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國家防暑降溫,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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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Ⅱ 防暑降溫國家標准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安監總安健〔2012〕8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作業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下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
第十四條 勞動者出現中暑症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供給防暑降溫飲料,並採取必要的對症處理措施;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十五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高溫天氣作息時間或者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Ⅲ 防暑降溫應採取哪些綜合性措施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我國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准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費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的企業標准來制定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而且,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說,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我國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中的明確規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第三條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葯品。(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第七條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第八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第九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一條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第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法,制訂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本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法》同時廢止。參考資料來源:
Ⅳ 高溫作業安全知識學習心得體會
為深入貫徹省市有關做好夏季高溫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及文件精 神,全力做好 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了順利度夏,無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現就夏季高溫 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如下
一、全鎮安全生產形勢 根據省市的文件要求,全鎮各部門、各村、各單位、嚴格遵照安全生 產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夏季高溫期間,全鎮未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 故,居民生產生活正常有序、企業正常運營,全鎮實現順利度夏。
二、夏季安全檢查專項檢查 各村、各企業按照文件要求,將防範夏季高溫和大風、雷雨天氣等自然 災害引發的各類事故作為首要任務來抓,結合本單位實際,及時進行了內部 自查自糾,並內部進行了排查和整改,基本杜絕了安全生產隱患;根據此次 安全生產工作通知的文件要求,各部門根據「一崗雙責」的要求,在各村、 各企業開展自查自糾之後有針對性的進行了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 整體來說 全鎮各單位均能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操作規程規范操作,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不 規范的地方,各部門均現場指出並責成責任人限期整改。
三、夏季高溫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有益做法
1 結合我鎮特點。要求各村、各企業根據夏季天氣特點,切實加強對事 故易發領域的安全監管,結合自己的行業特徵和實際,切實做好高溫季節人 員、設備、工藝、物料等的防暑降溫工作。
2 正確指導。將夏季高溫期間安全生產工作分類進行明確指導,共分 為加強用電安全、加強以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為重點的建築施工安全、加強危 化品安全等重點工作,要求各村、各企業按照自身特點,開展安全生產相關 工作,全鎮安全生產工作基本做到了科學、有序的運行。
Ⅳ 煉鋼廠防暑降溫心得體會,
先,班組要求每個職工要認真學習貫徹;「關於做好2015年度防暑降溫工作和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與部署。同時利用工余時間,再次組織職工學習「安規」、「電化安全知識」、「人身四不、八防細化措施」、「車間勞動安全關鍵卡控點」等一系列有關現場安全防範措施的內容,確實提高職工的暑期崗位安全責任意識。
其次,班組全面整改在「防暑安全專題會」上分析出來的問題點,要求安全員針對性的開展好班前、班中、班後的安全預想、預測工作,加強安全關鍵卡控點的防範,同時做好安全信息收集、反饋工作。在工作上突出現場安全的防範重點,加大現場的抽查考核力度。以一組信號、一塊紅牌、一個關鍵為抓手,扎實做好安全基礎工作,確保防暑期安全穩定、有序、可控。
再次,班組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班組防暑降溫細化技術保障措施」:①要求值班員合理安排作業計劃,在連續作業中,必須要保證職工有回休息室喝水的時間。②要求職工在作業前後嚴格執行同進同出制度,做到相互關心,確保人身安全。③要求職工作業中遇有頭昏、耳鳴、胸悶等先兆中暑症狀時,應該及時用對講機向班組工長、安全員或值班員反映,以便班組採取緊急措施。④要求職工在高溫季節中,做到班前充分休息,保證當班時精力充沛,同時班組動態掌握職工當班的精神狀況並做好高溫天氣送清涼工作。⑤班組對老職工及病弱職工出現身體不適情況時,根據症狀採取強制安排休息或送醫院治療的措施,並及時上報作業場、車間。⑥班組安全員對段下發的仁丹、霍香正氣水等防暑葯品,要做到心中有底,及時發放到職工。⑦現場作業中,安全員要注重新職工狀態,師傅要時常提醒、愛護,確保新職工平穩渡過防暑期。⑧班組嚴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雙月休,確保防暑期人員充足,安全有保障。
最後,要求職工自覺遵守現場的二紀,充分認清現階段的安全形勢,扎實做好本職工作,增強崗位保安全的責任意識,積極投入到暑運安全中去。同時班組勤聯系、勤反饋暑期安全信息,共同查找、反思班組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做到有始有終,關鍵重點卡控到位。不斷提高班組的安全保障能力,確保了暑運「五消滅、四確保、二控制、一實現」目標的兌現
Ⅵ 夏季怎麼預防中暑熱健康教育講座
一、中暑類型:
一是先兆中暑,表現為大量出汗、頭暈、胸悶、惡心、四肢無力等症狀。體溫正常或略有升高,如能及時離開高熱環境,經短時間休息後症狀即可消失。二是輕度中暑,既有先兆中暑症狀,同時伴有嘔吐、皮膚濕冷、血壓下降等症狀。輕度中暑者經治療後,一般4-5小時內可恢復正常。三是重度中暑,大多數情況是在高溫環境中突然昏迷。
二、中暑的預防
高溫時段,老、弱、病、婦幼人群在戶外工作或活動時,要避免長時間在陽光下曝曬,同時採取防曬措施:
1、飲水:注意補充水分,不能等渴了再喝水。
2、食物:要補充足夠的蛋白質,如魚、肉、蛋、奶和豆類;應多吃能預防中暑的新鮮蔬果,如西紅柿、西瓜、苦瓜等。大量吃冷飲容易中暑,因為人體局部的溫度突然降低會影響到各系統功能的正常運行。
3、外出:出門戴遮陽帽、戴太陽鏡、塗抹防曬霜,帶上充足的水。備好防暑降溫葯品,如十滴水、仁丹、藿香正氣水。外出時衣服盡量選用棉、麻、絲類的織物,少穿化纖類的衣服。駕車出行,離開停車場時切勿將兒童和寵物留在車內。
4、睡眠:睡眠充足,有助預防中暑。睡眠時不要躺在空調的出風口和電風扇下,以免患上空調病和熱傷風。
5、注意事項:高溫時應減少戶外鍛煉;及時觀察嬰幼兒、65歲以上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疾病、以及心臟病和高血壓等慢性病的人群中暑徵兆。
