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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2-13 18:14:00

『壹』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培訓一年了怎麼還不下證

看法律類的書,最好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專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條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貳』 通過學習土地糾紛仲裁調解員培訓人員的有何收獲有何意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並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叄』 婁底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舉辦2014年度仲裁員培訓的通知

2013年10月16-18日,我市派出23名專、兼職仲裁員赴長沙參加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版舉辦的2013年勞動人事爭議權仲裁員培訓班,超額完成省廳調訓任務。
培訓班旨在對各級專、兼職仲裁員進行資格培訓和提高培訓。主要通過對勞動人事爭議現行法律的講解、典型案例的研討和爭議問題的分析,夯實專、兼職仲裁員的業務知識,增強職業道德素養,提高辦案效能。課程結束後,組織了統一考試,我市仲裁員在考試中取得優異成績。培訓結束後,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嚴格依照相關要求,給符合條件的參訓人員發放專、兼職仲裁員證。
積極參加仲裁員培訓班是加強仲裁隊伍建設的有效方式,我市已有專、兼職仲裁員30人,通過本次培訓將進一步擴大我市仲裁員規模,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

『肆』 上海仲裁委員會的委員會章程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仲裁委員會一屆一次會議通過,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三屆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海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性質,保證依法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組建,並依法登記設立。
第三條 本會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向本會提出的仲裁申請。
本會依法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本會依法不能仲裁下列糾紛: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本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
本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可以由駐會專職組成成員兼任。
本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五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本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六條 本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決定秘書長人選;
(四)審議、通過本會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五)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本會章程;
(七)決議解散本會;
(八)仲裁法、仲裁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在本會會議閉會期間,負責本會的重要工作。
本會主任根據需要,可以委託一名副主任協助處理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條 本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家咨詢小組,為本會和仲裁員提供咨詢意見。
第九條 本會組成人員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本會組成人員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組成人員的更換;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屆滿後3個月內完成更換。
每屆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十條 新一屆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作出終止決議的,經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後,本會應當終止。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秘書處為本會辦事機構。秘書處在本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仲裁開庭記錄、協助製作裁決文書、仲裁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三)辦理本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四章 仲 裁 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仲裁員名單由主任會議提出,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會聘任,發給聘書。
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
第十四條 本會按照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本會仲裁暫行規則的規定,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暫行規則規定的權利。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會仲裁暫行規則規定的迴避制度。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十七條 仲裁員接受案件後,應當認真、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做好仲裁的准備工作。
第十八條 仲裁員開庭處理仲裁案件,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十九條 仲裁員經仲裁庭或者本會同意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應當在本會指定地點進行;未經仲裁庭或者本會同意的,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任何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得單獨接受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交談有關仲裁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條 仲裁員對仲裁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合議,並按規定製作有關仲裁文書。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仲裁過程,對仲裁庭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應當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隱瞞必須迴避的情形,對仲裁案件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三)有不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會應當將其除名,仲裁員本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嚴重的;
(二)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應當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出席本會召開的會議。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依照本會規定取得酬金。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的資助;
(二)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當對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址設在上海市。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本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伍』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的第四章 仲裁員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九條 仲裁員是由仲裁委員會聘任,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的專業工作人員。
仲裁員分為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
第二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數量的專職仲裁員,也可以根據辦案工作需要,依法從幹部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工會、企業組織等相關機構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兼職仲裁員。
第二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時,應當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仲裁員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自被仲裁委員會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職責:
(一)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擬聘任的仲裁員進行聘前培訓。
擔任地(市)、縣(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仲裁員聘前培訓。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副省級城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聘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仲裁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被聘任的仲裁員,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給仲裁員證和仲裁徽章。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並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仲裁委員會聘任的仲裁員名單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二十七條 仲裁員聘期一般為三年,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解聘和續聘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在聘期內有工作崗位變動、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規則規定應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對聘期屆滿未被續聘的仲裁員、被解聘的仲裁員、辭職的仲裁員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員,應當及時收回仲裁員證和仲裁徽章,並予以公告。

『陸』 佛山仲裁委員會的佛山仲裁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紀,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條本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四條本仲裁委員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 糾紛。
第五條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會址設在佛山市華遠東路佛山發展大廈27層A座。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委員若幹人組成。本會設秘書長1人。
專家咨詢小組由若幹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仲裁委員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更換工作;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後3個月內完成更換。
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八條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仲裁委員會成員會議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後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委員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仲裁委員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2/3的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履行下列職責:(一)審議有關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計劃等重要事項,並作出相應的決議;(二)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專家咨詢小組成員人選;(三)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置方案;(四)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決定主任的迴避;(五)噴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修改仲裁委員會章程;(七)決議解散仲裁委員會;(八)仲裁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在仲裁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秘書處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家咨詢小組,為本會和貢提供對疑難問題的咨詢意見。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會議作出解散決議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員會應當終止。
第三章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本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具體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開庭記錄、檔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務;(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三)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四)聯絡和協助仲裁員工作;(五)仲裁委員會的物資、設備管理;(六)各種會議的組織與安排;(七)對外的聯絡、接待及宣傳;(八)接待當事人來訪和投訴;(九)調研工作;(十)圖書、案卷、錄音、錄像等資料的管理;(十一)仲裁事宜的咨詢和答復;(十二)組織仲裁員交流經驗和培訓;(十三)負責協調有關單位的工作;(十四)辦理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五條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聘用。
第四章仲裁員
第十六條仲裁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人事經濟貿易等專業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現任國家公務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擔任仲裁員。
第十七條仲裁員名單經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仲裁委員會聘任,發給聘書。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暫行規則和仲裁守則,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暫行規則的權利。
第二十條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領袖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過程、仲裁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仲裁員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二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一)隱瞞應當迴避的事實,對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的;(二)聘任期內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接受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三)無正當理由3次不到庭審理案件的;(四)有不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重大泄密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依照本會規定取得酬金。
第五章財務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實行獨立核算,擁有自己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一)政府資助;(二)仲裁辦案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仲裁委員會終止,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後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佛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柒』 仲裁員: 您好!我想幫朋友咨詢仲裁方面的事情

偽造證據,可以申請鑒定的!

工傷的事過時效率,真的太可惜了!

這樣的案子,關鍵是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勞動關系!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准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注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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