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美篇
一、火災預防原則
嚴格控制火源;
加強可燃物的管理;
採用耐火建築;
阻止火焰的蔓延;
組織訓練消防隊伍;
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二、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質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銷售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它火源管理情況。
建築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完好情況。
職工的安全思想狀態。
消防安全疏散情況。
三、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資料
一、消防法律法規:1.消防工作方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2.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首先是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領導,應當對自己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部門,各班組負責人及每個崗位的人員應對自己管轄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保證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實處。
二、對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的,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依照《消防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賬。
五、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1: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災能力3: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1:撥打:「119」 2:組織人員疏散。3:火場警惕。4:初期火災撲救 5:協助消防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2「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3「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預防火災措施,4「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5「懂」火場逃生方法
「四會」1:會報警,2:會使用消防設施器材 3:會撲救初期火災,4:會組織人員疏散
八、滅火器使用方法:1:拔下保險銷,2:一手握緊噴管 3:另一手握緊壓把 4:噴嘴對准火焰根部掃射。
九、噴淋系統工作原理:1,感溫式消防噴淋系統,平時屋頂消防水箱裝滿水,當發生火災時,噴頭在到達一定溫度後《一般是68攝氏度》自動爆裂,管內的水在屋頂消防水箱的作用下自動噴射,這時感溫式報警閥會自動打開,閥門的壓力開關會自動打開,而這個壓力開關有根信號線和消防泵連鎖,泵就自動啟動了,然後消防泵把水池的水通過管道提供到消防栓,屋頂水箱和噴頭,整個消防系統開始工作。
2:感煙式消防噴淋系統:有的是系統裝有感煙探測探頭對煙氣進行偵測,當煙氣達到一定濃度時,感煙探頭報警,給主機確認後反饋到聲光報警器動作,發出聲音或閃爍燈光警告人們,並聯動防排煙風機啟動,開始排煙,同時啟動水泵向主幹管道供水,噴淋頭開始噴水工作。
十、火場逃生「十三訣」
一旦火災降臨,在濃煙毒氣和烈焰包圍下,不少人葬身火海,也有人死裡逃生倖免於難。「只有絕望的人,沒有絕望的處境,」面對滾滾濃煙和熊熊烈焰,只要冷靜機智運用火場自救與逃生知識,就有極大可能拯救自己。因此,掌握多一些火場自救的要訣,困境中也許就能獲得第二次生命。
第一訣:逃生預演,臨危不亂。
每個人對自己工作、學習或居住所在的建築物的結構及逃生路徑要做到瞭然於胸,必要時可集中組織應急逃生預演,使大家熟悉建築物內的消防設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這樣,火災發生時,就不會覺得走投無路了。請記住:事前預演,將會事半功倍。
第二訣:熟悉環境,暗記出口。
當你處在陌生的環境時,如入住酒店、商場購物、進入娛樂場所時,為了自身安全,務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樓梯方位等,以便關鍵時候能盡快逃離現場。請記住:在安全無事時,一定要居安思危,給自己預留一條通路。
第三訣:通道出口,暢通無阻。
樓梯、通道、安全出口等是火災發生時最重要的逃生之路,應保證暢通無阻,切不可堆放雜物或設閘上鎖,以便緊急時能安全迅速地通過。請記住:自斷後路,必死無疑。
第四訣:撲滅小火,惠及他人。
當發生火災時,如果發現火勢並不大,且尚未對人造成很大威脅時,當周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應奮力將小火控制、撲滅;千萬不要驚慌失措地亂叫亂竄,置小火於不顧而釀成大災。請記住:爭分奪秒撲滅「初期火災」。
第五訣:保持鎮靜,明辨方向,迅速撤離。
突遇火災,面對濃煙和烈火,首先要強令自己保持鎮靜,迅速判斷危險地點和安全地點,決定逃生的辦法,盡快撤離險地。千萬不要盲目地跟從人流和相互擁擠、亂沖亂竄。撤離時要注意,朝明亮處或外面空曠地方跑,要盡量往樓層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煙火封阻,則應背向煙火方向離開,通過陽台、氣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請記住:人只有沉著鎮靜,才能想出好辦法。
第六訣:不入險地,不貪財物。
在火場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處險境,應盡快撤離,不要因害羞或顧及貴重物品,而把寶貴的逃生時間浪費在穿衣或尋找、搬離貴重物品上。已經逃離險境的人員,切莫重返險地,自投羅網。請記住: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
第七訣:簡易防護,蒙鼻匍匐。
