(一)執行勤務的警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反光錐筒1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警戒帶2條、攔車破胎器1個、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牽引繩1條、手電筒2個、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二)每個大隊配備2輛事故現場勘查車,車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攜帶型發光錐桶2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發光導向標志牌1塊、現場勘查燈2個、防爆強光燈1個、手持擴音設備一個、警戒帶4條、攔車破胎器1個、簡易破拆工具1套、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醫用橡膠手套4副、牽引繩1條、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三)執行勤務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1個。
事故處理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2個。
(四) 每個大隊應當配備防化服2套,防彈衣、防彈頭盔各20件,備用反光錐桶20個,槍支按需配備。
第四條 大隊要加強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管理、使用、維護、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執勤執法完成任務後,要自行檢查、清點自己領用的安全防護器材、裝備,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進行一次集中檢查、清點,發生損壞或者故障的,及時安排修理、更換、補充。
民警上路執勤執法前,帶班領導應對出警的人員提出自身安全防護要求,根據任務要求檢查民警是否帶齊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未帶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務後,對安全防護工作作簡短的總結,糾正不規范的做法,明確改進措施,要求民警進行整改。
第五條 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負責組織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保證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事故現場快速、有序、安全、順利地進行。
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轄區勤務中隊領導、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轄區大隊領導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不明確時,按下列情況依次確定:
(一)直接分管對應業務的支、大隊領導在現場的。
(二)方案、預案中規定的負責人在現場的。
(三)其他領導現場指定、預先指定的。
(四)現場民警中職務高的。
(五)現場民警中警銜高的。
第六條 支隊、大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護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建立采購領用發放登記記錄、檢查監督記錄、維修維護保養記錄。
支隊每半年、大隊每季度對下級的安全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支隊負責對機關全體民警和各大隊、中隊領導及業務骨幹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大隊負責對本大隊全體民警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防護實戰演練,重點加強勘查交通事故現場以及夜間、雨雪霧天巡邏執勤時的安全防護技能研究和實戰演練。
培訓要以實戰操作為主,理論知識為輔,凡是未經過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知識專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執勤執法。
第八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監督的長效安全防護機制和意外傷害情況下的應急救助機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護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交通警察應當穿著反光背心,按規定使用停車示意牌。執行具有危險的任務時,按規定穿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二)駕駛警車正常巡邏執勤時,應當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時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規定保持車距,保證安全。遇有緊急情況,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三)執勤時不得少於2人,現場執法應當在路肩、港灣式停車帶、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設點執勤應當在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四)夜間、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在高速公路設點執勤,不得少於3人,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訊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站在交通安全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伸手攔截,抓、拉車門、車窗及車輛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內,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警民警駕駛機動車追緝或將車輛置於違法車輛前方強行阻攔。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的,可採取記錄車號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處理,事後再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戒備措施:
(一)執勤民警應當2至3人編組執勤,按規定攜帶武器、裝備。遇突然襲擊時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時可以聯絡增援,避免陷入孤身無援的境地。
(二)攔截盤查車輛時,應在路中設置路障,執勤民警站在路邊明亮處,使用停車示意牌,示意車輛靠邊停放,首先要求駕駛人將車輛熄火。注意防止來車速度過快,將民警撞傷。
(三)正在執勤的巡邏警車,遇有情況臨時停車時,要車不熄火,坐不離人,占據有利地形,前不受擋,後不受阻,一有情況,立即出動;夜間巡邏,遇有人攔車,執勤民警應立即下車,持槍械在手,做好應急准備,密切觀察周圍動靜,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襲擊。下車時,車輛應盡量停在路邊或其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離開車輛太遠,可站在車輛兩側或車門口。
(四)執勤中有人報案或訴說其他事情,應保持戒備,要盡量使對方處在自己的左側,不宜靠對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報案、問事為由向執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請求到某處處理問題時,不能單身前往,特別是夜間遇到這種情況,應保證有足夠的警力,要讓對方面前邊帶路,民警尾隨其後持械行進,並隨時觀察動向。
(五)接受陌生人遞送的東西時,應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並注意觀察其舉動,防止其突然襲擊。
