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通警察安全防護常識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的工作秩序,規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規定,結合支隊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並督促參與交通事故傷員搶救、車輛施救、現場清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下列標准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器材:
(一)執行勤務的警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反光錐筒1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警戒帶2條、攔車破胎器1個、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牽引繩1條、手電筒2個、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二)每個大隊配備2輛事故現場勘查車,車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攜帶型發光錐桶2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發光導向標志牌1塊、現場勘查燈2個、防爆強光燈1個、手持擴音設備一個、警戒帶4條、攔車破胎器1個、簡易破拆工具1套、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醫用橡膠手套4副、牽引繩1條、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三)執行勤務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1個。
事故處理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2個。
(四) 每個大隊應當配備防化服2套,防彈衣、防彈頭盔各20件,備用反光錐桶20個,槍支按需配備。
第四條 大隊要加強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管理、使用、維護、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執勤執法完成任務後,要自行檢查、清點自己領用的安全防護器材、裝備,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進行一次集中檢查、清點,發生損壞或者故障的,及時安排修理、更換、補充。
民警上路執勤執法前,帶班領導應對出警的人員提出自身安全防護要求,根據任務要求檢查民警是否帶齊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未帶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務後,對安全防護工作作簡短的總結,糾正不規范的做法,明確改進措施,要求民警進行整改。
第五條 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負責組織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保證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事故現場快速、有序、安全、順利地進行。
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轄區勤務中隊領導、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轄區大隊領導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不明確時,按下列情況依次確定:
(一)直接分管對應業務的支、大隊領導在現場的。
(二)方案、預案中規定的負責人在現場的。
(三)其他領導現場指定、預先指定的。
(四)現場民警中職務高的。
(五)現場民警中警銜高的。
第六條 支隊、大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護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建立采購領用發放登記記錄、檢查監督記錄、維修維護保養記錄。
支隊每半年、大隊每季度對下級的安全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支隊負責對機關全體民警和各大隊、中隊領導及業務骨幹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大隊負責對本大隊全體民警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防護實戰演練,重點加強勘查交通事故現場以及夜間、雨雪霧天巡邏執勤時的安全防護技能研究和實戰演練。
培訓要以實戰操作為主,理論知識為輔,凡是未經過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知識專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執勤執法。
第八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監督的長效安全防護機制和意外傷害情況下的應急救助機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護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交通警察應當穿著反光背心,按規定使用停車示意牌。執行具有危險的任務時,按規定穿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二)駕駛警車正常巡邏執勤時,應當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時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規定保持車距,保證安全。遇有緊急情況,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三)執勤時不得少於2人,現場執法應當在路肩、港灣式停車帶、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設點執勤應當在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四)夜間、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在高速公路設點執勤,不得少於3人,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訊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站在交通安全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伸手攔截,抓、拉車門、車窗及車輛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內,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警民警駕駛機動車追緝或將車輛置於違法車輛前方強行阻攔。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的,可採取記錄車號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處理,事後再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戒備措施:
