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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安全教育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1-01-29 17:17:35

Ⅰ 海員基本安全知識更新培訓跳水嗎

基本安全
需要
游泳
跳水
登筏
翻筏

Ⅱ 船員培訓制度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這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發布單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發布部門:交通部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的職業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經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船員培訓及其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培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港務監督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及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其職責范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條 船員應根據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和擔任的職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標准,在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中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規則規定的船員培訓的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六條 船員培訓種類有:
(一)適任證書考前培訓:
1、船長、駕駛員考前培訓;
2、輪機長、輪機員考前培訓;
3、船舶無線電通信人員考前培訓;
4、組成值班的水手、機工適任培訓。
除非另有規定,一般由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自願參加考前培訓。
(二)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特殊培訓:
1、散裝液體貨船船員特殊培訓;
2、客船及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3、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4、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5、船舶裝載散裝固體或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在特定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特殊培訓。
(三)船員專業培訓: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3、船舶高級消防培訓;
4、精通急救和船上醫護培訓;
5、雷達操作和模擬器培訓;
6、船舶操縱模擬器培訓;
7、船舶輪機模擬器培訓。
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專業培訓。
(四)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即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和申請散裝液貨船、客船、滾裝客船、客速船等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船員保持其適任能力的培訓。
(五)船上培訓:即初次申請船長、大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三管輪、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者,為達到規定的適任標准,在船上有資格的人員指導下完成的技能訓練。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系指從事本規則第六條列明的各項船員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院校。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培訓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開展培訓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質量標准體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條 籌備船員培訓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級管理機關;
(二)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培訓設施、設備、場所、器材的情況;
(四)每一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船上服務資歷、所持船員證書、教學經歷、對培訓綱要的熟悉程度等情況;
(五)有關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六)內部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質量標准體系;
(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如同意,可指定有關港務監督對培訓籌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的機構籌備就緒後,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遞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備工作總結、本規則第九條列明的事項的說明以及培訓條件不足事項的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經現場驗收,作出驗收報告報主管機關。驗收報告應對申請培訓的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船員培訓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審核驗收報告,於收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和有關港務監督。如批准,則向申請培訓的機構簽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許可證》系指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載明船員培訓機構具備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資格的證明文件。
《許可證》分正式和臨時兩種。臨時《許可證》僅用於培訓機構在其質量體系試運行期間所開展的船員培訓。
第十五條 《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級管理機關);
(二)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規模和地點;
(三)負責相應船員培訓監督管理的港務監督;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時,製作正本一份簽發給培訓機構,同時製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機關和有關港務監督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第十五條(一)款內容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需增加船員培訓項目或規模的,按本規則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培訓的實施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每期船員培訓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經核準的培訓計劃和綱要開展培訓;
(二)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擔任培訓任務的教員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四)培訓機構應按《許可證》規定的培訓項目、規模、地點開展船員培訓;
(五)滿足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培訓機構不能符合上述一項或幾項要求開展培訓,影響培訓質量的,有關港務監督對該期培訓不予認可,不受理考試和評估,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始前,應向有關港務監督遞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四)學員名冊和學員填具的《船員培訓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港務監督接到上述報告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有關培訓機構是否同意開始培訓。如同意,港務監督應將考試、評估計劃和審核情況反饋給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符合本條規定並得到港務監督的認可:
(一)符合規定學歷、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或已接受相應的教學培訓和指導;
(二)與受訓學員的資格相當,並具備相應的海上經歷;
(三)具備完全勝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種類和級別的培訓的能力;
(四)對相應的培訓綱要、目的、要求、評估方法、評估標准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范有足夠的熟悉和正確的認識。
從事模擬器培訓的教員應接受過相應的模擬器教學技術指導、具備相應的真實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勝任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遵守主管機關、港務監督和培訓機構的有關培訓、考試、評估的規定。凡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時數四分之三的學員,即失去參加考試、評估和申請發證的資格,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應保證模擬器符合STCW
78/95公約附則1/12、《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第A-I/12節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相應模擬功能和性能標准,並且:
(一)適合於所選定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二)能模擬有關船上設備的操作特性,包括設備特點、局限性和可能產生的誤差,達到培訓目標所要求的真實水平;
(三)具有足夠的行為真實性,使學員獲得培訓目標所要求的有關技能;
(四)能提供一個可控制的操作環境,能夠模擬各種可能的情況,包括與培訓目標有關的緊急、危險、失常狀態;
(五)備有一個能使學員、教員、設備、模擬的環境溝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介面;
(六)適合於評估目標,具有可由教員、評估人員監控、記錄、評估訓練情況的功能。
用於船員培訓的模擬器,應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的認可。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制定全面、適當的模擬器培訓計劃和程序,並選定具體的、盡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實踐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培訓機構在確定模擬器培訓程序、目標和任務時,除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提及的規定外,還應充分考慮STCW規則第B-I/12節的指南。
第二十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在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業的同時,使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船上培訓計劃、程序、規范和實施方案,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並經認可,保證《船上培訓記錄簿》內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船公司應將學員名冊和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名單及資歷報送有關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結束後,應至少就以下內容進行總結:
(一)培訓綱要、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學員參加培訓和通過考試、評估的情況。
(三)教員教學的情況。
(四)培訓設備使用、維護和培訓器材消耗增補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訓的考試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港務監督對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二)、(三)和(四)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進行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五)款規定的船上培訓的學員,由有關船舶的船長負責評估,並經船員所在的公司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就本規則而言,考試即書面考試,測驗學員經過培訓所掌握的知識水平;評估即實際操作考試,檢驗學員經過訓練所達到的技能水平。
考試採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等方式,評估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器測驗、口試、聽力測驗、計算機輔助測驗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員經考試、評估合格,符合規定的見習要求後,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培訓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船上服務資歷或與之相當的專業工作經歷,並且:
(一)熟悉相應的培訓綱要、目標和程序;
(二)熟悉相應的考試和評估的程序和標准;
(三)對培訓考試、評估的內容具有適當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技能;
(四)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測量學培訓,接受過有關考試、評估方法和實踐的適當指導,並已獲得考試、評估的實際經驗。
如考試、評估涉及計算機、模擬器和船上設備,考試、評估人員還應熟悉設備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確操作規程,具有特定種類計算機輔助考試系統和模擬器評估的實際經驗。

