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車吊車安全技術交底
現場施工時,在作業范圍內設立安全禁區,並有現場安全人員負責監護.
在現場施工中,作業人員必須由專人指揮,尤其是升節、降節由專人看護操作頂升銷和油缸頂撐,嚴禁違章操作。
要合理使用吊具、索具、工具,嚴禁超載等違章現象。
嚴禁酒後作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作業人員應熟悉塔吊的各部件重量、外型尺寸、安裝位置。
在安裝、拆除、升降節前應對塔吊的鋼結構、縫、制動裝置、電器件、索具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工作。
施工場地必須符合塔吊安裝、拆除、及升降節的要求,排除隱患,切實做好安全措施。
(1)吊車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塔吊整體安裝或每次爬升後,均須經規定程序驗收通過後,才可使用。
起重機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接地。
工作前應檢查鋼絲繩、安全裝置、制動工作傳動機構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予修整,經試運轉確認無問題後才能投入施工。
操作工應持證上崗,應由持有有效指揮證的指揮工實施指揮。
當機構出現不正常時,應及時停車,將重物放下,切斷電源,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後才能繼續工作,禁止在工作過程中調整或檢修。
2. 汽車吊的安全
汽車吊安全操作規則
(一)汽車吊司機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證後方可上車獨立操作。
(二)司機應熟知汽車吊的機械原理,保養規則,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按規定嚴格執行。嚴禁酒後或身體有不適應症時進行操作。
(三)使用前應詳細檢查作業場地是否平整堅實,支腿是否牢固,操作手柄、制動器及其它操件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在確認沒有異常後方可開始工作。
(四)在吊鉤升降時,必須做到工件在車尾方向起吊,起吊時必須先進行試吊,要避免起吊過高,盡量減少物體在空中停留時間,被吊物起落時速度要緩慢均勻。
(五)作業時,要勤觀察鋼絲繩的磨損情況,當起重臂仰角很大時,應先將吊物下放到停放位置,在保持吊索張緊狀態下,將起重臂放低、松繩、摘鉤。
(六)起重臂抬落回轉時必須做到:起吊重物時,不得落臂。在落臂時油門要小,抬臂時油門要大,回轉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反轉,負重在接近額定重量時,不得在離地面0.5m以上空中回轉。
(七)嚴禁吊重行駛,在行駛時必須將起重臂放在托架上,吊鉤在保險杠的掛鉤上,並將鋼絲繩拉緊。
(八)工作完畢後,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在公路上行駛,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轉彎要慢,下坡時要嚴格控制車速,不得空檔滑行。
汽車吊車輛制動系統
汽車起重機的行駛速度較高,為確保行車安全和充分發揮汽車的動力性,必須設有可靠地車輛制動系統。該機制動系統由兩部分構成,即車輪制動系統和手制動器。
1、Q2-16型汽車起重機的車輪氣壓制動系統組成如圖3-39所示。該系統中是通過制動踏板控制主制動閥,利用壓縮空氣驅動車輪制動器閉閘。
起重機的車輛制動系統中的主制動閥為單腔式,其構造如圖3-40所示。左圖為松閘狀態,右圖為閉閘狀態。主制動閥中部相對的兩孔口分別通向前橋車輪與中後橋車輪制動氣室,下部孔口接儲氣筒,上部孔口與大相通。
起重機主制動閥的工作過程如下:當踏下制動踏板1是(圖3-40右圖),推桿2將上活塞11壓下,通過彈簧 10推動下活塞9下行。當下活塞桿端部頂住閥門8時,其中心孔即被關閉。再繼續下行便將閥門8打開,壓縮空氣由下部孔口進入,經閥門8到中部孔口充到前後輪制動氣室,產生制動作用。當放鬆制動踏板(圖3-40左圖),推桿作用在上活塞11上的壓力消除,由於膜拜片5下面的壓縮空氣的壓力和回位彈簧的張力作用,將下活塞9向上推回,閥門8在回位彈簧7的作用下關閉,制動氣室通到貯氣筒的通路被切斷,壓縮空氣不再進入制動空氣,而制動空氣室的壓縮空氣經下活塞9的中心孔由制動閥上部孔口排入大氣,解除制動狀態。
(2)起重機車輪制動器
Q2-16型汽車起重機底盤車輪制動器的構造及工作原理和通用汽車底盤的車輪制動器相同(見圖3-41)。為了調整制動轂與摩擦片的間隙,在制動凸軸上裝有調整機構(見圖3-42)。在一般情況下通過旋動調整螺釘I使制動臂移動15-20毫米,即為適宜的間隙,當制動摩擦片磨損後,由於間隙過大使制動轂與摩擦片的接觸面積減小,致使制動力談變小。此時 ,可通過調整銷7(見圖3-41)加以補償。
2、起重機手制動器
手制動器的功用是,當汽車起重機停要坡道或平路上時,拉緊手制動器,防止汽車下滑或意外移動,還可在車輪制動器失靈時起緊急剎車作用,手制動器的構造如圖3-43所示。它安裝在分動箱輸出軸凸緣上,通過拉桿1進行操縱。制動輪與制動帶的正常工作 間隙應保持在0.5-0.7毫米。該間隙的調整是靠調整螺 栓11、調整拉桿12和調整螺栓9來實現的,調整時應保證動輪的周向間隙各處均勻一致,最後才以螺栓11固定。
汽車起重機在行駛狀態時,一般不允許使用手制動器。否則,由於過載而使傳動系統零件損壞。 底盤電氣系統 汽車起重機底盤電氣系統是用以承擔汽車的起動、照明和信號等工作。系統電器採用單線制接法。額定電壓為直流24伏,負極搭鐵。電氣系統是由電源和用電設備兩部分構成。電源由蓄電池、直流發電機和調節器組成,用電設備包括起動機、照明裝置和信裝置等,其原理線路如圖3-44所示。
3. 雙梁吊車安全生產
雙梁吊車安裝工作前:
a.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檢查,發現異常現象,應予排除。
b.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走台或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博安網-安全生產雲培訓】提示你: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除掉後方可閉合主電源。
工作中
a.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後,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器性能,確認可靠後,再進行正常作業。
b.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4. 吊車的安全操作規程
吊車又稱起重機。