(一)執勤民警應當2至3人編組執勤,按規定攜帶武器、裝備。遇突然襲擊時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時可以聯絡增援,避免陷入孤身無援的境地。
(二)攔截盤查車輛時,應在路中設置路障,執勤民警站在路邊明亮處,使用停車示意牌,示意車輛靠邊停放,首先要求駕駛人將車輛熄火。注意防止來車速度過快,將民警撞傷。
(三)正在執勤的巡邏警車,遇有情況臨時停車時,要車不熄火,坐不離人,占據有利地形,前不受擋,後不受阻,一有情況,立即出動;夜間巡邏,遇有人攔車,執勤民警應立即下車,持槍械在手,做好應急准備,密切觀察周圍動靜,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襲擊。下車時,車輛應盡量停在路邊或其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離開車輛太遠,可站在車輛兩側或車門口。
(四)執勤中有人報案或訴說其他事情,應保持戒備,要盡量使對方處在自己的左側,不宜靠對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報案、問事為由向執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請求到某處處理問題時,不能單身前往,特別是夜間遇到這種情況,應保證有足夠的警力,要讓對方面前邊帶路,民警尾隨其後持械行進,並隨時觀察動向。
(五)接受陌生人遞送的東西時,應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並注意觀察其舉動,防止其突然襲擊。
(六)執勤民警在對可疑人進行盤查時,要有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執勤民警不要同時處於被盤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有1人面對即可,並注意與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在被盤查人的兩側(至少是右側),要各有1人密切注視,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對神態緊張、手插在衣兜、腰間或提包里不肯拿出來的嫌疑人,居於其兩側的執勤民警,應作出迅速反應,出其不意地剝奪其雙手的活動能力,防止其利用隨身攜帶的槍支、匕首或其他危險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對盤查的問話似聽非聽、心不在焉、所答非所問、默不作答、用目光掃掠目標時,執勤民警應嚴密防範;需要檢查其攜帶的包裹物品時,應責令其退後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側面密切注視,另外一名民警打開檢查;選擇盤查的地點應注意選擇宜明不宜暗、宜寬不宜窄、宜靜不宜鬧、宜簡不宜雜、宜近不宜遠之處進行。
(七)押解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嫌疑人以及群眾扭送的現行犯罪分子時,一般均應採取約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發生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現場民警應迅速了解和查明群體性事件的事由、人數、地點、影響道路的程度及動態情況,並靈活勸阻其到人行道或路邊,以減少交通影響。對一時無法勸阻的,應冷靜處理,不得與群眾發生沖突,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工作,避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進一步擴大。並加強路面現場管理與監控,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處理的安全防護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別按下列情形負責實施:
(一)由最先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負責交通事故現場的先期安全防護工作。
(二)交通中隊民警先行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待勤務中隊民警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向勤務中隊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三)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期間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並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負責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期間的交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完畢後,將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裝備留在交通事故現場,供勤務中隊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後,勤務中隊民警負責將交通中隊的全防護設施、裝備送回交通中隊;交通中隊民警返回中隊後應當及時補充安全防護設施、裝備。
(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由負責處理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負責,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指派足夠警力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明確分工,警力不足時負責向指揮中心(值班室)請求警力支援。
