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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

發布時間:2021-02-21 10:03:32

Ⅰ 員工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嗎

某市一樓盤的建築施工單位新招收的20多名農民工,其中大部分人是初次進入建築工地作業,普遍安全意識差。施工單位擬對新招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張某是新招農民工的一員,他認為自己有多年工作經歷,拒不參加單位組織的培訓。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張某提出嚴肅批評,張某認為小題大做。問:張某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嗎?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廠區布局及特殊危險場所的位置、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通用安全技術知識;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等等。這是現代社會從業人員所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從從業人員的角度看,如果其不接受教育和培訓,則很難取得好的效果。鑒於此,我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從業人員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是從業人員的一項法定義務。本案中,張某作為建築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從事的是高危職業,建築施工的復雜性和多樣性要求施工人員必須具備較完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所以張某必須接受培訓,不能拒絕法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目的是為了使從業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能力,自覺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Ⅱ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______。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24小時。

根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24小時。

(2)施工作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權利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超過相關工種規定年齡要求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再適應相應特種作業崗位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2年內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的;

(六)考核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目的是什麼

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目的是:

1、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

2、熟悉並能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3、基本掌握本行業、本工作領域有關的安全分析、安全決策、事故預測和防範等方面

的知識。

4、熟悉安全管理知識,具有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整改、事故應急處理等方面

的組織管理能力。

5、了解其他與本行業、本工作領域有關的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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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的考核: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Ⅳ 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的義務有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共七章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權利包括:
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須與從業人員訂立有效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應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有霸王條款。生產經營單位須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知情權,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告知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方案。使施工人員都清楚自己應該干什麼、怎麼干;施工現場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出現險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報警等等。安全技術交底應使用規定的表格,載明交底內容、時間、地點,由雙方簽字確認,交底資料須妥善保管。

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業人員長期工作在生產一線,有著豐富的安全生產實踐經驗。他們深知哪些規章制度最有效,哪些管理手段需要改進。他們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大力提倡、積極鼓勵他們為安全生產獻計獻策。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施工人員發現作業環境、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不符合安全標准、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妥善處理,積極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一般發生在管理層負有一定責任、享有一定權力的指揮者身上。他們對現場情況不是很了解,僅憑以往的經驗、主觀臆測,或者是迫於某種壓力,向從業人員發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錯誤指令。對這種指令,從業人員要敢於說「不」,有權拒絕執行。

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當施工現場發生險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從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域,躲避到安全場所。如果時間容許,為減少損失,可在採取應急措施後再撤離現場,並立即向施工負責人匯報。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索賠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現場作業環境條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配備勞動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且要滿足培訓的時間要求。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Ⅳ 施工人員進入現場應接受那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這需要根據施工的性質來進行具體分析,如果涉及特種作業那就必須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有了上崗資質後進入現場需接受三級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Ⅵ 建築施工企業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如何規定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具體內容:
公司(項目部)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Ⅶ 施工作業人員入場前應接受哪些教育

