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安裝電有哪些規定
1、電力部門對開關的工藝和功能都是有規定的,且安裝的戶表都是經過檢測的版,走線也是有相關要權求的,安裝完還要驗收合格才可以使用。
2、假如自己去買開關也是可以的,但開關上的製造工藝和功能要達到電力部門的規定,而且還要自己出錢去對戶表進行檢測。
3、各級供電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堅持照章管電、依法治電的原則,應主動與政法、勞動、文教、衛生、廣播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農村安全用電的監察、檢查、宣傳教育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4、農村用電高峰季節,應增加試跳次數;停用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使用前應先跳閘試驗一次。
㈡ 農村安全用電有哪些規定
農村用電經營用電規定:
1、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政策法令,加強農村安全專用電管理,確何人民屬生命財產安全,使電力更有效地為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特製訂本條例。
2、農村安全用電工作涉及面廣,直接關繫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危。各級供電部門,要在當地領導下,堅持照章管電、依法治電的原則,應主動與政法、勞動、文教、衛生、廣播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農村安全用電的監察、檢查、宣傳教育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農村安全用電,符合農村社(鄉)隊(村)的根本利益,是用電社(鄉)隊(村)主要任務之一。各社(鄉)隊(村)管電幹部和農村電工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各項用電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3、本條例適用於各級供電部門(包括自發自供和轉供電單位,下同)以及社(鄉)隊(村)管電組織、農村電工和廣大農村用戶。
4、各級供電部門和領導幹部、技術人員、工人、社(鄉)隊(村)管電幹部和農村電工,都應認真學習、嚴格執行本條例。
5、對遵守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工作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員,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於違反規章的瞎指揮,具體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
㈢ 農村電工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農電工在縣供電公司所屬的供電所下開展和進行工作,行政和業務屬供電所領導,其工作范圍:
、負責向群眾宣傳《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電力法規及安全用電常識。
2、對所轄用電村的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進行管理和檢查,並掌握觸電救急方法。
3、定期對所轄的高、低壓線路和設備等進行巡視、檢查和維修,提高設備健康水平,保證安全運行,並做好10KV及以上過境線路的巡視保護工作,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和線路及時向供電所報告。
4、負責對所轄區用電村安裝漏電保護器,嚴格執行漏電保護器管理制度,並定期測試,對損壞或者不合格的漏電保護器要通知用戶及時更換,並加以落實。
5、配合供電所或工作人員及時停運空載配電變壓器以減少變壓器的空載損失。加強對低壓線路和用戶電能表的管理,努力降低低壓線損,並控制在供電所規定的線損以下。
6、積極配合供電所按規定進行正常的營業普查工作,認真檢查違章用電和竊電,對違章、竊電現象應堅決制止,及時向供電所匯報,按照《電力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7、嚴格執行電力行業有關規程條例、標准制度,健全設備、技術管理台賬,村低壓線路設備達到《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要求的標准。
8、認真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供電所的要求嚴格執行電費電價等一系列制度,執行同步抄表和異地交叉抄表制度,對計量裝置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供電所報告。按時足額上交電費,確保電費回收率100%。
9、積極參加供電所或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業務技術培訓,熟悉電氣設備運行情況,掌握低壓線路檢修工藝和質量標准,強化操作技能和獨立工作能力。
10、努力學習政治業務技術,提高自身素質,按時參加供電所組織的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熟悉業務技術規程。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服務意識,著裝整潔,文明服務,掛牌上崗。自覺落實十項承諾服務。
11、在供電所的領導下,搞好農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季節性用電,確保農村生活照明用電保證率98%以上,農忙季節性用電保證率100%,確保新建、搬遷戶通電率100%。
12、按時完成供電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㈣ 國家是給農村人免費班電工證還有電焊工證嗎
不是 免費的。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特回種作業人員培訓、答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具體培訓費用以咨詢當地安監部門為准。
㈤ 農電工培訓時間