第六章 培訓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保證其開展的各項培訓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實施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執行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八條 為達到既定的培訓、考試、評估、發證目標而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均應包括內部檢查、監督和獨立的外部審核機制,以保證質量標准體系持續有效,以及時發現的缺陷能獲得及時的糾正。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對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實施外部審核的機構。港務監督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定,確定是否簽發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證書》。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組成審核組對實施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進行定期的、獨立的審核,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重新確定其職責范圍。
審核組將審核報告和結果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工作的范圍和審核人員的資歷。
第四十一條 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均應:
(一)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價;
(二)核實體系內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監督措施及補充措施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文件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
(三)核實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是否記入文件並提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注意;
(四)核實有關部門是否及時採取糾正缺陷的行動。
第四十二條 參加外部審核的人員應由與被審單位的工作無關的合格人員組成,其資格由主管機關規定並認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在定期審核工作結束後的6個月內,將有關審核情況和結果資料遞交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章 培訓的審驗
第四十四條 港務監督對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審驗分為年度審驗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
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綱要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質量控制、日常教學管理、內部管理等事項和有無違反本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審驗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兩種。
第四十五條 年度審驗在《許可證》發證之日後一周年前1個月內進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進行。培訓機構應對在上述期間內所開展的船員培訓進行全面自查,並向港務監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自查報告:
(一)各項培訓的期次、人數、教學、訓練情況和合格率。
(二)培訓設備使用、增減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港務監督完成審驗後,將審驗結果記入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滿足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要求的,主管機關可注銷其《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
(一)培訓管理混亂;
(二)訓練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教學計劃及綱要和教員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質量標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有關港務監督核准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二)訓練場地、設備、模擬器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教員未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四)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易地從事培訓;
(五)不按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六)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核準的培訓項目、規模、范圍開展船員培訓;
(七)違反其他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處以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其中一種或兩種處罰。
(一)違反考場紀律;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向港務監督申請或獲取船員培訓合格證;
(三)偽造、變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或冒用船員培訓合格證;
(四)擾亂正常的培訓秩序。
第四十九條 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各項船員培訓的實施辦法和培訓綱要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和頒布。
第五十二條 港務監督應配備主管機關規定的符合培訓管理,考試、評估、發證要求的設備、資料,建立所管轄的培訓機構的檔案,並對培訓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港務監督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有STCW78/95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STCW78/95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准後,可按規定申請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
非STCW78/95公約締約國簽發或承認的船員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不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 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 參加船員培訓的學員應按規定繳納培訓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費。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此辦法取得的《許可證》仍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本規則進行再有效審驗。

Ⅲ 船員有那些要求

至少你不暈船!!