三、戶外作業人群高溫防護
1、對高溫作業工人應做入暑前的健康檢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活動性肺結核、肝臟疾病、腎臟病、肥胖病、貧血及急性傳染病後身體衰弱、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2、在高溫作業場所和夏季露天作業,避開正午時段的高溫作業,加強輪換作業,減輕勞動強度,搭建遮陽棚為工人遮陰,供給涼茶、綠豆湯等防暑飲品、含鹽濃度0.1%-0.3%含鹽飲料;勞動和運動大量出汗後,不宜大量飲用白開水,不宜過量飲酒,午睡時間不宜過長。工作回來後,不易立即吹電扇、洗冷水澡;不宜佩戴金屬首飾,引發接觸性皮炎;用寬邊草帽和白色寬大的服裝;對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工人,應供給耐燃、導熱系數較小的白色工作服。
四、中暑後救治措施?
出現中暑症狀,應立即停下正在做的事情,找一個陰涼處坐下休息;同時補充水分,小口慢飲。解開領口扣子、領帶等,保持身體周圍通風,並塗抹或服用解暑葯物;若休息一段時間後,症狀不減反增,應及時就醫。
周圍有人發生中暑症狀,應當立即將病人移到陰涼處,保持周圍通風;解開衣扣散熱;服用解暑葯物。
五、預防中暑保健飲食
1、五大食品戰高溫:一是哈密瓜;二是葡萄、香蕉、番茄、柑橘等漿果種類;三是菠菜;四是紅辣椒、大蒜和生薑;五是運動型飲料。
2、預防中暑保健飲食:一是多喝湯。如山楂湯、綠豆酸梅湯、金銀花湯、西瓜翠衣湯等;二是多飲茶;三是多吃粥。如綠豆粥、金銀花粥、薄荷粥、蓮子粥、荷葉粥、蓮藕粥等;四是多吃青菜。如各種豆類、瓜類、小白菜、香菜等。既可以涼拌生吃,也可放少許瘦肉絲炒熟吃;五是多吃瓜果。西瓜、香瓜、黃瓜、獼猴桃等可清暑解渴。
Ⅶ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及補助標準是什麼
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於給員工抵禦酷暑的高溫補貼。我國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准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費要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的企業標准來制定發放的,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而且,降暑飲料不能充抵補貼
根據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該負責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領的工資條,上面應該有6月份的補貼發放記錄。」該負責人提醒說,上述通知特別列出一條,企業在高溫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溫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溫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溫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溫補貼只向高溫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脫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下面我們再來了解下我國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的明確規定。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對濕度≥80%RH)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為准。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測量依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依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級分別依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作業、高溫天氣採取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採取以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使作業人員遠離熱源。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三)對高溫強熱輻射作業、高溫高氣濕作業、夏季露天作業等不同的高溫作業類型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四)向勞動者提供必需的高溫防護設備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加強對高溫防護設備的維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溫天氣期間,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人員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七)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高溫作業情況,配備中暑急救員和足量的急救葯品。
(八)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和患有高溫作業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時對其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
(九)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室內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Ⅲ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含鹽飲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溫葯品。
(十一)勞動者出現中暑時,立即對中暑勞動者採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脫離高溫環境,到通風陰涼處休息,並給予含鹽清涼飲料及對症處理;病情嚴重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作業時間:
(一)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四)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的,以及因行業生產特點無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第七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高溫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高溫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或簽訂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九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或者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經診斷為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工作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二)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教育,組織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 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yuangongquanyi/yuangongquanyichangshi/1060854.html
Ⅷ 有沒有關於北京市防暑降溫的文件
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7]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中央管理大型企業,中國企業家聯合會,有關行業協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夏季高溫天氣發生頻率較高,強度較大,中暑甚至死亡事件頻頻發生,造成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損害,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高溫來臨前進一步做好勞動者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地要從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夏季高溫中暑問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切實重視和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各地特別是夏季高溫天氣發生頻率較高的地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標准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夏季防暑降溫的有關規定。各地要建立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基層組織專人負責、用人單位具體實施高效有序運轉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廣泛開展宣傳活動
