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全教育演講的事例
開車陋習
開車接電話
李先生是個生意人,電話很多。幾天前,李先生就因為一邊開車一邊接手機,被交警扣了2分。李先生說:「電話太多了,不接怕錯過重要的事情。如果我用耳機接聽,不知道可不可以?」
交警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有撥打、接聽手提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駕駛人,對其一次性採取扣2分的懲罰。關於用耳機接聽電話,法規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專家的研究和實際駕駛經驗,就算用耳機接電話,也會嚴重地分散注意力。因此,為安全著想,交警部門不提倡這種做法。
陋習二邊開車邊喝水
上周二中午,一小夥子在某立交橋等紅燈的幾十秒時間里,從副駕座上抓起一瓶礦泉水,正欲擰開瓶蓋,綠燈亮了。他將車子開動後非常熟練地丟開方向盤,打開瓶蓋,然後單手操控方向盤,仰著脖子猛喝了幾口。交警舉起停車手勢:「您開車時喝水違法了。」小夥子被處以罰款150元扣2分的處罰。
交警指出,開車時仰頭喝水必然產生視覺盲區,容易造成追尾等交通事故,非常危險。道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使用電話、翻閱書報資料、觀看電視等妨礙交通安全的,都屬於違法行為。
陋習三車內掛飾物
不少車主都知道車內不能懸掛飾物,可是很多人還是堅持認為掛小飾品無妨。
前日,孟先生被交警開了一張罰單———罰100元,扣2分。被罰原因一是孟先生沒系安全帶,另一項則就是在車前窗懸掛了一副紀念章。孟先生委屈極了:「掛個紀念章都要被罰?」
交警解釋,按規定,駕駛機動車時不得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因為懸掛在前窗、後窗或側窗的飾物,有可能擋住駕駛員透過車前左右後視鏡、前窗中部後視鏡(需要透過後窗)觀看路況的視線。此限制還包括透視率較差的防曬膜、窗簾等物。
(安全文化網)
❷ 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培訓報道
我來提供幾個比較好的安全培訓師的博客,曹賢龍老師,常占利老師,自由空間老師。應該搜索他們的名字就可以找到了。
❸ 中學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騎車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郵一名未滿16周歲的少年小胡在騎電動車時,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對方經搶救無效身亡。據了解,事發時有同學突然喊他名字,於是小胡邊騎車邊掉頭看同學,此時同學又喊道:「前面!」但當小胡再轉頭時已經避讓不及,車簍與老太的腰相撞。
2、「搶綠燈」遇上闖紅燈,學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時02分左右,王某駕駛小型越野車,沿江都區仙女鎮金灣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龍城西路交叉口斑馬線處。此時綠燈已經閃爍,他未採取減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東未按信號燈通行的14歲學生小李,導致小李腿部及臉部鼻樑骨折,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3、花季少女用煤氣自殺
因與母親爭執,仙桃市大洪路一16歲的花季少女在家中關房門開煤氣自殺。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門成功救出女孩。
據現場知情人介紹,2樓有一名16歲的學生因與自己的母親發生爭執,賭氣把自己反鎖在房間內,並打開煤氣罐,企圖自殺。
由於該學生吸入大量煤氣,導致意識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將該學生抱至通風的空地上,並對其進行心肺復甦急救。2分鍾後,該學生恢復意識。中隊官兵迅速將其台上擔架,移交給120急救中心進行救治。
4、兩中學生釣魚不幸溺水
2017然後6月10日上午9點多,懷柔區湯河口鎮發生一起事故。幾名中學生在河邊釣魚時墜入河中,其中兩名中學生不幸溺水身亡。當地人表示,由於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機在附近河段開采砂石料,導致原本很淺的河底出現大坑,這也是兩名中學生沒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歲初中生跳樓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區內,14歲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樓身亡。事發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師批評。小明母親質疑老師教育過激導致孩子輕生,校方對此予以否認。三河市警方稱,小明自高樓墜亡,已排除他殺。
❹ 如何在安全培訓中用好事故案例分析
首先,你的案例要吸引人;
其次,可以通過博晟多媒體安全工具箱增加培訓人員的興趣;
最後,把案例引入到日常的生產工作中去。
❺ 校園安全事故的案例,要求真實!!!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級學生李某午飯後來到學校教學樓三樓走廊上玩耍,他右腳跨在走廊欄桿上,不慎失手墜落至一樓,因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墜落的教學樓系1970年修建,走廊欄桿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強、張英夫婦認為該欄桿沒有達到建設部1986年頒布的 《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1.1米之高,遂起訴至縣法院請求判令一完小賠償全部損失。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由被告一完小賠償原告李強、張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補償費、喪葬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78493元。
嚴禁教師體罰學生
案例:小學五年級學生軍軍因迷戀上網已逃學兩天。班主任唐老師了解實情後,利用自己上語文課的時候,罰軍軍站在講台邊。但軍軍站在那裡並不老實,竟故意伸出舌頭,左右搖晃腦袋,逗得下面的同學忍不住笑出聲來。唐老師見狀很是氣憤,上前推了軍軍一把,導致軍軍摔倒在地,右手腕關節處移位,花醫療費3200多元,還不得不休學一年。經教育局調解處理,學校賠償了軍軍致傷的全部損失。
安全管理要嚴格