Ⅳ 海員為何要進行船員日常安全教育和相關培訓

一個是公司不希望你發生意外,,,更不希望你做的某些事情造成了整個船的意外內 ~~~造成了容貨損 船損還是小事 連累別人死 那就是大事了

住要是提高安全意識 因為海事事故 95%跟人為有關 船舶技術已經足夠發達了 關鍵是現在的人越來越不小心了。。。。。

在海上也特別強調安全2字。。。。能早讓船 就早讓 能讓的幅度大就幅度大 真出事了後悔莫急~~
對了 由於個人原因造成事故的 可以判刑的

Ⅳ 安全資料

交通安全知識

安全監督「六查」::(1)查思想;(2)查制度;(3)查措施;(4)查隱患;(5)查整改;(6)查效果。
安全管理與行業管理「七掛鉤」::(1)安全管理與核發審驗水陸運輸經營許可證;(2)與評審客貨運輸企業資質等級;(3)與核發審驗水陸運輸證;(4)與審批新增營運車(船);(5)與審驗水陸運輸線路:(6)與核發審驗駕駛員准駕證(船員適任證書);(7)與評審車站等級掛鉤簡稱"七掛鉤"制度。
五不出站制度::(1)行駛證、駕駛證、准駕證、道路運輸證、線路標志牌、超長客運派車通知單不全或不合規定不出站(2)車站對報班客車的制動、燈光、轉向、雨刮器、傳動系統現場例檢不合格不出站;(3)酒後駕車或超長夜班客車駕駛員不足兩人的不出站;(4)車輛超高、超載不出站;(5)氣候惡劣不宜行車不出站;
何為「三品」::易爆、易燃、易腐蝕危險品。
把好「五關」::(1)運輸市場准入關;(2)駕駛員資質審查關;(3)車輛檢驗關;(4)車站"五不出站關";(5)車站"三品"檢查關。
何為「反三違」::(1)反違章操作;(2)反違章指揮;(3)違反勞動紀律。
安全考核「五項指標」::(1)道路運輸事故率;(2)死亡率;(3)受傷率;(4)經濟損失率;(5)道路源頭死亡率。
「三無」船舶::(1)無船名船號;(2)無船舶證書;(3)無船籍港。
企業安全工作「五落實」::(1)機構;(2)人員;(3)職責;(4)經費;(5)裝備。
「五不出港」::(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港航規章的不出航;(2)不適航或者不適拖的不出航;(3)發生交通事故後手續未清不出航;(4)未向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的不出航;(5)有妨礙交通安全的情況不出航。
反「三超」::超速、超載、超時疲勞駕駛。
「三不傷害」::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
「三單一證」::報修單、過程檢查單、竣工單、汽車維修出廠合格證。
「五檢查」::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二、檢查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實施情況;三、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檢查,要重點抓住"五不出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三品"檢查情況和防範火災情況,對上述工作達不到要求的客運站,運管部門要派人蹲點,督促整改;四、對營運車輛的安全檢查,重點要檢查車輛技術狀況是否完好,是否建立了完整的車輛技術檔案,是否堅持了車輛例保制度,對技術狀況不合格的車輛要堅決停運;五、要嚴格准駕資格認證和准駕證的發放,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要對企業在崗人員的准駕資格進行一次清查,要堅決貫徹省府關於駕駛不足3年,安全行車不足5萬公里不得開客車的要求,重新審查准駕資格。
「五集中」::"車籍、戶籍、駕駛證籍、准駕證籍、保險證卡"由企業集中管理。
「五統一」::統一勞動人事管理、統一生產指揮調度、統一車輛技術維修管理、統一安全統籌保險管理、統一職業道德教育和服務質量管理。
「五相符」::服務單位、道路運輸證、線路牌、車門徽、從業資格證相符。
客運車輛「五定」安全管理::定線路、定車輛、定駕駛員、定車輛維修檢查負責人和定運行安全監督責任人。
我國的交通安全管理體制::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
「三抓一突出」::抓基礎、抓源頭、抓落實、突出重點。
安全監督「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
新改擴建項目與主體工程必須做到「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
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碰撞、觸碰、觸礁、浪損、擱淺、火災、爆炸、沉沒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件。
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直接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對自己應管的工作或應由其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一般領導責任者::是指對下屬單位存在的重大問題失察或發現後糾正不力,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造成的損失負一定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直接責任者的行為有直接關系而造成財產毀損的實際價值。
