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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19 07:34:32

❶ 如何貫徹落實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85號令學習辦法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第四條 "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第六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四)感測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第七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 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准、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第八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第十二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六)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三條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第十四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第十五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第十六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第十七條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❷ 如何宣貫和落實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

一是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新《規程》宣貫方案,要藉助各種媒體開展內宣貫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容局近期將印發《關於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新﹤煤礦安全規程﹥的通知》;針對某些重要條款的執行標准、要求和做法,國家煤礦安監局正在組織編寫新《規程》執行說明,便於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程,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擬在網站、報紙等媒體開辟宣傳專欄,組織專業人員談新《規程》;下一步要組織開展新《規程》的專題培訓和宣講活動。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密切聯系工作實際,加大新《規程》的宣傳力度,組織相應的學習培訓工作,推進新《規程》各項規定的落實。
二是煤礦企業要組織開展新《規程》的宣貫培訓工作,要嚴格執行新《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認真對照新《規程》的新規定、新要求,完善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完善生產安全系統和設施,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防範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三是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按照新《規程》的要求進行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監管監察人員要認真學習新《規程》,依法監管、監察,監督煤礦企業切實落實新《規程》各項條款,充分發揮新《規程》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

❸ 如何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摘要: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生產,必須要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現就此談些淺見。

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生產,必須要做好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災害防範意識,最大限度的減少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1、安全培訓的意義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人類生存發展過程中永恆的主題。安全生產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企業員工的生命和健康,為員工帶來幸福,為社區社會穩定、為企業經濟效益提高和企業的長足發展做出貢獻。眾所周知煤礦是高危行業之一,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領域。近年來,隨著我國煤炭產量逐年攀升,煤礦的安全生產形勢也更加嚴峻,各類煤礦安全事故不斷發生,分析原因,幾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著員工的安全意識不高的問題。那麼要搞好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必須樹立「以防為主」的思想,加強安全培訓,扎實做好各級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實現煤礦企業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安全是人類生存、生產、生活和發展過程中永恆的主題,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財產的基本保障。安全生產是為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企業安全生產最根本的目的是保護企業員工的生命和健康,為員工帶來幸福、社區社會穩定、企業經濟效益和企業的長遠發展。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社會經濟安全發展,要求企業。必須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這也是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

安全培訓是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有效途徑,煤礦作為高危行業之一,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領域。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生產,首先必須要做好各級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增強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減少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也就是說安全培訓是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有效途徑。

煤礦事故的根源是安全培訓不足。近年來,我國煤炭產量逐年攀升,與此同時,煤礦的安全生產形勢也更加嚴峻,各類煤礦安全事故不斷發生,有許多鮮活的生命瞬間隕落,有無數幸福被淚水淹沒。痛定思痛,礦難事故頻發固然有其客觀的因素,如煤礦開采要面臨的水、火、瓦斯、煤塵、頂板,運輸以及隨著開采深度增加而帶來的地熱等。但認真剖析原因,不難發現,幾乎每一起事故都是煤礦職工的行為不規范所致,根源不外乎兩個:一個是思想麻痹,存在僥幸心理,安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差;另一個是對安全技術不懂,違章蠻干,最終都存在著安全培訓不足的問題。對於思想麻痹、安全意識不強或不懂技術的違章蠻干,發生事故那是必然結果,不發生事故才是幸運。然而對於有些事故似乎是客觀原因造成,但事實上如果安全培訓到位,依然可以減少或避免。加強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煤礦企業要搞好安全培訓,就要對企業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培訓,並且將其做好抓實,保證培訓質量及效果,全方位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切實提高企業的現場生產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煤礦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水平及更強的分析判斷緊急情況的處理能力,保證煤礦企業安全生產。

2、煤炭企業安全培訓相對滯後顯現的問題
(1)煤炭企業未能真正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意識樹立得並不牢固。上級文件精神及具體規定不能嚴肅認真落實。國家行業重大安全政策就連煤礦安全第一責任者都不盡清楚,這是對國家法令的藐視和責任的喪失。

(2)安全防範措施得不到進一步落實,其管理、技術、安全層面上的監督、監察不到位,豈不是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悲哀!

