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2009年—2012年大規模推進檢察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的簡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檢察教育培訓工作,加快建設高素質檢察隊伍,推動檢察事業科學發展,現就大規模推進檢察教育培訓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㈡ 2015河南省檢察院公務員考試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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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省檢察院公務員考試內大概在15年容4月中旬報名,5月中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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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查看一下14年的考試日歷:
公告發布:2013年4月
報名時間:2013年4月22-26日
資格初審時間:2013年4月22-26日
網上交費時間:2013年4月22-27日
列印准考證:2013年5月15-19日
考試時間:2013年5月18-19日
成績查詢:詳情見公告
面試時間:詳情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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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淺談如何增強檢察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_衡陽市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檢察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與黨中央和人民群眾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不小的差距。通過加強培訓教育,解決問題,縮小差距,是推進檢察整體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舉措。注重知識結構的更新升級,打造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的高素質檢察隊伍,不僅是新時代的要求,更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寶劍鋒從磨礪出」,提升檢察隊伍戰鬥力還需從最基礎的教育培訓工作抓緊落實。因此,認真審視思考如何增強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成為了我們的當務之急。 首先,增強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必須做到「四個轉變」。第一,轉變教育培訓指導思想,強化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養。以政治思想教育為先導,幫助參訓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他們觀察問題,解決問題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其次,轉變教育培訓著眼點,積極開展崗位練兵,提高參訓人員的綜合素質。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促使著打擊手段的智能化,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強化業務訓練,不斷通過開展諸如崗位練兵這樣的競賽活動來推動綜合素質的提高。第三,轉變教育培訓內容,強化技能訓練,提高實踐水平。檢察隊伍教育培訓工作已走上多渠道、多樣化的發展軌道,形成了多種類型,這些培訓的最終目的都是要盡快提高廣大幹警的基本技能和專業技能。由側重講授專業理論向理論與實務並重轉變,在夯實專業理論基礎的同時,不斷提升檢察實務操作技能。逐步改變傳統的教育培訓模式,給教育培訓內容不斷賦予時代的新內涵。第四,轉變教育培訓形式,加強管理,深化改革,不斷探索教育培訓工作的長效機制。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建立一整套教育培訓工作制度,通過區分層次制定責任范圍、建立責任制和政績考核制,加強宏觀管理和調控,科學評價,通過嚴格的考核程序來實現教育培訓工作成果最優化。 其次,增強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必須處理好三個關系。第一,正確處理好「長期」和「短期」的關系。長期以來,檢察隊伍教育培訓工作存在著目標定位不準的現象,一些基層檢察院對於長遠目標和階段目標區別不清,不以實事求是的態度重視幹警政治、業務素質上的差異性和漸進性。存在強調長遠目標不重視階段性目標,或者只強調階段性目標,不重視長遠目標,甚至還將二者混為一談的情況。這樣的結果只會影響著檢察事業的長久建設,因此理清目標的長遠關系具有著重要意義。第二,要正確處理好「供給」和「需求」的關系。教育培訓工作直接對象是廣大檢察人員,工作的有力推進還得以人為本。因此,教育培訓的內容必須適應於廣大檢察人員的需要。一方面要堅持注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等黨的重要思想理論的宣傳教育,另一方面也要重視法律基本理論及相關檢察知識等內容的培訓學習,從實際出發,緊密聯系參訓人員的實際情況,真正做到「兩手抓」。對此珠暉區檢察院有著自己的思路,該院的業務部門會每周定期進行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培訓內容涵蓋多個層面,並且鼓勵非業務部門人員積極參與,讓參與者都有機會擔任培訓的演講人,每位同志都可以暢所欲言,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這種方式使得大家在提升了自身素質的同時也增進了感情。第三,要正確處理「繼承」和「創新」的關系。長期以來,檢察教育培訓工作已經積累的一些有效經驗,多數在今天仍具有生命力。談改革並非過時,談繼承也並非要將以前的東西全部照搬照抄。而是與時俱進,又不忘鑒「古」通「今」。最後,要增強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還必須全面貫徹落實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三條基本原則。學用一致是論及的是教育培訓目。它要求培養和鍛煉廣大檢察人員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廣大檢察人員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動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做到理論學習與案例模擬、實際問題分析相結合,專門培訓與實際工作鍛煉相結合。按需施教是針對教育培訓的方法,就是以參訓人員的具體需求為導向,兼顧檢察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崗位職責,使教育培訓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的同時又具備相應的前瞻性,如定期舉辦領導素能培訓班。講求實效是談到的是教育培訓實際效果,保證教育培訓工作質量,注重實際效果,避免走入形式主義的誤區。
