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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部無菌檢驗知識培訓試題

發布時間:2021-02-09 12:23:14

『壹』 醫療器械質檢員的培訓一般有哪幾種

培訓計劃看當地葯檢所網站

一般情況下就是無菌檢查需要到葯檢所接受培訓,我們這邊3.4月份。

『貳』 手術室崗前無菌技術培訓理論考核試題的答案

保持一個積極的心態是學習的關鍵,而讓學員保持積極的開放的心態是培訓的關鍵。如果學員一開始就抱有否定的、懷疑的態度,那麼所有培訓的努力和付出都是一種徒勞。激發學員的進取精神是個系統的工作,不同的企業可能會使用不同的方法。一些大企業通常會展示企業實力,讓學員為置身於這樣一個集體而自豪,從而充滿鬥志。小企業則更傾向於描繪一個共同的美麗願景,讓大家看到未來的希望。但不管是哪種方法,學員最終關心的是自身價值的承認和個人目標的實現,因此,為每個學員量身定做一個個人發展規劃是必須的,也是絕大多數企業所忽視的。當然,還有一些企業在培訓過程中做了過多不能實現的承諾,與學員進入實踐後的感受差別過大,導致新晉人員大量流失,更是不可取的。

『叄』 無菌葯品培訓試卷紙

- 1 -
一、填空題(共40分,每題2分)
1. 無菌葯品的生產須滿足其質量和預定用途的要求 ,應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種微粒 和熱原 的污染。生產人員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訓及其工作態度 是達到上述目標的關鍵因素。
2. 無菌葯品生產的人員、設備和物料應通過氣鎖間 進入潔凈區。
3. 從事無菌葯品生產的員工應當隨時報告 任何可能導致污染的異常情況 ,包括污染的類型和程度。
4. 在潔凈區內進行設備維修時,如潔凈度或無菌狀態遭到破壞,應當對該區域進行必要的 清潔、消毒或滅菌 ,待監測合格方可重新開始生產操作。 5. 進入無菌生產區的生產用氣體(如壓縮空氣、氮氣,但不包括可燃性氣體)均應 除菌過濾 ,應當定期檢查除菌過濾器和呼吸過濾器的完整性。 6.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潔凈區進行 清潔和消毒 。一般情況下,所採用消毒劑的種類應多於一種 。
7. 工器具的清洗方法:可先使用專用清洗液清潔處理 ,然後用純化水 進行清洗,再用注射用水 進行清洗,並在單向流 的保護下裝配或包紮。 8. 無菌葯品配製、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器具等最終清洗、A/B級潔凈區內消毒劑和清潔劑配製的用水應當 符合注射用水的質量標准 。 9. 葯品生產中污染的來源包括人員 、物料 、設備 、器具 、廠房設施 、生產工藝 。
10. 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通常存在的污染有 微生物、 內毒素、 外部微粒、外部化學污染。
11. 無菌生產所用的包裝材料、容器、設備和任何其它物品都應當 滅菌 ,並通過 雙扉滅菌櫃 進入無菌生產區,或以其它方式進入無菌生產區,但應當避免引入污染。
12. 非最終滅菌無菌原料葯生產工藝類型包括 溶媒結晶型、 噴霧乾燥型、冷凍乾燥型。
13. 滅菌法系指用適當的物理或化學手段將物品中活的微生物殺滅或除去 ,從而使物品殘存活微生物的概率下降至預期的無菌保證水平 的方法。 14. 濕熱滅菌工藝監測的參數應當包括 滅菌時間、溫度或壓力 。 15. 如果設備被拆卸後進行離線滅菌時,則滅菌後的組裝應在B 級背景下A 級層流保護 下進行。
16. 除菌過濾器使用前後,必須採用適當的方法立即對其 完整性 進行檢查並記錄,測試方法有起泡點試驗、擴散流試驗、壓力保持試驗、水侵入試驗。 17. 潔凈區消毒步驟包括清潔 、消毒 、清除殘留 。
18. 配製後的消毒劑和清潔劑應當存放在 事先清潔過的容器內 ,存放期

『肆』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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