農電工職責范圍
農電工在縣供電公司所屬的供電所下開展和進行工作,行政和業務屬供電所領導,其工作范圍:
1、負責向群眾宣傳《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電力法規及安全用電常識。
2、對所轄用電村的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進行管理和檢查,並掌握觸電救急方法。
3、定期對所轄的高、低壓線路和設備等進行巡視、檢查和維修,提高設備健康水平,保證安全運行,並做好10KV及以上過境線路的巡視保護工作,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和線路及時向供電所報告。
4、負責對所轄區用電村安裝漏電保護器,嚴格執行漏電保護器管理制度,並定期測試,對損壞或者不合格的漏電保護器要通知用戶及時更換,並加以落實。
5、配合供電所或工作人員及時停運空載配電變壓器以減少變壓器的空載損失。加強對低壓線路和用戶電能表的管理,努力降低低壓線損,並控制在供電所規定的線損以下。
6、積極配合供電所按規定進行正常的營業普查工作,認真檢查違章用電和竊電,對違章、竊電現象應堅決制止,及時向供電所匯報,按照《電力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7、嚴格執行電力行業有關規程條例、標准制度,健全設備、技術管理台賬,村低壓線路設備達到《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要求的標准。
8、認真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供電所的要求嚴格執行電費電價等一系列制度,執行同步抄表和異地交叉抄表制度,對計量裝置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供電所報告。按時足額上交電費,確保電費回收率100%。
9、積極參加供電所或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業務技術培訓,熟悉電氣設備運行情況,掌握低壓線路檢修工藝和質量標准,強化操作技能和獨立工作能力。
10、努力學習政治業務技術,提高自身素質,按時參加供電所組織的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熟悉業務技術規程。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服務意識,著裝整潔,文明服務,掛牌上崗。自覺落實十項承諾服務。
11、在供電所的領導下,搞好農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季節性用電,確保農村生活照明用電保證率98%以上,農忙季節性用電保證率100%,確保新建、搬遷戶通電率100%。
12、按時完成供電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㈥ 電工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各作業組均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並經工程業主單位確認,簽定相應的安全施工協議。 1.2 施工單位安排工作應全面考慮人員特點,並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1.3 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根據本措施和具體施工內容,制定和採取可靠的現場安全措施,並向全體施工人員宣讀和講解,在確認施工人員理解後,方可開工。 1.4 任何個人或單位都有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安全規程的任務。發生爭議時應由上一級安監部門裁決。 2. 施工人員的分類管理 農村電網和縣城電網改造施工人員分為專業人員和臨時工兩大類。專業人員是指電力施工企業的在冊人員、鄉(鎮)供電所人員和農村電工。臨時工是指根據工程需要臨時僱用的技術工人或從事體力勞動的人員(如挖坑、放線的農民工)。 2.l 專業人員(個人或集體) 2.1.1 均應持有合格的上崗證書或相應電壓等級的電工證書。屬於集體承包工程項目的,應按照《農村電網改造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要求通過資格審查,並在供電企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 2.1.2 工作前應掌握施工任務特點、工藝技術要求、工程質量標准、安全注意事項等。 .2 臨時工 2.2.1 工作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訓,如安全知識、安全技能、施工工藝、工程質量標准等。 2.2.2 每組臨時工必須由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帶領。對有組織的臨時工,應指定一人為安全負責人。 3. 施工現場「十不準」 3.1 不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3.2 不準無工作票進行停送電工作。 3.3 不準在大霧、雷雨和 5 級以上大風時登桿。 3.4 不準在沒有確認停電的情況下接近電力設備。 3.5 不準使用未經檢測或已過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準採取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3.7 不準在高空作業中上下拋擲物品、工具。 3.8 不準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皮捲尺、鋼捲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 3 .9 不準以約時方式進行停電、送電工作。 3.10 不準野蠻裝卸電桿和其它電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單位必須對照本措施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安全知識,組織好安全施工。現場工作開工前,應由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好開工會,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詳細布置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指明周圍帶電部位,做好危險點控制措施,明確安全注意事項。