(3)職工整體安全素質得不到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本質不具備安全資質,潛在的個中安全危機,又有誰能說得清楚。

(4)煤炭行業各級領導真正能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查處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那麼,重大的事故也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5)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搞好礦井安全生產,不一定在每個單位都能湊效,其中管理存在的不足又不能不說與培訓工作跟不上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3、改善這些問題的措施

第一,要提高安全培訓認識,加大安全培訓投人,企業應該從領導方面清醒地認識到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加大安全培訓力度,改善培訓師資不強、培訓裝備不足現狀,給予培訓工作在人力、財力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二,安全培訓要有針對性,適應性和前瞻性,安全培訓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服務於企業戰略,應該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相協調,相統一、相接軌,應該統一部署規劃,安全培訓內容應該結合企業實際,能滿足企業目前和將來安全生產發展的需要,體現培訓的針對性、適應性和前瞻性。我礦就目前的情況實施安全培訓相當到位。「人人都是通風員」每天都做到一人一答。人人滿分,人人過關。

第三,加強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實現安全生產。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尤其是特種作業人員,他們既是需要掌握生產安全技能的骨幹,其行為也是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並可能對職工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設備的安全造成危害的「隱患」。其操作的正確與否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十分重要。據統計,在各類礦山事故中,因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約占事故總數的70%.所以要求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必須受到領導的重視,不要一味強調人員緊或任務重,不能按時、按量將學員送去參加培訓,或者走形式,選送老弱病殘等「學習專業戶」去參加培訓,達不到其應有的效果。在我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幾乎達到人人有證。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也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直接的勞動者,安全培訓也不容忽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企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是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煤礦的具體貫徹執行者,是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的具體制定和落實者,對他們的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的安全培訓對於加強其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安全生產也不可或缺;煤礦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安全培訓,是最基本的,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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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 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按規定參加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免予復訓。
第十九條 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制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❺ 如何貫徹落實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

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直接關繫到廣大煤礦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也是有效防治煤礦職業病危害發生、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要全力實現好、維護好廣大勞動者根本利益,全面提升職業病防治工作水平;要充分認識到我省煤礦職業病防治起步晚、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檢測手段和防治措施單一,接觸煤礦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底數不清,因職業危害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因此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有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高度重視煤礦職業病防治工作。

採取多種形式,切實做好《防治規定》和《八條規定》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各煤礦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班、研討會、宣貫會和印發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做好《防治規定》和《八條規定》的宣貫工作,結合每年開展的「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和網路等媒體,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普及煤礦職業健康知識,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積極推進職業健康教育。

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防治規定》和《八條規定》要求,切實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
一是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煤礦企業必須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保障職業病危害防治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是強化職業病防治源頭治理。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施工;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是強化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煤礦井下各主要塵源點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完好,並能正常使用;必須建立防塵灑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採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作業;採掘工作面、運輸轉載點、錨噴支護施工等重點產塵工序環節,必須採取噴霧降塵、濕式鑽眼等有針對性的防塵降塵措施。
四是將《防治規定》和《八條規定》的要求納入煤礦隱患排查治理。煤礦企業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體系,對照要求重點排查煤礦是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防治規定》等落實到位,使煤礦作業場所環境達到規定的標准要求。

