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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2-02 10:46:14

⑴ 簡述民用航空安全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航空安全是為保證不發生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人員傷亡和航空器損壞等事故。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條: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民用機場經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三)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第七條:公民有權向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劫持、破壞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對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1)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1、飛行安全: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不發生由於飛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范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發生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和直接危及飛行安全的非法干擾活動,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誤射等。

⑵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主要活動

國際民航組織按照《芝加哥公約》的授權,發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近二十年,各種新技術飛速發展,全球經濟在環境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國際民用航空的航行和運輸管理制度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為加強工作效率和針對性,繼續保持對國際民用航空的主導地位,國際民航組織制訂了戰略工作計劃,重新確定了工作重點,於1997年2月由其理事會批准實施。
(1)法規(Constitutional Affairs)
修訂現行國際民航法規條款並制訂新的法律文書。主要項目有:
敦促更多的國家加入關於不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芝加哥公約》第3分條和在包用、租用和換用航空器時由該航空器登記國向使用國移交某些安全職責的第83分條(我國均已加入)。
敦促更多的國家加入《國際航班過境協定》(我國尚未加入)。
起草關於統一承運人賠償責任制度的「新華沙公約」。
起草關於導航衛星服務的國際法律框架。
(2)航行(Air Navigation)
制訂並刷新關於航行的國際技術標准和建議措施是國際民航組織最主要的工作,《芝加哥公約》的18個附件有17個都是涉及航行技術的。戰略工作計劃要求這一工作跟上國際民用航空的發展速度,保持這些標准和建議措施的適用性。
規劃各地區的國際航路網路、授權有關國家對國際航行提供助航設施和空中交通與氣象服務、對各國在其本國領土之內的航行設施和服務提出建議,是國際民航組織「地區規劃(Regional Air Navigation Planning)」的職責,由7個地區辦事處負責運作。由於各國越來越追求自己在國際航行中的利益,沖突和糾紛日益增多,致使國際民航組織的統一航行規劃難以得到完全實施。戰略工作計劃要求加強地區規劃機制的有效性,更好地協調各國的不同要求。
(3)安全監察(Safety Oversight Program)
全球民航重大事故率平均為1.44架次/百萬架次,隨著航空運輸量的增長,如果這一比率不降下來,事故的絕對次數也將上升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國際民航組織從九十年代初開始實施安全監察規劃,主要內容為各國在志願的基礎上接受國際民航組織對其航空當局安全規章的完善程度以及航空公司的運行安全水平進行評估。這一規劃已在第32屆大會上發展成為強制性的「航空安全審計計劃(Safety Audit Program)」,要求所有的締約國必須接受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評估。
安全問題不僅在航空器運行中存在,在航行領域的其它方面也存在,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和機場運行等。為涵蓋安全監察規劃所未涉及的方面,國際民航組織在還發起了「在航行域尋找安全缺陷(Program for Identifying Safety Shortcomings in the Air Navigation Field)」計劃。
作為航空安全的理論研究,現實施的項目有「人類因素(Human Factors)」和「防止有控飛行撞地(Prevention of 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
(4)制止非法干擾(Aviation Security)
制止非法干擾即我國通稱的安全保衛或空防安全。這項工作的重點為敦促各締約國按照附件17「安全保衛」規定的標准和建議措施,特別加強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同時大力開展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保衛培訓規劃。
(5)實施新航行系統(ICAO CNS/ATM Systems)
新航行系統即「國際民航組織通信、導航、監視/空中交通管制系統」,是集計算機網路技術、衛星導航和通信技術以及高速數字數據通信技術為一體的革命性導航系統,將替換現行的陸基導航系統,大大提高航行效率。八十年代末期由國際組織提出,概念九十年代初完成全球規劃,現已進入過渡實施階段。這種新系統要達到全球普遍適用的程度,尚有許多非技術問題要解決。戰略工作計劃要求攻克的難題包括:衛星導航服務(GNSS)的法律框架、運行機構、全球、各地區和各國實施進度的協調與合作、融資與成本回收等。
(6)航空運輸服務管理制度(Air Transport Services Regulation)
國際民航組織在航空運輸領域的重點工作為「簡化手續(Facilitation)」,即「消除障礙以足促進航空器及其旅客、機組、行李、貨物和郵件自由地、暢通無阻地跨越國際邊界」。18個附件中唯一不涉航行技術問題的就是對簡化手續制訂標準的建議措施的附件9「簡化手續」。
在航空運輸管理制度方面,1944年的國際民航會議曾試圖制訂一個關於商業航空權的多邊協定來取代大量的雙邊協定,但未獲多數代表同意。因此,國家之間商業航空權的交換仍然由雙邊談判來決定。國際民航組織在這方面的職責為,研究全球經濟大環境變化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為各國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航空運輸中的某些業務制訂規范。戰略工作計劃要求國際民航組織開展的工作有:修訂計算機訂座系統營運行為規范、研究服務貿易總協定對航空運輸管理制度的影響。
(7)統計(Statistics)
《芝加哥公約》第54條規定,理事會必須要求、收集、審議和公布統計資料,各弱甸有義務報送這些資料。這不僅對指導國際民航組織的審議工作是必要的,而且對協助各國民航當局根據現實情況制訂民航政策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統計資料主要包括:承運人運輸量、分航段運輸量、飛行始發地和目的地、承運人財務、機隊和人員、機場業務和財務、航路設施業務和財務、各國注冊的航空器、安全、通用航空以及飛行員執照等。
國際民航組織的統計工作還包括經濟預測和協助各國規劃民航發展。
(8)技術合作
九十年代以前,聯合國發展規劃署援助資金中5%用於發展中國家的民航項目,委託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此後,該署改變援助重點,基本不給民航項目撥款。鑒於不少發展中國家引進民航新技術主要依靠外來資金,國際民航組織強調必須繼續維持其技術合作機制,資金的來源,一是靠發達國家捐款,二是靠受援助國自籌資金,委託給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局實施。不少發達國家認為國際民航組織技術合作機制效率低,養人多,還要從項目資金中提取13%管理費,很少向其捐款,主要選擇以雙邊的方式直接同受援國實施項目。
(9)培訓
國際民航組織向各國和各地區的民航訓練學院提供援助,使其能向各國人員提供民航各專業領域的在職培訓和國外訓練。戰略工作計劃要求,今後培訓方面的工作重點是加強課程的標准化和針對性。