逃生時經過充滿煙霧的路線,要防止煙霧中毒、預防窒息。為了防止火場濃煙嗆入,可採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離的辦法。煙氣較空氣輕而飄於上部,貼近地面撤離是避免煙氣吸入、濾去毒氣的最佳方法。穿過煙火封鎖區,應配戴防毒面具、頭盔、阻燃隔熱服等護具,如果沒有這些護具,那麼可向頭部、身上澆冷水或用濕毛巾、濕棉被、濕毯子等將頭、身裹好,再沖出去。請記住:多件防護工具在手,總比赤手空拳好。
第八訣:善用通道,莫入電梯。
按規范標准設計建造的建築物,都會有兩條以上逃生樓梯、通道或安全出日。發生火災時,要根據情況選擇進入相對較為安全的樓梯通道。除可以利用樓梯外,還可以利用建築物的陽台、窗檯、天面屋頂等攀到周圍的安全地點沿著落水管、避雷線等建築結構中凸出物滑下樓也可脫險。在高層建築中,電梯的供電系統在火災時隨時會斷電或因熱的作用電梯變形而使人被困在電梯內同時由於電梯井猶如貫通的煙囪般直通各樓層,何毒的煙霧直接威脅被困人員的生命,因此,千萬不要乘普通的電梯逃生。請記住:逃生的時候,乘電梯極危險。
第九訣:緩降逃生,滑繩自救。
高層、多層公共建築內一般都設有高空緩降器或救生繩,人員可以通過這些設施安全地離開危險的樓層。如果沒有這些專門設施,而安全通道又已被堵,救援人員不能及時趕到的情況下,你可以迅速利用身邊的繩索或床單、窗簾、衣服等自製簡易救生繩,並用水打濕從窗檯或陽台沿繩緩滑到下面樓層或地面;安全逃生。請記住:膽大心細 救命繩就在身邊。
第十訣:避難場所,固守待援。
假如用手摸房門已感到燙手,此時一旦開門;火焰與濃煙勢必迎面撲來。逃生通道被切斷且短時間內無人救援。這時候,可採取創造避難場所、固守待援的辦法。首先應關緊迎火的門窗,打開背火的門窗,用濕毛巾一濕布塞堵門縫或用水浸濕棉被蒙上問窗然後不停用水淋透房間,防止煙火滲入,固守在房內,直到救援人員到達。請記住:堅盾何懼利矛?
第十一訣:緩晃輕拋,尋求援助。
被煙火圍困暫時無法逃離的人員,應盡量呆在陽台、窗口等易於被人發現和能避免煙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動鮮艷衣物,或外拋輕型晃眼的東西;在晚上即可以用手電筒不停地在窗口閃動或者敲擊東西,及時發出有效的求救信號,引起救援者的注意。因為消防人員進入室內都是沿牆壁摸索行進所以在被煙氣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時,應努力滾到牆邊或門邊,便於消防人員尋找、營救;此外,滾到牆邊也可防止房屋結構塌落砸傷自己。請記住:充分暴露自己,才能爭取有效拯救自己。
第十二訣:火已及身,切勿驚跑。
火場上的人如果發現身上著了火,千萬不可驚跑或用手拍打,因為奔跑或拍打時會形成風勢,加速氧氣的補充,促旺火勢。當身上衣服著火時,應趕緊設法脫掉衣服或就地打滾,壓滅火苗;能及時跳進水中或讓人向身上澆水、噴滅火劑就更有效了。請記住:就地打滾雖狼狽,烈火焚身可免除。
第十三訣:跳樓有術,雖損求生。
身處火災煙氣中的人,精神上往往陷於極端恐怖和接近崩潰,驚慌的心理極易導致不顧一切的傷害性行為如跳樓逃生。應該注意的是:只有消防隊員准備好救生氣墊並指揮跳樓時或樓層不高(一般4層以下),非跳樓即燒死的情況卜,才採取跳樓的方法。即使已沒有任何退路,若生命還未受到嚴重威脅,也要冷靜地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跳樓也要講技巧,跳樓時應盡量往救生氣墊中部跳或選擇有水池、軟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盡量抱些棉被、沙發墊等松軟物品或打開大雨傘跳下,以減緩沖擊力。如果徒手跳樓一定要扒窗檯或陽台使身體自然下垂跳下,以盡量降低垂直距離,落地前要雙手抱緊頭部身體彎曲捲成一團,以減少傷害。跳樓雖可求生,但會對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所以要慎之又慎。請記住:跳樓不等於自殺,關鍵是要有辦法。
B. 消防安全知識普及教育培訓活動有什麼作用
1、提高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社會在發展,科學在進步,但人們的消防安全意識仍很淡回薄,對火答災的麻痹和僥幸心理還普遍存在,因此,要通過各種媒體和其他形式報道重大火災或有典型教育意義的火災,使人們知道火災的沉痛代價和對個人的威脅,以起到警鍾長鳴的作用,所以,提高公眾消防安全意識是十分重要的。
2、提升公眾減少火災危害的知識。人們日常生活環境的消防安全,包括家庭安全用電的知識,取暖、吸煙、使用蠟燭的防火知識,廚房安全用火知識,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知識,防止小孩玩火的知識等,這些知識淺顯易懂,但涉及面廣,如果讓絕大多數人掌握,並在日常生活中和工作中正確運用,火災的發生率就會明顯下降。
3、幫助公眾掌握逃生處置知識。這些知識包括發生火災時如何疏散逃生、如何報火警、如何撲救初起火災等能減少火災傷亡和火災損失的知識,以及不要組織未成年人撲救火災的道理。
4、增強公民在防火安全方面的社會責任。這方面的教育內容包括不佔用消防通道,在社區里發現小孩玩火等違反防火安全的行為時,要及時勸阻,發現火災時報警的責任,或在疏散時要及時通知鄰居,疏散逃生時不要爭先恐後等。
C.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1.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3.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
1.撥打:「119」
2.組織人員疏散。
3.火場警惕。
4.初期火災撲救
5.協助消防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
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2「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
3「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預防火災措施,
4「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
5「懂」火場逃生方法
D. 對加強和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幾點建議
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包含火災基本知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電話及報警方法、火場逃生與自救、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需要針對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講解,針對操作不當的地方,適時給予講解、糾正。以增強參訓人員處理和控制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