工作結束,由工作負責人召開收工會,對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分析,提出防範措施。 4.1 變電工程 4.1.1 施工人員進入有運行設備的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工作服、絕緣鞋、安全帽,不得將金屬爬梯帶進運行設備區。一般基建施工,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裝或短褲,女工長發應紮起盤放在帽內。 4.1.2 主變、開關、構架等大型設備、物件的安裝,應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吊車時,應支放穩妥,注意上方物體和設備,尤其注意帶電設備(或導線)。起重工作要有專人指揮,並事前規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號,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嚴禁人員停留或走動。 4.1.3 注意保護瓷絕緣設備的瓷質不被損壞。 4.1.4 在變電站內講行挖掘作業時,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網、線纜的埋設情況,在地面設置明顯標志,必要時應停電作業。 土質松軟時,應採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構上工作應按照高處作業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傳遞物品應使用繩索,不得上下拋擲。使用工具要抓緊握牢,避免碰傷他人或設備。 4.1.6 電氣焊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工作時應佩帶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對充油設備作業時應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參加變壓器吊芯工作的人員,工作時不得隨身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冊編號,易脫落的工器具應與身體用繩索連接,工作完畢按號清點工具,發現缺件時不得報完工。 4.1.8 使用電動工、器具或移動式電工工具應事前了解其性能,並遵守有關操作規程。使用前,應放置絕緣物上,接通電源後確認工作正常、外殼無漏電現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電源應從具有漏電保護器的配電箱中引出,箱內設備及連接導線應完好無損,質量合格。 4.1.9 施工人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工作負責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預防煤氣中毒。
㈦ 農村電工職責
農電工在縣供電公司所屬的供電所下開展和進行工作,行政和業務屬供電所領導,其工作范圍:
1、負責向群眾宣傳《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電力法規及安全用電常識。
2、對所轄用電村的計劃用電、節約用電、安全用電進行管理和檢查,並掌握觸電救急方法。
3、定期對所轄的高、低壓線路和設備等進行巡視、檢查和維修,提高設備健康水平,保證安全運行,並做好10KV及以上過境線路的巡視保護工作,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和線路及時向供電所報告。
4、負責對所轄區用電村安裝漏電保護器,嚴格執行漏電保護器管理制度,並定期測試,對損壞或者不合格的漏電保護器要通知用戶及時更換,並加以落實。
5、配合供電所或工作人員及時停運空載配電變壓器以減少變壓器的空載損失。加強對低壓線路和用戶電能表的管理,努力降低低壓線損,並控制在供電所規定的線損以下。
6、積極配合供電所按規定進行正常的營業普查工作,認真檢查違章用電和竊電,對違章、竊電現象應堅決制止,及時向供電所匯報,按照《電力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7、嚴格執行電力行業有關規程條例、標准制度,健全設備、技術管理台賬,村低壓線路設備達到《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要求的標准。
8、認真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供電所的要求嚴格執行電費電價等一系列制度,執行同步抄表和異地交叉抄表制度,對計量裝置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供電所報告。按時足額上交電費,確保電費回收率100%。
9、積極參加供電所或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業務技術培訓,熟悉電氣設備運行情況,掌握低壓線路檢修工藝和質量標准,強化操作技能和獨立工作能力。
10、努力學習政治業務技術,提高自身素質,按時參加供電所組織的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熟悉業務技術規程。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服務意識,著裝整潔,文明服務,掛牌上崗。自覺落實十項承諾服務。
11、在供電所的領導下,搞好農村生活用電和農業生產季節性用電,確保農村生活照明用電保證率98%以上,農忙季節性用電保證率100%,確保新建、搬遷戶通電率100%。
12、按時完成供電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㈧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農村安全用電規程 DL 493-92
1 總則
1.1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國家監察、行政管理、 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使電力更有效地為農業生產、農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特製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於管理農村安全用電的各級電力部門和用戶(含區、鄉、鎮及以下企 事業單位和生產、生活用電戶,以下簡稱為用戶)。
