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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培訓資料

發布時間:2021-01-31 12:43:13

㈠ 保護歷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准則適用的對象通稱為文物古跡。它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包括地面與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近現代史跡及紀念建築、由國家公布應予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屬文物。 第二條 本准則的宗旨是對文物古跡實行有效的保護。保護是指為保存文物古跡實物遺存及其歷史環境進行的全部活動。保護的目的是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保護的任務是通過技術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繕自然力和人為造成的損傷,制止新的破壞。所有保護措施都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三條 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 第四條 文物古跡應當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准則,不應當為了當前利用的需要而損害文物古跡的價值。 第五條 保護必須按程序進行。所有程序都應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並且廣泛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文物古跡價值的評估應當置於首要的位置。 第六條 研究應當貫穿在保護工作全過程,所有保護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為依據。 第七條 保存真實的記錄,包括歷史的和當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獻。保護的每一個程序都應當編制詳細的檔案。 第八條 建立健全獨立穩定的工作機制。要依法加強基層文物保管機構的管理職能。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考核取得資格。重要的保護程序實行專家委員會評審制度,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本專業的高等資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第二章 保護程序 第九條 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總體上分為六步,依次是文物調查、評估、確定各級保護單位、制訂保護規劃、實施保護規劃、定期檢查規劃。原則上所有文物古跡保護工作都應當按照此程序進行。 第十條 文物調查包括普查、復查和重點調查。一切歷史遺跡和有關的文獻,以及周邊環境都應當列為調查對象。 第十一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是文物古跡的價值,保存的狀態和管理的條件,包括對歷史記載的分析和對現狀的勘察。對新發現的古遺址評估需要進行小規模試掘的,應依法報請批准後才能進行。 第十二條 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級別,必須以評估結論為依據,依法由各級政府公布。已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應進行「四有」工作,即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保護范圍以外,還應劃出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文物古跡相關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第十三條 制訂保護規劃必須根據評估的結論,首先要確定主要的保護目標和恰當的保護措施。一般規劃應包括保護措施、利用功能、展陳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內容,特殊的對象可制訂分區、分類等專項規劃。各類保護規劃特別是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規劃都要與當地的總體規劃密切結合,並應當依法審批,納入當地的城鄉建設規劃。 第十四條 實施保護規劃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列入規劃的保護工程的專項設計,必須符合各類工程的規范,依法審批後才可實施。列入規劃的展陳和教育計劃,也應當進行專項設計。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規劃的目的是總結規劃實施的效果和經驗,如發現缺陷或新的情況,可對規劃作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護規劃和重要的保護工程設計,應當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日常管理貫穿於保護全過程。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及時消除隱患,保護文物古跡不受損傷,同時不斷提高展陳質量,收集文獻檔案;並在保護規劃獲得批准以後,確保按照規劃實施保護。第三章 保護原則 第十八條 必須原址保護。只有在發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因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使遷移保護成為唯一有效的手段時,才可以原狀遷移,易地保護。易地保護要依法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盡可能減少干預。凡是近期沒有重大危險的部分,除日常保養以外不應進行更多的干預。必須干預時,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並減少到最低限度。採用的保護措施,應以延續現狀,緩解損傷為主要目標。 第二十條 定期實施日常保養。日常保養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護手段。要制定日常保養制度,定期監測,並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輕微的損傷。
第二十一條 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修復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並必須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遺留的痕跡。一切技術措施應當不妨礙再次對原物進行保護處理;經過處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處理的部分既相協調,又可識別。所有修復的部分都應有詳細的記錄檔案和永久的年代標志。 第二十二條 按照保護要求使用保護技術。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藝都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證明是最有效的,對文物古跡是無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條 正確把握審美標准。文物古跡的審美價值主要表現為它的歷史真實性,不允許為了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必須保護文物環境。與文物古跡價值關聯的自然和人文景觀構成文物古跡的環境,應當與文物古跡統一進行保護。必須要清除影響安全和破壞景觀的環境因素,加強監督管理,提出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已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文物保護單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築,經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應具備確實依據,經過充分論證,依法按程序報批,在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重建的建築應有醒目的標志說明。 第二十六條 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有計劃的考古發掘,應當盡可能提出發掘中和發掘後可行的保護方案同時報批,獲准後同時實施;搶救性的發掘,也應對可能發現的文物提出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預防災害侵襲。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遊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對於公開開放的建築和參觀場所,應控制參觀人數,保證疏散通暢,優先配置防災設施。在文物古跡中,要嚴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動。第四章 保護工程 第二十八條 保護工程是對文物古跡進行修繕和相關環境進行整治的技術措施。對文物古跡的修繕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整、重點修復四類工程。每一項工程都應當有明確的針對性和預期的效果。所有技術措施都應當記入檔案保存。 第二十九條 日常保養是及時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損傷的預防性措施,適用於任何保護對象。必須制訂相應的保養制度,主要工作是對有隱患的部分實行連續監測,記錄存檔,並按照有關的規范實施保養工程。 第三十條 防護加固是為防止文物古跡損傷而採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對原有實物造成損傷,並盡可能保持原有的環境特徵。新增加的構築物應樸素實用,盡量淡化外觀。保護性建築兼作陳列館、博物館的,應首先滿足保護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現狀修整是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增添新構件,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歸整歪閃、坍塌、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的部分,清除無價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補配的部分應保留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 重點修復是保護工程中對原物干預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復結構的穩定狀態,增加必要的加固結構,修補損壞的構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體修復的方法,經過解體後修復的結構,應當全面減除隱患,保證較長時期不再修繕。修復工程應當盡量多保存各個時期有價值的痕跡,恢復的部分應以現存實物為依據。附屬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損傷的情況下才允許拆卸,並在修復後按原狀歸安。經核准易地保護的工程也屬此類。 第三十三條 原址重建是保護工程中極特殊的個別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時,首先應保護現存遺址不受損傷。重建應有直接的證據,不允許違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觀設計。 第三十四條 環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損傷,展示文物原狀,保障合理利用的綜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災害和有損景觀的建築雜物,制止可能影響文物古跡安全的生產及社會活動,防止環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損傷,營造為公眾服務及保障安全的設施和綠化。服務性建築應遠離文物主體,展陳、游覽設施應統一設計安置。綠化應盡可能恢復歷史狀態,避免出現現代園林手法,並防止因綠化而損害文物。 第三十五條 經過發掘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一般情況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資料後應回填保護,並防止盜掘。特殊情況核准露明保護的,應嚴格保護現狀,除日常保養外盡量少加干預。無條件原址保存的構件,才允許易地保護。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曾經發生過重大歷史事件的紀念地,可參照本准則的有關條款保護其地點和環境原狀。 第三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及歷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歷史景觀、水下文化遺產,可根據本《准則》的相關條款,制訂各自的保護准則。 第三十八條 本《准則》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制訂、通過,中國國家文物局批准向社會公布。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委員會負責對本《准則》及其附件進行解釋。在需要進行修訂時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㈡ 消防安全培訓

