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務員警察上崗培訓都培訓什麼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大綱
(適用於錄用及調入公安機關任正科級以下職務人員)
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制定本大綱。
【說明】
一、訓練對象
經考試錄用或者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正科級以下職務的人員。
二、訓練目標
人民警察初任訓練旨在訓練和培養人民警察基本素質和從警能力。通過教育和訓練,使參訓人員樹立忠誠於祖國,忠誠於人民,忠誠於法律,忠誠於中國共產黨的堅定信念;深刻理解鄧小平理論的基本觀點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公僕意識、法治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全面了解並重點掌握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及規章制度;學會並掌握基本警務技能與戰術要領,養成良好的作風和組織紀律觀念,達到初任人民警察資格標准,初步具備從事警察職業的基本素養和能力。
三、訓練方式和時間
經考試錄用以及從非公安機關調入公安機關任正科級以下職務人員實行集中食宿,封閉訓練。訓練時間22周,110個訓練日。每天訓練7學時,總計770學時,其中,理論業務課350學時,隊列、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訓練350學時(均含復習和考核)。開學、結業、個人總結鑒定及有關活動70學時。日常體能訓練時間不在正式訓練的學時之內。
四、訓練方法
初任訓練強調基礎性、實戰性、針對性,突出重點,根據學員特點和基層警務工作要求,妥善處理知識系統性與公安實戰需要的關系,突出養成教育和警察職業能力的訓練。在訓練中,應實行精講多練、練講結合,啟發式與互動研討,現場情景模擬訓練,案例評析與論辯式,反復練習、及時講評等訓練方法。
五、訓練考核
堅持「訓考分離」原則,實行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兩級統考制度。國家公務員基礎知識和法律法規部分的考試由公安部統一命題。公安業務的考試,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的考核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命題(考試考核的具體科目見附件1)。考務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考試科目均採用閉卷筆試形式,實行百分制,60分及格。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考核,實行「優良、及格、不及格」等級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頒發《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和《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合格證書》,具有人民警察資格,授予警銜。考核中有兩項(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補考;有三項(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確定為初任訓練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補訓。經過補考或補訓仍有兩項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結業,不得授予警銜,不允許上崗。
六、訓練教材
《國家公務員初任培訓讀本》(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編)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法律法規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編)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公安業務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編)
《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實戰基礎訓練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編)
七、訓練評估
評估的目的是檢查初任訓練的實際效果,督導訓練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評估工作要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評價標准》(見附件2)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評估工作實施方案》(見附件3)執行。未達到評價標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訓練學校(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擔訓練任務。
八、大綱的使用
本大綱具有指令性和指導性雙重功能。訓練大綱規定為「選擇開設」的科目可以調整,此外為必須開設的訓練科目。
本大綱規定的訓練科目具體學時分配上可以由省級公安機關教育訓練主管部門進行適當調整,但警務技能戰術訓練的學時不得低於規定要求。體能訓練時間原則上不包括在規定的學時之內。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訓練大綱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訓練計劃和實施方案。省級以下公安機關和各級訓練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省級公安機關下達的訓練計劃和實施方案,如有調整,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教育訓練主管部門批准。
九、大綱的解釋與執行
本大綱由公安部人事訓練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文】
一、國家公務員基礎知識(56學時)
(一)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我國政治體制與政府機構運作
(三)公共經濟與公共政策
(四)電子政務
(五)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六)國家公務員制度與公務員紀律及行為規范
(七)機關公文寫作與處理
(八)保密與國家安全
二、黨的公安工作與人民警察職業道德(21學時)
(一)黨的公安工作
⒈公安工作的歷史簡介
⒉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任務和宗旨
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根本路線
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
⒌公安隊伍建設和管理
(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與職業道德
⒈基本素質
⒉職業道德
⒊職業紀律
三、法律基礎知識(140學時)
(一)法學原理
⒈法律的本質
⒉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憲法