(六)執勤民警在對可疑人進行盤查時,要有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執勤民警不要同時處於被盤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有1人面對即可,並注意與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在被盤查人的兩側(至少是右側),要各有1人密切注視,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對神態緊張、手插在衣兜、腰間或提包里不肯拿出來的嫌疑人,居於其兩側的執勤民警,應作出迅速反應,出其不意地剝奪其雙手的活動能力,防止其利用隨身攜帶的槍支、匕首或其他危險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對盤查的問話似聽非聽、心不在焉、所答非所問、默不作答、用目光掃掠目標時,執勤民警應嚴密防範;需要檢查其攜帶的包裹物品時,應責令其退後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側面密切注視,另外一名民警打開檢查;選擇盤查的地點應注意選擇宜明不宜暗、宜寬不宜窄、宜靜不宜鬧、宜簡不宜雜、宜近不宜遠之處進行。
(七)押解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嫌疑人以及群眾扭送的現行犯罪分子時,一般均應採取約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發生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現場民警應迅速了解和查明群體性事件的事由、人數、地點、影響道路的程度及動態情況,並靈活勸阻其到人行道或路邊,以減少交通影響。對一時無法勸阻的,應冷靜處理,不得與群眾發生沖突,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工作,避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進一步擴大。並加強路面現場管理與監控,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處理的安全防護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別按下列情形負責實施:
(一)由最先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負責交通事故現場的先期安全防護工作。
(二)交通中隊民警先行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待勤務中隊民警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向勤務中隊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三)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期間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並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負責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期間的交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完畢後,將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裝備留在交通事故現場,供勤務中隊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後,勤務中隊民警負責將交通中隊的全防護設施、裝備送回交通中隊;交通中隊民警返回中隊後應當及時補充安全防護設施、裝備。
(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由負責處理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負責,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指派足夠警力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明確分工,警力不足時負責向指揮中心(值班室)請求警力支援。
(二)負責向有關聯動部門聯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負責檢查落實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根據現場和道路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處理主管領導同意保留現場的,決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交通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應當穿著反(發)光背心,夜間及惡劣天氣能見度較低時,應當佩戴發光警示器,遇有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根據需要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確保自身和其他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車輛趕赴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可以使用警報器;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防護職責:
(一)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
(二)根據需要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採取措施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三)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揮事故車輛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
(五)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結束後,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到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後,將警車順向停放在現場來車方向50米的地方,並持續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要及時責令當事駕駛人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尾燈,並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指揮駕駛人及乘車人到路肩進行事故處理工作。確需勘查現場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注意其他駛來的車輛。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迅速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車,劃定警戒區,在現場周邊設立警戒隔離帶。
白天在距離現場痕跡所在的車道內來車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間隔30米設置1個,派交通警察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能見度低於500米時,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應間隔20米設置1個。
坡路須在坡峰(最高處)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點,須在各來車方向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
設置警示標志時,民警應當面向來車方向由遠至近碼放錐桶或警告標志。
第二十條 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車停放處面向來車方向負責警戒,現場區域較大的應設置多名民警負責警戒,發現險情立即通知勘查現場交通警察迅速撤離。
第二十一條 具備通行條件的,負責警戒的交通警察須指揮疏導來往的車輛,減速通過。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跡時必須採取短時間斷流措施。
為了保證交通暢通,在不影響現場勘查取證的前提下,做好標記後,可暫時移開一些物品開辟通道。
