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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安全考核

發布時間:2021-02-02 15:24:45

『壹』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制度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控製程序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的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適用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所有特種作業人員。
3 職責
3.1 各用人單位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內部考核和管理。
3.2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
a)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取證工作;
b)收集與特種作業人員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組織落實相關的規定;
c)對特種作業人員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d)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台帳。
3.3 人力資源部負責發放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內部操作證書。
4 工作程序
4.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a)年齡滿18周歲;
b)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4.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4.2.1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教學,接受過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可不再進行培訓,直接參加考核。
4.2.2 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各用人單位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納入院年度培訓計劃
4.2.3 用人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應進行日常的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考核後,取得了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4.2.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執行。
4.2.5 內部考核發證和外部考核發證。
4.2.6 內部考核發證,內部考核發證的人員僅限於武高院(華瑞集團)內電力專業本科以上,從事電氣產品開發設計、生產、調試、試驗的電工作業人員,電路板焊接工,人力資源部組織安全規程考試,用人單位進行技術考核,考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發證。
4.2.7 除上述內部考核發證人員外,其餘均為外部考核發證人員。外部考核發證是指到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培訓考核機構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發放相應的操作證書。
4.2.8 同時承擔多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4.2.9 外聘員工已經具有特種作業證書並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到人力資源部認可資格,並登記備案。
4.3復審
4.3.1 持有外部頒發的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其復審每2年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
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後,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復審內容包括:
a)健康檢查;
b)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c)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種安全技術知識考試。
4.3.2 經復審合格,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由原復審單位申
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4.3.3 持有內部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2年復審1次,復審內容是安全生產新的知識、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考核。
4.3.4 需復審的人員每年初,用人單位填寫「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人力資源部安排進行。
4.4 用人管理
4.4.1 用人單位需建立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檔案和台帳,填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報人力資源部建立全院特種作業人員的台帳。
4.4.2用人單位要做好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申報等工作及日常的檢查工作。
4.4.3 人力資源部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事項的要記錄在案,
監督其整改。
4.4.4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1年以上(或6個月)又重新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由用人單
位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
4.5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復審所發生的費用,由各用人單位支付。
5 相關支持性文件
5.1 《記錄控製程序》
6 記錄
6.1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
6.2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登記注冊表

『貳』 安全培訓考核,要遵循什麼原則

沈某想申請某石灰生產廠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他向朋友咨詢了安全培訓考核情況,但朋友也只是告訴了他一些考試的方法和技巧,並沒有對考核作具體的介紹。由於對考核制度的模糊不清,沈某並不知道考核的方向,不知道該怎樣准備。問:安全培訓的考核要注意什麼呢?考核要遵循的一般原則是什麼呢?

安全培訓的考核是要進行計算機考試的。對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視的計算機考試。」所謂教考分離,就是把教學和考試分開,培訓機構不參與所任課程的考試,包括出題、監考和考核結果評測。強調嚴格按照安全培訓教學大綱教學,根據教學大綱進行安全培訓,保障了培訓人員和監考人員的公正。統一標准、統一題庫是指對於參加安全考核的人員考核的標准和考核題目是相同的,沒有差別對待,保障了安全考核的公平性。分級負責就是「誰主管,誰負責」,分清了責任體系。弄清考核的原則和方法有利於考核的合格,參加考核者也會通過更有秩序的公平的競爭來通過考核。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視的計算機考試。

無規矩不成方圓,每個考核都有自身的原則,在安全考核中更是如此。安全培訓的考核合格意味著可以上崗執業,更具有實踐操作性。相關部門要在企業安全生產的入口把好關,讓企業的安全更有保障。