⑶ 機場安全保衛工作主要針對那些行為

中國民用航抄空安全檢查員基本職襲責:

監督檢查民航空防安全管理、 安全檢查、機場控制區管理、消防和專機 警衛工作;指導處理非法干擾事件;查處 違法行為.

監察員的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準則 第二十八條 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一般職責:

(一)對受監察單位和個人貫徹執行民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主持或者參與事故糾紛的現場調查;

(三)對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處理,並辦理行政處罰事項;

(四)參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

(五)承辦規定的或者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員履行上述職責,應當及時向所屬機關或者組織報告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察員履行職責時的許可權如下:

(一)制止違法行為;
(二)巡視、檢查現場(包括證件、資料、設施、設備、航空器等);
(三)約見或者詢問受監察單位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四)調閱、摘抄、復制、扣押有關資料、物品;
(五)抽樣取證;
(六)向所屬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者依法作出當場處罰決定;

⑷ 哪個民航文件中規定安保培訓教員數量的規定

《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

涉密

⑸ 航空空中安全員是做什麼工作的

航空空中安全來員,就是負責飛自機空中安全的相關人員。

航空安全員的職責是保衛機上人員與飛機的安全,處置機上非法干擾及擾亂性事件,且航空安全員必須在機長的帶領下進行工作。

空中安全員分兩種:

  1. 空中警察,專職負責客機機倉內安全事務,是屬於國家編制的。

2.在民用航空器中執行空中安全保衛任務的空勤人員,屬於航空公司的員工,還需配合乘務員做好對乘客的服務工作。

拓展資料:

航空安全員,又稱飛行安全員,指在民用航空器中執行空中安全保衛任務的空勤人員。不同於飛行警察,航空安全員是航空公司職工,而空警是警察,是公務員。

航空安全員的具體座位安排,首先是由航空公司和機長根據航班安全等級不同而按照需要確定的,並不一定坐在某一個位置。

⑹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和保衛規劃的區別

涉及航空安來全方面的法自律和法規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

其他法律規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⑺ 航空安保工作重點實施對象是什麼

威脅到飛機的安全,乘客的人生安全,以及協助空姐,機長,處理一切飛機上的事情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1996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專和修改部分行政屬法規的決定》修訂) 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01號
出版社 中國民航出版社
開本 32開
版本 1996年7月
書號 ISBN 7-80110-105-7/V·051
定價 1.50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民用機場的安全保衛
第三章 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是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條例。於1996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1號發布。

⑽ 航空安全保衛手冊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運輸安全正常進行,規范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根據回《中華人民共和國答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民用航空運輸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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