員工消防安全來培訓包含火源災基本知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電話及報警方法、火場逃生與自救、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需要針對實際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問題進行分析講解,針對操作不當的地方,適時給予講解、糾正。以增強參訓人員處理和控制初起火災的能力,提高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

還應對政府職能部門的消防職責進行詳細說明,強調法律賦予公務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結合行業部門落實行業主管機構消防安全職責,落實各級政府領導責任,行業監管責任,社會單位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

㈢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內容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准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於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採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並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採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並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准和定額。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 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准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並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准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
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
第十四條 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准後,再進行技術設計。
第十五條 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徵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第十六條 施工技術設計文件包括:
一施工圖;
二設計說明書;
三施工圖預算;
四相關材料試驗報告及檢測鑒定結果。
第三章 施工、監理與驗收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中的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和遷移工程實行招投標和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 重要文物保護工程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招標文件及擬選用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購置的工程材料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其工作程序為:
一依據設計文件,編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員進場前要接受文物保護相關知識的培訓;
三按文物保護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記錄和施工統計文件,收集有關文物資料;
四進行質量自檢,對工程的隱蔽部分必須與業主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檢驗並做好記錄;
五提交竣工資料;
六按合同約定負責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除保養維護、搶險加固工程以外,不少於五年。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現新的文物、有關資料或其它影響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要立即記錄,保護現場,並經原申報機關向原審批機關報告,請示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或補充已批準的技術設計,由工程業主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現場洽商,並報原申報機關備案;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項目或方案設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申報機關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或者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後,由業主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並提交工程總結報告、竣工報告、竣工圖紙、財務決算書及說明等資料,經原申報機關初驗合格後報審批機關。項目的審批機關視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成立驗收小組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
第二十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申報機關和審批機關應當建立有關工程行政、技術和財務文件的檔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資料應當立卷存檔並歸入文物保護單位記錄檔案。
重要工程應當在驗收後三年內發表技術報告。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設立優秀工程獎,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或對文物造成破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維修,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以前發布的規章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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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按照國際、國內公認的准則,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的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依據批準的規劃進行。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分為:保養維護工程、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遷移工程等。
(一)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於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採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並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採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並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范、標准和定額。

