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危化品倉庫外牆邊能走中壓蒸汽管道嗎(如不能,請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2、76
條規定,公司建設化學品倉項
目前版,
需對建設權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
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
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東莞市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通過後方能施工。
B. 中壓蒸汽管是干什麼用的
蒸汽管是輸送蒸汽用的,防腐,就是能防止的,因為蒸汽含水,水對管道有腐飾,為了延長管道壽命,就採取了防腐。(蒸汽,一般是指水蒸汽)
C. 中壓蒸汽能夠達到的溫度是多少
溫度:320攝氏度,壓力:3.8MPa
D. 中壓蒸汽管道外需要防腐嗎
200-399度用中溫底漆400度以上用高溫底漆中壓蒸汽用中溫底漆即可
E. 鍋爐安全培訓內容
一、 汽水共騰:鍋復筒內蒸汽和爐水制共同升騰,產生泡沫,汽水界限模糊不清,使蒸汽大量帶水的現象,從稱為「汽水共騰」。鍋爐產生汽水共騰,蒸汽品質急劇下降,過熱器積垢過熱,嚴重時發生爆管事故。
二、 尾部煙道二次燃燒事故:二次燃燒一般發生在煤粉燃燒和燃油鍋爐的尾部煙道中,嚴重時會把空氣預熱器燒毀。
三、 爐膛、煙道爆炸事故:爐膛、煙道爆炸主要發生在燃油、燃氣和煤粉等懸浮燃燒的鍋爐上,在鍋爐點火和運行中都有可能發生。
四、 鍋爐超壓事故:鍋爐在運行中,鍋內壓力超過最高許可工作壓力而危及鍋爐安全運行的現象,稱為鍋爐超壓,是鍋爐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 鍋爐嚴重缺水事故:鍋爐缺水是指鍋爐運行時,鍋內水位低於最低安全水位而發生危及鍋爐安全運行的事故。
六、 鍋爐嚴重滿水事故:鍋爐滿水是指鍋爐運行時,鍋內水位高於最高安全水位而發生危及鍋爐安全運行的現象。對電站鍋爐,將會引起蒸汽品質惡化,給過熱器或汽輪機帶來嚴重危害。
七、 爆管事故:爆管事故是指在運行中水冷壁、對流管、過熱器管等發生破裂事故。
F. 低壓蒸汽怎麼變中壓蒸汽
一般是升級改造鍋爐(改成中壓)。另外是把蒸汽再升溫加壓(升溫要解決熱源,加壓要解決高溫和氣體密封)
G. 20噸中壓蒸汽鍋爐煙氣流程
1、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6),鍋爐如有下列情況
之一時,就應對各受壓元件進行外檢查和超壓試驗:
(1)新裝、改裝和移裝後。
(2)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時。
(3)受壓元件重大修理後。
(4)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懷疑必須進行檢查時。
2、檢驗前應使鍋爐完全停爐。徹底清除內部水垢,外部煙灰煙塵,檢查重點如下:
(1)鍋筒的焊縫是否正常,有無滲漏情況。
(2)鍋爐鋼板內外有無腐蝕起槽變形等現象。
(3)橫管有無彎曲,管端與封頭、筒體焊縫處有無裂紋。
(4)給水管、排污管和鍋筒一邊連接處有無疑點。3、如腐蝕嚴重,做超壓試驗前還應做強度計算。
4、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
5、水壓試驗步驟:
(1)水壓試驗時,進水溫度應保持在20-30℃左右,溫度過低而使鍋爐外壁凝有露水,與發生滲水等不嚴密情況會混淆不清,增加檢查困難,溫度太高能使水滴蒸發,使滲漏處不被發現。
(2)水上滿後,逐漸升高壓力進行一次嚴密性檢查,必要時緊一次法蘭、人孔蓋和手孔蓋的螺母。
(3)水壓試驗時,水壓應緩慢上升,當水壓上升到0.7MPa時,應暫停升壓, 檢查有無漏水或異常現象。然後在升壓到1.05MPa,保持20分鍾,若壓力沒有下降,降至0.7MPa進行檢查。
(4)發現任何情況都應做上記錄,以便降低到大氣壓力時進行修理。
6、水壓試驗:受壓元件符合下列情況,即認為合格:
(1)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水壓試驗後,沒有發現殘余變形。
7、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1)嚴格禁止壓力超過0.1MPa時緊法蘭螺栓。
(2)、在水壓試驗時,試驗場地四周應有特別明顯的隔離標志,閑雜人員不得進入試驗區。
(3)、在水壓試驗過程中,水壓試驗操作員不得站在法蘭及閥門的正前面。
(4)、水壓試驗時與水壓試驗無關的人員不得站在試驗區進行駐足觀看。
H. 蒸汽鍋爐的安全常識
1、鍋爐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鍋爐的安裝、維修、改造。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將擬進行安裝、維修、改造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轄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將開工告知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告知後即可施工。
3、鍋爐安裝、維修、改造的驗收。施工完畢後施工單位要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的水壓試驗和安裝監檢。合格後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整體驗收。
4、鍋爐的注冊登記。鍋爐驗收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注冊登記表》,到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並申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登記證》。
5、鍋爐的運行。鍋爐運行必須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持證人員操作,使用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八項制度、六項記錄。
