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 刑事偵查 的常識
你好:
刑事偵查,是國家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認為有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偵查的行為。
從程序上給你列一下:
第二章 偵查
[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定》第380—390條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九條 【偵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0—172條
第九十條 【預審】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6條
第九十二條 【訊問地點、期間】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3—175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7、138條
第九十三條 【訊問程序】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181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0條
第九十四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1條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3—185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2—144條
第九十六條 【聘請律師的時間及律師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12、24條
《高檢、司法部關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
《高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31—39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5—156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5—49條、第333條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九十七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8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8、159條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的程序】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9、19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0、161條
第九十九條 【詢問證人筆錄】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條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勘驗、檢查的范圍】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5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3條
第一百零二條 【現場勘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一百零三條 【執證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6條
第一百零四條 【屍體解剖】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9、20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8條
第一百零五條 【人身檢查】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8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69條
第一百零六條 【勘驗、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7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0條
第一百零七條 【復檢、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一百零八條 【偵查實驗】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2—20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1—173條
第五節 搜查
[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1—185條
第一百零九條 【搜查的對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條 【協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2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搜查證】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6、207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78、179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搜查程序】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筆錄】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參見]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第2—8條、第11條、第14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0—21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9條
第一百一十五條 【扣押清單】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3、21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0、191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 【扣押郵件電報】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5、216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2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
《中國人民銀行、高法、高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4—23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4—198條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扣押物的處理】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參見]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第24—30條
第七節 鑒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鑒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參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3—236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9、200條
第一百二十條 【鑒定的程序】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7—240、24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01—204、207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 【鑒定結論的告知及異議】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1、24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05、206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5條
第八節 通緝
第一百二十三條 【通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2—260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16—220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31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1、225、226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31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2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8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31、33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9條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8—231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參見]
《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34—236條
第一百三十條 【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參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37—243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68條
河南鄭州 曹靜傑律師
B. 刑警辦案須知
《刑警辦案須知》
第三百七十九條對人身傷害的嚴重程度以及引起傷害的原因,應當進行法醫學鑒定。法醫學鑒定應當委託有鑒定資格的部門進行。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三百八十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准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七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第三百八十一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
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生爭議或者鑒定委託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師或者兩名副主任以上法醫師負責實施。
需要聘請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三百八十二條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的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
第三百八十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的承擔法醫學人身傷情鑒定職責的鑒定機構應當實行人身傷情鑒定公開制度。人身傷情鑒定公開的內容包括:
1.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基本情況。包括鑒定機構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隸屬部門、受理鑒定的電話或傳真;鑒定人的姓名及照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技術職務、警號。
2.委託鑒定主體的范圍。包括公安機關的辦案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察、海關、工商等其他行政執法機關。
3.鑒定項目。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交通和其他意外事故的人身傷殘程度鑒定等項目。