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暑降溫的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街道、社區、鄉村的活動室、文化站、文化廣場以及宣傳欄等場所,指導公眾了解防範高溫中暑的基本知識和方法,積極開展培訓和演練,增強自救、互救能力。
三、明確職責,加強監管
預防和處置高溫中暑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具體內容如下:
(一)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暑降溫的科普宣傳工作,加強高溫中暑的醫療救治准備工作,加大對用人單位從事高溫、高濕作業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用人單位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作業場所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四)工會組織要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季節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要充分發揮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路的作用,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制止,對問題嚴重或拒不接受工會監督意見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政府有關部門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問題嚴重的,進行嚴肅查處,特別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在社會上造成一定影響的案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適時召開新聞通報會。
四、落實用人單位責任
(一)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認真研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演練,加大對作業人員防暑降溫和中暑急救的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溫的預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在高溫、高濕天氣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
(三)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2002)、《職業性中暑診斷標准》(GBZ41-2002)等規定的各項防暑降溫措施。
(四)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六)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准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五、進一步做好防治高溫中暑服務保障工作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預防高溫中暑的宣傳工作和對高溫作業場所的檢測技術服務。
(二)醫療單位要切實加強醫療救護一線力量配備,改善就診環境和條件,加強對中暑患者的救治,對診治的中暑病例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要積極為勞動者進行職業性中暑的診斷、鑒定。
(四)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並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七年六月八日
Ⅸ 市政工程防暑降溫需要准備哪些資料
目前已進入夏季高溫季節,為了保障建設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製定以下施工現場防暑降溫措施:
1、合理安排作息時間
要密切關注有關高溫天氣的氣象預報,最高氣溫大於或等於35℃時為「高溫日」,連續5天以上「高溫日」為「持續高溫」,嚴格實行「抓兩頭、歇中間」的避高溫措施,11時至14時施工現場嚴格控制室外作業,38℃以上高溫時,不得安排職工進行室外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和室外作業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勞動和休息制度,減輕勞動強度,避開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生命健康和安全。
2、改善工人飲用水條件
各施工現場都配備必要的茶水、鹽水,保證現場工人飲水供應充足和飲用水衛生安全,有條件的施工現場熬制綠豆湯等,做到有效防暑降溫,避免發生中暑事件。
3、積極改善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環境
要認真落實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積極採取措施,加強通風降溫,確保施工人員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等臨時設施滿足防暑降溫需要,並為施工人員提供清涼飲料和防暑葯品。施工現場的宿舍和食堂必須安裝電扇,有條件的應在宿舍內安裝空調。
4、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要切實做好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衛生防疫工作,加強對飲用水、食品的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保證施工人員的飲食衛生,從食物采購、製作等多個環節進行把關,防止變質的食品流入食堂,引發食物中毒事件,同時改善飲食質量,保證飯菜可口衛生,防止集體食物中毒和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同時加強對夏季易發疾病的監控,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5、做好醫療保健和落實防暑降溫物品工作
要切實關心在高溫天氣下堅持施工的廣大一線施工人員,加強對防暑降溫的宣傳。要求施工人員隨身攜帶防暑葯物,如: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氣丸、清涼油、風油精等防暑降溫用品和必需的常用葯品,發生緊急情況要及時對工人進行救助,嚴禁帶病上崗操作。
6、做好夏季防火工作
夏季炎熱、高溫極易發生火災,施工現場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消防制度、動火審批及監護制度,嚴禁在施工區域內吸煙。對配電箱、倉庫等易燃場所定期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同時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
7、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和安全意識,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發生。
8、認真貫徹落實防暑降溫責任制
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抓好建築工地防暑降溫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以對一線施工人員生命和健康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防止因高溫天氣引發的工人中暑和其他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9、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
根據施工的工藝過程,盡可能的調整勞動組織,採取勤倒班的方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加強工作中的輪換休息。加強現場巡查,加大防暑降溫知識和中暑急救知識宣傳,提高全員安全防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