⒈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⒉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
⒊憲法的實施保障
(三)人民警察法
⒈人民警察的任務和職權
⒉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⒊人民警察的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
⒋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四)刑事法
⒈刑法
⑴刑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⑵犯罪及其構成要件
⑶犯罪形態
⑷正當行為
⑸刑罰的目的和種類
⒉刑事訴訟法
⑴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⑵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⑶立案、偵查與起訴
⑷審判與執行程序
(五)行政法
⒈行政行為
⑴行政行為的特徵、內容與合法要件
⑵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⑶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⒉行政處罰
⑴行政處罰的特徵
⑵行政處罰的種類
⑶行政處罰的程序
⒊行政復議
⑴行政復議的原則
⑵行政復議的范圍
⑶行政復議的程序
⒋行政訴訟
⑴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⑵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⑶行政訴訟的參加人
⑷行政訴訟的程序
⒌國家賠償
⑴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⑵行政賠償的范圍和程序
⑶刑事賠償的范圍和程序
⑷賠償方式
⑸國家追償
(六)民事法
⒈民法
⑴民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⑵民事法律關系
⑶民事主體
⑷物權與所有權
⑸債與合同
⑹知識產權
⑺財產繼承權
⑻人身權
⑼民事責任
⒉民事訴訟法
⑴民事訴訟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⑵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⑶主管和管轄
⑷當事人與共同訴訟人
⑸訴訟代表人、訴訟中的第三人與訴訟代理人
⑹法院調解
⑺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⑻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
四、公安業務(133學時)
(一)公安業務基礎
1.公文寫作
2.科技知識、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運用
3.計算機基礎
4.警務英語(選擇開設)
(二)治安管理
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
2.治安案件查處
3.治安秩序管理
4.社區警務
5.戶口管理
6.治安巡邏
7.交通管理(選擇開設)
8.安全防範技術(選擇開設)
(三)刑事偵查工作概述
⒈刑事偵查工作的任務和原則
⒉刑事犯罪現場的保護
⒊刑事案件辦案的一般程序
⒋國保工作的形勢與任務(選擇開設)
⒌經濟犯罪問題(選擇開設)
⒍禁毒斗爭(選擇開設)
⒎反恐怖斗爭(選擇開設)
四、隊列與體能訓練(84學時)
(一)隊列訓練
⒈單警隊列動作
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間轉法
⑵行進、立定、齊步、正步、跑步、踏步
⑶步法變換(齊步、正步、跑步互換)
⑷行進間轉法
⑸坐下、蹲下、起立
⑹敬禮禮畢
⑺脫帽、戴帽、夾帽
⒉集體隊列動作
⑴集合、離散
⑵整齊、報數
⑶出列、入列
⑷行進、停止
(二)體能訓練
1.體能訓練常識
⑴基本素質訓練法(柔韌、協調、速度、力量、耐力)
⑵傷害事故的預防
2.體能測試
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體向上、俯卧撐
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撐
3.專項體能訓練
⑴男子:200米障礙跑(護欄、天梯、獨木橋、凹凸路面、模擬人群、高牆、低矮空間、模擬門窗等8項)
⑵女子:200米障礙跑(護欄、獨木橋、凹凸路面、模擬人群、低矮空間、模擬門窗等6項)
五、警務實戰基礎知識(21學時)
(一)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⒈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
⒉當前公安機關執法工作的問題不容忽視
⒊端正執法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二)增強執法安全和警務規范意識
⒈安全是警務活動的重要前提
⒉嚴格按照警務執法程序辦事
(三)嚴格執行關於實施強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規定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許可權的規定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關於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規定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關於戒嚴執勤人員的職責的規定
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關於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公務用槍的使用、公務用槍的保管等規定
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於使用槍械的規定
六、警務基本技能訓練(共140學時)
(一)徒手防衛與控制技術
1.基本練習
⑴基本姿勢;⑵步法移動;⑶倒地自護
2.基本防衛技術
⑴格擋;⑵躲閃;⑶摟抓;⑷掩肘;⑸提膝
3.基本攻擊技術
⑴直拳;⑵勾拳;⑶推掌;⑷劈掌;⑸擊肘;⑹頂膝;⑺橫踢;⑻前踢
4.徒手控制技術
⑴一對一控制;⑵二對一控制;⑶三對一控制
5、解脫技術
⑴抓臂解脫;⑵抓胸解脫;⑶抱腰解脫;⑷鎖喉解脫
(二)警械使用
1.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與防護裝具
⑴警械;⑵防護裝具
2.手銬的使用
⑴背手上銬;⑵舉手上銬;⑶倒地上銬
3.警繩的使用
⑴手腕捆綁;⑵手臂捆綁
4.警棍的使用
⑴基本姿勢;⑵擋;⑶劈;⑷戳;⑸別
(三)搜身帶離
1.搜身的動作要領
2.徒手帶離技術
⑴抓臂帶離;⑵折腕帶離;⑶別臂帶離
3.帶離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武器使用
1.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
⑴警用殺傷性武器:手槍;微型沖鋒槍;狙擊步槍
⑵警用非殺傷性武器:18.4mm防暴槍;38mm防暴槍
2.手槍常識
⑴手槍各大部件名稱及用途;⑵驗槍;⑶分解與結合;⑷裝退子彈;⑸故障排除;⑹手槍的攜帶;⑺常見的違規操作;⑻槍支使用規則
3.手槍基礎射擊
⑴持握手槍;⑵射擊姿勢;⑶據槍、瞄準、擊發;⑷易犯錯誤及糾正方法
4.手槍初級實用射擊
⑴快速掏槍技術;⑵快速射擊技術;⑶易犯錯誤及糾正方法
(五)通信聯絡
1.警用無線通信勤務操作規范
⑴正確使用對講機;⑵警用無線通信的安全保密;⑶警用無線通信勤務規范
2.現場手勢聯絡方法
⑴數字表示;⑵告知表示;⑶人物表示;⑷地形物品表示