4.收費標准。包括省級以上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5.鑒定程序。包括受理鑒定、檢驗鑒定的業務流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程序、鑒定時限等。
6.鑒定依據的標准。包括國家主管部門頒布現行的所有人身傷情和傷殘鑒定有關標准。
7.鑒定文書。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並及時通知委託鑒定主體領取鑒定文書正本。對傷情鑒定需要愈後進行或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公民隱私或委託鑒定主體有合理的特別要求的,鑒定文書交付的時間與形式,可由鑒定機構與委託鑒定主體約定。
8.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享有申請鑒定人迴避、要求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以及進行投訴的權利;當事人應當履行提供真實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鑒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檢驗鑒定工作的義務。
9.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鑒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託鑒定主體提供與鑒定有關的詳實材料、調閱相關病歷、要求被鑒定人重新進行醫療檢查、對弄虛作假或隱瞞真相或不配合檢查的拒絕或者中止鑒定、申請迴避,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鑒定人應當履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准和鑒定規程要求,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鑒定工作並做好鑒定原始記錄,在約定期間內妥善保管檢材與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證,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10.受理投訴機關地址及電話。包括鑒定機構主管部門.同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第三百八十九條偵查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有遺漏的,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需要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時,偵查人員應當製作《呈請補充鑒定報告書》或者《呈請重新鑒定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
第三百九十條偵查人員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如果犯罪嫌疑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補充鑒定要求,偵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或者令其寫出書面申請。如果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寫出書面申請。偵查人員應及時製作《呈請補充鑒定報告書》或者《呈請重新鑒定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鑒定費用應當由申請方承擔。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鑒定結論,可以只告其結論部分,對鑒定過程等其他內容不予告知。
第三百九十一條補充鑒定可繼續指派或者聘請原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第三百九十二條對刑事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需要提請復核時,應當將鑒定物和對比樣本、原鑒定書、檢驗報告或檢驗意見書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並說明提請復核的原因和要求。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C. 檢察院的法警是干什麼的,說具體點。
法警主要任務是警衛法庭,維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審,執行搜査、拘傳、送達、協助執行人員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協助檢察人員進行偵察活動等。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若幹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在舊中國,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機關中的警長和警士外,還包括憲兵,鐵路、森林、漁業、礦業和其他專業警察機構中的警長、警士。
(3)辦案安全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新時期法警的擔當:
1、聚焦本業,積極履行職責。
新形勢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貪局、反瀆局、預防局轉隸之後,我院法警大隊主動適應檢察業務和司法警察職能的新變化,聚焦本職,以「服務檢察辦案,保障辦案安全」為主業,充分發揮警務保障作用,把辦案安全作為一線,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項職責。
堅持多方位配合服務,轉變服務理念,積極主動配合區政法委開展全區性維穩工作,配合我院刑檢部門到看守所進行提審、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協助控申科、案管科等窗口部門接待群眾來訪,維護現場秩序和安全,協助其他各部門完成送達文書、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
2、加強隊伍思想建設,以黨建帶隊建。
嚴格按照上級院和院黨組的指示和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堅持以黨十八大、十九大、十八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統攬司法警察各項工作的發展和進步,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積極參與各項學習,並做好學習記錄。