1.3 從事農電管理的工作人員、用戶均應熟悉並必須執行本規程。
1.4 任何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並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對 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和規定,工作人員和用戶應拒絕執行或向上級電力部門報告。
1.5 對貫徹執行本規程有顯著成績者,應受到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造成事故 的責任者,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 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 安全用電管理組織和職責
2.1 凡用電的鄉(區、鎮,下同),均應建立鄉電力管理站(簡稱鄉電管站)。鄉電管站 是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的基層組織,在業務上接受縣電力部門的歸口管理。
2.2 鄉電管站要設立專(兼)職安全員,建立安全用電崗位責任制。
2.3 鄉電管站在安全用電方面的管理職責:
2.3.1 負責鄉村電工的統一管理和組織培訓及縣電力部門委託的考核工作。
2.3.2 負責轄區內用電設施的安裝、驗收、維護和安全運行等管理工作。
2.3.3 負責組織轄區內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2.3.4 負責轄區內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2.3.6 認真執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 保護電力設施。
2.3.7 認真執行部頒《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按時上報事故報告和報表。
2.3.8 認真執行國家及電力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法規和預防事故的各項措施,努力 完成縣電力部門交給的各項任務。
2.3.9 按上級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的基礎資料與工作制度。
2.3.10 定期向縣電力部門和鄉政府請示報告安全工作。
3 鄉村電工和安全工作職責
3.1 凡用電的鄉、村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必須配備專職電工(以下稱鄉村電工)。鄉 村電工在鄉電管站的統一管理下,開展農村安全用電工作。
3.2 鄉村電工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3.2.1 身體健康,無妨礙工作的病症。事業心強,服從領導,不謀私利,群眾擁 護。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
3.2.3 熟悉有關電力安全、技術法規,熟練掌握操作技能。熟練掌握《人身觸電緊 急救護法》。
3.2.4 必須經縣級電力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發給《電工證》,方能從事電氣工作。
3.3 鄉村電工是鄉村安全用電管理的基層責任者,負責轄區內的設備運行維護和安 全用電工作。
3.4 鄉村電工必須遵守《農村電工服務守則》,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學習專業 技術,接受培訓和年度考核。工作成績突出者,電力部門和鄉(鎮)政府予以獎勵, 對嚴重違章違紀者給予批評教育、處分直至辭退。
4 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4.1 用電設施,系指產權屬用戶的配電變壓器、低壓配電室(箱)、低壓線路、接戶 線、套戶線、進戶線、室內配線和動力設備、用電器具及其相應的保護、控制等電 氣裝置。
4.2 新建(新增)或改建用電設施,必須按能源部頒《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等有 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准接電。
4.3 鄉電管站應建立低壓電網平面布置圖、用電設備登記簿、巡視記錄、檢修記錄、 設備缺陷記錄、事故記錄和安全活動記錄,配電室(箱)應有一次接線圖、二次保護 控制圖和設備檔案。具體要求與格式,可由縣電力部門統一印製。
4.4 用電設施必須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視檢查。
4.4.1 用電設施的定期巡視檢查工作:
4.4.1.1 配電變壓器,每月巡視檢查一次。
檢查變壓器台(架)是否符合規程要求;變壓器有無滲漏油;油位、聲音是否正 常;一、二次接線端子及熔斷器和熔體有無異常情況;絕緣瓷件與接地裝置有無松 脫、破損、丟失等。
4.4.1.2 配電室(箱),每周至少巡視檢查一次。
檢查屋頂是否漏雨,門、窗是否完整,有無損壞;檢查開關、儀表及保護等電 氣裝置的運行狀況;配線及各部接線端子有無過熱、松動等現象。
4.4.1.3 各級漏電保護器每月至少巡視檢查、試跳一次。按照《農村低壓電力技術 規程》的規定做好運行維護和檢查試驗記錄。
4.4.1.4 低壓電力線路每月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架空電力線路下面有無蓋房和堆放穀物、柴草等易燃物;
b.架空線、電力電纜、地埋線路附近有無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土、開山 放炮、雨水沖刷等威脅安全運行的情況,地埋線路標志有無損壞或遺失;
c.架空電力線路的弧垂與地面及相鄰建築物(或樹木)的垂直距離和水平距離是 否合格;
d.架空電力線路與通信線和廣播線交叉跨越的距離是否合格;
e.導線是否有損傷、斷股,導線或桿上有無懸掛物;
f.過引線或引下線與電桿、橫擔、拉線的距離是否合格;
g.導線、過引線、引下線的接頭是否良好;
h.絕緣子、瓷橫擔是否有臟污、裂紋、破損,絕緣子鐵腳和瓷橫擔穿釘有無歪 斜和松動,綁線有無松脫;