(二)負責向有關聯動部門聯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負責檢查落實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根據現場和道路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處理主管領導同意保留現場的,決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交通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應當穿著反(發)光背心,夜間及惡劣天氣能見度較低時,應當佩戴發光警示器,遇有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根據需要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確保自身和其他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車輛趕赴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可以使用警報器;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防護職責:
(一)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
(二)根據需要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採取措施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三)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揮事故車輛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
(五)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結束後,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到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後,將警車順向停放在現場來車方向50米的地方,並持續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要及時責令當事駕駛人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尾燈,並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指揮駕駛人及乘車人到路肩進行事故處理工作。確需勘查現場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注意其他駛來的車輛。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迅速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車,劃定警戒區,在現場周邊設立警戒隔離帶。
白天在距離現場痕跡所在的車道內來車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間隔30米設置1個,派交通警察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能見度低於500米時,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應間隔20米設置1個。
坡路須在坡峰(最高處)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點,須在各來車方向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
設置警示標志時,民警應當面向來車方向由遠至近碼放錐桶或警告標志。
第二十條 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車停放處面向來車方向負責警戒,現場區域較大的應設置多名民警負責警戒,發現險情立即通知勘查現場交通警察迅速撤離。
第二十一條 具備通行條件的,負責警戒的交通警察須指揮疏導來往的車輛,減速通過。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跡時必須採取短時間斷流措施。
為了保證交通暢通,在不影響現場勘查取證的前提下,做好標記後,可暫時移開一些物品開辟通道。
處置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時,可根據需要採取臨時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時封閉全部車道、現場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條 現場警戒的警車應停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警示標志起始點,並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車載發光警示屏,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勸說圍觀人員退出現場劃定范圍和離開現場,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條 設有可變信息板的路段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提醒駕駛員減速或繞行通過現場。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現場勘查車、指揮車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的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並引導急救車、消防車停放在事故車輛附近便於施救的位置;告知現場勘查車、指揮車、急救車、消防車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駕駛員等非直接參與事故現場處理的人員應當在車外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對搶救出的傷員及時轉運,等待轉運的需移至安全地帶等候。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指揮中心(值班室)應當立即報告支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機制,通知醫療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關部門趕赴現場。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盡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種類、屬性和泄露源,不要讓有毒和腐蝕性物質沾在手上和皮膚上。對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隨意踐踏,也不要任其流淌,應用泥土築圍攔截,現場如有容易被腐蝕、污染的物品,應採取轉移、遮蓋等保護措施。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在距離中心現場前後10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雙向封閉道路,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警戒區域。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指揮公安、消防、急救、搶險、環保等部門的車輛駛入現場,指揮其他車輛迅速駛離現場。要注意將巡邏車、勘查車停在安全地帶,避開泄漏物和有害氣體。