案例:趙某剛滿10歲的兒子小波在某小學讀4年級。前不久,學校組織小波班上的同學到郊區野炊,小波在一高坎邊拾柴時,腳下一滑,滾落至坎下,導致左肩關節脫位。小波共住院治療近兩個月,花醫療費6800多元。學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醫療費後,以經費困難為由拒付。趙某認為小波是學校組織野炊時受傷的,所有損失應由學校承擔,遂起訴至縣法院要求依法解決。經法院調解,趙某與學校達成如下協議:小波摔傷所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學校負擔80%,其餘趙某自負。
:及時制止學生的危險行為
案例:大坪小學二年級學生劉穎用扎頭發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彈弓。一天課間休息時,劉穎邀上同班同學華小剛在操坪里射彈弓,他倆用彈弓上的橡皮夾住小石子,對著不遠處的一個礦泉水瓶不停地射擊。劉穎在射擊時,華小剛站在他的右前方對他進行指點中,射出的小石子竟擊中華小剛右眼。華小剛受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6天,花醫療費3408元。其傷情醫院診斷為:外傷性白內障(右);眼球視網膜挫傷。經鑒定,華小剛構成七級傷殘。由於華小剛父母就兒子的損害賠償問題與劉穎父母及學校爭議較大,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劉穎父母和學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劉穎父母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學校承擔次要責任,原告自負一定責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學舉辦春季運動會,三年級學生俞某與其他同學一起觀看鉛球比賽。李某是參加這次鉛球比賽的運動員。在李某之前的運動員投擲完畢後,擔任裁判的教師到鉛球著落地點丈量投擲距離,俞某等幾位同學隨該老師進入落地區內觀看丈量結果。在老師和觀看的同學尚未撤離運動區域時,李某接著投擲出的鉛球,砸中尚未退出運動區的俞某的頭部,致其頭部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右額額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療費用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
俞某稱:被告中心小學對運動會組織管理不嚴密導致原告受傷,明顯具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因此,要求學校賠償損害。被告中心小學辯稱:原告頭部在運動會期間被鉛球擲傷是事實,願意賠償適當的經濟損失。但俞某違規進入鉛球落地區域,李某擅自投擲鉛球,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李某辯稱:原告頭部被其投擲的鉛球所傷是事實,但其是參加學校組織運動會的運動員,經老師同意後投球,且球未擲出投擲區域,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學校負賠償之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於在校期間的未成年學生具有保護、管理的職責,學校在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進行集體活動時,應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生。當俞某隨裁判老師進入運動區時,在場老師無人加以勸止,進入後又未及時將其勸退,從而導致原告受到傷害。對此,學校應承擔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採取防範措施的過錯責任。李某在學校組織下參加運動會,參加投擲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作為未成年鉛球運動員,在裁判員未加制止的情況下投擲鉛球,無法預料到投擲行為帶來的後果,應由小學承擔疏於組織管理的過錯責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學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在受傷後,精神上遭受一定的傷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學賠償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失費。對小學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評析】
1.本案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於好奇或是看熱鬧而隨老師進人鉛球運動區,這一行為本身不能說明其主觀上有過錯。而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本身就負有防止他人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責任。鑒於本案原告進入運動區域老師未加阻止,亦未及時將其勸退,故該項目主持老師有一定過錯。對於原告的行為,學校負有過錯責任。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呢?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在學校運動會期間不可能到現場進行監護,而且原告參加運動會受傷是由於學校未盡管理職責,未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被告李某在參加鉛球比賽時,未滿13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所參加的運動會是由小學組織舉辦的,他在投擲鉛球的指定區域內投擲鉛球時,在場的該項目的裁判老師既未將場內的非運動員勸離至安全區,又未對鉛球這一運動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賽區有閑人的情況下投擲鉛球。因為裁判員是學校的老師,又是在學校的授權下負責該項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擲鉛球致傷他人的責任應由小學負擔。
3.學校應承擔民事責任,作適當賠償。基於學校這個主體具有公益性、非營利、資金有限等特殊性考慮,適當是指與其履行能力相適當。從主體上說,學校一經批准設立,就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並履行應盡的民事義務。從法律責任上講,我國規定了實際賠償原則。所以這里的適當應該是指與過錯責任相適當,小學應根據其過錯責任的大小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該小學對傷害事故的發生具有疏於管理的過錯責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決由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於法有據。
不知道你滿意不?