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准,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

第八條 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准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
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 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並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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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大隊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1、根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不同性質、規模配備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
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嚴格執行考核、錄用、管理的規定。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並由安全保衛部備案。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隨意調動。
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須專人負責,制訂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並嚴格執行。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性地進行安全自查、自糾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
5、防火安全職能部門會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所屬部門加強防火安全檢查和督導,並進行嚴格的考核,提出獎罰意見。
第三十三條 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半年對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由安全保衛部組織實施。
2、按規定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年檢和安規考試,由安全保衛部和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
3、每年組織全體人員進行一次根據大隊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採用消防知識智力競賽、書面測試、授課等形式進行的活動,由大隊工會、安全保衛部共同組織實施。
4、每年對全體義務消防員進行業務培訓不少於10小時,由安全保衛部組織實施。
5、對市安委會、防火安全委員會等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活動認真組織配合,並及時利用廣播等形式對全體職工進行宣傳教育,傳達貫徹。由大隊工會、保衛部實施。
6、建立新職工(包括來隊參觀人員)上崗前培訓檔案,做到培訓有計劃、有內容、有總結、有受培訓人員簽字。由大隊工會、人力資源部、安全保衛部共同組織實施。
7、建立各類教育培訓工作台帳,把各單位參加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年終考核依據之一。
8、下列人員必須經過消防機構培訓:a.消防安全責任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d.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安全檢查制度
(一)大隊專職安技員每周不少於1次對大隊進行巡迴檢查,主要做好監督各部門、單位執行消防法規的情況、隱患整改的情況、及時糾正和制止現場的違規行為等工作,並做好巡檢情況記錄。
(二)大隊必須每月進行一次由大隊安全保衛部、安全環保部等部門領導參加的全隊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情況匯總分析,對查出的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落實責任,逐一整改,歸檔備查。
檢查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職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三)每年大隊級領導參加的檢查不少於4次,並記錄存檔。
(四)認真做好每日巡查,對重點部位每日不少於1次的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和上報工作。由當班班長組織實施。
(五)大隊重點崗位(變電所、電工間、水泵房)人員按照自己的職責,對設備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每天巡查工作。確保各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並認真做好運行、巡查情況的記錄和上報工作。
(六)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七)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填發《隱患整改通知書》,並按隱患整改制度落實整改。
第三十五條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在大隊范圍內凡需要臨時動火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經大隊安全保衛部批准,並具備動火條件,方可動火。
2、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動火。
3、工作期間在現場禁止動火。
4、動火單位和部門在動火現場必須指派專人監護,配備滅火器材,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周圍無易燃易爆物品情況下,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並自覺接受安全保衛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5、大隊禁止採用火、電爐取暖。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須辦理審批手續。經安全保衛部檢查合格批准後方可使用,由專人負責,落實責任制,並做好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後的安全檢查,自覺接受安全保衛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6、大隊內用電禁止私拉亂接,超負荷用電、無證操作。
7、因項目部(班組)改建需要接電,必須經單位負責人檢查審批同意後,派電工接電。
8、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電氣線路更換電氣設備。
9、對違規接電、用電的現象,大隊安全保衛部可採取停止供電的措施。安全保衛部按規定進行必要的處罰。整改後方可通電。
第三十六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各生產場所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2、按規定設置符合國家要求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保持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關閉狀態;
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5、嚴禁佔用疏散通道;
6、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7、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8、嚴禁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9、安全疏散設施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規定24小時內修復,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七條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於檢查要求當場整改的就要立即以整改,下列行為應當場改正: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三)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由安全保衛部開具整改通知,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並由被檢查部門責任人簽字。被檢查部門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限期,並負責落實整改。
(四)隱患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函告消防管理歸口部門,提出復查。由安全檢查人員復查合格後並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由大隊在限期內整改。整改後由大隊安全保衛部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整改情況,申請復查。
第三十八條 倉庫管理制度
(一)必須懂得儲存物品的性能,危險性和滅火方法,做到分類儲存,堆放整齊,留有通道,符合五距要求,不得超過儲存量。
(二)加強對火種、電源的管理,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線路,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嚴禁擅自動用明火。
(三)庫內保持乾燥,通風防潮,保持整潔。
(四)配備消防器材,人人會使用。
第三十九條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備維護保養由安全保衛部負責歸口管理和修理。
2、消防設施器材使用部門發現故障和損壞要及時報告,由使用部門填寫報修單送交安全保衛部。
3、安全保衛部接到報修單後,在24小時內按報修內容分配給有關人員進行檢修。
4、檢修完工後,如實填寫檢修情況,經使用部門簽字認可存檔。
5、對一時無法修復的設備應迅速向大隊消防安全負責人匯報,並及時與專業維護保養大隊聯系,2小時內到位檢修,同時要做好應急措施。
6、遇到夜間和直接影響工作的緊急項目或產生危險的情況,應先搶修後填寫報修單,以保證安全和正常營業。
第四十條 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制度
1、根據滅火器材的分布,指定各部門義務安全員專人負責維護保養、記卡工作,始終保持器材清潔、完好。
2、標明使用年限,對已使用過或過期的滅火器材及時做好換葯工作,及時更換損壞的器材,確保完好待命。
3、不得擅自動用、挪作他用或移位。
第四十一條 禁煙制度
1.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2. 大隊安全保衛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禁煙工作的管理,在禁煙區內張貼禁煙標志,做好顧客吸煙的勸導工作,對大隊內部人員違章吸煙的,按照大隊獎懲規定予以處罰,在重點部位和施工現場吸煙的加重處罰。
3. 大隊全體職工都有義務做好禁煙工作,及時勸導和制止違章吸煙現象。
4. 大隊護衛隊在巡查和清場過程中,要注意顧客亂扔煙蒂的現象,防止因遺忘、亂扔的煙蒂引起火災事故。職工在下班前仔細檢查周圍有否煙蒂存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下班。
第四十二條義務消防隊員的組織管理
1、按照消防法規建立義務消防隊;
2、組織義務消防隊學習消防業務知識,積極開展防火宣傳,在群眾中普及防火知識。
3、組織義務消防隊業務訓練,參加滅火演練,提高自救能力。
4、每年義務消防隊的訓練不少於20小時。

