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里發的安全生產培訓書對象是企業負責人,說不參加培訓的單位罰款5萬元,真的假的
《安全生產法》中有明確要求,企業負責人要經過培訓,取得資格證。
至於罰款的依據,相信他們既然這么說,就能找到依據。
②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的安全生產再培訓合法的做法
應由安全生抄產監督管理局,襲委派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外委培訓,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培訓由省安監局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由地市安監局組織。具體的培訓機構由安監局確定,不用被培訓單位和人員操心。
③ 什麼是安全生產培訓哪些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蘇女士是一家危化品生產企業負責人,2015年1月初,市安監局下發通知,要求蘇女士參加本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蘇女士認為安全生產培訓應該由享有行政執法權的安全生產人員參加,自己的企業生產線已經通過了安全監測,沒有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必要了。後來安監局組織蘇女士等未准時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補充培訓。那麼,到底什麼是安全生產培訓呢?哪些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呢?
安全生產培訓既包括企業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規范,又涵蓋了對員工安全意識、技能的教育引導。根據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可知,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需要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又包括以下三類:(一)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如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案例中蘇女士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范疇,應該參加此項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生產安全性,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組織安排參加培訓。
④ 相關部門對安全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活動情況進行的檢查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王某是某培訓機構的負責人。2014年的一天,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到其內部檢查,先後檢查了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以及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到培訓機構的收費情況時,負責人王某不予配合,他認為關於收費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沒有權力檢查。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檢查培訓機構的培訓收費情況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培訓機構培訓的收費情況。這在《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中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四)培訓收費的情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本案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只檢查了法律規定的前三項的內容,安全培訓機構的負責人王某便阻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檢查其培訓收費情況,這種做法是欠妥的,更何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力檢查培訓機構的收費情況。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二)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三)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的情況;(四)培訓收費的情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本性舉措。安全培訓機構在滿足一定的人員、教育和資金的條件下方可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以便提升安全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水平,使將來進入到安全生產部門的人員得到更加專業、規范的安全知識培訓。
⑤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的是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已經2005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訓工作,並按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實施。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後,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編輯本段第三章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編輯本段第四章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總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及所轄區域內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編輯本段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和頒發安全資格證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編輯本段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本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的; (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⑥ 生產經營單位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再培訓時間是多少學時
每年再培來訓時間不得少於源12學時。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6)安全生產負責人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相關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2、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⑦ 安全生產管理員是什麼機構培訓
具來有國家級承自認資質的安全生產管理員培訓單位,進行培訓考核取證。
安全生產管理就是針對人們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策劃、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安全生產檔案等。
⑧ 哪些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王女士想要開辦一家關於餐飲服務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機構,面向本省的高級酒店、賓館,承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的培訓。但是,王女士並不十分明確開辦這樣一個培訓機構,是否必須要取得國家認可的相應安全生產管理培訓資質,才能獲得從業資格?那麼,究竟哪些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專業的培訓呢?
現代社會,企業可以將從業人員委託給相應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實際變化而可能帶來的人力、物力資源的不必要閑置與浪費;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培訓積累的寶貴經驗對從業人員進行更為專業、系統的培訓。但是,因為一些行業對於技術的要求非常嚴格,同時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是普通的行業的幾倍甚至是幾十倍,這就要求這類的安全培訓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後才能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來確保生產從業人員通過培訓能夠獲得專業的工作技能與素養,保證生產的安全進行。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一)特種作業人員;(二)井工礦山企業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前款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培訓,或者委託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在本案中,王女士想要開辦的餐飲服務行業的培訓機構並不在法律硬性規定的必須具備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范圍內。因此,王女士若想開辦這樣一個安全培訓機構,只需符合本行業的規定標准,同時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規定標准許可范圍內即可。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下列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一)特種作業人員;(二)井工礦山企業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前款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培訓,或者委託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與否,主要是由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生產工作行業的性質所決定的,法律沒有要求的行業安全培訓機構只要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即可。
⑨ 安全教育培訓機構都包括什麼內容
親愛的樓主:
應該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3號令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第十四條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二條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祝您步步高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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