i.鐵附件有無銹蝕、螺栓脫落松動,橫擔是否嚴重腐蝕(朽)或歪斜;
j.電桿埋深是否符合規定,桿身有無傾斜、基礎下沉,水泥桿有無嚴重裂紋、 露筋,木桿有無腐朽現象;
k.拉線有無鬆弛、斷股、銹蝕、底把上拔、受力不均、拉線絕緣子損傷等現象。
4.4.1.5 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室內配線每季至少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用戶有無私拉亂接現象,計費電表有無異常或損壞,接線端子有無松脫現 象;
b.接戶線、套戶線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程規定;
c.絕緣導線有無過載現象,絕緣層有無破損,接頭是否合格,絕緣包紮是否良 好,導線固定是否牢固;
d.進戶線開關、熔斷器是否完整,熔體是否合格;
e.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與廣播線或金屬晾衣線在晃動最大時的安全距離是 否符合規定;
f.照明裝置是否完整,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g.家用電器具安裝及使用是否安全,保護措施是否完善,電源線及插座、開關 是否安全可靠。
4.4.1.6 電動機及附屬設備運行時,要每天巡視檢查一次。檢查內容:
a.導線絕緣、接頭是否良好,有無過熱現象,外露可導電部分的保護接地或接 零是否牢固可靠,地腳螺栓是否松動;
b.開關觸頭及各部接點接觸是否良好,熔體是否齊全合格;
c.起動器的機構、接點是否良好,油位油質是否合格;
d.轉子轉動是否靈活,軸承潤滑油是否適中,有無摩擦的雜音;
e.運行中的電動機最大允許溫升是否超過銘牌規定;
f.運行中的電動機有無振動和雜音;
g.運行中的電動機有無過負荷,三相不平衡度是否超過規程規定;
h.電動機拖動的轉動部件對人身安全的防護措施是否完善;
j.停止運行的電動機及附屬設備要妥善保管。
4.4.2 用電設施的不定期巡視檢查工作:
4.4.2.1 在農業生產用電高峰季節和重要節日,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和夜巡次數。
4.4.2.2 遇大風、雨、雪、霧、冰雹、洪水等惡劣天氣,必須進行特殊巡視。對危 及安全的線路和設備應採取暫停供電的應急措施。
4.4.2.3 在事故停電和漏電保護器動作後,必須立即進行巡視檢查,排除故障後方 可恢復送電。
4.4.2.4 在人身觸電事故頻發的季節、夏秋大忙季節和冬春兩季,要有組織地開展 安全大檢查工作。
事故頻發季節和夏秋大忙季節,一般為5、6、7、8、9月,應以開展群眾 性的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為主,並開展百日安全活動。
春季以排灌用電線路、設備檢查和設備缺陷處理為主。
冬季以防寒、防凍和設備大修改造以及設備檢查評級為主。
4.4.2.5 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情況、安全情況確定進行安全大檢查 的時間。
4.5 在巡視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必須做好記錄。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缺陷 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暫停使用,並向用戶下達書面停電通知,未經修復 嚴禁私自送電。一般缺陷列入檢修計劃,限定時間修復。
4.6 漏電保護器的運行管理:
4.6.1 用戶應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規定,裝設漏電保護器。
4.6.2 漏電保護器應建立運行記錄和測試記錄。運行記錄的主要內容應有:投運日 期、投運時的驗收測試記錄及負責人、運行天數、正確動作次數、拒動次數、動作 和拒動的原因分析等。測試記錄的主要內容應有:動作電流、動作時間和線路漏泄 電流值等。具體格式由縣電力部門統一印製。
4.6.3 縣電力部門每年應統計上報漏電總保護器的安裝率、運行率、正確動作次數、 拒動次數、誤動作次數,以及安裝、運行情況分析。
4.6.4 漏電保護器動作後,應立即查找動作原因,如無異常情況,可以試送電一次, 試送電後再次跳閘,必須找出故障點並處理後才能送電。
4.6.5 在漏電保護器保護范圍內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應檢查保護器的動作情 況,分析未能起到保護作用的原因,並向上級電力主管部門報告,上一級電力主管 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派人檢查,確因保護器質量問題,應重新更換保護器後再送電。
4.6.6 發現漏電保護器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好或更換保護器後再送電。凡有故 意使保護器拒動或誤動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仍不改者,根據情節給予處 罰或停止供電。
4.6.7 縣電力部門應建立漏電保護器檢修點,鄉電管站應備有常用的測試儀器和一 定數量的備用漏電保護器。
4.6.8 漏電保護器的定期檢查和測試:
4.6.8.1 總保護每年至少測試一次,每季度至少檢查試跳一次;
4.6.8.2 末級家用(或單機)保護,每月至少試跳一次。
檢查測試要按4.6.2條規定內容進行,並認真做好記錄,具體檢查測試的時間, 由縣電力部門確定。
4.6.9 漏電保護器的不定期檢查和測試:
4.6.9.1 縣、鄉兩級應在用電高峰或雷雨季節前結合安全大檢查和百日安全活動, 對漏電保護器進行抽查測試。
4.6.9.2 對末級單相保護器應視產品質量、型號、運行情況進行抽樣測試。
4.6.9.3 停用的漏電保護器啟用前,應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規定,試驗 合格後才能再投入運行。
4.7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保護電力設施。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當地電力、公安部門報告。
5 用電設施的檢修與試驗
5.1 農村低壓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和有關規程的要 求進行定期檢修和試驗。每年編制設備檢修、試驗及設備升級改造的年度計劃。提 高設備的健康水平,消滅三類設備,實現配電台區標准化。
