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法律的知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B. 保潔員安全培訓有哪些
保潔員培訓方案
我這里有個保潔操作規程,應該可以當培訓教材用吧,是體系文件上的,可以賣不少錢呢~
4.1 衛生間的清潔操作原則及程序
4.1.1 衛生間的清潔原則:從上到下、從里到外、先濕後干,臉盆、座廁等潔具要嚴格分開,操作時先面盆、後座廁。
4.1.2 衛生間清潔程序
4.1.2.1 按:按水箱,將便器沖一次
4.1.2.2 收:將垃圾、雜物等收出
4.1.2.3 擦:將面盆、瓷片、便器擦乾凈
4.1.2.4 沖:用清水將面盆、瓷片、便器等洗干凈
4.1.2.5 抹:將所有洗擦過的用具,連同鏡面、牆面、門等抹乾凈倒:抹地面、倒臟水
4.1.2.6 布置:按規定布置復原
4.1.2.7 作業注意事項:不可用酸性葯品及鋼絲球之類工具。
4.2 走廊衛生的操作原則及清潔程序
4.2.1 走廊衛生的操作原則:從上而下,從電梯廳至走火梯,先抹後拖。
4.2.2 走廊衛生的操作程序
4.2.2.1 推:地面推塵、收集地面垃圾和灰塵
4.2.2.2 抹:將扶手、消火栓、防火門、煙灰桶等抹乾凈,並需保持表面無塵
4.2.2.3 掃:將塵推收集起來的垃圾和灰塵掃到垃圾桶內
4.2.2.4 拖:將污跡或有水跡、血跡的地方用半濕拖把水拖洗一遍,保持走廊整體干凈和乾爽
4.2.2.5 收:收集各煙灰桶內的垃圾置於垃圾桶內,然後再移至樓下的垃圾中轉站
4.3 大堂(包括各樓層電梯廳)的清潔操作原則及程序
4.3.1 大堂的清潔操作原則:主要是從上至下、從里於外、先拖推後抹,然後不間斷推塵。
4.3.2 大堂的清潔程序
4.3.2.1 推:地面推塵、收集地面垃圾和灰塵
4.3.2.2 掃:將收集到的灰塵和垃圾及大件雜物掃到垃圾桶內
4.3.2.3 抹:將牆縫、電梯門、各種飾物、煙灰桶、玻璃門、綠化植物葉面等清抹乾凈
4.3.2.4 拖:拖凈特別臟的地面或有水跡、污跡的地面
4.3.2.5 收:收集煙灰桶和垃圾桶內的垃圾至垃圾中轉站
4.4 掃把的使用操作規程
4.4.1 掃把的操作要領
4.4.1.1 掃把的握法:用一隻手的大拇指按在掃把端上,並用其他四指握住。另一隻手則在下方30~40公分處握住。這種握法便於用力,又可防止掃把碰撞傢具。
4.4.1.2 姿勢:上身向前微傾,但不可太彎屈,要用不易疲勞的姿勢。
4.4.1.3 掃法:掃把不離地面,掃動掃把時,手要用力往下壓,既要把灰塵、垃圾掃干凈,又要防止灰塵騰起。地麵灰塵較多時,每掃一下,應在地面上墩一墩,以拍除沾在掃把上的灰塵及垃圾。
C. 2019年全省衛生應急管理幹部培訓班 那些部門參加 職能是什麼
不懂,估計院長或者黨支部書記等醫院主要負責人參加。估計,主要授課內容是「應對突發事件」,比如疫情控制、自然災害或地震洪水戰爭等因素引起的「醫院爆滿狀態應急管理」
D. 如何看待鍾南山在此次疫情中的「作用」呢
一、抗擊非典的真心英雄鍾南山,1936年10月出生,福建廈門人,中國工程院院士,教授,博士生導師,著名的呼吸內科專家。1960年畢業於北京醫學院,1979年至1981年公派英國進修。1984年被授予首批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大多數人對鍾院士的熟悉和印象,是從2003年抗擊非典開始的。
2003年1月21日,鍾南山接到廣東省衛生廳通知,前往中山市兩家醫院調查一種「怪病」。就在一個月前,他所在的廣州醫學院已接到一位從河源送來的奇怪肺炎病人:持續高熱、乾咳,肺部X光透視呈現「白肺」,使用抗生素毫不見效。兩天後,河源有8位醫生感染。
鍾南山震驚了!廣博的醫學知識和多年行醫經驗告訴他,這肯定是一種傳染病。他立即上報,同時要求醫院搞好防護隔離。在中山市調查的日子裡,他發現此類病是非典型肺炎病例,很快向省衛生廳報告。省廳立即部署,他被任命為省專家指導小組組長。
鍾南山院士奔赴重點疫區指導!