『叄』 如何更好的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安全是企業永恆的主題,也是安全監管人員工作的核心和目的。因此,消除或減少企業員工,特別是生產一線員工的不安全行為,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那麼,怎樣才能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呢?教育和培訓。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是消除或減少員工不安全行為的主要措施。面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大背景下,進一步創新安全培訓工作的方式方法,交流培訓工作經驗,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顯得尤為重要,為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提供了強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下面,我將結合工作實際,就談幾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安全培訓工作擺到重要位置 全市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已經市政府批准實施,這個規劃是我市第一部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安全培訓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安全培訓是一項重要的預防性基礎工作和緊迫的戰略任務。要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得到貫徹落實,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就必須緊緊抓住安全生產培訓這個關鍵環節,從解決觀念問題、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入手,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一)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深刻領會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 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理論上的重大創新,為全黨和全國各項工作提供了必須遵循的指針,也為做好安全生產、安全培訓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內容。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作為包括安全生產在內一切工作的著眼點和立足點。安全生產為了人,人同時也是安全生產的實踐主體。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管理水平、操作技能等,直接作用於安全生產,而重視程度、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的提高,主要來源於教育培訓。因此,在安全生產領域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切實抓好安全培訓工作是最重要的舉措之一。 (二)明確安全培訓的地位和作用,把培訓工作擺在重要位置 隨著安全生產形勢的發展和社會不斷進步,安全培訓在安全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漸突出,我們應從四個方面來理解安全培訓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安全培訓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有效對策。從本質上說,安全事故都是技術風險,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強調,抓安全工作要堅持「裝備、管理、培訓」並重的原則,實際上就是實現安全生產的工程技術對策、監督管理對策和教育培訓對策。教育培訓對策,就是通過多種形式、持續不斷的培訓,使監督人員、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別是廣大從業人員,從不同的層次和領域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保證工程技術對策和監督管理對策切實落實到位。 二是安全培訓是做好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支柱。在安全監管工作中,立法、執法、保險和培訓是四大支柱。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大量向城市和工業轉移,農民工已成為高危行業從業人員的主體,必須通過開展多種多樣持續不斷的安全教育培訓,才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防止事故的發生。 三是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五要素」的基本內容。安全生產「五要素」的第一要素安全文化,依靠的是有力、有效的安全培訓。因此,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五要素」的基本內容。 四是安全培訓是實現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根本手段。從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的發展模式來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大致可分為自然本能期、法制監督期、自我管理期、團隊文化期四個主要階段。只有人的意識、知識達到了相應的水平,企業的安全管理才能上升到新的階段,而其中所依靠的根本手段就是安全教育培訓。 近年來,我局黨組對培訓工作非常重視,始終把培訓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由一把手負總責,把培訓工作納入了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建立了嚴格的培訓考核運行機制。巢湖汽車駕校、含山恆泰、無為亞泰3 個安全培訓機構,初步建立起培訓網路體系。在領導的重視和各部門的配合下,我局在全市企業大力開展全員安全培訓,培訓了上萬名安全管理幹部和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較好效果。 二、加大力度,提高質量,全面提升安全培訓工作水平 當前,國際經濟形勢嚴峻,安全生產工作面臨新的挑戰,這就對安全培訓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到2010 年基本形成適應我市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安全培訓體系和工作機制,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培訓網路化、管理標准化,為了使安全培訓工作步入持續健康發展的軌道。我們要切實抓好六項工作,實現六個創新。 一是抓重點,在推進企業從業人員全員培訓上要取得新突破。為落實國務院《特別規定》和國家總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管理規定》,我局今年已初步制訂各培訓機構培訓計劃,明確縣區安監部門監督管理責任,明確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要把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放在對培訓機構和市屬企業的監管上。對培訓機構嚴格執法、嚴格准入、嚴格管理。縣、區安監局也要加大對企業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推動企業搞好從業人員全員培訓,特別是高危企業要對從業人員強化全員培訓,在全員培訓上要取得新的突破。 二是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在規范培訓市場上要有新起色。為貫徹國家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辦法》,我局對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進行規范。協調各行業,搞好統一培訓考核發證,使全市安全培訓市場得到規范、統一。 三是進一步加強培訓機構建設,在安全培訓體系建設上要有新進展。重點在沒有培訓機構的縣區建立培訓機構,在重點行業建立培訓機構。各培訓機構要在加強軟硬體建設上下功夫,提升培訓質量。 四是堅持高標准、嚴要求,在培訓質量上要有新提高。今後幾年我們要把工作重心逐步轉移到提高培訓質量上來。一要加強培訓需求調研分析。嚴格按照教學大綱,結合企業生產 實際,研究和完善不同培訓對象的培訓模型,優選培訓教材,統籌安排,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要改進培訓方式方法,抓好課堂教學這個關鍵環節,充分利用電視、多媒體等手段,採取情景摸擬、案例分析、雙向交流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傳授安全知識。要強化實踐教學,更多地採用實物、現場參觀、案例分析、現身說法等生動形象和直觀的教學方法,增強培訓效果。