㈣ 如何寫加強檢察教育培訓工作意見
當前檢察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部分幹部對教育培訓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不到位。主要是部分幹部思想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軟」的情況。少數幹部重視辦案,埋頭工作,對教育培訓認為是軟任務,認為工作緊,案件多,哪有時間去培訓學習;有的認為培訓有什麼用,不培訓照樣可以辦案;年紀大一點的同志認為培訓是年輕人的事,認為只要工作上過得去,晉級提升也不想,花精力去培訓學習不值得;年紀輕一點的同志認為,學校剛出來,學得也差不多了,再培訓沒有必要;還有的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凡此種種,都是對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認識不到位的表現。
二是教育培訓的內容缺乏適應性和針對性。目前還沒有一套系統的分層分類的幹部教育培訓教材。幹部培訓內容陳舊,不能緊扣當前工作的需要,始終未走出「先生講,學生聽」的老套,教學脫離實際,缺乏吸引力,出現了幹部知識「需求」多樣化與幹部教育「供給」之間相對不足的矛盾。
三是教育培訓工作缺乏計劃性和系統性。教育培訓往往是上級院通知,基層院按通知執行,每年缺少有計劃,分類別,有層次的年度培訓計劃,三年或五年培訓目標。教育培訓工作零亂無序。沒有針對各級幹部隊伍的文化知識和能力素質結構現狀進行系統的分析,開展針對性的培訓。教育培訓的資源配置也不合理,沒有形成一支學術型與實務型緊密結合的教學相長的師資隊伍。
四是教育培訓工作缺乏切合實際的目標量化考評機制。目前,各基層院都在開展教育培訓工作,如何能真實反映教育培訓工作的優劣,應在考核考評機制上有所體現,項目設置上盡量科學。
㈤ 如何開展培訓 提升檢察官素養和能力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釋義】 本條是關於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即檢察官必須是中國公民,不能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同時根據國籍法的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因此,檢察官也不得在擁有中國國籍的同時取得其他國的國籍,檢察官在任職期間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這里規定的年滿二十三歲指的是周歲,這是擔任檢察官所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條件。客觀地講,檢察官的職業特點要求檢察官應當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社會閱歷、人生經驗,以及處理各種復雜問題的能力。如果檢察官過於年輕,勝任檢察工作可能有困難。因此,在這次修改檢察官法時許多人都提出應當適當提高檢察官任職年齡的意見。考慮到目前對法官和檢察官任職年齡掌握的標准一樣,都是年滿二十三歲,這也是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的年齡,因此,這次修改檢察官法時,對這個問題暫未作修改。事實上,從目前檢察院系統對檢察官提請任命的情況看,剛滿二十三歲即被任命為檢察官的情況也很少。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要求檢察官不但應當遵守憲法規定的原則,還應當在檢察活動中時刻維護憲法的尊嚴。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檢察官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檢察官必須擁護憲法所規定的國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則,必須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敏銳的洞察力,較強的政治責任感,只有這樣才能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官的使命,可以說良好的政治素質是檢察官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礎。良好的業務素質,是指檢察官必須精通業務,熟悉檢察工作,能夠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辦理案件。良好的品行是指檢察官應當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覺維護社會公德,遵守職業道德,舉止文明等,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檢察官公正執法的形象。
(五)身體健康。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擔任檢察官時,該人應當身體健康。即檢察官的體質應當能勝任所擔負的檢察工作。這是對檢察官身體素質方面的要求。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這是對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和工作年限的規定,這樣規定是為了進一步提高檢察官的素質所作的規定,這是這次對檢察官法所作的一項重要修改。原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了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和工作年限條件:「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逐步實施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要求,檢察實踐對檢察官所應具備的檢察工作專業知識的要求越來越高,新的檢察官法修正案在檢察官的任職條件上作了更加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