一、起重機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並經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起重機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起重機械。
二、起重機司機應嚴格按照工地制訂的維護保養計劃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每天班前、班後檢查情況、維護保養情況、工作內容、交接班情況應如實填寫在施工機械運行維護保養記錄中。
三、新安裝、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准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機司機班前、班後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每日檢查,確認起重機無任何故障和隱患時方可開始工作。
五、起重機司機與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六、司機在收到指揮人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後,必須先鳴信號後動作。起吊重物時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後在繼續起吊。
七、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
八、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九、起重機工作時,與起重作業無關人員嚴禁在起重機上逗留。
(4)吊車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安全指南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弔;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8、被吊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弔等。
起重吊裝
起重吊裝「十不弔」規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 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5. 吊車都有哪些安全措施
1、在使用吊車的同時,建議要對車主們做一個不定期的知識和操作培訓回,嚴格把關答車主們的技術程度和素質培養,並且要持證上崗,保障吊車順利工作。
2、企業要嚴格把關大型機械類的管理制度,不定期派專業人員對吊車及大型車輛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障各大機械類的車輛能夠安全運行。
3、針對吊車的具體工作流程,企業最好派送專業人員結合現場的情況,進行對駕駛員現場指揮與操作,並對技術描述進行嚴格把守。
4、要按施工制度法測要求指示專業人員進行辦理安全施工的作業票,方便現場人員的監督。
5、吊車起吊前,要對吊點進行嚴密的檢查,以此來保障吊點的安全性。
6、工作人員在進行吊車吊掛作業時,要按照技術操作流程來規范施工。
7、吊車司機一定要對起重工具在使用前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與維護,並且由專人負責登記,如果發現問題,及時派送技術人員維修。
8、在進行吊車工作現場內,要把電焊機的接頭接好,不能把線閱讀露出暴光在外邊,防止鋼絲繩接觸線頭後起電而燒傷鋼絲繩,造成事故發生。
6. 吊車的安全裝置
(1)起重量指示器(角度盤,也叫重量限位器)裝在臂桿根部接近駕駛位置的角度指示,它隨著臂桿仰角而變化,反映出臂桿對地面的夾角,知道了臂桿不同位置的仰角,根據起重機的性能表和性能曲線,就可知在某仰角時的幅度值、起重量、起升高度等各項參考數值。(2)過卷揚限制器(也稱超高限位器)裝在臂桿端部滑輪組上限制鉤頭起升高度,防止發生過卷揚事故的安全裝置。它保證吊鉤起升到極限位置時,能自動發出報警信號或切斷動力源停止起升,以防過卷。(3)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是當荷載力矩達到額定起重力矩時就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動力源,並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的安全裝置,是防止超載造成起重機失穩的限制器。(4)防臂桿後仰裝置和防背桿支架防臂桿後仰裝置和防背桿支架,是當臂桿起升到最大額定仰角時,不再提升的安全裝置,它防止臂桿仰角過大時造成後傾。
7. 吊車安全要點
吊車是一種廣泛用於港口、車間、電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運機械。吊車這個名稱是起重機械統一的稱號。頻繁叫吊車的主要還是汽車吊、履帶吊和輪胎吊。吊車的用處在於吊裝設備、搶險、起重、機械、救援。
【安全指南】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弔;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8、被吊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弔等。[2]
11、有高壓線的地方不能工作。
12、陰天刮風下雨不能工作。
【維修保養】
吊車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吊車械進行檢查維保, 並制訂一項 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吊車進行動態 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吊車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 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 除日檢項目外, 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 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 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 可靠性, 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 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 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吊車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吊車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雜訊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徵兆。