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識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的食品不安全因素
市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街頭流動攤點的衛生問題;生產企業的不規范行為;個人的不科學飲食習慣.
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1、養成吃飯前洗手的衛生習慣。2、生吃瓜果要洗干凈。3、不吃腐爛變餿的飯菜。 4、飲水講衛生,不喝生冷水。 5、注意科學飲食。
盡量購買有下列標志的食品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與有機食品有什麼區別?
這三者的區別是:有機食品再生產加工過程中絕對禁止使用農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質,並且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技術;其他食品則允許有限使用這些物質並且不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術。
標准不同,分級不同。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標准各不相同,但總的可以分為三個檔次,即無公害食品是基本檔次,A級綠色食品是第二檔次,AA級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為最高檔次。
不要到無證、無照攤點上購買食品
要到正規的商店、超市和標准化的農貿市場購買食品
要選擇安全、衛生的餐館
Ⅱ 如何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三、盡快規劃建立國家區域農產品和食品交易中心,以市場體系建設確保食品安全管理落到實處。由於農產品和食品市場建設滯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面分散和空間廣大,因而難度大成本高。因此,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要加大農產品和食品市場建設的力度。目前,急需在各大區域圍繞重要農產品和食品物流集散地建立國家區域農產品和食品交易中心市場,並與大中城市農產品和食品交易中心市場以及終端市場聯網,構建食品安全監管網路。所有農產品進入終端消費市場前,先進入中心市場登記備案。這一體系的建立,有利於分清行政主體的責任界線,有利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從分散到集中監督管理),有利於食品安全溯源制的建立,有利於現代農業信息工程建設進而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
四、大力倡導和推行健康養殖和清潔種植,從源頭上為食品產業把好原料關口。種植業和養殖業是食品生產的第一關。首先要建立產地環境監測網路,嚴格控制各類污染物的排放。產地環境污染直接或間接影響食品安全。因此,了解造成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原因,加強對產地環境的監測,控制和預防產地環境污染,有助於從源頭上確保食品安全。建議國家要實施清潔生產戰略,大力推動種植業和養殖業GAP(良好農業規范)工程,提倡健康養殖和清潔種植,制定相關技術標准並強化執行力度,達到農業生產的規范化和標准化,減少食物生產源頭污染風險。
五、加大食品安全重大科技工程專項投入,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從技術上確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最終要靠科技解決問題。目前,食品安全監管所涉及的科技,如檢測技術、檢測設備、檢測標准、物流安全技術、食品安全評估技術等方面的總體技術水平落後,不能滿足監管工作的需要。而國家「十一五」食品安全重大支撐項目經費只有1.5億,遠遠不能滿足食品安全監管對技術的要求。要像重視糧食安全一樣來重視食品安全工程建設,國家要加大食品安全重大科技工程專項的投入,提高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究的發展速度和水平,提高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特別是加緊相關食品檢測標準的研究修訂工作。
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和決策體系。建議國家成立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協調推進各部委對原料生產、物流和餐飲生產環節監管、食品市場准入管理、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查、農業投入品源頭整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等工作,逐步建立管理、服務、監督、處罰、應急為一體的監管工作格局,全面提高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水平,讓老百姓吃上健康營養、質量安全的放心食品,同時也保證農產品生產、食品生產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Ⅲ 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冷盤操作規定製作,把好衛生關,做到原材料不新鮮等什麼四不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編輯本段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准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台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當在冷卻後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製作冷盤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製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八)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製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四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0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Ⅳ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聽證的規定正確的是什麼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目錄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展開 編輯本段衛生部令第71號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竺 二○一○年三月四日
編輯本段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餐飲服務基本要求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准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存放於專用櫥櫃等設施中,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妥善保管,並建立使用台賬。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食品原料,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三)應當保持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內外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四)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備與設施,校驗計量器具,及時清理清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操作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製品,應當在冷卻後及時冷藏;應當將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開存放,半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分開存放; (七)製作冷盤應當達到專人負責、專室製作、工具專用、消毒專用和冷藏專用的要求; (八)用於餐飲加工操作的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標志或者區分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設備應當在使用前進行消毒; (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 (十)應當保持運輸食品原料的工具與設備設施的清潔,必要時應當消毒。運輸保溫、冷藏(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且與提供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溫、冷藏(凍)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檢樣品的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相關票證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做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三)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監督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並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規模,建立並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量化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職責時,發現不屬於本轄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受移送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被移送案件的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移送案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成因屬於其他環節食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者的,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一)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工藝流程情況; (四)餐飲加工製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七)餐具、飲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八)用水的衛生情況; (九)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共同參加,依法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筆錄經雙方核實並簽字。