(四)在警戒區域內嚴禁吸煙、撥打手機、使用明火和能夠產生靜電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一旦出現槽罐安全閥發出聲響或槽罐變色,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警戒區域外。盡量選擇上風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氣體。將所有圍觀人員勸導、疏散至防護范圍以外。
(五)除發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員需要救護的緊急情況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載物車;原則上營救工作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消防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承擔,交通警察予以協助。
(六)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應當立即按規定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待險情消除後方可勘查現場。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疫情」時,遇有與「疫情」有關人員的交通事故現場,民警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現場。到達現場後,須強令車輛內的所有人員不得下車;在距事故車輛前後50米以外設置警戒線,及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阻斷交通,禁止一切車輛、行人通行;在警戒線外拍攝、攝錄現場情況;運送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的,由當事司機標注車輛位置後迅速撤離現場;運送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要及時通知衛生防疫部門調集車輛轉移事故車輛內的人員,待事故車輛消毒後再由清障車拖移;辦案民警待現場消毒後再進行勘查。
第二十八條 當事故現場的車輛或物品發生火災時,應首先通知消防部門,同時用滅火器滅火或用沙土、棉被、折疊的棚布等蒙蓋。如果是燃油著火,切勿用水潑而助長火勢。發生火災時,人員還在火場內的,用不易燃燒的衣物等護住頭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膚後迅速逃離現場,注意在火場內不要張嘴呼吸或高聲呼叫,以免燒傷口腔和氣管。
第二十九條 當了解到事故現場存有爆炸物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部門到現場處理險情,同時迅速疏散現場人員到安全區域,並切斷交通。在爆炸發生時,應立即選擇在土堆、樹木和建築物後方就地卧倒,並用手護住頭部。
第三十條 事故現場如有瀕臨倒塌和墜落的建築物、電桿、樹木、車輛和其他物體時,應首先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疏散建築物內人員和圍觀人員,然後再設法固定。對要倒塌的建築物、電桿、樹木等,可以用木棍鐵架等支撐,對無法支撐的應劃定警戒范圍,禁止人員進入,或者予以拆除。對要墜落的車輛、物品可以用起重車起吊,用繩索捆綁或者用石塊塞墊,在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安全。
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綠化、廣告牌等設施損毀,妨礙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和過往車輛、人員安全通行的,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盡快消除危險源。
第三十一條 事故現場中遇有人員傷、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護過程中須按規定戴好醫用橡膠手套,防止接觸血液感染傳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條 現場勘查完畢後,交通中隊的現場勘查民警可以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勤務中隊民警應組織有關人員從事故車輛處,由內向外清理現場,由近及遠依次撤離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疏導受阻車輛,恢復交通後駛離現場。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徵得事故處理主管領導的同意,並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應及時將事故車輛和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車場內。妨礙交通而又暫時無法移開事故車輛、較大物品時,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大隊領導接報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向支隊報告。支隊接報後應當視情派員趕赴現場,並向總隊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支隊要認真組織責任倒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防護裝備、器材不符合配備標准而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追究大隊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防護器材、裝備日常檢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大隊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現場安全防護裝備、設施管理、使用、設置不規范,未達安全防護規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四)現場安全防護監督、指導不力的,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先進集體的評選,負有責任的個人不得參加當年先進個人的評選。