經觀測對吊車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吊車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 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吊車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 對吊車械, 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 金屬結構的焊縫、 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 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8. 建築施工塔吊安全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
1、《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2、《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修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作業時存在的危險因素:
觸電 物體打擊 高處墜落 其它傷害
三、安全注意事項
1、塔吊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嚴禁酒後上崗,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聽收音機、玩手機等)。
3、熟知和掌握塔機的性能,經常檢查各機械部件是否正常,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對自己不能排除的要上報領導派專業人員維修,嚴禁帶病作業。
4、吊車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必須服從。
5、吊車司機在起吊時要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吊物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6、吊車司機必須熟練掌握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各種指揮信號,必須與指揮人員相互密切配合。
指揮人員所發出的信號如有不明確的時候,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待明確信號後,方可繼續操作。
7、塔吊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弔」規定: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楚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紮不牢不準吊;
8小零散物料無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8、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下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9、吊運任何東西時,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10、停止作業前必須切斷操作室電源。
11、有權對危險作業場所提出安全防護要求,拒絕執行違章指揮指令。
12、有義務提出改進安全管理及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和建議,並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事故應急程序
發生事故時,發現人應立即報警。事發現場有關負責人接警後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先救人,後護物」的原則,開展自救工作。在組織自救時,注意保護救援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後續事故,同時以最快的速度向直管領導報告事故情況(主要包括事故類別、傷亡人數及傷情、組織自救的大致情況等);直管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作出相應的反應,同時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項目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檢查事故現場安全狀況,確認無危險因素後,立即對事故受害人進行救援。
2、將事故受害人轉移到安全地點。
3、利用各種有效的方法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4、檢查傷者傷情,根據傷者傷情,對其採取止血包紮、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盡快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賽為安全-安全培訓
9. 吊車都有哪些安全措施
吊裝前對吊車工況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吊車工況良好
對吊車支車區域的地面進行檢查,保證地面堅實,支腿下方墊好墊木,將吊車支起並保證水平
吊車操作工必須持有起重機操作證
吊裝時必須由持證的專職起重工進行指揮,使用旗哨或對講機指揮,指揮信號必須規范明確
重物被吊起離地面10cm時停止,保持靜止10分鍾並進行檢查,沒有問題後方可繼續起鉤
選用的鋼絲繩、卡環等必須與重物重量相匹配並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
風力達到或大於6級時、吊迎風面大的重物風力達到5級或大於5級時,不得進行吊裝
10. 吊車工安全培訓的心得體會
吊車司機要按規章制度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十不弔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