鍾南山院士獲得榮譽獎項無數: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CCTV感動中國十大人物、全國衛生系統最高行政獎勵「白求恩獎章」、全國道德模範、入選「中國海歸70年70人」榜單、中國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新中國成立60年100位感動中國人物和中國改革先鋒,等等。
E. 河南省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應急預案(試行)
你要列印?還是?下面就是。如果列印保存word就行了。
1、總則
腸道病毒是人類最常見的病毒,是微小核糖核酸病毒科的一個屬,主要包括柯薩奇病毒、埃可病毒、新型腸道病毒和脊髓灰質炎病毒等,共有70多個血清型,易致任何年齡段的人類和某些哺乳動物發病。該類病毒往往在人類胃腸道細胞侵襲繁殖,然後通過血液侵襲其他器官,引起各種典型或不典型的臨床表現,包括呼吸道感染、皰疹性咽峽炎、出疹性疾病、手足口病、無菌性腦膜炎、心臟疾患、流行性肌痛、嬰兒腹瀉、急性流行性結膜炎等。
腸道病毒傳染性強,易引起暴發或流行,以嬰幼兒發病為主。其中,手足口病是由多種腸道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大多數患者症狀輕微,以發熱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皰疹為主要特徵,可在托幼等嬰幼兒集中的機構與家庭引起暴發和局部流行。少數患者可並發無菌性腦膜炎、腦炎、急性弛緩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個別重症患兒病情進展快,易發生死亡。為有效做好我區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制定本預案。
1.1目的
有效和及時預防、控制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指導和規范全區范圍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減少疫情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
1.2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辦法》、《焦作市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應急預案(試行)》、《焦作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部門配合;依法防控,科學應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群防群控,分級負責;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全區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且達到本預案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准時,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開展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體系及其職責
2.1衛生行政部門
根據疫情等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成立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同時,要迅速成立防控工作指揮小組,其職責是: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統一調配應急技術力量和應急物資,組織實施各項防控措施;組織專業隊伍培訓和疫情應急處置演練;對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疫情應急處理情況。
2.2 應急處置專家小組
為了及時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專家小組:
⑴醫療救護專家小組。主要由傳染(感染)科、內科、兒科、急診科等專科的專家組成,參與病人的醫療救治。
⑵預防控制專家小組。由流行病學、病媒生物防制和衛生監督等專業人員組成,參與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⑶檢測技術專家小組。由病原學和血清學等方面檢驗專家組成,負責病原學、血清學樣本的採集、運送、檢測及結果的判定等。
2.3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2.3.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信息上報;開展疫情監測工作,參與和指導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疫區消毒;負責病例樣本的採集、檢測、上送;按照衛生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對疫情應急處理情況依照疫情的發生、發展、控制過程進行初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
2.3.2 醫療機構
⑴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病人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病人隔離、院內消毒、疫情報告等工作。
⑵做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
⑶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設感染性疾病科或腸道門診,負責完成門診和住院病人的登記、樣本採集、檢索和報告,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腸道感染性疾病防控措施。
2.3.3 衛生監督機構
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衛生監督檢查,督促規范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依法加大對食品、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力度,加強對公共場所、托幼機構、學校等單位防控措施的監督檢查。
3、疫情分級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內涵的釋義(試行)》,根據手足口病疫情的發生例數、流行范圍、擴散趨勢和危害程度,結合當前防控工作需要,將手足口病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疫情(Ⅰ級)、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和一般疫情(Ⅳ級)四級。
4、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4.1.1 建立區、縣、鄉三級手足口病監測網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全區手足口病監測技術方案》,並指導各地實施。各地要按照《全區手足口病監測技術方案》要求開展手足口病日常監測工作。
4.1.2 設置監測點。根據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徵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學設置手足口病的監測點醫院(按疫情發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監測點的設置),各監測點醫院要根據手足口病發病特點和診斷標准開展病例監測,每日定時報告監測情況及收治病人的動態情況,實行「零報告」制度。在重點地區和高發季節,要加大對手足口病的監測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動搜索工作。
其它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手足口病發病特點和診斷標准,開展病人篩選,發現有可疑症狀的病人要及時向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4.2 預警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根據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測,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和建議,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做出疫情預警。
4.3報告
在發生一種或幾種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時,區衛生局根據疫情性質和危害,可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日報告;衛生部列為法定傳染病管理的病例(如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結膜炎和其它感染性腹瀉),要在24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未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也要加強疫情報告與管理。一旦出現暴發疫情,達到本預案中規定的疫情分級標准時,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要求,在2小時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進行網路直報。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為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責任報告人。
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報告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及其處置情況。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當轄區內疫情達到本預案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准時,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省、市、區三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和一般疫情(Ⅳ級)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向當地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同時,要遵循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預警和反應級別。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托幼機構、學校或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維護社會穩定。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各級專業機構在處置腸道病毒感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按照《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治技術方案(試行)》、《焦作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以及其它相關技術方案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應急響應措施