被監督檢查者拒絕簽字的,應當註明事由和相關情況,同時記錄在場人員的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餐飲服務環節的抽樣檢驗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支。 第三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可以使用經認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進行快速檢測,及時發現和篩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不得直接作為執法依據。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 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抽樣時必須按照抽樣計劃和抽樣程序進行,並填寫抽樣記錄。抽樣檢驗應當購買產品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將樣品送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 第三十二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根據檢驗目的和送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按時出具合法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異議人有權自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復檢工作應當選擇有關部門共同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完成。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費用的承擔依《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重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形式和內容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情況在7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情況;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餐飲服務專項檢查工作情況; (五)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查處: (一)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使用經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九)有關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十)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改變經營條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經營或者使用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經營或者使用無標簽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指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所取得的相關營業性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貨值金額,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的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劑按進價計算,半成品按原料計算,成品按銷售價格計算。 第四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適用時,「情節嚴重」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2次以上較大數額罰款處罰或者連續12個月內已受到一次責令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有死亡病例等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在同一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並處罰。 第四十九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業、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或者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負責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國境口岸范圍內的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水上運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發地、經停地或者到達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均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鐵路運營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2000年1月16日發布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Ⅳ 怎樣寫小飯桌管理制度表
目錄
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2、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3、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4、采購查驗、索證索票和記錄制度;
5、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6、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7、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9、學生小飯桌應急處置預案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全面責任。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如下:
一、參加食品葯品監管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識培訓;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檢查學生小飯桌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處置;
四、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杜絕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員為學生加工食品;
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七、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2、學生小飯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內容包括體檢表或復印件、健康合格證明或復印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上崗前和每年要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學生小飯桌食品加工工作。
三、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立即脫離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3、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學習記錄,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二、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每年要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一次培訓,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掌握本職工作必須的食品安全知識和要求,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4、采購查驗、索證索票和記錄制度
一、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指定專人負責。
二、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和規定的有關要求,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銷售的農產品。
三、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索取相應的證件、發票及產品合格證明,並做到貨證相符。