㈥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規程(試行)的第一章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文物、博物館單位火災危害,規範文物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從嚴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則。
第三條 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實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文物、博物館單位實施消防安全自查,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文物消防安全檢查的范圍包括:
(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和經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登記並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
(二)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文物收藏單位;
(三)文物庫房、文物修復室、文物科技保護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護場所;
(四)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館單位。
第五條 實施文物消防安全檢查,要落實文物保護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准,切實增強檢查與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文物搶救能力。
第六條 各文物、博物館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和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博物館單位要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本地區文物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文物、博物館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按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㈦ 為什麼要建立"一處一策"文物安全工作機制

省文物局關於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

工作機制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強和改進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將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具體意見如下: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精神,堅持縣為基礎、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切實可行的原則。今年上半年,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所處環境、管理使用情況、安全風險等級等因素,按照文物建築重點防火、古墓葬重點防盜掘、古遺址重點防破壞等防護要求,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完整構建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網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監管和執法巡查工作,堅決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多發勢頭,促進文物安全形勢穩定向好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落實政府主體責任。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國務院《意見》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當地政府加強對文物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考評范圍。設置保護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護人員,落實保護經費和安全防護裝備。構建縣(市、區)政府、鄉(鎮、街道)政府、村民(社區)委員會、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級文物安全責任體系,明確相關人員職責,並層層簽訂《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為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奠定基礎。

(二)落實部門監管法定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嚴格履行文物安全監管職責,著力構建縣(市、區)文物部門、鄉(鎮、街道)文化站(中心)或文管所(處)、文物保護員或信息員三級文物安全保護管理網路,明確相關人員職責,並簽訂《文物保護單位管護協議書》。建立值班值守、檢查巡查、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監管人員駐點幫扶工作制度。建立與公安、住房城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聯動執法工作機制,為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的落實創造條件。