5.2 配電室(箱)的主要檢修內容:
a.修理漏雨的配電室(箱)和損壞的門窗;
b.清掃配電盤,修理損壞的設備和儀表;
c.更換或緊固各部接線端子;
d.修理或更換損壞的絕緣引線和接地線。
5.3 電力線和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的主要檢修內容:
a.更換和補強斷股的導線,處理接觸不良接頭,更換松脫的綁線;
b.調整導線弧垂,調整過引線、引下線對地面和相鄰部件的距離;
c.清掃和更換不合格的絕緣子及金具;
d.調整或更換拉線,緊固各部件的螺母;
e.補強和更換電桿、橫擔及接戶線支架;
f.調整傾斜的電桿和橫擔,對桿根進行培土、夯實和木桿桿根的防腐處理;
g.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有關規定,修剪小 於線路保護范圍的樹枝、竹子;
h.修補和更換絕緣損壞的接戶線、套戶線、進戶線及穿牆套管。
5.4 室內線和照明裝置及家用電器的檢修內容:
a.修補或更換破損的絕緣線和用電器具;
b.緊固或更換破損的絕緣件;
c.按國家標准GB2099規定,測量家用電器的絕緣;
d.修補不合格的保護接地裝置或接零線。
5.5 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的檢修內容:
a.清掃各部灰塵;
b.更換磨損的軸承或加潤滑油;
c.檢修起動設備的觸頭和各部件的連接點;
d.電機檢修後,要用500V兆歐表搖測線圈間及線圈對地的絕緣電阻,其值不 小於0.5MΩ。
5.6 主要用電設施的試驗周期:
a.配電變壓器油質檢驗,每三年一次;
b.配電變壓器絕緣電阻測試,每年一次;
c.電動機的絕緣測試,半年一次;
d.避雷器絕緣測試,每年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每年測試一次;
e.主要用電設備的試驗標准執行電力行業頒發的《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5.7 設備評級,按本規程附錄B的要求執行。
6 安全用電
6.1 安全用電,人人有責,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6.2 用電要申請,安裝、修理找電工。不準私拉亂接用電設備。
6.3 臨時用電,要向鄉電管站申請。用電設備安裝應符合規程要求,驗收合格後方 可接電。用電期間應有專人看管,用完及時拆除,不準長期帶電。需要配電變壓器 增容、單獨計量者,須經縣電力部門審批。
6.4 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利用低壓線路輸送廣播或通信信號以及採用 「一相一地」等方式用電。
6.5 嚴禁私設電網防盜、捕鼠、狩獵和用電捕魚。
6.6 嚴禁使用掛鉤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
6.7 嚴禁攀登、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
6.8 嚴禁往電力線、變壓器上扔東西。
6.9 不準在電力線附近放炮採石。
6.10 不準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不準在電桿上拴牲口,不準破壞拉線,以防倒桿 斷線。
6.11 不準在電力線上掛曬衣物。曬衣線(繩)與電力線要保持1.25m以上的水平距 離。
6.12 不準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同桿架設。通信線、廣播線、電力線進戶時要 明顯分開,發現電力線與其它線搭接時,要立即找電工處理。
6.13 不得在高壓電力線路底下蓋房子、打井、打場、堆柴草、栽樹和竹子。
6.14 在電力線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樹木時,必須經電力部門同意,採取 防範措施。
6.15 演戲、放電影和集會等活動要遠離架空電力線路和其它帶電設備,防止觸電 傷人。
6.16 船隻通過跨河線時,應及早放下桅桿。馬車通過電力線時,不要揚鞭。機動 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要碰電桿和拉線。
6.17 教育兒童不玩弄電氣設備、不爬電桿、不搖晃拉線、不爬變壓器台,不要在 電力線附近打鳥、放風箏和有其它損壞電力設備的行為。
6.18 發現電力線斷落時,不要靠近。要離開導線的落地點8m以外,並看守現場, 立即找電工處理。
6.19 發現有人觸電,不要赤手去拉觸電人的裸露部位。應盡快斷開電源,並按《緊 急救護法》進行搶救。
6.20 必須跨房的低壓電力線與房頂的垂直距離應保持2.5m及以上,對建築物的水 平距離應保持1.25m及以上。
6.21 架設電視天線時應遠離電力線路。天線桿與高低壓電力線路最近處的最小距 離應大於桿高的3.0m及以上,天線拉線與上述電力線的凈空距離應大於3.0m以 上。
6.22 農村用戶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6.23 家庭用電禁止拉臨時線和使用帶插座的燈頭。
6.24 用戶發現廣播喇叭發出怪叫時,不準亂動設備。要先斷開廣播開關,再找電 工處理。
6.25 擦拭燈頭、開關、電器時,要斷開電源開關後進行。更換燈泡時,要站在干 燥木凳等絕緣物上。
6.26 用電器具出現異常,如電燈不亮,電視機無影或無聲,電冰箱、洗衣機不啟 動等情況時,要先斷開電源開關,再做修理,如果用電器具同時出現冒煙、起火或爆 炸的情況,不要赤手去斷電源,應盡快找電工處理。
6.27 用電器具的外殼、手柄開關、機械防護有破損、失靈等有礙安全時,應及時 修理,未經修復不得使用。
6.28 一類用電器具及其啟動裝置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照低壓電力系統運行方 式的要求裝設保護線。
6.29 新購置和長時間停用的用電設備,使用前應檢查絕緣情況。
6.30 凡有自備電源或備用電源的用戶,在投入運行前要向電力部門提出申請並簽 訂協議,必須裝設在電網停電時防止向電網返送電的安全裝置(如聯鎖、閉鎖裝置 等)。
6.31 為防止電氣火災事故,用戶應遵守下列規定:
6.31.1 用電負荷不得超過導線的允許載流量,發現導線有過熱的情況,必須立即停 止用電,並報告電工檢查處理。
6.31.2 熔斷器的熔體等各種過流保護器、漏電保護裝置,必須按規程規定裝配,保 持其動作可靠。
6.31.3 使用電熱器具,應與可燃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無自動控制的電熱器具,人離 去時應斷開電源。
