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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鐵礦山職工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30 04:23:07

Ⅰ 請問:煤礦職工是否要求每月進行安全培訓是哪個文件。謝謝!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Ⅱ 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幾小時是對的

金屬非金屬礦山從業人員培訓課時安排表
培訓內容 地下礦山(單位小時)
培 第一單元 安全生產法 4
訓 第二單元 礦山安全管理 4
內 第三單元 地下開采安全 24
容 第四單元 爆破安全 2
第五單元 排土場和尾礦庫安全 2
第六單元 機電安全 4
第七單元 礦山職業衛生 4
第八單元 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現場急救 6
第九單元 現場參觀教學 16
復習 4
考試 2
合計 72

Ⅲ 七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來第26條規定:「自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Ⅳ 為什麼要進行煤礦職工安全培訓

煤礦職工安全培訓,是貫徹落實煤礦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通過煤礦職工安全培訓,提高煤礦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實現「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准、考核發證」的原則,為煤礦安全生產奠定基礎。
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並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並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通過安全技術培訓,各類人員應達到以下要求:
(1)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了解國際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發展趨向,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正確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具備檢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的能力。
(2)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應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准;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熟悉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3)特殊工種及班組長要熟悉本工種的《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熟悉本崗位的質量標准,操作、檢測、安全技術;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4)一般工種和新工人要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了解《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及防治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能自救和互救。

Ⅳ 金屬非金屬礦山職工安全培訓

新員工一般要進行三線培訓才能入廠,新換崗們也要按新員工入廠培訓,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有資質的機構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持證上崗

Ⅵ 礦山職工三級安全教育

對礦山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目前普遍採用的三級安全教育包括:
⑴公司安全教育。對新入礦的工人或調換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礦實習的人員在分配到具體工作崗位前,必須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有: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基本法規,礦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礦安全生產的基本狀況,礦內特殊危險地點介紹,一般入礦安全須知和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⑵分廠、車間、教育。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礦教育後,分配到分廠、車間、時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內容包括:本分廠、車間安全生產情況,勞動紀律和生產規則,必須遵守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分廠、車間的危險區域、塵毒危害情況等。
⑶工段、班組安全教育。指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達崗位開始工作前,在班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種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點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 。

Ⅶ 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內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容,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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