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指到立案時為止的實際損失數額。
安全管理十項制度::安全工作職責;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獎懲制度;設備(車船)檢查制度;設備(車船)檢查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制度;安全學習、教育、培訓制度;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會議記錄、電話記錄及事故檔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是指為了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形成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秩序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動。內容包括:制定勞動保護法規,採取各種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方面的技術組織措施,以及經常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活動等。
「三把關一監督」::嚴把運輸市場准入關,車輛技術等級關,駕駛員的資質關,加強對客運車站的安全監督。
安全技術::為了預防或消除事故的根源,對生產過程中可能存在著有害於工人身體安全健康或有損於機器設備的燃燒、爆炸、觸電、絞輾、高空墜落、塵害污染等危險因素,從設計、工藝、生產組織、操作等方面所採取的各種技術措施。
勞動保護::勞動保護是指從事生產活動的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採取保護的各種措施。
不安全行為::是指操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不安全行為的主要表現有:(1)在正常或非正常精神狀態下的感覺或判斷錯誤而進行的錯誤操作;(2)因知識和經驗缺乏而進行的不安全作業;(3)不使用或不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4)不履行確保安全的操作與警告;(5)用不安全速度操作機器和進行作業;(6)使用喪失安全機能的裝置;(7)使用不安全的器具代替(安全)器具和對器具的不安全使用;(8)不安全的裝載、混合和連接方法;(9)在不安全的位置進行作業及持不重視安全的態度。
企業勞動安全工作方針、原則和制度是什麼::工業企業勞動安全工作,應當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企業領導的安全職責::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企業安全工作分管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第二責任者,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第二位責任;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負技術責任;把勞動安全工作納入任期內目標管理,不得違章指揮。
企業安全職責有哪些::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生產,文明生產,配備相應的安全技術人員,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按照國家規定提取、使用勞動安全措施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產管理「五同時」::安全生產「五同時」是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安全教育的分類及內容::安全教育一般分為:幹部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工人的安全教育、「四新」(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安全教育、復工安全教育、工種變更(調崗)安全教育、安全活動月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等八類。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紀教育、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先進經驗和事故教訓教育等。
特種作業::特種作業是對操作者本人,尤其是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主要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爆契作業、起重機械作業、建築登高作業、高溫作業、機動車輛(船舶)駕駛、煤礦井下瓦斯檢測等。