6.31.4 防火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6.31.5 發生電氣火災時,要先斷開電源再行滅火,不能切斷電源時要使用專用滅火 器。
6.32 有爆炸危險場所、嚴重腐蝕場所、高溫場所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用電導則》 及有關規定執行。
6.33 節日彩燈的安裝除滿足《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 列要求:
6.33.1 節日彩燈應採用絕緣電線。干線和分支線的最小截面除滿足安全電流外,不 應小於2.5mm2,燈頭線不應小於1.0mm2。每個支路負荷電流不應超過10A。導 線不能直接承力,導線支持物應安裝牢固。彩燈應採用防水燈頭。
6.33.2 供節日彩燈的電源,除總保護控制外,每個支路應有單獨過流保護裝置並加 裝漏電保護器。
6.33.3 節日彩燈的導線在人能接觸的場所,應有「電氣危險」的警告牌。
6.33.4 節日彩燈對地面距離小於2.5m時,應採用安全電壓。
6.34 用電設備採用安全電壓(交流有效值50V以下)供電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6.34.1 安全電壓要採用隔離變壓器提供電源。禁止使用自耦變壓器、分壓器、半導 體整流裝置提供電源。
安全隔離變壓器不允許放在金屬容器內使用,不應與熱體接觸,也不要放在潮 濕地方。
在特別潮濕地方使用安全隔離變壓器。二次電壓不應超過12V。
6.34.2 使用安全電壓的插座與插頭必須配套裝設,具備其它電壓系統不能插入的性 能。
6.34.3 工作在安全電壓下的電路,必須與其它電氣系統和任何無關的可導電部分實 行電氣上的隔離。
6.34.4 當採用24V以上的安全電壓時,必須採取防止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7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調查、報告和統計
7.1 凡觸及農村電力設施或用電設施所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均需遵循「三不 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和統計報告。
7.2 通過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責任,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 採取防範措施,開展反事故斗爭。
7.3 事故發生後,鄉村電工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和保護現場,並盡快報告當地電力 部門。鄉電管站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派人趕到現場,協助鄉村電工進行緊急救護, 並向縣電力部門報告。
7.4 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盡快派人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在事 故原因未查清、又未採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壞現場,不能盲目送電。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電力部門主管生產的負責人應向縣勞動、公安、檢 察等有關部門報告,並按下列要求用電話或電報逐級報告上級農電主管部門:
死亡事故,報至市(地、盟)級;
群傷亡事故,報至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能源部。
7.5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電力部門應派負責人會同縣勞動、公安、檢察等有 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
群傷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市(地、盟)電力部門要派人參加,協助調查處理。特 別重大事故,由省農電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調查組的任務是: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責任及責任者,按有關規定 提出處理意見;調查終結,填寫《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告》;按7.4條的規定 上報有關部門。
7.6 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和農村用電事故,各級農電主管部門要按能源部農電電 (1989)35號《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做好統計和上報工作。
7.7 農村觸電傷亡事故分為:
7.7.1 輕傷。
7.7.2 重傷(按勞動部〔60〕中勞護人字第56號文)。
7.7.3 死亡。
7.7.4 群傷亡事故:指一次重傷和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7.7.5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重傷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7.6 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8 農村觸電傷亡事故按原因分類為:
7.8.1 設備安裝不合格——指觸及安裝不合格的電力設備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 故。
7.8.2 設備失修——指觸及有缺陷的電力設備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3 違章作業——指從事電氣工作的專業人員違反有關安全作業規程的規定,在 企業生產或指揮作業過程中所造成的事故。
7.8.4 缺乏安全用電常識——指傷害者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電常識觸及電力設備 或用電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5 私拉亂接——指私自安裝、拆卸、移動用電設備所造成的事故。