(三)落實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責任。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有關法律和法規要求,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巡查,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等措施,服從或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組織或參與安全演練,及時報告文物安全情況,整治安全隱患。對於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文物安全的單位或個人,文物行政部門或管理機構可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定經費補助,提高文物保護單位使用人、所有人參與文物安全保護工作的積極性。

(四)落實執法巡查工作。按照國務院《意見》精神。各地文物部門應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同時,要通過簽定責任書等形式,進一步明確鄉鎮文化站(中心)、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文物保護員的文物保護責任。要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和《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實施細則》要求,定期開展日常檢查和執法巡查,建立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檔案,落實執法巡查登記制度。對轄區內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要做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或執法機構每月、鄉鎮文化站(中心)每周、保護或看護人員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要開展以法律、法規、崗位須知為主要培訓內容的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及管護人員培訓工作,全面提升人員素質。

(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責任。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文物安全隱患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及時整治和消除文物安全隱患。在開展安全檢查與執法巡查過程中,要以隱患排查整治為重點,對發現的問題或安全隱患,檢查或執法巡查人員應當場指出,責令其整改;對於一時無法整改的問題或安全隱患,要登記備案,加大督辦力度,直至隱患消除才能消號;對於文物保護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文物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意見》明確指出,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2016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在夯實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同時,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責任追究制度,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推動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一策」工作落地、落細、落實。

三、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著力提升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確保全省文物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精神為引領,切實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以堅定的信心,堅實的舉措來推動。要加大檢查督辦力度,每月對推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重點單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檢查抽查情況,指出各單位存在的問題。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單位應採取倒排時間表,細化任務目標等措施,確保工作任務按時完成。省文物局將此項工作納入2016年文物安全保護綜治考核內容,適時對各市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各市州應參照本意見要求推行落實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一策」工作機制。

㈧ 求環境保護培訓資料

寫文章時,如果字數不夠,可以用以下資料
馬永順保護環境的資料
馬永順,勞動模範。直隸寶坻(今屬天津)人。1937年進東北林區當伐木工人。1948年冬季,一人完成六個人的伐木量。195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後任鐵力林業局依吉密林場主任、鐵力林業局副主任。是中共十大、十一大代表,第二、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五十年代曾創造安全伐木法、四季銼鋸法、流水作業法,在全國各林區推廣應用。先後十一次被評為黑龍江省、東北森林工業總局勞動模範。1956年、1959年兩次出席全國先進生產者代表會議。
在祖國版圖雄雞昂首的地方,有一片惹人注目的綠色。那綿延蒼茫的大森林以其豐
厚的饋贈,不僅為國家貢獻了棟梁之材,更哺育了許多壯士和英雄,馬永順的足跡從這
里起步。
建國初期的黑龍江小興安嶺林區,作業條件十分艱苦。冬天,天寒地凍,氣溫經常
在零下三四十度。西北風刮在身上,手腳凍得像貓咬似的疼痛;夏天,林子里一點風也
沒有,悶得人透不過氣。
林區工人上山採伐,吃的是高粱米,住的是地窖子。在這樣艱苦的條件下,一個采
伐期,馬永順就採伐木材1200立方米,一個人完成了6個人的工作量,創造了全國手工作
業伐木之最。50年代採伐作業,伐木工都是站著伐木頭,造成樹根過高。為了降低伐,
多出木材,馬永順就先用手把樹根周圍的積雪扒開,一條腿跪在地上,把鋸緊挨樹根采
伐,使伐根由過去的六七十公分高降到十公分以下。馬永順的左腿受過傷,跪著採伐,
傷口裂開了,疼痛萬分,可他一聲不響,咬牙堅持。東北林區推廣了馬永順的降低伐根
做法後,一年中就為國家增加了1400多萬元的財富。
馬永順不僅是個扎實苦乾的人,還是個善於琢磨道道兒巧乾的人。他把大肚子鋸改
成彎把子鋸,工效提高了3倍。他總結創造出了《安全伐木法》、《四季銼鋸法》,成為
全國手工採伐作業的教科書。
有一年秋天,暴雨傾盆,山洪暴發,通往林場的森林鐵路有好幾段被沖毀。馬永順
當時靜脈曲張病復發,小腿腫得碗口粗,正在家中休息治療。聽到消息,他忍著病痛從
床上爬起來,沖進搶險隊伍,大聲喊道:「搶險隊員『小馬』報到!」林區的秋天,河
水刺骨涼,馬永順全然不顧。他用鐵鍬挖土堵缺口,用手挖泥塊子,搬石頭,腿上的傷
口一陣陣鑽心疼痛。干著干著,突然頭昏眼花,一頭倒在泥水裡……他運沙石、修路、
硬是堅持了7天,直到鐵路通車。
他把對黨、對祖國、對人民的愛傾注在本職崗位,傾注在千里興安大森林。

