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有什麼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在這次會議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國安委主席習近平同志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重大戰略思想,為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確立了重要遵循。
這是我國國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日子,因此將其確立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後每年這個時間都要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營造時刻不忘國家安全的良好氛圍。
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里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② 《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保障的內容包括哪些
《國抄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保障的內容: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76條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③ 學習認識國家安全法的重要意義
國家安全法明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和任務,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基本制度,覆回蓋了國家安全各領域的答工作,是一部名副其實的國家安全基本法。
它不僅建立起了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而且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國家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明確了國家機關、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該法涵蓋政治安全、人民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等領域,是一部集內部安全與外部安全、國土安全與國民安全、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與共同安全於一體的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法律。
(3)國家安全培訓法擴展閱讀:
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法,必須全面准確把握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才能有效推進國家安全工作。
2、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開展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都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④ 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專礦產資源法》和《煤炭屬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⑤ 三級安全教育是國家哪些法令上規定的,要具體的,最新的。
三級安全教育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規定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是2006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修正,2015年7月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5)國家安全培訓法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第十二條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⑥ 國家安全法培訓一周學習計劃怎麼落實
澳門特區立法會昨午僅以兩個多小時的時間,就對《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十五個條文內容逐項討論表決完成。其中大部份條文獲全票通過,餘下的條文也以絕對多數票獲得通過。由此,原本是看來十分「艱難」的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就在「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之下順利完成了。連同此前的四十天公開諮詢期,及《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提交立法會後的兩個月的正式進行立法程序,前後只不過用了四個來月的時間。雖然期間出現過一些噪音,但的是支持的呼聲。由此可見,事在人為。如果前怕狼後怕虎,那就甚麼事情也將不成,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也不知要拖延到何時,亦即國家安全網在澳門出現漏洞的隱患不知要留存到何時。但只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並緊密依靠各界社團及市民,下定決心,排除萬難,就是「人心齊,泰山移」,能夠戰勝任何艱難險阻。因此,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實踐,將可為特區今後完成各種「難點」工作,提供極佳的經驗。實際上,澳門特區的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是曾經遇到不少「難點」,實質上卻是「盲點」的經歷的。其一是受到香港「七一」大遊行導致香港的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被迫擱置的影響,誤以為澳門的同一項工作也將是困難重重;其二是自甘於「大香港小澳門」的思想束縛,認為既然香港回歸在前,澳門與香港相同的工作也應以香港為先,澳門隨後;其三是擔心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會「沖擊」特區正在推動進行的其他的難度較大的各項工作。因此,多次錯過了立法的最佳時機--即使是以香港的經驗教訓來作比照標准,也是屬於較易推動的時機,而致國家安全網在澳門特區出現的漏洞隱患,未能及時得到堵塞修補。但一旦下定決心將之推動之後,才發現原來所想中的種種「困難」,其實只是主觀想像而已,客觀存在卻並不是那麼一回事。畢竟,澳門的實際情況與香港並不一樣,澳門愛國愛澳傳統比較深厚,受國愛澳力量比較強大,只要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甚麼困難險阻,包括實際存在的困難和主觀想像的困難,就將都不在話下。當然,我們說不應妄自菲薄,並不等於是不重視困難。關鍵是在於必須樹立「在戰略上藐視困難,在戰術上重視困難」的態度和工作方法。在今次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中,無論是具體負責推動工作的政府部門尤其是法律改革公室,還是各民間團體尤其是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都是認真對待的,對立法時機是否已經成熟,為何澳門特區成立在後卻可比香港先行立法,及在受到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影響下是否適宜立法等「活思想」問題,作了誠懇而又極具說服力的解釋,消除了部分市民的疑慮,也駁斥了某些異議反對人士的似是而非詭論。在今後特區的法制建設和政治建設的漫長歲月中,仍將會有類似的情況出現,今次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成功經驗,就可被借鏡參考。因此可以說,今次為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經驗,將是今後特區各項工作的「參照樣板」。立法會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由特首何厚鏵簽署公布後,下一步,就是如何宣推廣及貫徹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問題了。對此,部分人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種是,可參照國家立法的《反分裂國家法》「備而不用」,亦即政治宣示多於實質效用的方式,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揮「阻嚇」預防作用,而不一定需要「實牙實齒」地援引實施,以進一步消除部份人士的疑慮,及減少區內外異議反對人士的噪音。另一種看法就是,既然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及其居民應盡的義務,也既然澳門地區的國家安全形勢十分嚴峻,更是出於有法必行的法制要求,是必須如同實施《澳門刑法典》及系列配套單行刑事法律那樣,也應嚴格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不管怎樣,《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澳門基本法」的配套法律,而且它本身就是具有憲制性質的刑事法律,就應如同澳門特區官民認真熱情宣傳推介「澳門基本法」那樣,認真熱情地宣傳推廣《維護國家安全法》。特區政府法務局和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宜採用各種靈活有效的方式,積極宣傳推廣《維護國家安全法》,包括編制小冊子及進行巡迴展覽等,使之做到家喻戶曉,從而自覺地做到凡是不利於國家安全的事情,都不要做,並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作斗爭,從而在澳門特區構築起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
⑦ 《國家安全法》每年多少月多少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4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16年4月12日,為迎接首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河北冀州市在中小學生中廣泛開展國家安全知識普及,通過邀請革命老軍人進校園、製作講解宣傳畫等形式,為孩子們講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孩子們的國家安全意識。
(7)國家安全培訓法擴展閱讀
國家安全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⑧ 《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宣傳教育保障的內容包括哪些
依據來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自按照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校園內治安管理,負責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和正常的教學、科研、學習、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橫向聯系,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校園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依據有關規定,協調和處理學校內部糾紛、輕微治安案件。保護案發現場,緊密聯系和協助公安機關偵破刑事和治安案件,妥善處理校內突發事件。
嚴格按學校下發的《關於來校務工人員的管理規定》和《施工單位安全責任狀》來進行對外來務工、從業人員的動態管理。辦理外來人員的臨時出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