並按照「五查五整頓」專項行動的要求及工作實際,著力查擺我院法警工作及個人存在的問題。加強法警的責任意識,把各項具體工作和措施保障到位;加強全局觀念,堅決服從安排,完成任務;加強安全意識,確保辦案安全;加強服務意識,正確處理好個人利益與工作需要的關系。
3、嚴格要求,規范化日常管理與訓練。
加強全院車輛和燃油的管理,做到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車輛,配備完善的警用設施和警用裝備,確保辦案需要。規范化辦案安全區建設,加強對辦案工作區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辦案工作區的使用效率。認真組織業務培訓和經常性訓練,大隊採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辦法。
定期組織幹警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學習辦案安全規定、辦案程序和協助偵查等知識,不斷強化整體素質。嚴格幹警的著裝要求,確定每周一下午定期組織法警集訓,通過實戰訓練,我院司法警察執法水平、預測預判能力和辦案質量得到普遍提高。
D. 怎樣在網上向北京市公安局報警
1、在來網上向北京市公安局報警源,可以先用網路搜索北京市公安局官網或直接點以下鏈接北京市公安局
E. 四川成都刑警有沒有學犯罪心理學的
四川成都刑警:刑警一般畢業於刑警學院,公安大學以各警察院校。要回答刑警應該精通什麼學科這個問題,可以先看看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刑事犯罪偵查系的課程設置:
犯罪現場勘查學、犯罪現場分析、犯罪現場勘查組織與指揮,刑事偵查學、偵查學總論、刑事案件偵查、偵查決策與指揮、恐怖主義與國內安全保衛,預審學、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偵查學原理、偵查訊問等等。
從課程設置可以看出,只要是與發現犯罪,獲得罪證,移送起訴嫌疑人有關的學科,刑警都是用得著的。提問中涉及的犯罪心理學,邏輯學,痕跡檢驗,都是刑警要有相當程度了解的,但不一定精通啊。
優秀的刑警是在辦案過程中學以致用,活學活用,活到老學到老,慢慢磨練成的。有個老刑警說過,天下沒有一模一樣的案子,就是說每一起案件都有值得學習和積累的地方。也有一個說法是,刑警應該是無所不通,無所不曉的。這是說刑警在辦案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識,不會了,就要去請教,去掌握。
當然,如果提前能掌握,深入學習,是最好的。
F. 公安機關辦案檢查的含義
公安機關辦案檢查的含義是包括公安機關在由於偵破案件的需要,有權對公民或者單位的住所、人身進行檢查。
G. 如何提高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質和能力
一、公安民警職業素質的特點
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公安民警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擔負著保衛國家和人民的職責,其特殊性,決定了公安民警職業素質有其自身特點:
1.政治素質是前提
政治素質是人民警察必備的首要素質,是警察素質的核心。政治素質指警察的政治態度、政治傾向、政治覺悟與政治信念的總和。人民警察作為保衛國家和人民的重要力量,其政治性是十分重要的。人民警察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人民警察要樹立共產主義理想,堅持黨的路線、方針不動搖,堅持密切聯系群眾,一切從實際出發。新時期的人民警察,政治素質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於不斷完善和發展之中的。人民警察應當堅決擁護國家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措施,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
2.業務素質是基礎
業務素質是警察完成本職工作的根本,合格的素質有助於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
(1)具有專業化、全面型的知識結構。在21世紀,我國將與國際接軌,形成「信息化社會」模式,公安民警必須具備專業化、全面型的知識結構,以及與社會同步的知識更新能力。信息化社會形勢下的公安機關,必然要建立起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公安民警必須掌握利用在網路上完成收集、儲存、使用、交流社會治安信息的技能,進而能夠在網路上完成多項治安管理工作任務。 由此可見,公安民警應當掌握運用公安信息網路的技能,還應熟悉與人類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網路,並對易受侵害的網路系統採取監控和保護措施。
(2)熟練運用法律的能力。民警一般應掌握包括憲法知識、法學理論知識、刑事法律知識、民事法律知識,行政法一般原理及相關知識。掌握上述法律的一般原理,精通有關法律規定,並熟悉各法律部門的有機聯系和相互制約關系,這是民警執法為民能力的基礎。現在違法者的知識技能比以前有所增強,其犯罪的隱蔽性、技能性與危害性將使執法工作更加艱巨。現代警察必須具有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警惕性與敏銳性,運用法律的合理性與准確性,執法行為的公正性與合法性,以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3)語言表達能力。語言是表達思想和感情的最重要工具,也是檢驗素質水平的最直接標准。警察工作時常要面對群眾,在為群眾解決問題時,如何正確運用語言,使人民群眾能夠滿意、接受,是十分重要的。民警說話時要講究技巧,要根據不同的對象,使用適當的語言。對群眾講話時要使用溫和的語言、說理的語氣,需要群眾配合辦案時,要使用法律、專業性語言並採用勸告的方式;在需要群眾幫助時,態度要誠懇,說明辦事目的;面對群眾請求辦事時,不要把話說的太肯定、太絕對,要留有餘地,只有這樣,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4)涉外警務能力。中國加入WTO後,與世界的交流日益深化。隨著全球一體化的發展,涉外案件越來越多,為了應對這種趨勢,警察必須具備處理涉外事件的能力,需要學習第二語言,了解基本的外國文化,具有較強的對外實際應用能力,掌握公安學和治安學等理論知識和公安實踐技能,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武警邊防檢查機構、涉外警務部門從事出入境管理、國際警務合作、聯合國維和警務、邊防檢查、涉外案件處置、跨國罪犯追捕與遣返、國際執法聯絡、國際警務合作、司法協助、中國駐外使領館警務聯絡工作以及從事涉外警務教學和科研工作,在處理對外事物或涉外案件時才能夠得心應手。
3.心理素質是支柱