周總理命名叫小馬
馬永順一生中獲得過許多榮譽稱號:「伐木能手」、「林海紅旗」、「森林巨
子」、「當代愚公」,可是「馬小伙」或「小馬」,馬永順自己聽來最順耳。如果你要
問「馬小伙的稱號是怎樣得來的?」他就會揮動著兩只大手,幽默地回答:「來頭可不
小哇,是周恩來總理『命名』的。」
1959年全國群英會上,馬永順受到了周恩來總理的親切接見。周總理問:「馬永順
同志,你今年多大年歲呀?」「總理,我46歲。」馬永順興奮地回答。周總理朗聲地笑
了,說:「46歲,還是小夥子嘛,你是來自東北林區的勞動模範,你們林業工人是很辛
苦的……你們不光要多出木材,出好木材,同時還要多造林,青山常在,永續利用!」
馬永順決心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為促進青山常在貢獻力量。從1960年開始,每年春
天造林季節,馬永順每天清晨上山,趕在正式上工前和下班後的時間植樹造林。中午休
息時,他也抓緊多栽幾棵樹。有一年,馬永順在鹿鳴林場造林,踩著一根倒木過一條小
河時,腳下一滑掉進河裡。他被水沖出10多米遠才拚命游到對岸,手裡拎著一條裝滿樹
苗的麻袋,卻沒撒手。
具有高度責任感的馬永順,不僅積極造林,還認真護林,看到樹苗受到損壞,就像
傷了他的心肝肺似的,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一次,馬永順乘車外出辦事,途經建設營林
所南山,想起一年前在這里栽了200多棵樹苗,就讓停下了車。他上山一看,林地被挖了
一個大坑,50多棵落葉松小樹被修路挖土給毀壞了。他既心痛又氣憤,回到鐵力,立即
找到局長「告狀」,制止了修路毀林的現象。
馬永順說:「我已向大山許了願,只要身子骨不散架,就要上山造林。」每年,他
不僅親自帶領全家人上山造林,別的林場造林,只要他知道了也都趕去參加。這些年,
僅他親手在馬永順林場造的林子就有300多畝。在他的精神激勵下,馬永順所在的林場已
累計造林1000多畝。「青年林」、「三八林」、「紅領巾林」、「個體林」、「奉獻
林」、「老有所為林」遍布山腳下、山坡中、山頭上。僅1999年,該場就造林4700畝。
馬永順的精神,已不僅僅在馬永順林場和鐵力林業局開花,也在黑龍江省森工林區遍地
開放。

向大山「還賬」
談起森林資源減少,生態失去平衡時,馬永順心裡就隱隱作痛。
1991年夏,大興安嶺林區發生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災,直接經濟損失5億元之巨。馬
永順感悟到,人類不能總是向自然索取,應該把向自然的索取還給自然,以維護生態系
統的平衡,維護自己的生存空間。他常說:「可不能吃祖宗的飯,造子孫的孽呀!」
馬永順望著一片伐光了的遠山,感慨地說:「雖不能要伐木工負責,可我總覺得我
多伐木既是貢獻,也是欠下了大山一筆『賬』呀。我以前採伐了36500多棵樹,今後我要
上山栽樹,還上這筆賬。」自1960年,馬永順40多年種樹不止。1991年,馬永順已是78
歲高齡的人了。他掐指算了一下,還差近千棵樹沒有還上過去的採伐「欠賬」。這年春
節,他開了一個家庭會議,動員全家每年都要跟自己上山造林。5月1日這天,馬永順帶
領一家三代18口人組成馬家軍,來到荒山坡上植樹造林。他既當指揮員、戰斗員,又當
質量驗收員。經過全家人的努力,在荒山坡上栽下1500多棵落葉松樹苗。馬永順栽樹的
數量超過了過去的砍伐數量,多年的願望實現了。至今「馬家軍」上山造林已有九個春
秋。到1999年,全家人在荒山上栽植樹苗已達5萬多棵。