還應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消防職責進行詳細說明,強調法律賦予公務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結合行業部門落實行業主管機構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社會單位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
E. 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什麼意義
一、是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實現消防工作社會化的需要。消防工作是一個復雜系統工程,僅僅靠公安消防部門唱「獨角戲」是難以實現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必須按照消防法要求,建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消防工作格局,通過單位內部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與培訓,讓每名領導職工群眾了解掌握消防法律法規,推動每一個成員依法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二、是確保單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經濟效益和各項工作完成的基礎。沒有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就沒有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單位要想在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保證兩點:一是效益上有創收;二是安全要有保障。為此,單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作為是單位消防安全工作一項重要工作尤為重要。
三、是領導職工的消防安全素質離不開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據調查結果顯示,全國有近三分之一的單位職工、近一半的學生缺乏消防常識和自救逃生知識,有80%的居民和學生不經常關注超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情況,還有不少人認為消防隊滅火要收錢。因此,要通過單位內部的消防宣傳工作,把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科學知識送到每個人的手裡,切實提高國民消防安全素質,使每一個人都能既做好本職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又自覺維護好社會公共消防安全秩序。
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是適應新形勢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近幾來,我國、我省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一些重點工程、重點崗位的人員必須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尤其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管理人及值班室操作人員等崗位和工種必須經過消防執業資格培訓,獲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後才能上崗。這是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新形勢下的必由之路。
(5)城管局開展防火知識培訓活動擴展閱讀:
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工作既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保障條件。當前,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關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輕視消防作用,是不珍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所取得的成果;是對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負責任的表現
F. 單位里今天開展了消防講座,最後開始推銷滅火器是不是騙局
消防講座,最後開始推銷滅火器屬於騙局。消防部門監督執法時會穿制式服裝,隨身攜帶相關證件,消防工作人員不允許為社會單位指定或變相指定購買消防產品,不會收取任何費用,也不會在檢查或培訓的時候推銷消防器材、書籍等,更不會在現場檢查時收取罰款。
(6)城管局開展防火知識培訓活動擴展閱讀:
利用消防培訓詐騙的的騙術:
騙術一:「緊急通知」征訂消防資料,組織消防培訓進而收取資料費、培訓費,進行詐騙。不法分子在「緊急通知」上強調如不參加或購買將被處以停業整頓並罰款,不明真相的企業單位則被蒙騙。
騙術二:假冒消防人員,兜售書籍。一些不法分子出版、盜版了各類消防書籍、圖冊和音像製品等,謊稱其是消防支隊的,將劣質產品高價賣給受害單位。
騙術三:山寨消防網站網上辦事廳實施詐騙,利用病毒竊取企業及個人資料。
騙術四:打著「消防安全」旗號收取押金,並聲稱只要在一定時段內不發生任何消防安全事故就能全額退還。
騙術五:假冒消防宣講師,打著免費進行消防培訓的名義,在培訓過程中兜售其經銷的滅火器、防煙面具、救生繩等消防器材。這些消防器材中有些器材屬於假冒偽劣產品。有時他們推銷的滅火器也是正規產品,但價格就是非同尋常了。
騙術六:不法分子假冒消防監督執法人員,來到社會單位假模假樣進行監督檢查後,指出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當場收取罰款,並草草地開出一張收據後逃之夭夭。
騙術七:消防「黃牛」利用辦事的群眾對消防法律及審批程序的不了解以及急於通過審批的心理,打著「包辦」的旗號四處招搖撞騙。
騙術八:冒充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採取電話或簡訊的形式,自稱消防有一批物品需要代購或有基建工程可以承包,以此要求承接單位先行墊付貨款或工程款、質保金,收款後便逃之夭夭。
G.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