進一步強化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
一是要將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監管監察計劃。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煤礦 「三項監察」中,要督促煤礦企業切實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監管、煤礦企業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等工作,並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專項治理。
二是建立和完善職業病防治監管監察執法檔案。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職業病防治監管監察執法檔案,做到「一礦一檔」;同時,加強對轄區內生產和建設煤礦企業出現的職業病危害病例進行研究分析,進一步改善和提升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執法水平。
三是強化煤礦職業病防治現場監管監察工作。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執法力度,對存在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規定要求、未設置和正常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未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或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未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等違法行為的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四是嚴肅查處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認定和查處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❻ 當前我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什麼原則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應堅持以下「十項基本原則」:
一是在組織機構方面,按照「健全機制、形成網路、落實責任」的原則,成立以礦長、黨委書記為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安監處長、總工為副組長,安監、技術、機電、教培等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技術培訓領導小組,制定適應本礦實際的安全技術培訓方案和工作配檔表,及時發現、分析、解決培訓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形成科學的工作流程和組織網路。
二是在政策導向方面,按照「完善機制,學用結合、激勵先進」的原則,通過技術培訓、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鑒定和評選技術專家、學科帶頭人、優秀技術人員、優秀技能人才等途徑,進一步健全制度,強化措施,加強管理,建立人才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重獎技術功臣,讓技術能手「香起來、響起來、紅起來、富起來」,使技術拔尖人才政治經濟共榮,腦袋口袋同富,充分發揮育人與用人的導向作用。
三是在培訓對象方面,按照「適應需要、因人施教、全面提高」的原則,做到「優秀人才優先培訓、關鍵人才重點培訓、緊缺人才加緊培訓、一般人才分層培訓」,按照「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思路,利用內外部各方培訓資源,重點培養能夠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高級管理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黨群工作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這「五支人才隊伍」,使企業各方人才形成「百花齊放」的良性發展格局。
四是在師資隊伍方面,按照「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專兼結合、動態管理」的原則,在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的同時,充分利用新分高校生和工人技師資源,優化整合專兼職教師隊伍,完善教師選聘、培訓、考核、上崗機制,成立採煤、掘進、機電、通風、運輸、巷修等教學教研課題小組,定期開展教學教研活動,選樹典型,以點帶面,獎優罰劣,使之不斷增強教育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五是在基礎設施方面,按照「實際實用、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大借「兩型三化」礦井建設的東風,強化基礎設施,整合教育培訓資源,使之逐步達到「模擬教學現場化、課堂教學電教化、考試考核立體化」的現代化辦學要求。經濟條件較差的單位,要「因陋就簡、變廢為寶、綜合利用」,可利用井下廢棄巷道,建立井下特種作業工種(爆破員、小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裝岩機司機等)現場實訓基地,並在礦機廠「五小」車間建立機電工種模擬試驗教學實驗場所。
六是在培訓內容方面,按照「全面具體、突出重點、重在操作」的原則,將安全培訓的內容落腳到「六個必培、六個應知」上,即:上級指示、重要會議、黨政要求必培,基本精神職工應知;更換作業地點、安排重要工作必培,措施規程職工應知;調整勞動組織、充實崗位人員必培,崗位職責職工應知;現場條件變化、處理安全隱患必培,所採取的方法手段措施職工應知;新技術推廣、新設備使用、新工藝實施必培,基本技能、注意事項職工應知;發生事故、出現險情、造成損失必培,原因教訓職工應知。
七是在教學模式方面,按照「學習先進、獨立自主、創新求效」的原則,不斷豐富實踐適應煤礦特色的「235」培訓方式和「6M」培訓模式。「235」方式:各類安全培訓任務的分成,由三級及以上培訓機構承擔20%,四級機構(礦教培中心)承擔30%,五級機構(基層區隊)承擔50%。「6M」模式:基層區隊負責對職工安全技術「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安監處、教培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每季一評」,職工個人平時注重「安全生產每日必讀」、「安全確認每工一卡」等必知必會知識的學習。
八是在培訓方法方面,按照「重心下移、服務基層、凸顯實效」的原則,發揮區隊、班組、現場培訓主陣地的作用,針對各區隊、工種、現場實際,聘請有技術專長的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等兼職教師,充分利用安全技術課、班前班後會、工作閑暇時間,廣泛開展以「手指口述」為主要形式的現場安全技術培訓活動。確保場所、設備、師資、計劃、經費「五個落實」,嚴把入學、考勤、課室、教學、考核、發證「六個關口」,使每個安全培訓環節環環相扣,富有成效。
九是在培訓形式方面,按照「豐富形式、不拘一格、搞好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電子課堂」、「遠教網」等現代化的內、外部教學資源,積極與上級安全、教育、人資、技能鑒定等部門聯合,採取請進來與送出去相結合,脫產與業余相結合,課堂與電教相結合,知識競賽與文藝演出相結合,指導教學與職工自學等寓教於樂的形式,開展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格局。
十是在考試考核方面,按照「嚴格標准、量化考核、獎優罰劣」原則,建立健全基層單位培訓檢查考核制度,兼職教師按專職管理,明確責任,嚴格考核;專職教師掛靠相關生產區隊,監督指導教學管理,搞好跟蹤調查、信息反饋;業務部門定期對基層單位辦學情況開展考試考核、效果評價,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給予適當獎懲。專兼職教師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土洋結合,不斷豐富和完善適應礦井自身實際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爆破員、提升機司機、電機車司機、液壓泵站司機、輸送機司機等工種學習、考試題庫,進一步豐富教學和考試內容,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在實踐操作考核的考試考核方法,充分調動教師、學員兩個方面的工作、學習積極性,進而不斷提高安全培訓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❼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二章 從業人員准入條件

第十條 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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