6、鍋爐的檢驗。鍋爐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未經安全定期檢驗的鍋爐不得使用。鍋爐的安全附件安全閥每年定期檢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檢定一次,未經定期檢驗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嚴禁將常壓鍋爐安裝為承壓鍋爐使用。嚴禁使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鍋爐。 因鍋爐為特種設備為了保證其正常運行,避免事故的發生,維護鍋爐的正常使用壽命,鍋爐日常操作應嚴格按以下要求操作:
1、司爐人員持證上崗鍋爐司爐人員需取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司爐工證方可操作(此項要求鍋爐驗收時質量技術監督局人員已經強調)。
2、加強水質管理 蒸汽鍋爐因鍋爐水不斷蒸發而導致鍋爐水濃度不斷升高而結垢,再者鍋爐水濃度太高會出現汽水沸騰現象導致鍋爐假水位的發生,影響鍋爐的正常運行嚴重的會導致鍋爐干燒而爐膽鼓包事故的發生。為了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
A、加強鍋爐水處理設備的管理:定期化驗鍋爐水處理出水,保證鍋爐給水符合GB1576《工業鍋爐水質》標准要求。
B、加強鍋爐爐水的管理:定期化驗鍋爐內水質,保證鍋水水質符合GB1576《工業鍋爐水質》標准要求,合理排污及時排除水渣。
3、水位表日常使用操作水位表應經常保持清潔,避免污染而影響水位的觀察及水連接管積存水垢而杜塞而出現假水位現象而導致鍋爐事故的發生。為此應每天進行一次沖洗檢查。沖洗方法(在鍋爐0.1-0.2MPa下進行)如下:
①.開啟水位表的放水閥,使汽連管、水連管、水位計本身受到汽和水的沖洗;
②.關閉水連管閥門,使汽連管及水位計本身受蒸汽的沖洗;
③.打開水連管閥門,關閉汽連管閥門,使水連管受到水的沖洗
④.打開汽連管閥門,關閉放水門,沖洗工作結束,恢復水位計的正常運行。
4、日常排污操作由於水垢水渣等有可能引起排污裝置的杜塞,故必須每天進行至少一次排污以維持其正常操作。排污辦法:排污前鍋爐水位處於正常高水位,鍋爐壓力在0.1-0.2MPa時進行,本著「勤排、少排、均勻排」的原則(每天至少一次),短促間斷進行,即排污閥開後即關、關後再開、如此重復數次,待水位處於正常低水位即可。切記不得將鍋爐排空。
5、日常保養為了防止空氣對鍋爐造成腐蝕而影響鍋爐的正常使用壽命,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停爐、啟爐:
A、停爐時 應在正常壓力下進行斷電停爐並及時關閉主汽閥及鍋爐進水閥防止空氣進入鍋爐內。
B、啟爐時 先打開鍋爐進水閥,開啟鍋爐總電源並將主汽閥開小進行排氣升壓,待壓力達到0.1-0.15Mpa時關閉閥門升壓,壓力到正常工作壓力時再開啟閥門送氣。 ⒈用氫氧化鈉按 2-4kg/m3;的濃度進行煮爐,
⒉化學洗滌劑放入沖洗兩次。 蒸汽鍋爐的容量即鍋爐的蒸發量,是指蒸汽鍋爐每小時所產生的蒸汽量,單位是t/h(或g/s)。
在大型蒸汽鍋爐中,容量又分為額定蒸發量和最大連續蒸發量兩種。
蒸汽鍋爐的額定蒸發量是指在額定蒸汽參數、額定給水溫度和使用設計燃料,並保證熱效率時所規定的蒸發量。
蒸汽鍋爐的最大連續蒸發量是指在額定蒸汽參數,額定給水溫度和使用設計燃料,長期運行時所能達到的最大蒸發量。
蒸汽鍋爐的額定蒸汽參數是指額定蒸汽壓力和額定蒸汽溫度。
額定蒸汽壓力是指蒸汽鍋爐在規定的給水壓力和規定的負荷范圍內,長期運行時應予保證的出口蒸汽壓力,單位是MPa。
額定蒸汽溫度是指蒸汽鍋爐在規定的負荷范圍、額定蒸汽壓力和額定給水溫度下長期連續運行所必須保證的出口蒸汽溫度,單位是攝氏度。
在裝有再熱器的現代電站鍋爐中,蒸汽鍋爐的蒸汽參數除額定過熱蒸汽參數外,還應包括額定再熱蒸汽參數。
I. 使用工業蒸汽鍋爐的企業負責人需要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嗎
企業負責人不需要經過安全培訓考核但是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t/h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4kcal/h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1t/h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4kcal/h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不適用於電力系統的發電用鍋爐。
第二章 基 本 要 求
第三條 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 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並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 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 鍋爐房應有水外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准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 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並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的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並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 經 濟 處 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停止作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者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繼續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 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採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請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九條 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