(六)現場急救
1.徒手心肺復甦
2.止血
3.固定
4.包紮
5.搬運
七、警務基本戰術訓練(共84學時)
(一)警務戰術原則和基本動作
1.警務戰術原則
⑴依法處置、遵守程序;⑵防控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勢、隨機處變
2.單警基本動作
⑴觀察;⑵運動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
(二)對嫌疑人的盤查
1.盤查的特點
2.盤查的基本程序
3.盤查中應注意的問題
4.對幾種情況的處置
⑴對語言不配合情況的處置;⑵對行為不配合情況的處置;⑶對發生襲警情況的處置
(三)對嫌疑車輛的查控
1.查控嫌疑車輛行動的特點
2.查控嫌疑車輛的基本程序
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車輛
(四)對建築物的搜索
1.建築物搜索行動的特點
2.建築物搜索行動的基本程序
3.對一般建築物的搜索
⑴對房間的搜索;⑵對樓梯、樓道的搜索
(五)抓捕犯罪嫌疑人
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動的特點
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動的基本程序
3.特定環境下的抓捕
⑴室內抓捕;⑵室外抓捕
八、戰例評析(21學時)
具體戰例由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收集整理,下發使用。
⑵ 公安民警如何安全執法,如何有效打擊各種違法犯罪,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穩
一、增強對民警安全保護思想認識。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把對民警的安全防護工作置於頭等位置。各基層單位負責人要以對民警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加以防範。要切實克服麻痹思想,把民警執勤執法安全保護作為提高交警隊伍戰鬥力的重要措施經常抓,做到警鍾長鳴。
二、對民警開展經常地安全防護教育。結合近年來發生的公安民警因公傷亡事件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加強民警安全意識教育,要時時提醒民警注意安全防範,增強安全意識。基層單位要在不斷提高民警業務技能的同時,對民警在執勤中的站位、防護設施的應用等相關情況納入考評考核。不定期地組織民警進行防衛技能、防護措施、安全防範知識的培訓和實戰演練,並在業務學習中,把執勤安全防護作為學習的重點,使民警牢固掌握各項戰術技能,確保民警遇突發事件時,能夠從容應對,果斷處置。
三、嚴格落實交警安全防護措施。一是嚴格落實《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二是執勤執法中一律要穿反光背心,不雙向攔車、不在視線不好的路段攔車檢查、不追車。三是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四是遇夜間、霧天的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要有前瞻性地做好警戒和擴大防護范圍,保證安全。
四、強化交警裝備措施保障。對警用車輛、警燈、警報器及指揮棒、反光背心、手電筒等執勤執法裝備經常檢查,對缺損的裝備及時補配,舊的、損壞的及時更換,確保執勤執法民警人人都有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裝備。進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完善「電子警察」建設,不斷提高非現場執法率,減少民警執勤執法風險。
⑶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應遵守哪些操作要求
公安民警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進行安全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3)公安局執法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⑷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有哪些
公安機關內設執法勤務類機構包括:
1、指揮中心
負責「110、119、122」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的受理和先期指揮處置,對處置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和檢查;規范、協調應急反應機制建設,先期指揮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2、科技情報大隊
負責規劃、指導和管理全區科技強警和公安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公共安全智能化工程的規劃、建設並管理、維護和整合數據資源;負責警衛任務、重大安保活動及日常通信保障工作;負責區局新聞發布和輿情導控工作。
3、警務督察大隊
組織全區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
警務部署開展現場或網上督察;受理、核查、督辦對公安機關及
人民警察的檢舉、控告;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履行職責、
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組織、協調、督辦全區公安機關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工作;協助警務保障室做好局機關秩序維護和民警職工日常管理工作。
4、法制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安法制工作,組織實施執法規范化建設;開展內部執法監督,組織執法質量考評,制定落實內部執法工作規范;承辦公安行政復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及聽證;對區局承辦的刑事、行政案件進行審核把關;組織對全區公安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訓;辦理勞動教養案件。
5、國家安全保衛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政治案件的偵破、政治保衛等基礎工作。
6、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大隊(經文保大隊)
主要職能:收集掌握和分析研究單位內部安全穩定情況,預防化解和協調處置各類不安定事端;依法監督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的安全;查處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重大責任事故和行政違法案件;指導單位內部治安保衛隊伍建設;監督指導區直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7、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主要職能: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區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互聯網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組織實施全區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實施全區電子數據證據的檢驗鑒定工作。