處置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時,可根據需要採取臨時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時封閉全部車道、現場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條 現場警戒的警車應停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警示標志起始點,並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車載發光警示屏,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勸說圍觀人員退出現場劃定范圍和離開現場,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條 設有可變信息板的路段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提醒駕駛員減速或繞行通過現場。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現場勘查車、指揮車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的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並引導急救車、消防車停放在事故車輛附近便於施救的位置;告知現場勘查車、指揮車、急救車、消防車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駕駛員等非直接參與事故現場處理的人員應當在車外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對搶救出的傷員及時轉運,等待轉運的需移至安全地帶等候。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指揮中心(值班室)應當立即報告支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機制,通知醫療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關部門趕赴現場。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盡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種類、屬性和泄露源,不要讓有毒和腐蝕性物質沾在手上和皮膚上。對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隨意踐踏,也不要任其流淌,應用泥土築圍攔截,現場如有容易被腐蝕、污染的物品,應採取轉移、遮蓋等保護措施。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在距離中心現場前後10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雙向封閉道路,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警戒區域。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指揮公安、消防、急救、搶險、環保等部門的車輛駛入現場,指揮其他車輛迅速駛離現場。要注意將巡邏車、勘查車停在安全地帶,避開泄漏物和有害氣體。
(四)在警戒區域內嚴禁吸煙、撥打手機、使用明火和能夠產生靜電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一旦出現槽罐安全閥發出聲響或槽罐變色,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警戒區域外。盡量選擇上風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氣體。將所有圍觀人員勸導、疏散至防護范圍以外。
(五)除發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員需要救護的緊急情況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載物車;原則上營救工作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消防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承擔,交通警察予以協助。
(六)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應當立即按規定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待險情消除後方可勘查現場。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疫情」時,遇有與「疫情」有關人員的交通事故現場,民警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現場。到達現場後,須強令車輛內的所有人員不得下車;在距事故車輛前後50米以外設置警戒線,及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阻斷交通,禁止一切車輛、行人通行;在警戒線外拍攝、攝錄現場情況;運送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的,由當事司機標注車輛位置後迅速撤離現場;運送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要及時通知衛生防疫部門調集車輛轉移事故車輛內的人員,待事故車輛消毒後再由清障車拖移;辦案民警待現場消毒後再進行勘查。
第二十八條 當事故現場的車輛或物品發生火災時,應首先通知消防部門,同時用滅火器滅火或用沙土、棉被、折疊的棚布等蒙蓋。如果是燃油著火,切勿用水潑而助長火勢。發生火災時,人員還在火場內的,用不易燃燒的衣物等護住頭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膚後迅速逃離現場,注意在火場內不要張嘴呼吸或高聲呼叫,以免燒傷口腔和氣管。
第二十九條 當了解到事故現場存有爆炸物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部門到現場處理險情,同時迅速疏散現場人員到安全區域,並切斷交通。在爆炸發生時,應立即選擇在土堆、樹木和建築物後方就地卧倒,並用手護住頭部。
第三十條 事故現場如有瀕臨倒塌和墜落的建築物、電桿、樹木、車輛和其他物體時,應首先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疏散建築物內人員和圍觀人員,然後再設法固定。對要倒塌的建築物、電桿、樹木等,可以用木棍鐵架等支撐,對無法支撐的應劃定警戒范圍,禁止人員進入,或者予以拆除。對要墜落的車輛、物品可以用起重車起吊,用繩索捆綁或者用石塊塞墊,在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安全。
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綠化、廣告牌等設施損毀,妨礙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和過往車輛、人員安全通行的,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盡快消除危險源。
第三十一條 事故現場中遇有人員傷、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護過程中須按規定戴好醫用橡膠手套,防止接觸血液感染傳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條 現場勘查完畢後,交通中隊的現場勘查民警可以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勤務中隊民警應組織有關人員從事故車輛處,由內向外清理現場,由近及遠依次撤離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疏導受阻車輛,恢復交通後駛離現場。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徵得事故處理主管領導的同意,並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應及時將事故車輛和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車場內。妨礙交通而又暫時無法移開事故車輛、較大物品時,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大隊領導接報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向支隊報告。支隊接報後應當視情派員趕赴現場,並向總隊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支隊要認真組織責任倒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防護裝備、器材不符合配備標准而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追究大隊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防護器材、裝備日常檢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大隊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現場安全防護裝備、設施管理、使用、設置不規范,未達安全防護規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四)現場安全防護監督、指導不力的,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先進集體的評選,負有責任的個人不得參加當年先進個人的評選。