❻ 關於安全的例子
一項統計表明,交通事故是造成4至歲兒童非故意傷害的主要原因,已成為「頭號殺手」。據公安部統計,2003年,我國中小學生交通死亡人數高達4104人,占總數的3.9%;受傷人數為19196人,占總數的3.88%。根據調查分析,我國中小學生易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類型分別為:騎自行車違規、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校車車禍事故等。現象1騎自行車違規寶寶是個運動愛好者,騎獨輪車耍特技堪稱一絕,這也使得他在上學路上騎自行車時騎得飛快。一天,從胡同里飛速沖出來的小車將他撞倒在地,從此寶寶失去了雙腿。像寶寶這樣在路上飈車、飛速騎自行車導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已成為城市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上學放學途中成群結隊侵佔路面、打鬧、騎自行車搭肩、撒把、隨意橫穿公路,狹窄的路面、飛快的車速、互相追逐使越來越多的學生葬身在車輪之下。對策:據統計,學生交通事故90%以上是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無序行走所致。筆者認為,必須加強全民教育應對汽車時代的到來。在我國,對於因此導致的交通事故,除了批評、教育、安撫以外,並沒有強有力的措施加以保證。點評:在美國對待中小學生騎自行車有自己的規定和要求,由於美國涉及自行車交通的事故中,有60%的兒童是頭部受傷。因此,許多州制定了配戴頭盔相關法律。加州規定18歲以下少兒騎自行車必須戴頭盔,阿拉巴馬、佛羅里達、喬治亞、馬里蘭、田納西等州規定16歲以下必須戴頭盔。以上做法雖然沒有起到杜絕事故的作用,卻讓死傷數明顯減少。現象2行人違反交通規則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在我國相當普遍,這也是中小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誘因。一項在8省市進行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調查的結果顯示,違反交通規則是導致中小學生受傷害的首要原因。而上、下學路上最容易發生安全問題。有對比表明,中小學生遵守交通規則意識較成年人要高,經常會看到過馬路時大人拉著孩子橫穿馬路,多數孩子此時會制止家長的行為,但也有不少孩子跟著家長跑,可見家長對孩子起到了不良的帶頭作用。有關專家建議,進行安全教育時應當讓家長與孩子共同參與。此外,盡管許多地方中小學生放學都有交警或教師負責護送,但學生在路上嬉戲、打鬧並由此引發的交通安全事故不在少數。
❼ 如何在安全培訓中用好「事故案例分析」
樓主可以試下博晟多媒體安全培訓工具箱,結合動漫、聲音,圖片...素材組合起來的,對安全培訓很有效果。
❽ 通過學習安全事故案例有什麼感想
,通過對事故案例的學習,尤其是水泥企業發生的各種安全事故,使我對安全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有多少警鍾長鳴,就有多少個血淚辛酸的故事,眾多的事故的發生,除了物的不安全因素外,大部分安全事故的發生均是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所引起,安全意識的談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因。在我們的日常生產過程中,要慢慢樹立起「安全為生產,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的管理理念,通過安全培訓及安全教育,提高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只有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及技術能力,才能在生產過程中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從而使員工從被動的「要我安全」轉變為主動的「我要安全」
「安全無小事、防微杜漸」是關鍵,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喊喊口號而是要真正的將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我作為一名基層管理人員更應該按照公司的「六個堅持、兩個堅決」的安全管理理念將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在管理過程中爭取做到「0」違章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