支隊應當對模範遵守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為內部規定,對外無效。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B. 交通安全試題及答案
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
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
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
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於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
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
處罰: 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 存放槍支、彈葯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
事處罰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
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後,仍以原社會團體
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
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製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
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牆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佔或者損毀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項至第十一 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項行為之一的, 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遊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小學生法律手抄報資料
C. 交通安全知識競賽題目
1-20 BCDBA ABDBB AACDD ABCCD
21-40 DBBDC CADDB ADABA CBDCA
41-50 DABDA CDBAC
「迎奧運,文明出行」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競賽試題
一、選擇題(共80題 每題1分)
1.行人通過人行橫道,要按人行橫道燈的指示通行。小明在通過人行橫道線前,看到人行橫道紅燈亮時,應該_____。
A.迅速通過人行橫道
B.在人行橫道線前等待
C.緩慢通過人行橫道
D.繞開人行橫道通過
2. 在沒有施劃人行橫道的公路上,乘車人從公共汽車下車後橫過公路時,您認為下列做法正確的是_____。
A.從車的前方橫過道路
B.從車的後方橫過道路
C.車開走後,確認安全通過
D.等車開走後,迅速通過
3. 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的路段,小芳過街時應當_____。
A.直接跨越
B.確認安全後跨越
C.無車輛通行時跨越
D.經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通過
4.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通行時,應遵循各行其道的原則。小璐步行外出應當在_____上行走。
A.城市快速路
B.人行道
C.封閉的機動車道
D.非機動車道
5.行人在橫過道路時,應注意觀察道路上通行的車輛。您認為在橫過道路時,錯誤的行為是_____。
A.既不左看,也不右看
B.左看、右看、再左看
C.左右觀察,確定安全
D.一站、二看、三通過
6.駕駛自行車出行是環保、健康的交通參與方式。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您認為自行車應該在道路的_____通行。
A.右側
B.左側
C.中間
D.任意位置
7.行人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時,您認為危險的做法是_____。
A.無車輛通行時盡快通過
B.車輛臨近時突然橫過
C.車輛通過後再橫過
D.注意避讓車輛
8.在農村地區出行時,為保障交通安全,應乘坐_____等適合載客的交通工具。
A.拖拉機
B.三輪汽車
C.低速載貨汽車
D.客運汽車
9.行人在路口應當按照信號燈的指示通行,當遇到交通警察指揮手勢與信號燈指示不一致時,要按照____通行。
A.標志、標線
B.交通警察的指揮
C.信號燈的指示
D.道路交通情況
10.行人大風天氣在農村公路邊行走,遇到車輛駛來時,為了躲避揚塵,____是最危險的。
A.盡量靠公路邊走
B.橫過公路
C.在路邊停下來躲避
D.戴眼鏡和口罩
11.中小學生放學在道路上列隊通行時,每橫列的同學____。
A.不得超過2名
B.允許3名以上
C.沒有數量限制
D.不得超過4名
12.騎自行車經過一個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遇紅燈亮,騎車人正確的行為是____。
A.將自行車依次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
B.可以進入路口,停在路口內,但不能直行通過
C.將自行車停在路口停車線上,車頭探出停車線不影響安全
D.騎自行車進入路口,伺機安全通過
13.老楊每天上班都要經過一個鐵路道口,他在通過道口時應該_____。
A.快速跨越鐵軌
B.進入道口觀察後通過
C.一停、二看、三通過
D.在欄桿放下時搶先通過
14.您在有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前,准備橫過道路時,要等____的時候通過最安全。
A.黃燈閃爍
B.紅燈亮
C.紅燈閃爍
D.綠燈亮
15.一位媽媽去接放學的孩子,恰好看見孩子站在公路另一側准備橫過,這時有機動車駛來,為避免交通事故,最安全的做法是____。
A.媽媽跑向孩子一側
B.孩子奔向媽媽一側
C.媽媽大聲喊孩子快過來
D.媽媽大聲喊孩子站在原地等待
16.為減少奧運會期間交通擁堵,提高城市空氣質量,您最好乘坐_____前往觀看奧運體育比賽。
A.公交車
B.私家車
C.計程車
D.摩托車