1、施工作業人員入場前應接受哪些教育?
答:施工作業人員進場前必須經過項目部、施工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2、作業人員施工中應該執行什麼要求?
答:必須認真執行掌握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方案、措施和安全規范要求。
3、作業人員作業前應檢查什麼?
答:應檢查工具、設備、現場環境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4、施工現場嚴禁拆改、移動哪些設施?
答:施工現場嚴禁拆改、移動安全防護設施、用電設備等。
5、腳手架使用前應有哪些規定?
答:腳手架必須按方案搭設,且符合規范要求,腳手架必須經過雙方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使用。
6、高處作業嚴禁向下拋擲什麼?
答:嚴禁從上往下拋擲任何物料、工具和施工垃圾等。
7、作業中出現危險徵兆時,作業人員應採取什麼措施?
答: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從安全通道處撤離到安全區域,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8、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是什麼?
答: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9、建築業常發生的重大傷害是什麼?
答: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事故。
10、施工中三不傷害是什麼?
答: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11、施工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健康行為有哪些權力?
答:有批評、檢舉權和控告權力。
12、施工人員應履行哪些安全生產義務?
答: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參加安全培訓,服從安全管理,遵章守紀,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3、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發生事故是什麼行為?
答: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是犯罪行為,施工人員有權拒絕在危險區域內作業。
14、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要求是什麼?
答:所有特種人員必須持合格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如:電工、電氣焊、信號工、架子工、機械操作手等。
15、我國制定安全生產法重要目的是什麼?
答:最重要的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
16、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目的是什麼?
答:明確崗位責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17、施工人員在作業中必須佩戴什麼用品?
答: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鏡、防塵口罩、絕緣手套、絕緣鞋等。
18、制定安全標識的目的是什麼?
答:是引導人們正確行走途徑,提顯人們在作業過程中的正確操作方法,是對違章行為的一種警告提示。
19、作業人員在管道和污水井內作業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在作業前應對有害氣體檢測和排放,並向管道和井道內輸入新鮮空氣或氧氣,並保護通風良好方可下孔洞作業。
20、所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具備哪些裝置?
答:手持電動工具絕緣措施完好,必須裝有合格漏電保護裝置,禁止拆改電源線和插頭,使用專用流動開關箱。
21、作業人員在機械挖土清理基坑時應注意什麼?
答:嚴禁進入鏟斗回轉半徑范圍,必須等待挖土機械停止作業後,方可進入其內清土。
22、建築施工中的「四口」是什麼?
答:樓梯口、電梯井口、通道口、預留洞口。
23、對架子工的身體要求有哪些?
答:要定期檢查身體並持證上崗,禁止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員從事架子搭設作業。
24、在吊運和安裝大模板或預制構件時應注意什麼?
答:吊鉤下方嚴禁站人,吊運前要認真檢查吊索具和被吊點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作業中有信號工指揮。
25、電工作業時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後操作。
26、電焊機二次線的要求有哪些?
答:使用專用焊把線,雙線到位,焊把線不得有裸露接頭,嚴禁借用金屬管道,腳手架等金屬物代替導線使用。
27、氧氣瓶、乙炔瓶使用時應注意什麼?
答:乙炔瓶不得倒置;氧氣瓶、乙炔瓶不得混放,兩瓶之間不得小於5米,距明火間距不得小於10米。
28、施工中發現溝、槽邊有裂紋或部分下沉時如何處理?
答: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將人員撤到安全位置,嚴禁冒險作業。
29、腳手板在作業面上如何鋪設?
答:滿鋪腳手板,且固定牢固,不得有探頭板和單跳板。
30、打夯時須幾人操作?
答:須兩人操作,一人扶夯、一人梳理電源線,兩人都必須帶絕緣手套。
31、大模板、腳手架拆除時應注意哪些?
答:設警戒區,派專人旁站,自而下拆除,並及時碼放整齊。
32、模板的拆除順序是什麼?
答:先安裝的後拆,後安裝的先拆。
33、常用的安全電壓有哪些?
答:6V、12V、24V、36V.
34、在潮濕和金屬容器內作業使用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多少伏?
答:24V.
35、人工開挖土方,兩人橫向間距不得小於多少米?
答:不得小於2米。
36、人工開挖土方,兩人縱向間距不得小於多少米?
答:不得小於3米。

Ⅷ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有哪些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共七章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權利包括:

  1. 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須與從業人員訂立有效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應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有霸王條款。生產經營單位須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 知情權,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告知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方案。使施工人員都清楚自己應該干什麼、怎麼干;施工現場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出現險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報警等等。安全技術交底應使用規定的表格,載明交底內容、時間、地點,由雙方簽字確認,交底資料須妥善保管。

  3. 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業人員長期工作在生產一線,有著豐富的安全生產實踐經驗。他們深知哪些規章制度最有效,哪些管理手段需要改進。他們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大力提倡、積極鼓勵他們為安全生產獻計獻策。

  4.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施工人員發現作業環境、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不符合安全標准、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妥善處理,積極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一般發生在管理層負有一定責任、享有一定權力的指揮者身上。他們對現場情況不是很了解,僅憑以往的經驗、主觀臆測,或者是迫於某種壓力,向從業人員發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錯誤指令。對這種指令,從業人員要敢於說「不」,有權拒絕執行。

  6. 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當施工現場發生險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從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域,躲避到安全場所。如果時間容許,為減少損失,可在採取應急措施後再撤離現場,並立即向施工負責人匯報。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 索賠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8. 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現場作業環境條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配備勞動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9. 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且要滿足培訓的時間要求。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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