7.8.6 其它——指以上五種原因以外的事故。
7.9 事故責任劃分:
7.9.1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 任:
a.安裝不符合規程要求;
b.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
7.9.2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力部門負主要責任:
a.由於設備失修造成的事故,產權雖屬用戶,但電力部門已承擔代管義務
b.對新建或改建的電力設備,電力部門錯誤地同意不合格電力設備投入運行經 驗收合格的電力設施,在沒有外力破壞或其他環境變化的條件下,其驗收保證期為 一年;
c.由於電力部門領導人員或工作負責人誤發令,運行人員誤操作、調度失誤等 原因,直接造成的觸電事故。
7.9.3 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負主要責任:
a.私自攀登變壓器台、電桿或搖動拉線造成的觸電;
b.家用電器、照明設備失修造成的觸電;
c.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造成的觸電;
d.在電力線路下面蓋房、打井和從事其他勞動,誤觸合格的電力設備造成的觸 電;
e.違章作業造成的自身觸電;
f.利用電力進行自殺而造成的觸電。
7.9.4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a.利用電力謀害他人所造成的觸電;
b.盜竊或破壞電氣設備、器材;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的觸 電;
c.私設電網造成的觸電;
d.私拉亂接用電設備造成的觸電;
e.利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f.電工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g.汽車、馬車、拖拉機等撞擊電力設備造成的觸電,機動車超高、超寬致使安 全距離不夠造成的觸電;
h.私自向停電線路上送電造成的觸電。
7.9.5 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人身觸電的,不予追究責任。
7.9.6 凡屬多種因素造成人身觸電的傷亡事故,應根據情況分清主次責任。
7.9.7 在由單位組織的生產活動中,凡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組織生 產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7.9.8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觸犯刑律致死人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力部門和被 害者家屬要向當地檢察院起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強令他人違章作業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b.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c.私設電網,私拉私接用電設備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d.盜竊、破壞電力設備或財物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e.有意用電力殺害他人或蓄意製造破壞事件造成的觸電傷亡事故。
7.10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包括:
7.10.1 本省內的農村村民(含農村個體戶、聯營戶和村企業職工);
7.10.2 鄉電管站人員(非縣電力部門職工)。
7.11 通過事故調查後,由縣公安、檢察等部門認定,市(地、盟)農電主管部門核實, 並經省(直轄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同意的下列事故,不作為農村人身觸電傷亡 事故統計。
7.11.1 利用電力謀害他人或用電進行自殺者。
7.11.2 因盜竊或破壞電力器材、電力設施造成自身傷亡者。
7.11.3 因盜竊或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自身觸電傷亡者。
7.11.4 精神病患者觸及到合格的電力設施造成自身觸電傷亡者。
7.11.5 鄉(鎮)及以上企事業在其廠區或工作區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7.11.6 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所發生的觸電傷亡事故。
7.11.7 外省人員發生的觸電傷亡事故。
7.11.8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超過國家規定設計標準的地震、冰雹、風雪、洪水 等災害)造成電力設施毀壞而引起的觸電傷亡事故。
7.12 農村安全報表的規定:
7.12.1 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報表分為月快報、月報和年報:
a.月快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農電主管部門,每月3日前用電話或電報上 報上月25日前(或全月)全省農電發生的「農村觸電死亡人數」;
b.月報,按《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附錄C,下同)於次月15日前報出;
c.年報,按《農電安全報表的規定》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出。
7.12.2 農村用電事故和漏電保護器安裝運行情況,只統計年報,按《農電安全報表 的規定》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出。
㈨ 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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