(一)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
(二)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
(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四、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遵循用多少定多少進多少的原則。采購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須色、香、味、形正常,采購肉類、水產品要注意新鮮度。
五、采購食品原料時,應如實記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六、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七、若發現采購的食品原料有明顯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應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接舉報。
5、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一、每餐所加工的食品必需由專人負責留樣。
二、每餐、每樣食品必須按要求留足100g,分別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樣食品取樣後,必須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內,以免被污染。
四、留樣食品冷卻後,必須用保鮮膜密封好(或加蓋),並在外面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
五、食品留樣要立即密封、貼好標簽後,必須立即存入留樣冰箱內。
六、每餐必須作好留樣記錄:留樣時期、食品名稱,便於檢查。
七、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時間到後方可倒掉。
6、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程。
二、堅持科學的洗手習慣:操作前、便後以及從事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後用流動水沖洗。
三、從業人員加工操作食品時,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
四、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操作用具用後不得隨處亂放。
五、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及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於帽內。
六、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一、實行登記制度。取得《學生小飯桌登記表》後,方可從事學生小飯桌經營活動,並在就餐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學生小飯桌登記表,以便學生、家長了解和監督。
二、從業人員工作衣帽整潔,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前洗手。
三、確定桌椅整潔後方能擺放餐飲具及食品。餐飲具擺放至學生用餐前不得超過1小時,當餐未使用的應收回清洗消毒保潔。
四、直接入口食品用專用工具存放,專用工具定位存放防止污染。
五、端菜時手指不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餐具。不得面對食品及餐飲用具咳嗽、噴嚏、擤鼻子、閑談。
六、發現食品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異常、變質,發現餐飲具不潔時,應立即撤回。
七、餐前檢查衛生。就餐過程中及時清除地面、桌椅垃圾、臟物。餐後集中清掃保潔。隨時保持桌、椅、台、地面、洗手池、牆壁、門窗、燈具等清潔。垃圾桶加蓋,垃圾及時清運。
八、定期除「四害」。所有外接通道及窗戶、通風口設有防蠅防塵設施並完好,保持餐廳相對封閉,防止蚊蠅進入。及時清除蒼蠅、蟑螂。
8、餐飲服務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內環境整潔、地面干凈。
二、衛生清掃有專人負責,保持餐廳內桌、椅、台等清潔,堅持餐後和每日打掃衛生。
三、就餐場所場所保持通風換氣,各種容器應每天清理、及時清洗消毒。
四、廢棄物用密閉容器存放,不得外溢且保持外觀清潔衛生,防止有害昆蟲的孳生。
五、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經營場所視野內無蒼蠅、老鼠和蟑螂害蟲。
六、有完善的防塵、防蠅、防蟲和防鼠設施。
七、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檢查,並有記錄。
9、學生小飯桌應急處置預案
食物中毒事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為了能夠在發生食物中毒時,及時有效地採取果斷措施,協助相關部門查明中毒原因,搶救病人,迅速控制中毒事件,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製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我單位成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小組(以下稱應急小組),專門負責處理發生在我單位的食物中毒事件。
1、組織機構
負責人:
食品安全管理員:
2、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開展對食物中毒事件人員進行初步調查、了解情況,搶救中毒人員,報告當地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集與保全病人食用過的所有剩餘食物及當餐所用原料、輔料等等,收集與保全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等,封存廚房及有關原料倉庫,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衛生學調查。
二、緊急報告制度
1、在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時,在場的從業人員,應當立即向應急處理小組報告,應急處理小組必須在收到該信息起一小時內以最快捷的通訊方式報告當地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內容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人數,病人主要症狀、可能發生的原因和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2、應急處理小組應當掌握當地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情報告電話。
三、食物中毒的應急處理
出現食物中毒事件後,應當立即啟動本預案。
1、發生食物中毒時,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對中毒人員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2、對病人採取緊急處理。
①停止食用疑似有毒食品。
②對病人進行臨時緊急救助,通知120前往救護或組織人員將病人送到醫院進行救治。
③及時提取採取病人有關樣本,如嘔吐物、排泄物,供有關部門作檢測。
3、對可疑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迅速採取控制處理措施。
①保護現場,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②立即停止使用的有毒食品或疑似有毒食品。
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加工設備及用具。
四、協助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學調查。
Ⅵ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一、索證索票制度:
1、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2、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3、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4、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庫房管理制度:
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2、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三、銷售衛生制度:
1、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2、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3、食品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4、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四、展示衛生制度:
1、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2、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4、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5、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五、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3、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里的農村食品安全:
一是受消費水平及消費觀念的影響,農村市場假冒偽劣商品現象較為普遍,多數農民屬於低水平消費群體,購買能力有限,所以他們購物時多圖便宜,而且識假辨假能力差,因而為成本低、價格低的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市場。
二是經營主體的素質相對較低,他們大多數是農民,文化程度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和守法經營觀念。個別經營者往往只求經濟利益,不管商品質量,更不會去考慮人們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惡果。