5.2.1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專家小組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性質進行評估,確認疫情的級別,提出應急反應級別的建議。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葯、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隔離、疫區檢疫或交通封鎖等應急控制措施。
(4)督導檢查:區衛生局組織對全區或重點地區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5)發布信息:按照「公開、透明、及時、准確」的原則和《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豫政辦明電[2008]83號)的規定,省衛生廳是我省發布疫情的唯一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信息,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同時配合宣傳主管部門做好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未經省衛生廳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散播有關疫情的消息。
(6)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培訓:區衛生局針對衛生部、省衛生廳新制定的有關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技術標准、規范和防控指南等,及時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5.2.2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類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流行病學調查,做好標本採集工作。
(3)做好醫院內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環境。
5.2.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收集與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做好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信息收集與分析工作,並根據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通過中國疾病信息報告系統開展網路直報或日報告。
(2)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疫區現場後,應盡快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有關技術規范採集標本,或指導醫療機構進行標本採集,開展實驗室檢測,如不具備條件,可送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
(4)技術培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5.2.4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關單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5非疫區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地區應根據其鄰近地區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區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轄區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
(3)加強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報制度。
(4)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5.3應急響應的終止
疫點(區)在各項防控措施均己落實,最後一例病例治癒後,經過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時可解除應急響應。當轄區所有的疫點、疫區宣布解除後,方可終止本轄區的應急響應。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區終末消毒合格,由啟動應急響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6、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疫情結束後,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現場調查處理、病人救治、措施效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2獎勵
衛生行政部門可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6.3責任
對在疫情監測、報告、調查、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保障措施
7.1 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應對能力
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監測、消毒處理和實驗室檢驗的能力;加強對醫務人員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知識的培訓,要求每一位接診醫務人員都要掌握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診療、預防控制和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知識,提高基層醫務人員早期發現病人的意識、能力和診療水平,切實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7.2 完善檢測網路,提高檢測能力
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均應建立腸道病毒感染等急性傳染病檢測實驗室,專人負責,並選擇技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的技術人員承擔檢測工作。
7.3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1)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科研機構要完善有關生物安全規章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2)開展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必須符合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則(WS 233-2002)》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規定開展工作。
(3)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對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生物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7.4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
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開展對腸道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和指導,特別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督導和檢查,督查應急預案制定、業務培訓、技術演練、疾病監測、疫情報告、傳染病預檢分診及疫情現場控制等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玩忽職守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7.5 做好物質儲備,保障經費支持
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安排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應急工作經費,做好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包括防護用品、應急預防性葯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症治療葯品、消殺葯械、檢測試劑等物資。
8、預案的制訂
7.1本預案由區衛生局組織制訂,並定期進行評估,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並由區衛生局按規定公布。
7.2可能發生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的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
9、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10、 預案實施的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F. 幼兒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培訓會隨筆
幼兒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應急預案 為了提高我園預防和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各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園實際,特製定我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病例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幼兒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幼兒園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准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幼兒園成立由園長負責的幼兒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落實幼兒園的突發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中心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應急預案制訂本園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防治責任制,檢查、督促幼兒園各部門各項突發事件防治措施落實情況。 3、廣泛深入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科學防病能力。 4、建立幼兒缺課登記制度和傳染病流行期間的檢查制度,及時掌握師生的身體狀況,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表現的師生,應及時督促其到醫院就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G.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
