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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培訓資料

發布時間:2021-02-19 06:31:10

A.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但是對於具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這個可以參考各地的相關政策,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

B. 食品安全法學習心得,急 急 急

轉載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 《食品安全法》)月1日開始實施,實行了近14年的《食品衛生法》同時被廢止。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僅一個詞的改變,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臨的危機以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緊迫要求。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毒理與功能評價所一直承擔著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檢測和功能評價工作,所以特別重視和關注《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和貫徹,多次組織全所進行集體學習和討論,領會其與檢測有關章節內容的實質內涵。現就大家學習《食品安全法》心得體會總結如下。
亮點一 食品安全有了國家統一標准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等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這對我們檢驗機構來說,檢驗依據就更明確了。過去食品安全標准「不標准」一直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以黃花菜為例,根據衛生部門的標准,它不屬於乾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殘留。而根據質檢、農業部門的規定,黃花菜屬於乾菜,且明確了其二氧化硫殘留標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標准不僅讓食品生產企業困惑,更讓檢驗機構無所適從。

亮點二 食品檢驗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檢驗機構資質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 第五十九條規定:「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食品檢驗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更大了,檢驗機構本身就應該具備獨立性、公正性,既要對企業客戶負責,更要對社會負責。

亮點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以前在電視廣告上,我們經常能看到食品廠家打出「國家免檢產品」的口號。但「免檢」並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時它會麻痹消費者,同時,質檢部門由於該企業既往 「產品質量長期穩定」而予以免檢,很容易導致企業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放鬆對自身的質量要求。這次在美國CDC舉辦一次國際會議上有幸與美國FDA官員交流,得知全美允許生產嬰兒奶粉的製造企業僅5家,且沒有可以免檢一說。不只是奶粉,全美沒有產品和企業擁有國家免檢的特權。美國從未向中國開放嬰兒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進口市場,繼而鼓勵生產企業把更多的雅培、美贊臣等優質嬰兒奶粉銷往中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也均沒有「免檢」一說。中國「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後, FDA迅速對美國嬰兒奶粉市場進行檢查,並隨即發布「嬰兒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請美國媽媽們放心購買,FDA真正落實了我們往往只掛在嘴上的「責任重於泰山」。

中國確實有很多大企業的產品,任憑政府怎麼抽檢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質量、道德、企業社會責任倫理、消費者口碑共同鑄就的,不是由政府機構封授的,更不是廣告狂轟濫炸「炸」出來的。作為政府行為,免檢是萬萬不可以的,因為質量抽檢是履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國家意志。因此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將此前國務院廢除免檢的措施法制化。

亮點四 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這條規定在最初的徵求意見草案中並沒有體現,後來加進去了。」這一法律條款,給保健食品設定了必須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審批的,宣傳過程中就不能對消費者說 「服用後能預防、治療什麼疾病」。這個規定使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在產品原料上有所忌憚,減少了消費者「進補不成反致病」的危險。

亮點五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當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等七種情形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都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草案規定的七種情形是(1)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2)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以及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3)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5)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7)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葯、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要徹底祛除食品行業的詬病,當然需要我們的《食品安全法》發力,但也需要一個「人人以之為恥」的大的社會環境。只有我們每個從業者都以這種道德律令為內驅動力,《食品安全法》才不會僅是「紙面上的規定」,才能承載起厚重的民意期許。

C. 新食品安全法

超市的說法不對。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專害的,可以向經屬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D.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但是對於具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這個可以參考各地的相關政策,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

E. 新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葯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葯,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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