17.小紅在等候乘坐公共汽車時,應該站在_____,依次排隊。
A.機動車道上
B.站台或指定位置
C.非機動車道上
D.人行道上
18.媽媽告訴農村來的大舅,上街要注意安全,搭乘計程車時,可_____「打車」。
A.翻越隔離設施
B.在道路中央
C.在計程車停靠點
D.在禁止停車路段
19.小明上高中了,學校離家較近,他想節約路上時間,可以使用_____作為道路交通工具。
A.滑板
B.旱冰鞋
C.自行車
D.獨輪自行車
20.小麗搭乘朋友的轎車到單位上班,轎車在單位門前路邊停車後,她正確的下車方法應該是_____。
A.立即開門下車
B.觀察前方情況後下車
C.開車門觀察側後方情況
D.觀察側後方情況,緩開車門
21.中華民族有著尊老愛幼、文明禮讓的傳統美德。王某外出購物乘坐公交車時,下列行為中不文明的是_____。
A.依次按秩序上下車
B.禮讓老弱病殘
C.乘客下完後再上車
D.擁擠、加塞、搶座
22.乘車時要系好安全帶,您認為下面哪種說法是正確的_____。
A.坐後排沒有必要系安全帶
B.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C.車速低於每小時60公里時可以不系安全帶
D.在鄉村道路乘車時可以不系安全帶
23.三叔騎三輪車進城運貨,綠燈亮時進入路口右轉彎,遇到一些直行的非機動車和行人。您認為他正確的做法是_____。
A. 搶在直行車輛和行人前通過
B.減速停車,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通過
C.讓直行車輛先行,再加速搶在行人前通過
D. 靠近直行車輛和行人,穿空隙通過
24.芳芳騎自行車從人行橫道橫過道路時,應_____通過。
A.騎車緩慢
B.騎車直行
C.騎車加速
D.下車推行
25.明明在晚自習課後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迎面遇到一輛駛來的汽車,燈光非常耀眼,為了安全,明明應該_____。
A.用手遮擋燈光
B.閉目緩慢行駛
C.下車靠邊避讓
D.迎著燈光行駛
26.當您和親友聚會,喝完酒後親友要駕車回家,您應_____。
A.告訴他小心駕駛
B.勸他系好安全帶
C.堅決阻止他駕車
D.提醒他注意避讓行人
27.王某騎自行車回家,行至路口准備左轉彎時,應_____,不能突然猛拐。
A.伸左手示意
B.伸右手示意
C.語言示意
D.扭頭示意
28.小強乘坐公交車回家,喝完易拉罐飲料後,應將空易拉罐_____。
A.扔到車窗外
B.扔在座位下面
C.踢到車廂一角
D.帶下車扔到垃圾桶
29.在道路上騎自行車時,您認為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是_____。
A.一手提物,一手扶把
B.攀扶其他車輛
C.互相追逐
D.雙手扶把
30.老張騎電動自行車上下班,行駛在劃分車道的道路上,他應當在_____行駛。
A.機動車道
B.非機動車道
C.人行道
D.隨便哪條車道
31.小張駕駛兩輪摩托車帶女友郊遊,女友乘坐摩托車正確的方式是_____。
A.戴好安全頭盔,正向騎坐
B. 戴上安全頭盔,背向騎坐
C. 側向騎坐,把頭盔拿在手裡
D. 以最舒適的姿勢騎坐
32.小明乘坐公交車去奶奶家過節,乘車時可以_____。
A.攜帶鞭炮、禮花
B.將手伸出窗外
C.與駕駛人交談
D.接打手機
33. 張強在未設停放點的地方停放自行車時,應在_____停放。
A.不妨礙通行的地點
B.不經常使用的盲道
C.草坪綠地
D.任意地點
34.李明今年9歲,李明的表姐今年13歲,姐弟倆想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正確的做法是_____。
A.李明可以騎自行車
B.李明的表姐可以騎自行車
C.李明和表姐都不可以騎自行車
D.李明的表姐可以騎車帶李明上路
35.小芳騎自行車回家,在一個沒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由南向東右轉彎時,遇小強騎自行車由北向東左轉彎,正確的通行順序是_____。
A.小芳讓小強先行
B.小強讓小芳先行
C.小芳和小強同時通行
D.誰搶先誰通行
36.周強雨天騎自行車去看足球比賽,他穿_____的雨衣是最安全的。
A.灰色
B.黑色
C.黃色
D.綠色
37.小李乘坐客車外出,客車意外失火,車門無法打開,小李應_____,盡快逃生。
A.砸碎前風窗玻璃
B.砸碎側風窗玻璃
C.撬開車門
D.先行滅火,再撬開車門
38.小陳乘坐的客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不能繼續行駛,這時他應當_____。
A.在車上等候救援
B.站在車輛後方協助疏導
C.站在車輛前方躲避
D.撤離到護欄以外的安全地帶
39.發生交通事故,有人被壓在車輪或貨物下時,錯誤的救援方法是_____。
A.設法抬升車輛
B.撥打急救電話
C.拉拽傷者的肢體
D.搬走貨物
40.遇到前方設有以上標志時,行人_____。
A.不能通行
B.可以通行
C.沒有車輛可以通行
D.有急事可以通行
41.前方設有以上標志,是表示_____。
A.車輛可以通行
B.行人可以通行
C.車輛、行人都可以通行
D.禁止車輛、行人通行
42.設有以上標志的路段,是表示_____。
A.只供步行
B.注意避讓行人
C.只能帶小孩通行
D.禁止行人通行
43.當駕駛汽車遇到前方設有以上標志時,應當_____。
A.連續鳴喇叭示意
B.減速慢行
C.正常行駛
D.加速通過
44.大偉騎自行車到學校後,一看錶快到上課時間了,急忙鎖車去上課。您認為他應該將自行車 。
A.隨手放在路邊
B.順便放到教學樓門口
C.放到教學樓樓道內
D.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45.王大嬸散步時看到一輛小轎車撞倒行人後逃逸,這時她應_____。
A.記住肇事車輛的號牌等特徵,立即報警
B.趕快離開現場以免不必要的麻煩
C.自行搶救受傷人員
D.自行追趕肇事車輛
46.發生交通事故後,搬運昏迷或有窒息危險的傷員時,應採用_____的方式。
A.俯卧
B.仰卧
C.側卧
D.半卧
47.在交通事故現場搶救脊柱骨折的傷員時,您認為下列做法錯誤的是_____。
A.不亂加搬動
B.保持脊柱安定
C.勿扶持傷者走動
D.使用軟擔架運送
48.小輝今年17歲,在縣城讀高中,家住的小鎮離高速公路很近,水路交通也很發達。他在縣城和小鎮之間最不可行的出行方式是_____。
A.乘轎車經高速公路回家
B.乘兩輪摩托車經高速公路回家
C.乘公路客運汽車經高速公路回家
D.乘鎮上的旅遊船回家
49.解除駕駛疲勞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最有效的方法是_____。
A.睡眠
B.聽音樂
C.拍打頭部
D.深呼吸
50.小蕾帶著還不會走路的女兒乘丈夫駕駛的小轎車回娘家,請您告訴她最安全的乘車方法是_____。
A.抱著女兒坐前排座椅
B.讓女兒坐後排座座椅
C.讓女兒坐後排的專用座椅
D.讓女兒坐前排座椅
D.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知識試題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知識試題,
在駕校一點通等學車軟體上,
有系統的試題資料。
近幾年考過駕照的人知道,
現在不用看本子,只要上網直接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