1、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2、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7)衛生應急培訓知識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H. 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台帳具體應該怎麼做,
⑴、安全標准化的國家標准;(導則、實施指南、評分辦法、證書、牌匾等)
⑵、安全標准化的考評辦法;(考評機構、內部自評、外部考評、等級認定、公告後發證授牌、五級最低、一級最高)
⑶、安全標准化的激勵與約束措施;(三級以上直接換證、六個月內可代替現狀評價; 2010年底以後換證者必需達到最底等級、2013年底未達標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⑷、統一大綱培訓、統一軟體考評;
⑸、每三年一次外部考評、每年一次內部自評、發生死亡及重大事故應重新外部考評;
⑹、以獨立生產系統為考評單位、三項指標最低定級;多個系統以最低定級;
⑺、尾礦庫為非正常庫不得參評;
安全標准化的五個支撐體系
1、技術支撐體系;
2、考評標准體系;
3、標准化培訓體系;
4、激勵約束體系;
5、信息交流體系;
安全標准化系統需要制定的制度:
1、方針和目標管理制度:方針的制定、發布、傳達、評審與修訂;目標的考核評價。
2、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意識識別;需求識別與獲取;融入、評審與更新。
3、責任制管理制度:制定、溝通、培訓、評審。
4、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人員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書;安委會的構成、會議記錄。
5、員工參與管理制度:收集並反饋員工關注的安全事項;確保員工獲得參與安全活動的機會;確保員工的拒絕權。
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管理制度:制度的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制。
7、外部聯系、內部溝通與合理化建議管理制度:對象;事項;投訴的處理;建議的收集與處理要求。
8、管理評審制度:人員組成、評審輸入與結果處理。
9、供應商/承包商管理制度:選擇、評價與管理。
10、安全認可與獎勵管理制度:修訂安全獎懲制度。
11、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評價方法;范圍;流程;風險控制原則;結果文件化;定期回顧。
13、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管理制度:方法;范圍;程序;作業指導書;定期回顧。
14、任務觀察管理制度:方法;范圍;程序;要求 。
15、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員工意識識別與提升;培訓需求識別;培訓計劃編制;培訓效果評估。
16、設計管理制度:資質;設計審查;技術交底。
17、采礦工藝管理制度:
18、生產保障系統管理制度:運輸與提升;供配電;通風;防排水;防滅火。
19、變化管理制度:風險評價;審批;存檔。
20、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特別注意維護管理。
21、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緊急撤離;頂板;采空區;地表塌陷區;井巷、硐室維護與報廢;照明;安全警示標志。
22、作業過程管理制度:鑿岩;爆破;支護;提升運輸;通風;充填;交接班。
2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人員;設施;危害監測與控制要求;健康監護。
25、人機工效管理制度:姿勢;工具;環境。
26、安全投入管理制度:經費提取、使用與財務管理要求。
27、安全科技管理制度:
28、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29、安全檢查制度:范圍;類型;內容;頻率;人員要求;信息處理。
30、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制度:
31、應急管理制度:
32、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報告;調查;分析;回顧。
33、績效測量管理制度:內容與計劃;人員能力;過程要求;記錄;溝通與回顧。
34、系統內部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資料
4.1負責人與責任
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書
2.開展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文件
3.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4.企業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的文件
5.企業各機構、部門、人員的職責文件
6.根據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關考核記錄
7.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況的有關記錄、台賬
8.人員工傷保險記錄
4.2 風險管理
1.安全評價報告
2.風險評價程序文件及記錄
3.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4.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險源檔案,並有定期檢測、評估記錄
6.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
4.3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3.企業與上級部門、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簽定的安全目標責任書
4.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4 安全培訓教育
2.管理人員、特種從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記錄或安全資格證,新從業人員的三級教育卡
3.班組日常安全教育、活動計劃和記錄
4.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培訓總結
4.5 設備設施
1.項目安全評價及相關審批資料、檢查記錄
2.建設項目各階段資料及審查報告
3.生產、存儲設備設施台帳、記錄檔案
4.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5.設備設施停工檢維修方案、記錄檔案
6.日常性檢維修作業任務書
7.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4.6 作業安全
1.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2.作業許可證及記錄
3.承包商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復印件,作業人員證件復印件
4.與承包商簽訂的安全承諾書或安全協議書
5.供應商提供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等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6.承運單位提供的相關部門認定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有關運輸人員的上崗資格證
7.變更管理制度,《變更申請表》和《變更驗收表》的台帳
8.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4.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觸和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體)的
普查、分類檔案
2.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3.應急咨詢電話號碼或者委託代理協議
4.8 職業危害
1.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和記錄
2.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4.健康監護檔案
4.9 事故與應急
1.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台帳
2.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潛在的事件和突發事故編制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報告及過程記錄
4.10 檢查與績效考核
1.各種檢查形式的《安全檢查表》
2.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和台帳
3.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及整改情況檔案
4.每年一次的自評報告
5.績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記錄
需准備的制度、台帳(檔案)、記錄、清單:
制度(25):
1.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2.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3.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4.變更管理制度
5.績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台帳(檔案)(18):
安全費用台帳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重大隱患項目檔案
重大危險源檔案
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生產設備設施台帳
生產設施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存儲設備設施台帳
檢維修檔案
變更管理的台帳
危險化學品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健康監護檔案
事故台帳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台帳
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檔案
記錄(10):
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所有從業人員培訓教育記錄
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所有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作業許可證審批記錄
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變更後的培訓記錄
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的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過程記錄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
清單(3):
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需取證、送檢的項目: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特種設備的檢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防雷接地的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