所以,即使是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質食品,為了不讓自己虧本,甚至是有利可圖,經營者也會想盡一切辦法將商品銷售出去。
三是在農村,小賣部、食品商店等零散食品經銷商大量存在,他們經營規模小,廣泛分布在農村的各個角落。這些狀況滿足了農村的消費需求,但不利於監管。
四是農民消費者自我權益保護意識較差。遇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維權,多是自認倒霉。還有的是礙於同鄉的情面,不主張自己的權益,因而使違法經營長期得以生存。
五是維權成本較高。為幾元錢的食品,費錢投訴很不合算。
Ⅶ 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特別規定
找到了一個,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
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北區政發〔2007〕6號
各街道辦事處、慈城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4〕50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甬政發〔2005〕10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區實際,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切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具體體現,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前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推進「平安江北」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大力提升我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工作方針,建立全區統一領導、各級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執法力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切實把食品安全工作抓緊抓好,進一步優化我區食品市場環境,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目標。力爭通過三年努力,使全區食品生產經營秩序得到明顯好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有效遏制;以農村現代流通網、監管責任網、群眾監督網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基本建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更加完善,標准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安全信用體系和信息體系基本建成;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作用得到有效發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責任意識明顯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防範水平和監督能力顯著提高;食品產業基本實現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和健康需要不斷得到滿足。
二、突出重點,強化監管,著力消除各類食品安全隱患
(一)加強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繼續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建立統一規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體系、例行監測制度和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檢測;推進無公害農產品標准化生產建設,積極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認證工作,培育和扶持創建農產品名優名牌;深入開展農葯殘留、禽畜產品違禁葯物濫用、水產品葯物殘留專項整治,推廣使用低殘高效農葯、獸葯、漁葯和無污染添加劑,加強對高毒、高殘留農業投入品禁用、限用的監管。
(二)大力整治食品安全生產加工業。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鼓勵並推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HACCP體系認證;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實行生產企業巡查、回訪、年審、監督抽查等監管制度,強化法定代表人作為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開展新資源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安全性評價;嚴厲查處無證無照的生產經營行為,嚴厲打擊濫用添加劑、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違禁葯物等違法行為。通過整頓,堅決關閉一批不具備食品質量安全條件的生產加工企業,嚴厲懲處一批制售假冒劣質食品的違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質量安全有保障的名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一步提高食品工業水平。
(三)進一步加強食品流通市場監管。深入實施以「提倡綠色消費、培育綠色市場、開辟綠色通道」為主要內容的「三綠工程」;加強農貿市場的整治和改造,有計劃地推進「星級文明規范市場」建設,全面落實市場巡查、監督抽查和食品衛生例行監測制度,重點加強農村市場的監管;督促引導食品經銷企業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賬和質量承諾制度,嚴格實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銷毀、公布制度;強化食品安全標識和包裝管理。加強菜牛定點屠宰管理。
(四)加強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管,把好「入口關」。加快推進餐飲業、學校食堂導入「五常法」管理模式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步伐,完善並加強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建設;加強餐飲單位衛生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規范化培訓;加強對餐飲業、學校、建築工地食堂及集體供餐企業的監管,預防和控制集體性食物中毒事故發生;加強對餐飲垃圾的綜合管理。
(五)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和重點食品的監督。將監管重點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強農村食品市場監管。加大對分散在社區、城鄉結合部和村鎮的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個體商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館的監管力度,強化對學校(幼兒園)食堂、建築工地食堂、集中供餐企業、超市、100個餐位以上餐飲企業等單位的監管;有關部門要採取綜合措施,切實加強與居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食品的監管,特別要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兒童食品的行為。
(六)依法嚴厲查處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整合各部門執法力量,建立和健全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各主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安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強部門間的協作與配合,形成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充分發揮各級消費者協會及其基層組織的作用,在農村建立一支群眾性的消費維權監督員隊伍,構築「群眾監督網」;對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違法案件,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大案要案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三、標本兼治,著力治本,構築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一)加強食品安全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調研,制訂、修訂符合江北實際的食品安全政策性文件,強化依法行政,規范管理。
(二)建立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整合區內現有各類食品檢驗檢測資源,實施資源合理配置,嚴格資質審核,逐步面向社會,實行檢測資源共享和檢測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和重復檢測。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和信用體系建設。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按照分段監管的要求,加強各監管部門的信息互通共享,構建信息匯集和通報網路,盡快建成反應靈敏、快速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統。
建立食品質量預警機制,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被警告或警示的生產經營企業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治,經整治合格後,方可解除警告或警示。
以加強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建設為核心,通過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建立健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檔案和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意識,逐步建成我區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
