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吊車的安全操作規程
吊車又稱起重機。
一、起重機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並經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起重機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起重機械。
二、起重機司機應嚴格按照工地制訂的維護保養計劃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每天班前、班後檢查情況、維護保養情況、工作內容、交接班情況應如實填寫在施工機械運行維護保養記錄中。
三、新安裝、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准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機司機班前、班後必須嚴格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每日檢查,確認起重機無任何故障和隱患時方可開始工作。
五、起重機司機與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六、司機在收到指揮人員發出的起吊信號後,必須先鳴信號後動作。起吊重物時應先離地面試吊,當確認重物掛牢、制動性能良好和起重機穩定後在繼續起吊。
七、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禁止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狀態下去拖動被吊的重物。在吊鉤已掛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時,禁止起重機移動位置或作旋轉運動。
八、重物起吊、旋轉時,速度要均勻平穩,以免重物在空中擺動發生危險。在放下重物時,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損壞。吊長、大型重物時應有專人拉溜繩,防止因重物擺動,造成事故。
九、起重機工作時,與起重作業無關人員嚴禁在起重機上逗留。
(1)起重機安全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安全指南
1、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弔;
2、指揮信號不明確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不弔;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時不弔;
7、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8、被吊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9、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10、吊車保險裝置不齊全,不可靠不弔等。
起重吊裝
起重吊裝「十不弔」規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 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
4. 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 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 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 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 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②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一、來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源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修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七)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制度。
二、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頒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規定:「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③ 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需要注意什麼
一、對司機操作的基本要求
起重機司機在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應做到以下五點。
1.穩。司機在操作起重機的過程中,必須做到起動,制動平穩、吊鉤、吊具和吊物不游擺。
2.准。在操作穩的基礎上,吊鉤、吊具和吊物應准確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在穩、準的基礎上,協調相應硌機構動作,縮短工作循環時間,保證起重機不斷連續工作,提高生產效率。
4.安全。確保起重機在完好情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嚴格執行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發生任何人身和設備事故。
5.合理。在了解掌握起重機性能和電動機的機械特性的基礎上,根據吊物的具體狀況、正確地操縱控制器並做到合理控制。
二、總則
1.年滿18周歲的男女工人,經身體檢查合格,受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操縱起重機的專門培訓,在老工人帶領下,實習一年期滿,經勞動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者,方可獨立操縱起重機投入工作。
2.司機應具有對起重機全部機構及裝置的性能和用途以及全部電氣設備常識,要有具有對全部機構的操作維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並熟悉各種起重指揮信號涵義。
3.司機操作時不準吸煙、吃東西、看書報等,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三、司機在工作中的職責
1.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工作。
2.對起重機作全面檢查,在確認一切正常後,即推合保護櫃總刀閘,對各機構進行空車試運轉幾次,仔細檢查各安全聯鎖開關及限位開關動作的靈敏可靠性,並記錄於交接紀錄本中。
四、司機在操作工作中的職責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⑴起重機起動後即將開動前;
⑵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⑶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⑷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⑸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⑹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操縱電磁吸盤或抓鬥起重機時,禁止任何人員在移動吊物下面工作或通過,應劃出危險區並立警示牌,以引起人們重視。
5.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弔」
⑴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弔;
⑵超載不弔;
⑶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弔;
⑷吊物上面有人不弔;
⑸安全裝置不齊全或有動作不靈敏、失效者不弔;
⑹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築物或設備有鉤掛不弔;
⑺光線隱暗視線不清不弔;
⑻稜角物件無防切割措施不弔;
⑼斜拉歪拽工件不弔;
⑽鋼水包過滿有灑落危險不弔;
五、司機在工作完畢後的職責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
2.將起重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滑觸線的一端,不得置於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3.電磁吸盤和抓鬥起重機,應將吸盤或抓鬥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
4.所有控制器手柄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扳轉斷路,拉下保護櫃刀開關,關閉司機室門後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採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司機在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交接記錄本中,並交給接班人。
④ 汽車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並經安全環境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的專職司機操作,起重機司機應操作與操作證相對應的起重機械。
2、新安裝、經過大修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起重機性能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負荷試驗。試驗合格並辦理相關手續和安全准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3、起重機司機與起重指揮人員應按各種規定的手勢或信號進行聯絡。作業中,司機應與起重指揮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信號。但在起重作業發生危險時,無論是誰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應立即停車。
(4)起重機安全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在起重機作業之前,要按照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定,先對起重機進行保養檢查及准備工作,隨後啟動發動機,在空檔位工況下檢查各種儀表,檢查作業范圍內是否有空間架空電力線或障礙物。確認無誤後,即可進行運轉准備。
2、空載運轉:分別開動汽車起重機的各個機構作空載運轉,操縱各控制系統(或操縱裝置),檢查機構的操縱、動作是否正常,起升機構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時進行調整。對於液壓汽車起重機,還要將油泵與動力輸出軸接台,怠速預熱液壓油,使油溫達到規定要求,保證液壓系統佃液流暢。
3、臂架伸縮:對於伸縮式臂架結構,臂架伸郵十,在同步伸縮機構中,應檢查每節臂架伸出的長度是否相等,以保證應力能平均分布在每節臂架上。臂架伸縮均應慢速動作、在負載工況,一般應禁止伸縮臂架。起重機臂架仰角不得超過說明書規定值。
⑤ 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要求有哪些
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
盡管起重機械的種類很多,所吊運的物件多樣,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
1、每台起重機械的司機,都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並持有操作證才准予操作。
2、司機接班時,應檢查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發現性能不正常,應在操作前排除。
3、開車前,必須鳴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予繼續鈴聲或報警。
4、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聽到緊急停車信號,不論是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5、確認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後才可閉合電源。
6、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於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8、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風力大於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對於門座起重機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於7級,應停止工作,並將起重機錨定住。
9、司機對起重機進行維修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必須帶電修理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鞋,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並有人監護。
10、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1)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弔;
(2)信號不明確時不弔;
(3)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動時不弔;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時不弔;
(5)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或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結構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准時不弔;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弔;
(7)斜拉重物時不弔;
(8)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9)重物稜角處於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10)鋼水(鐵水)包裝得過滿時不弔。
11、起重機運行時,不得利用限位開關停車;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12、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3、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
14、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15、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16、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並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18、吊運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19、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鈞在最低工作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20、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的規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23、流動式起動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必須落臂時,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時,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
26、吊重物回轉時,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27、回轉時,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並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29、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30、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機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32、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33、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明確、符合標准。動作信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後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