心理素質在警察素質中具有重要地位。警察心理素質包括心理健康、心理壓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基本心理素質等方面。警察是一個「社會刺激多元化」的職業,隨著現代治安問題的日益復雜化和治安任務的日益繁重、警務工作的超負荷、工作對象的危險性,工作時間的不穩定性,使警察處於極度疲勞和高度緊張的高壓環境之中。這對民警的心理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而,公安民警除了應具備一般人所應具備的心理素質外,還應具備一些特殊的心理素質,如不怕流血犧牲、自信、勇敢、寬容、頑強等。 同時要有調節和控制自身情緒的能力,而且要學會用自己的鎮定情緒去感染他人,從而緩和緊張的局面。自信是成功的源泉,有自信才能充滿活力地進行工作,合理有效的運用自信,不僅能正確引導警察的自我發展,使警察樹立正確的自信心,而且能有效地調動全警的積極性。作為一名警察,你可以沒有優雅的氣質,也可以不具備完美的性格,但是,你不能沒有堅定的生活信念和積極樂觀的人生態度;因為它們是你戰勝挫折、超越自我、沖破心理障礙的永不折斷的翅膀。
4.身體素質是關鍵
民警的身體素質與執法工作緊密相連,是執行警務活動的基本保障,需要長期自覺刻苦地鍛煉。作為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養成鍛煉身體的習慣,這樣才能不斷增強體能,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特別是新形勢下,對警察處理各種問題的能力、連續工作的耐力、體力等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倘若一名民警身體素質差,「說不贏、打不過、追不上」,長期處於亞健康狀態,那就更談不上打擊犯罪、保衛人民了。 因此要求人民警察具有一副強健的體魄和良好的身體素質,要提倡「終身體育」,不斷地提高民警身體素質。
以上的這些是作為人民警察的職業素質特點,突出表現了人民警察的特殊性,是人民警察特有的素質基礎。
二、當前民警職業素質的現狀
人民警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其職業素質有其獨特表現形式。當前民警職業素質現狀:
1.少數民警宗旨意識淡薄
廣大公安民警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運用法律,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共安全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貢獻。與此同時,每一位民警都處於社會巨變的洪流中,受到各種各樣的思想文化、價值觀念、生活方式的強烈沖擊,社會文化向多元化發展,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對警察隊伍不時產生著一系列影響,個別信念不強的民警的心態正發生著微妙的變化,一些傳統的美德、為人民服務的觀念也在這些思潮的沖擊下表現為個別民警宗旨意識淡薄,往往把自己擺在了高高在上的位置,對待群眾冷漠、生硬、蠻橫、耍特權,警民關系出現一些不和諧因素。
2.一些民警業務素質參差不齊
在公安機關,大多數民警都勤勤懇懇,認真工作,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還積極學習業務知識,不斷充實自己,這一方面是好的。從另一方面來看,一些基層單位民警素質參差不齊,據抽樣調查,個別單位存在「三分之一能幹,三分之一跟著干,三分之一不能幹」(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2000.459.)的現象;處置復雜或突發事件能力不強,某些民警調查訪問案件線索,遇到困難時總是抱怨群眾不配合,卻不知從自身業務素質和工作作風上找問題。
目前我國民警的來源主要包括公安院校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普通大學選調生等。對於非正規院校畢業出來的民警由於其原來所學專業與公安業務無關,所以從事公安工作時,運用專業知識的自如程度,以及處理具體公安業務的方法比不上正規公安院校的畢業生。另外,專業知識也是在不斷變化的,少部分在職民警不能緊跟公安工作的動態發展趨勢,不注重專業知識的學習更新,有跟不上公安工作需要的現象。
3.個別民警心理素質不穩定
我國大多數民警的心理素質都是合格的,通過選拔才能從事公安工作的。但也有一些民警心理因素不穩定,隨著新的犯罪類型和罪種出現,治安形勢嚴峻、復雜。警力雖有所增加,但適應不了犯罪持續增長的需要,民警長期超負荷工作,造成民警壓力增大,工作的積極性受到影響。有的民警不安全感增加。對突如其來的一些惡性案件缺乏精神上的准備,不知所措。有的民警由於慣性思維作怪,存在麻痹大意的心理,過高估計自己,以為只要表明身份,亮出武器,犯罪分子就會俯首就擒,結果失去先發制人的大好時機。有的警察自我意識與社會期望矛盾,往往群眾對警察的期望過高,認為什麼事情都可以找警察,覺得警察就是應該有求必應,如果警察不能完成其期許,就覺得警察辦事不力,這對警察心理造成不利影響,打擊了工作積極性。有的警察認為艱苦的工作與福利待遇不相稱,產生一些失落感,覺得自己乾的多拿的卻沒有別人多。加之少數民警流動少,長期固守一地一崗,素質逐漸退化。
4.部分民警體能鍛煉重視不夠
在全國公安機關推動公安民警「大練兵」的形勢下,大部分的民警能夠投入到訓練當中,積極鍛煉,提高身體素質。但仍有部分民警,疏於鍛煉,身體素質較差,跑不動,跳不高。有時,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跑不過犯罪嫌疑人,甚至有的警察由於體力不支反遭罪犯迫害。再加上公安工作繁忙,遇到重要的任務或是影響重大的案件,要向上級立軍令狀,部分警察不願、不會抓緊時間休息,只想著在保證的時間內破案,反而影響了身體又不能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投入工作。公安民警的健康及身體素質狀況確實令人擔憂。據調查,影響民警身體健康的主要有四種病症:高血壓、高血脂、心臟異常和脂肪肝。形成的原因是工作勞累、身心疲憊、生活規律紊亂、飲食結構不合理等。
三、提高民警職業素質的途徑
在當前形勢下,必須找到提高民警職業素質的有效途徑,使人民警察真正成為一支保衛祖國和人民的有力力量。提高民警素質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點:
1.強化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民警政治素質
理想信念是人們的世界觀在奮斗目標上的集中體現。有了理想信念,就有了立身之本。良好的精神狀態又是理想信念在工作生活中的體現。民警工作十分辛苦,有時還不被人理解,能不能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是對民警政治素質的現實考驗。因此,首先要教育民警築牢堅強的精神支柱。一個人失去精神支柱,就失去了前進的方向和動力,正確對待深化改革中的利益關系調整,正確看待社會上存在的一些消極腐敗現象,堅定對馬克思主義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堅定對社會主義的信念,增強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信心,增強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從而增強為黨的事業奮斗終身的自覺性。其次,要教育民警樹立正確的人生追求,牢固確立「有為才有位」的思想,在實際工作中不能以「知足常樂」為借口而貪圖享受,得過且過,失去奮發進取的精神,要始終把自己看成人民的勤務員,把為人民服務作為崇高的人生的追求,把本職工作作為幹事業的平台,干一行,愛一行,鑽一行,精一行。