(四)加強行業管理,大力發展專業性食品行業協會。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環節的行業管理工作。大力發展專業性食品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推動我區食品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五)加快構築「農村現代流通網」。以實施「千鎮連鎖超市、萬村放心店」工程為抓手,加快改造和完善農村現代流通網路體系。引導和支持商貿流通龍頭企業,向農村發展連鎖經營網點、開設超市,建立商品配送和供應網路,並實行動態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食品進入農村流通領域。
(六)落實監管責任制,劃定監管責任區,明確監管責任人,加快構築「監管責任網」。進一步健全監管責任機制,落實好分段監管職責和屬地管理責任。各街道(鎮)主要領導是本轄區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街道(鎮)要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協調機構,明確相應監管機構和責任人;對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也要落實相應的責任人和監管責任,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路體系。
(七)廣泛發動群眾,拓展信息渠道,構築及時有效的「群眾監督網」。完善基層食品安全信息監督網路,充分發揮各級消費者協會及基層組織的作用,在農村和社區建立一支群眾性的消費維權監督隊伍,要做好監管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其法制水平和監督能力。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建立方便、暢通的舉報渠道,廣辟執法監管部門的信息來源,增強市場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加強領導,健全機制,確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要求,結合我區食品安全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食品安全工作機制。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由區政府統一領導,各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各自監管環節實行監管,全面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著力營造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為切實加強對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按照政府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統一領導、協調本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組織相關監管部門開展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同時,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對各街道、慈城鎮和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內容,建立食品安全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食品安全工作評價和考核辦法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
(二)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明確監管職責。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採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明確監管責任。其中,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初級水產品和初級可食林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貿易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的行業管理,肉類定點屠宰、肉禽蛋統一索證索票和菜市場集中銷售、集中宰殺監管;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佔道經營的流動無證無照食品商販的查處;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對各街道(鎮)和有關監管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評價和考核、食品安全信息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劃、食品安全綜合整治的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綜合信息的發布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查處取締和幾種特殊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工作按照寧波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主要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的意見》(甬食安委〔2006〕5號)明確的職責分工執行。
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機制,將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能、行使權力的同時,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能造成具有重大影響的損失或後果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及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加強基層監管隊伍建設,加大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財政投入。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是基礎和重點,直接關繫到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工作部署能否落到實處。要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隊伍建設,充實食品安全基層工作力量。財政要加大對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的投入,改善工作條件、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設施;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考核獎勵、綜合監督抽查、信息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等費用。
(四)加大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各街道(鎮)、有關部門要加大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做到宣傳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宣傳、教育等部門和新聞單位的密切聯系,相互配合,採用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要及時宣傳食品安全政策法規和安全知識,積極引導廣大生產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要正面報道食品安全工作成果以及優質食品、優良品牌和優秀企業,曝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的典型案件,營造人人關注、人人重視食品安全的社會氛圍。
二○○七年四月二日
Ⅷ 食品安全培訓課都培訓什麼
1、崗前培訓
⑴ 崗前培訓:新進員工報到後,由行政部組織實施崗前教育;培訓內專容包括:食品安全培訓、公司屬規章制度培訓、消防知識培訓、安全生產培訓、衛生知識培訓等。
⑵ 實作訓練:新進員工在接受職前培訓後,即由接收部門進行崗前實作訓練即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評定合格後,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試用考核表》交行政部,如試用不合格,試用人員持《員工試用考核表》到行政部核算工資,結束試用。
2、在職培訓
在職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職務變更,或本職知識、技能經其主管認定需加以充實的,或需持證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到期需重新認定,均需進行在職培訓。
⑴ 由需要培訓的部門提出培訓需求。
⑵ 組織實施培訓:按行政部擬定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⑶ 公司內部培訓:應有《培訓記錄》,培訓完成後,將《培訓記錄》交行政部存檔、備查。
⑷ 外部培訓:凡需到公司外進行培訓的人員,必須於培訓結束後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或提交學習總結,凡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報銷學費。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取得的證書進行復印存檔,對提交的學習總結進行存檔。
⑸ 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行政部每年組織一次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消防知識培訓,當食品安全制度有重大變化時,可即時培訓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