三要強化培訓考核。抓緊健全和完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題庫,嚴格考核標准,嚴格教考分離,嚴格考核把關,確保培訓質量。四要加強對培訓質量的評估檢查和抽查。制定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評估考核標准,建立規范的教學評估機制,定期對培訓質量進行檢查。五要加強培訓管理人員隊伍建設,開展培訓者培訓,全面提高培訓者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促進系統培訓工作上台階、上層次。 五是強化政府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在加強監管能力建設上要取得新成效。要加強對縣鄉兩級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幹部進行培訓,使他們盡快掌握安全管理知識,提高領導能力。加強對安全監察員的專業培訓,使他們提高安全專業知識和行政執法能力。加強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培訓,使他們更好地承擔起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有計劃地培養一批安全工作專業人才,提高安監幹部隊伍管理水平和監管能力。 六是加強培訓的交流與合作,在學習借鑒先進經驗上開辟新渠道。抓好跨省和跨市培訓,在先進省市建立安全培訓網點,組織各縣區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安監局長、企業負責人、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到外省、市培訓、考察,學習經濟發達地區安全管理先進經驗,拓寬培訓渠道,為安全工作逐步同世界接軌做好准備。 三、當前安全培訓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要突出抓好的重點工作 全市安全培訓工作者,為提高幹部和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減少事故,付出了辛勤勞動,取得了很大成效,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我們的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是全市安全培訓工作發展不平衡,有的縣安全培訓管理鬆弛,各項培訓工作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培訓基礎工作薄弱,底數不清,培訓管理不嚴,質量不高。 二是培訓機構建設滯後,有的縣至今尚末建立培訓機構,有的縣培訓機構工作程序不合法。 三是主管安全培訓工作的領導和骨幹新人多,培訓工作業務不熟。 四是對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管不力,對沒依法參加培訓,不持證上崗的人員,沒有進行有效地監督和處罰。 五是由於體制不完善,培訓工作存在各自為政、重復培訓的現象,培訓市場亟待規范。 通過以上對安全培訓現狀的分析,在肯定成績,找出差距的基礎上,結合全市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需要,我認為今後安全培訓工作的重點是: (一)加快培訓機構建設。各縣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培訓機構建設。對培訓機構進行審批時,除了以國家和省文件中規定的條件和標准為依據外,主要看經濟發展總量和培訓對象人數,優先考慮經濟發達和應培人員數量較大、能形成一定規模的縣區。各縣在沒有建立培訓機構前,絕不能自行培訓,必須和市培訓機構聯合培訓。 (二)加大對企業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要加強對自己監管企業的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每戶企業應參加培訓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檢查持證上崗狀況,堅決杜絕漏培人員。對企業培訓資金的投入、安全培訓計劃、新工人入廠培訓,對使用新材料、新工藝的安全培訓,對高危企業全員培訓,都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要有文字記錄並歸檔立卷,對本地區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一定要了如指掌,監管到位,對存在的問題要進行整改。對違反培訓法規的單位,要進行嚴格處罰。 (三)重點抓好專業培訓。一是舉辦培訓機構師資和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培訓班。各培訓機構專兼職教師和要申辦培訓機構的單位各類教師都必須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二是舉辦非煤礦山監察員培訓班,對非煤礦山監察員專業法規、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專業知識進行培訓,提高非煤礦山監察人員的專業管理能力。三是舉辦危險化學品監察員專業培訓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操作、管理規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許可證發放等方面進行專業培訓。四是舉辦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培訓班,旨在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實戰能力。五是舉辦鄉鎮、街道辦檢查員專業培訓班,使鄉鎮、街道辦專兼職安全員提高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 (四)按照職權范圍進行規范化培訓。按照國家總局部門培訓法規,市縣安全監管部門,絕不能越權培訓中央、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誰擅自培訓誰就違規,就負法律責任。我局一定要按國家總局的規定,抓好市、縣屬企業安全培訓,對不執行國家法規,越級、越權培訓的市、縣,要追究部門和個人的行政責任。對性質嚴重,造成惡果的要取消培訓機構資格並進行處罰。 (五)組織好企業的全員培訓。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實踐證明要搞好安全生產,必須加強企業全員培訓,各級安監部門要把組織、監督所管企業全員培訓作為培訓工作的重點。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工作。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全員培訓的時間、內容,要按照國家總局3 號令規定進行。凡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培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做好當前安全培訓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我們只有堅持與時俱進,埋頭苦幹,全面提高安全培訓工作的整體水平,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才能為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做出更大的貢獻。

『肆』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伍』 安全培訓機構有哪些情形的,會被罰款

某建築公司在2014年10月成立。10月15日新招的一批高空建築的員工到崗。在新員工沒有正式地獨立工作時,建築公司決定按照法律的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培訓。但是公司是剛剛成立,對於安全培訓的事項有些模糊,在對新員工培訓的時候並沒有按照大綱的要求組織安全培訓。有關機關接到舉報後,責令建築公司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的罰款。某建築公司對於被罰款的事項請教了有經驗的建築公司,還有哪些情形是會被罰款的呢?

安全培訓機構在未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培訓時,可能會被罰款。具體的罰款事項在《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中第三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本案中,某建築公司正是因為沒有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安全培訓,所以才被罰了款。所以對剛剛成立的公司而言,應當是前期了解一些關於此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才不會觸犯法律,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法律規定安全培訓機構的設立需要嚴格的准入手續。這也意味著國家對日後經過培訓考核合格,進入安全生產領域的人才的重視。只有規定了安全培訓機構在違反安全培訓後一系列的處罰措施,才能促使安全培訓機構更加註重職業操守,在法律框架內做好安全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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