2.重視業務素質教育,提高民警業務能力
要求警察廣泛閱讀有關書籍,拓寬自己的知識面。要學習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一整套公開、秘密的專門知識和方法。巧妙運用各種知識和技能來武裝頭腦。
(1)重視對民警進行現代信息技術使用的教育,提高民警運用現代計算機技術的技能。
在把現代信息技術引進公安工作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民警掌握該技術的培訓,充分發揮和利用新技術的優勢。其中最關鍵的一個環節就是加強民警運用計算機技術的能力,當前公安工作正走向信息化和網路化,信息的收集、傳輸、存儲和處理都依賴於計算機,如何較好的掌握和利用計算機技術決定了公安工作的效率。作為現代人民警察,必須具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能力,因此,加強在崗人民警察計算機運用能力的培訓勢在必行。
(2)抓好民警法律知識的教育。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全國人民都在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奮斗。公安部決定2007年至2008年在全國公安機關組織開展以「基本法律知識考試、執法辦案卷宗考評、信訪工作考查」為主要內容的「三考」活動,進一步推動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質和執法辦案水平。通過法律素質教育,增強民警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掌握法律武器,提高執法水平,為有效地行使警察職能打下良好的基礎。
3.開展生理心理素質的訓練,提高民警的綜合執法能力
提高人民警察生理心理的素質,建立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和諧的人際關系、良好的家庭成員關系、親密的同事關系和部門良好的合作關系,是提高綜合執法能力的重要條件。首先,注意生理健康,加強身體的鍛煉,開展各種有益的文體活動或組織集體旅遊等,對工作艱苦、任務繁重的治安、刑偵等部門的民警,有助於緩解精神和體力上的疲勞,增強體質。其次,良好的心理素質能提高應急能力,在選拔新警時應增加心理測試,選拔具有良好心理素質的人才入警,並且根據各自的心理素質特點,分配到不同的警種中。另外,讓民警了解心理素質的重要性,從內心出發,自覺鍛煉心理素質。第三,把心理醫生的咨詢和治療作為補充,靠心理疏導、心理咨詢,在情感層面上、態度層面上,甚至行為訓練上,與他們溝通情感,矯正行為,為正確履行職責提供有力保障。當然,提高民警的生理心理素質不僅要從外力著手,還要調動民警在提高生理心理素質方面的自覺性。
4.完善培訓體系,提高民警隊伍培訓力度
發揮警察院校的作用,培養公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意識。運用「gengral ecation」的教育理念,「全面培養人,培養全面人」。矯正教育體制中的弊端,積極培養學員的創造性思維,為可持續發展培養創新型人才。公安院校在保證為公安機關培養輸送較高素質人才的同時,還要充分發揮教學資源優勢,注重對在職警察的素質培訓。比如建立所長、隊長、局長學校等;在培訓內容方面,在加強民警理論教育的同時,要注重警體素質訓練,包括:擒拿格鬥技術技能培養、槍類射擊技術技能培養、車輛駕駛技術技能培養、警械具使用技術技能的培養、智救人質實戰技能的培養等;在培訓方式上,可以採用虛擬教學法、綜合演練法和網上教學法等。建立現代電子訓練系統,建設模擬城市電子對抗系統、偵查組織與指揮對抗訓練系統、大型實戰指揮與監控能力訓練系統、大型保衛指揮能力訓練等。
5.健全監督機制,提高警察隊伍領導素質
公安機關領導的素質,直接影響了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
大量調查表明,一個政治素質、專業知識、決策能力、工作作風都屬上乘的領導班子,一定能夠帶出一支素質優良的公安隊伍。領導的作風、好惡、直接影響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風氣,領導幹部應該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處理好組織內部關系,幫助民警解決實際困難,消除民警的後顧之憂。領導者一定要自尊、自愛、自重、要把握自己,廉潔公正,堅持任人唯賢,在組織中展開有效的溝通,了解民警的需要,指明工作方向,激發廣大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熱情,以此帶動民警整體素質的提高。要強化公安隊伍的監督機制,民警應時刻警惕,嚴守工作紀律、服從組織紀律、遵守法律紀律、嚴整警容風紀。要接受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審計監督,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未來社會是以個人素質全面發展為基礎的社會。隨著科技的日益更新,面對現代化的犯罪,要求公安民警掌握足夠的技能和知識來應對、打擊犯罪。這就迫切地要求提高民警的素質,尋找有效途徑,從可持續發展觀點出發,提高民警素質,構建和諧社會。相信在人民群眾的監督與公安機關的努力下,民警一定能夠努力提升自身素質,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全,在新時期發揮新的作用
H. 安全知識:四個一律是指什麼
「四個一律」:
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專
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屬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
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
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四個一律」是在2011年3月21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提出:堅持「四個一律」 嚴打非法生產行為
3月21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提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一定要密切配合,加強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