為什麼人在疲勞的狀態下容易出事故::(1)在疲勞狀態下人的聽覺和視覺銳敏度降低,在心理上「注意變得不穩定,「注意」的范圍變小,「注意」的轉移分配發生困難;(2)疲勞之後還會發生反常反應,如對較強的刺激出現較弱的反應,對較弱的刺激出現較強的反應;(3)疲勞後人的思維和判斷的錯誤增多,對潛在的危險因素和處置的方針考慮不周。因此,當人處於上述狀態之中時就容易發生事故。
防止隱患整改走過場的「三定四不準」是什麼::三定:定人員,定措施,定期限;四不準:凡自己能解決的,班組不推給車間;車間不推給廠部:廠部不推級主管局(公司);主管局(公司)不推級政府。
怎樣行使群眾監督的安全管理制度::群眾安全監督是廣大職工通過工會和職代會等組織,監督和協助各級行政領導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國家標准傷亡事故分為哪20種::(1)物體打擊;(2)車輛傷害;(3)機械傷害;(4)起重傷害(5)觸電;(6)淹溺;(7)灼燙;(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11)冒頂片幫;(12)透水;(13)放炮;(14)火葯爆炸;(15)瓦斯爆炸;(16)鍋爐爆炸;(17)受壓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傷害。
什麼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4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懲衙果的行為。其犯罪主體只限於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主要是指直接從事生產、科學技術和生產指揮的人員。不包括非生產性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惡一般是過失行為犯罪。
對有哪些行煌事故責任者應從重處罰::(1)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象,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3)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4)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什麼叫火災::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
什麼叫燃點、自燃點和閃點::燃點是指可燃物質加溫受熱,並點燃後所放出的燃燒熱,能使物質發揮出足夠的可燃蒸氣來維持其燃燒;自燃點是指可燃物質受熱發生自燃的最低溫度。在一定溫度時,可燃物質與空氣(氧)接觸,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發生燃燒;閃點是指易燃與可燃液體揮發出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發生閃燃的最低溫度。
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單位領導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入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防範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安全生產的四個硬措施::加強領導要有硬措施,宣傳教育要有硬措施,關鍵部位要有硬措施;「兩基」:(基礎、基層)工作要有硬措施。
我國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誰主管、誰負責」和追究責任「上溯一級」的原則。
駕駛員配備及駕車時間::「兩部一局」通告要求,單程在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運汽車,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客運駕駛員一次連續駕車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夜間(晚22時至次日晨6時運行的客運班車必須避開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
駕駛員行車「三檢制」::行車前10檢包括:(1)檢查車燈和轉向信號燈工作是否可靠;(2)檢查制動裝置工作是否良好,包括對制動器、制動液面以及制動尾燈的檢查;(3)檢查燃油量;(4)檢查後視鏡位置是否合適;(5)檢查前照燈、後尾燈、制動燈及車窗玻璃是否清潔;(6)檢查輪胎氣壓和輕胎狀況是否正常;(7)檢查檢查發動機潤滑液面是否符合要求;(8)檢查刮雨器和風窗玻璃清洗夜夜面及工況是否符合要求;(9)檢查車輛外露部位螺栓螺母是否齊全;(10)起動發動機,檢查發動機動轉是否正常,有無異響,各儀表、警告指示燈工作是否正常。行車途中停車6查包括:(1)查發動機和底盤的工作情況是否正常;(2)各種儀表工作是否有效、可靠;(3)檢查轉向器、手制動器和離合器材的工作是否正常可靠;(4)檢查輪胎氣壓,清除胎花紋中夾雜物;(5)檢查有無漏水、漏油、漏氣現象;(6)巡視全車外身,檢查有無異常情況。收車後檢查保養13法:(1)檢查發動機運轉是否正常,察聽有無漏氣之處;(2)檢查和補充燃油、機油、冷卻水;(3)按規定對潤滑點進行檢查和加潤滑油(脂);(4)扭轉機油濾器手柄3—4轉;(5)用手模製動鼓是否發熱或過燙;(6)輪胎氣壓是否充足;(7)氣溫在零度以下時,冷卻系無防凍液的應將冷卻放凈;(8)嚴寒地區,應將蓄電池放入暖室內;(9)關閉所有開關和拉鈕;(10)檢查並配齊隨車工具及附件;(11)清潔全車外部,打掃駕駛室和車廂;(12)檢視總泵制動液面是否符合規定;(13)最後按下各車門開關按鈕,拔下點火開頭鑰匙,關閉車門。車門關好後應再拉一下,看是否已鎖上。