支隊應當對模範遵守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為內部規定,對外無效。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4. 如何加強基層交警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一、增強民警自我保護和危險意識。由於一些公民法制意識淡薄、執法環境惡化、民警執法權威不強、少數人怨氣怒氣躁氣增多,使得民警在執法過程受到傷害的危險進一步增加。因此,每個民警尤其是一線執法執勤民警,必須清醒認識當前的執法環境、必須進一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處警、執法辦案乃至調處糾紛、救助群眾過程中,都要保持強烈的危險意識,始終嚴密注視所面對對象的行為動態。
二、規范執勤執法,強化民警現場安全防範。民警在執勤執法時,必須認真做好現場的自我安全防護工作,在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後再進行執勤執法活動。即必須做到六個合理:合理設定執勤點,合理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合理停放警車,合理運用執法技巧,合理處置突發事件,合理使用取證設備。
三、適時開展防護技能培訓。民警的主觀能動性是搞好安全防護的決定因素,除通過教育引導不斷強化民警安全防護觀念外,積極培訓單警裝備使用、事故現場站位、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方法、車輛查控安全技巧,暴雨、夜間等惡劣條件下執勤執法操作方法等提高民警的安全防護能力,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執勤裝備作用的發揮到位。在課堂理論講解的基礎上,通過模擬路面執法、夜查、事故處理現場,貼近實戰演練警車的安全停放、警示標志正確使用、車輛及違法人員查控等內容,使民警對執勤執法各個環節的安全操作規范和要求有更直觀的了解和掌握。
四、落實從優待警措施,確保交通民警身心健康。當前警力匱乏的現狀暫時還很難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對一線民警的優待善待是整合警力資源、保障民警健康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公安警務保障機制,將從優待警工作做細、做扎實、做到位。
五、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增強交通參與者的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通過各種手段,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使駕駛員樹立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形成安全文明駕駛的習慣。民警在路面執勤執法中要把宣傳工作帶上路,在對違法駕駛人進行處罰時進行交通法規宣傳,要指出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從而在思想上引起重視。還要以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為載體,擴大交通安全宣傳面和影響力,讓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時刻縈繞在廣大群眾的身邊。
5. 做交警要具備哪些專業知識
交通警察:指在公安機關內設機構----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的職責:
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1、詞語解釋——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是警察的一個警種。其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的登記管理等,簡稱「交警」。
一、交通警察的主要任務:
1、廣泛收集信息,實行科學決策,正確確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交通執法,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二、交通警察的主要職責:
組織宣傳交通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教育交通違章者,勘查處理交通事故,以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證交通運輸的暢通與安全。
三、交通警察的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工作制度:《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規則》、《福建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賠償程序規定》。
四、交通警察的執法原則: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
6.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7. 說說你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的認識與建議
為進一步增強執勤執法中的安全防護意識和技能,根據馬鞍山交警支隊《關於進一步加強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的通知》要求,12月1日下午,鄭蒲港新區姥橋交警中隊組織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培訓班,共有民警、協管員25人參加培訓學習。
培訓會上,參加和縣交警大隊培訓的教員官首先組織民警、協管員學習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規范》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並結合典型案例分析和圖解說明進行了課堂教學,重點講解了事故現場勘查,現場警告標志、錐筒、警示燈的設置,民警安全站位,警車停放,事故現場指揮疏導,民警間協調配合警戒,現場安全撤離等內容。學習過程中民警還結合一線實戰需要和執勤執法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展開交流討論。
隨後,劉金銀中隊長組織開展路面執勤、集中整治、事故處理等現場實戰演練,實戰模擬不同道路類型和不同氣候條件下執勤點設置及安全設施的擺放,不同道路條件下和不同氣候條件下交通事故現場警戒區設置,現場勘查、撤離時的安全防護要領。並重點強調了崗前安全提醒與檢查、防護裝備佩戴,崗中現場安全防護溝通與協作、分工與站位、車輛停放與設施擺放、現場處置與安全提醒,崗後安全裝備設施檢查與維護等內容,在實戰演練中發現問題,整改問題,進一步強化民警安全意識。
培訓結束後,大家一致認為自身對執勤執法安全防護有了新的認識,真正學到了知識,在以後的工作中將進一步規范執勤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水平,確保執勤執法安全。(馬駿)
8. 警務人員在執法執勤時危險識別安全要素包括什麼
警察復防身三寶,槍戒備、安全制距離、掩護物利用。
執法安全五要素是,戒備、距離、掩體、位置和溝通。
為進一步強化民警、輔警的警務實戰技能,提高執法執勤等各項職責任務的能力水平。近日,思茅區南屏派出所組織全體民警、輔警開展警務實戰技能培訓。
培訓中,派出所警務實戰教官結合實戰,耐心細致地向全體參訓人員講解了警務技能戰法。對單警裝備中的伸縮警棍、手銬、催淚噴射器等裝備特點和使用要求進行了解讀,結合現場控制、盤查方法、警務裝備使用方法進行了操作演示。
同時,針對日常突發警情,重點演示警用盾牌、防暴棍等器械的使用技巧,並組織參訓民警、輔警進行操作練習,及時規范動作和掌握警械使用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