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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知識培訓班法律法規講義

發布時間:2021-02-02 19:25:49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母嬰保健事業,提供必要條件和物質幫助,使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扶持。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根據不同地區情況提出分級分類指導原則,並對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領域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六條 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遣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條 醫學技術鑒定實行迴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積極防治由環境因素所致嚴重危害母親和嬰兒健康的地方性高發性疾病,促進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採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② 主要的母嬰保健法律法規有哪些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2)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知識培訓班法律法規講義擴展閱讀:

違反規定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幼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醫療和衛生保健機構或人員沒有獲得許可的母嬰保健技術進行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手術和終止妊娠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醫療證書簽發,是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出具虛假的醫學證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當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衛生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兩次以上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③ 婦幼保健法律法規

衛生部關於印發《婦抄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衛生局: 婦幼保健是公共衛生的一項重要內容,婦幼保健機構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明確婦幼保健機構的性質和功能定位,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婦幼保健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婦幼保健機構的規范化管理,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依據《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所以:- -請參考:《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④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台江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母嬰健康,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貴州省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是指: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
第三條凡在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四條縣衛生局主管本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本縣區域衛生規劃和育齡人群的分布,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布點進行調控,制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與相關標准,以及各項技術服務規范,實施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審批。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設置規劃和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審批。
第五條縣衛生局承擔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行政許可的受理、資質審核、發證、注銷、統計等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六條縣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業務指導、質量控制、技術考核、統計信息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規劃及原則
第七條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設置規劃及原則為:
(一)助產技術:根據轄區內近五年的分娩數、床位使用率進行設置規劃,使轄區內助產機構總數能滿足服務需求。機構條件應為具備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並設置相應數量的產科床位。
(二)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根據轄區內育齡人群分布和醫療機構的設置情況,對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機構的布點進行調整設置。以上機構條件為具備相應醫療技術力量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三)婚前醫學檢查:設在縣婦幼保健站。
(四)產前診斷(篩查):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和需求狀況,全縣開展產前診斷的機構數為10家。
(五)遺傳病診斷:另行規定。
第八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證和校驗情況匯總表備案。
第三章機構審批
第九條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條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二)有關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五)可行性報告;(六)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書;(七)縣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應依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及相關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助產技術、或單胎順產接生技術;2、負壓吸宮術、鉗刮術、葯物流產、中期妊娠引產、皮下埋植術、宮內節育器放置、取出術、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復通術。
第十三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需在不同縣開展服務的,應當經開展服務場所所屬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批准,並符合該區域的設置規劃。經許可在各服務場所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核準的服務場所內開展服務,並分別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經批准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上註明相應的診療科目:計劃生育專業。在副本的服務內容欄上加註獲准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婚前保健;2產前診斷。
第十六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凡有效期滿,繼續開展該項技術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按照原審批程序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證審批手續。
第四章人員審批
第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州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鄉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申請者為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分別註明:1、助產技術;2、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申請者為助產士(護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註明單胎順產接生技術。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十九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醫療機構內在不同縣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應當分別向執業地點所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考核合格,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註明考核項目、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並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二十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技術的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考核項目欄分別註明:1、產前診斷或產前篩查:臨床(婦產科、兒科、遺傳咨詢)、超聲技術、實驗室技術;2、婚前保健。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二十一條凡脫離該技術服務崗位或考試合格未申領《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二年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經過上崗培訓、考核,核准執業資格。
第五章校驗與變更
第二十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每年校驗一次,並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上作記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校驗內容主要為:服務期限內提供的服務數量、年度技術服務考核情況、服務范圍及有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持證人員等情況。《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發證機關每三年驗證一次。校驗機關應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專項技術培訓簡況欄內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校驗章",並註明持證人持證上崗的時間及脫離該項技術服務的時間、參加該項技術的業務培訓、復訓、考核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經許可的執業機構應在核准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凡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技術服務人員,凡服務內容、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凡屬申請變更的,註明變更情況,並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變更章"。
第二十五條凡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及時申請辦理校驗、變更和換證手續。發證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工作規范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及校驗間隔期滿前三十日,持所需相關材料,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校驗手續。在校驗期內未按期校驗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校驗手續。有效期屆滿未及時校驗、換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責令其10日內補辦校驗、換證手續並停止相關技術服務。在限期內醫療保健機構仍不辦理校驗、換證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經校驗合格的,可繼續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暫緩校驗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註明原因,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校驗或整改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注銷其相關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縣衛生局統一采購、保管、發放、登記。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以上內容為範文,請根據現實情況,修改!

⑤ 請教一下,《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的法律依據

看你是不是衛生局簽發的合格證,是衛生局簽發的有效期是3年,現在已經過期了。這個是執業醫師用的。
如果是人社局教育培訓中心簽發的合格證,這個是培訓人員用的證,是終身有效的。
望採納我的回答。

⑥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的法律依據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辦事指南 1.事項名稱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許可 2.頒發的證件及有效期 頒發的證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證件有效期:短期(法規未指定時限) 3.審批類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從事核准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4.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款 5.審批條件 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規范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6.申請資料 1、書面申請; 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 3、申請人的照片及身份、學歷、職稱、醫師資格證件及復印件 9.審批程序 (一)申請 :符合基本標準的醫務人員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向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提出申請和填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審批表》,經所在醫療保健機構同意後,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二)考試、考核 : 1、理論考試:申請者參加由區衛生局組織的相關律法規培訓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理論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 2、技術操作考核:專業技術操作考核由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評估專家組(2-3名專家)負責,操作考核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明。其中理論考試或技術操作考核一項不合格者不得發證。 (三)審核發證 :1、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准》,資格審核合格;2、理論考試和操作考核成績均合格。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從業人員,由高明區衛生局發給相關項目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10.審批時限 自考試、考核成績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

⑦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培訓

到相關的政府網站上面去下載比較正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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