交通安全「八最」::最大的節約是安全;最大的浪費是事故;最大的隱患是麻痹;最大的禍根是失職;最關鍵的保障是領導最;最有效的方法是教育;最可靠的措施是檢查;最根本的途徑是落實。
安全行車「九不」::(1)道路寬闊,視線良好,不開英雄車;(2)行人車輛,違規擋道,不開睹氣車;(3)經驗豐富,技術熟練,不開驕氣車;(4)視線受阻,情況不明,不開冒險車;(5)交叉路口,情況復雜,不開搶道車;(6)城鎮工礦,人車稠密,不開麻痹車;(7)精神疲倦,神態恍惚,不開疲勞車;(8)機件不全,發生故障,不開帶病車;(9)任務繁重,時間緊迫,不開急躁車。
安全行車「十二想」::出車之前想一想,帶病車輛勿出場;馬達一響想一想,集中精力別亂想;起步時候想一想,觀察鳴號再前往;會車時候想一想,先慢後停多禮讓;超車之時想一想,前車未讓勿勉強;倒車調頭想一想,注意行人與物障;通過村鎮想一想,減速鳴號切勿忘;過橋之前想一想,狹路相逢怎避讓;轉彎時候想一想,預防左右有車輛;自行車前想一想,他不避時我先讓;冰雪路上想一想,低速駕駛最妥當;收車進場想一想,查看車況勤保養。
駕駛員安全行車「十字歌」::1、堅持:堅持黨和國家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牢固樹立「安全第,預防為主」的思想,全面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為企業發展做貢獻。 2、自覺:(1)自覺參加安全學習,不斷提高安全意識、駕駛技術,搞好安全生產。(2)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單位安全管理。 3、勤做:(1)勤做檢查(嚴格執行出車前、行駛中、到達後的車輛安全檢查)。(2)勤緊固:(緊固輪胎,地軸、轉動軸、車輛部件的螺件)。(3)勤調校(隨時調較化油器、調節器、分電器、離合器行程、制制間隙等)。 4、慢行:(1)進出站,發現障礙或情況不明,視線不清要慢行。(2)車輛起步、會車、讓車、倒車、進站、停車要慢行。(3)通過交叉路口、狹路、窄路、彎道、險路、陡坡、車站、學校、繁華地區及雨、霧、冰雪天氣、早晚、夜間行車要慢行。(4)遇超高、超長、超重、危險物資、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的警車、禮賓車要慢行。 5、掌握:(1)掌握車況是否良好;(2)掌握路況是否熟悉;(3)掌握氣候變化及風雨;(4)掌握控制車輛中速行駛;(5)掌握車輛、行人、乘客的動態,特別是學生、兒童活動規律。 6、預防:(1)預防前車突然緊急制動;(2)預防制動、轉向機件出故障;(3)預防交叉路口、鐵道路口、急彎突然來車;(4)預防雨後、冰雪道路、車輛側滑翻覆;(5)預防行人突然橫穿公路或牲畜受驚亂竄;(6)預防機動車、非機動車同向行駛突然截頭猛拐。 7、做到:(1)做到禮貌行車、文明加駕駛;(2)做到轉變五件事(減速、撥轉彎燈、鳴號、靠右行、隨時准備停車)。(3)做到在制動、轉向燈光及信號裝置有故障時不勉強行駛;(4)做到狹窄路段減速行駛,集中精力,注意來車動向;(5)通過交叉路口、鐵道路口,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6)行駛中做到道路復雜心不急,遇到障礙措施力,車多、人密多注意;(7)做到積極協助公安交通機關作好交通秩序維護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不開:(1)不開霸王車;(2)不開睹氣車;(3)不開搶道車;(4)不開超速車;(5)不開疲勞車;(6)不開僥幸車;(7)不開冒險車(8)不開「帶病」車。 9、不做:(1)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的事不做;(2)危害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不做;(3)危害集體勞動榮譽的事不做;(4)危害安全管理,安全行車,安全生產的事不做;(5)危害行人,乘客安全的事不做;(7)危害企業發展的事不做;(8)危害個人、班組、集體利益的事不做;(9)危害自身安全的事不做。 10、不準:(1)不準無證駕車;(2)不準疲勞駕車;(3)不準酒後駕車;(4)不準沒有消防設備和安全裝置和車輛上路;(5)不準隨便亂停車上、下旅客;(6)不準讓車不讓速、讓速不讓道;(7)不準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背駕車;(8)不準在雨霧視線不清,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雨刮器、車輛涉險載客通過;(9)不準強行超車,在彎道、坡道、橋梁、繁華路段嚴禁超車;(10)不準駕車時看傳呼、打手機、戴耳塞聽音樂。