㈨ 安全培訓考試

三級安全教育考試試題
姓名: 單位:成績:
一、填空題:(每題1分,共25分)
1、三級安全教育制度是企業安全教育的基礎制度,三級教育是指()、( )、( )
2、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是()、( )
3、當今世界各國政府採取強制手段對本國公民實施的三大安全主題是()、( )、( )
4、我國的消防工作方針是()、(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頒布實施的時間為()。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通過的時間為()
7、「三不傷害」活動指的是()、( )、( )
8、危險識別和評價考慮的因素有( )、( )、()
9、生產過程中的「三違」現象是指( )、( )、()
10、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 )()的方針,實行( )( )
二、選擇題(每題2分,共10分)
1、國家標准(GB2893-82)中規定的四種安全色是()
A、紅、藍、黃、綠 B、紅、藍、黑、綠 C、紅、青、黃、綠 D、白、藍、黃、綠
2、電焊作業可能引起的疾病主要有( )
A、電焊工塵肺 B、氣管炎 C、電光性眼炎 D、皮膚病
3、漏電保護裝置主要用於()
A、減小設備及線路的漏電 B、防止供電中斷
C、減少線路損耗 D、防止人身觸電事故及漏電火災事故
4、在密閉場所作業(O2濃度為18%,有毒氣體超標並空氣不流通)時,應選用的個體防護用品為()
A、防毒口罩 B、有相應濾毒的防毒口罩 C、供應空氣的呼吸保護器 D、防塵口罩
5、在下列絕緣安全工具中,屬於輔助安全工具的是()
A、絕緣棒 B、絕緣檔板 C、絕緣靴 D、絕緣夾鉗
三、簡答題(每題10分,共40分)
1、操作現場違章表現范圍有哪些?
2、以下五種工種工人上崗除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外,還應穿戴什麼勞動保護用品?
車 工: 鑽 工:
起重工:
電焊工:
汽焊工:
3、風險削減措施有哪三種?
4、用水救火應注意什麼?
四、問答題:(第一題15分、第二題10分)
1、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兩懂、三會、四記住」的內容?
2、哪些行為為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答案:
1、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崗位(班組)教育
2、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3、 健康、安全、環境
4、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5、 2002年11月1日
6、 2001年10月27日
7、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8、 人、環境、財產
9、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10、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1、A 2、A、C 3、D 4、C 5、C
三、1、設備傳動部分防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就開車操作;檢修帶電設備時在配電形狀處不斷電或未掛警示牌;高處作業或在有高處作業、有機械化運輸設備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2、車工:戴護目鏡;鑽工:戴安全帽、手套;起重工:戴安全帽、手套;
電焊工:戴防護面罩、手套;汽焊工:戴護目鏡、手套
3、(1)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2)限制事故的范圍和時間;(3)控制事故、降低事故長期和短期的影響
4、(1)不能撲救帶電火災;(2)不能撲救油類火災;(3)不能撲救遇水起化學反應的火災
(4)不能撲救赤紅的金屬;(5)不能撲救精密儀器,貴重文物檔案火災
四、1兩懂:(1)懂防火滅火知識;(2)懂消防器材使用性能。
三會:(1)會報警、火警電話119;(2)會使用消防器材;(3)會撲滅初期火災
四記住:(1)報警一定要說清著火單位、地點、路線;(2)泡沫滅火機千萬不能滅電火;(3)徽機和貴重設備著火用1211滅火機;(4)使用二氧化碳不滅火機防凍傷
2、(1)設備傳動部分防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就開車操作;(2)進入機械設備內搶修運轉部件不設人監護或未採取重復斷開動力源措施;(3)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4)特種作業未取證者獨立操作;(5)超限使用設備(6)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7)設備上有安全裝置,而開車時不使用;(8)開動已查封的設備(9)任意拆除設備的安全裝置(10)不按規定使用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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