Ⅵ 如何培養海員心理素質

一.首先要有一個好的心境
好心境是一種使人的所有情緒體驗都染上某種色彩的較持久而又微弱的情緒狀態。如一個人興致勃勃時,干任何事情都樂滋滋的,而灰心喪氣時,總是干什麼事打不起精神來。對心境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是在實踐中形成的觀念、信念和世界觀。船員需要有良好的心境,樂觀、愉快、滿意、自信對船員的生活工作有很大的影響,尤其是在航行時,它有助於船員適應特殊情況,克服困難,發揮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堅強意志的培養,並有助於身心健康。
二 .糾正不良心理,避免違章操作
為確保船舶和船員人命的安全,防止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目前對船員的要求越來越嚴格,標准越來越高,如果船員沒有正確理解安全責任意義的重大,對安全工作只是掛在嘴上,存在僥幸、麻痹、逆反、冒險、從眾及無所謂等,甚至無視安全管理規章和制度,出現對抗的逆反心理,可能就會出現違章操作而導致水上事故的發生。因此,船員應糾正這些不良的心理狀態,正確認識安全的重要性,主動完成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到「我會安全」的轉變。
三.減少疲勞,克服單調
遵守船上休息制度,保證充分的休息時間;合理安排船員的公休時間,避免長時間的水上工作;改善船員的生活環境,使身心適時得到放鬆;建立良好的文化氛圍,倡導船員文化;培養船員學習的興趣,享受學習和安全的樂趣。
四.運用生物節律
人的體力、情緒和智力以及各種生理機能的變化都受生物節律的影響,「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事實表明,在人的因素所引起的安全事故中,生物節律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日周期在1300 一 1500 時和 0100 一 0500時,是值班船員生理節律的低潮期,此時船員感受極度疲倦和犯困,是水上交通事故發生的高峰期。掌握人體的生物節律後,在低潮期不時提醒自己,加強安全意識,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起到改善心理狀態的作用。
五.調整心態,克服惡劣環境對自身的影響
船上工作環境相比岸上較為惡劣,尤其是機艙,噪音大、震動強、溫度高。在高溫環境中,由於熱環境下體表血管擴張,血液循環量增加,導致大腦中樞相對缺血,使人注意力分散、記憶力減退、思維遲緩,知覺和感覺能力受到消極影響,以及人辨識能力和反應速度等下降。船員在這樣的環境中工作,除了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之外,適時的調整心態是非常重要的,頑強的意志和高度的責任心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能幫助人克服惰性,調動人的各種潛能,順利完成工作任務。
六.招募中注重船員心理素質的篩選及甄別
在船員的招募工作中,船東及船員管理公司非常重視船員的專業素質及語言交流能力,通常會安排嚴格的面試來對船員素質進行全面考核。但卻忽略了對船員性格類型、心理抗壓能力、情緒類型等方面的綜合考察。一些業務能力強,但是心理素質不過關的船員往往能順利通過面試並被安排上船,卻又無法適應遠洋航行中艱苦的環境、單調的工作和人際關系,不能靈活化解壓力並順利完成工作,甚至影響船舶的安全航行。只有嚴格船員選拔標准,從嚴把好船員招生關,才能為船員心理健康水平打好基礎。
七.建立較完善的心理培訓方案
船公司和培訓機構要定期了解船員思想狀況,綜合分析船員群體特點及其個體的差異性,比如不同的航區、年齡層次、教育程度、在船狀態、航行時間等因素,建立有針對性的培訓方案,有系統地推進和深化船員心理素質培訓工作。 要實現培訓內容與船舶實際工作的有機結合。針對船員的心理素質現狀,量身定製心理課程,通過教師講授,結合船員現身說法,讓船員正視心理素質問題,並掌握一些基本的調節和疏導手段。這樣才能引發船員的共鳴,並能在工作中活學活用,長期累積下來必定會有潛移默化的效果。

Ⅶ 船員安全培訓難嗎

只要不是腦殘都能過,就是一個收錢的項目,交了培訓費就成。

Ⅷ 新船員請教

只要你有抄航海兩年以上資歷就可以了,不管你是做什麼職位的.航道局也有自己的船啊,當然需要電工了.現在非航海專業的船員想報考三副的話,需要到航海院校脫產學習兩年,然後參加駕駛員的必要的考試,合格者可以得到三副證,但必須是再上船12個月後,具體這一些問題希望你能找一些這方面的中介咨詢一下,他們會給你正確的答復的

Ⅸ 如何開展船員勞動安全教育及監督檢查

看配備設施情況,也可以加上使用情況

Ⅹ 船舶船員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內容

參考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綜合素質幾點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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