8、刑事警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對全區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參與偵破全區有影響的重特大案件、嚴重暴力案件、流竄案件、系列案件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嚴打專項斗爭;為全區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和服務等。
9、經濟案件偵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安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收集、掌握全區經濟犯罪信息,研究全區經濟犯罪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制定打擊、防範、控制工作對策;辦理依法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負責全區公安經偵執法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工作;組織開展預防經濟犯罪的宣傳、培訓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10、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交通安全宣傳、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處理、路障管理、靜態交通管理工作;參與新建、改造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和驗收;參與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規劃部署和組織實施全區道路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設和智能化指揮管理;組織開展轄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負責轄區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管理和駕駛人的管理工作;協助區有關部門開展文明城市創建和區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11、治安管理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維護全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組織做好暴力犯罪、群體性及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置、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和治安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檢查、監督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和槍支彈葯、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放射物品、劇毒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業務工作、社區警務工作;指導、檢查公安條線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戶口、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工作,指導重點人口(工作對象)、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管控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流動人口和私房出租的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大型、重要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12、巡防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管理主城區保安巡防大隊工作,指導各鎮區園巡防工作,負責對區行政中心及重要活動保衛,全區保安服務、金融押運機構管理指導,依法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及其保安服務培訓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對全區社會公共安全行業、技術防範產品與工程進行技術監督、管理和推廣應用,指導治保、保安聯防等群防群治工作。
13、水警大隊
主要職能:指導全區內河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水上治安動態並制定相應對策;負責長江水上管轄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負責長江岸線管轄區域水運系統、船舶修造單位及碼頭的治安管理;協調水上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14、出入境管理大隊
主要職能:負責全區公民因私出國境證件和來通境外人員簽證(簽注)、居留許可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常住和短期居留的外國人管理;負責臨時來通華僑、港澳台居民和外國人的住宿登記管理;負責對全區各派出所外管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培訓;指導、協助或參與涉外案(事)件查處。
15、看守所
主要職能:負責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監管法律規定留所執行的罪犯。
16、拘留所
主要職能:負責對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看管和教育。
⑸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⑹ 公安民警安全五要素的作用
警察防身三寶,槍戒備、安全距離、掩護物利用。
執法安全五要素是,戒備、距離、掩體、位置和溝通。
安全五要素的具體內涵
1.距離要掌握在自己的手裡;
2.戒備要由內而發;
3.位置要根據現場情況來決定;
4.掩體要相對;
5.溝通要及時准確。
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原則
1.先懷疑
這是對「危險加一原則」(詳見《規程》第五、九條)的延伸;通俗地講,就是要求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保持高度的清醒和戒備,以免因「想當然」的誤判,造成一系列不利後果。
警察在到達執法現場之前,對接警信息、現場地形、執法對象的人數、身份、現場氣氛、暴力沖突程度、可能出現的凶器乃至天氣路況等等情況,都要打一個問號,結合自身的經驗,通過理性的分析,盡量先期做好處置准備;
搜狗問問
到達現場之後,馬上對執法現場的形勢進行觀察、分析和評估(包括但不限於,以自身能力或現場警力能否應對之),以便做到心中有數。
對可能發生的爭吵等情形,要做好徒手制服的准備;如遇持械者,必須要在有武器戒備的情況下方可接近之(《規程》明確要求「提高武力控制級別」)。
2.先戒備
警察到達執法現場後,在接近執法對象之前,必須根據「武力升級」原則,至少提高一個級別的武力等級,做好相關的防禦准備(參見《規程》十四條,《警察法》第二條、第三條);
切記要在准備好相對應的防護裝備情況下再從容介入執法現場;切勿在沖突發生之後再著手准備裝備和器械。
⑺ 「防身三寶」與民警執法安全「五要素」是指什麼其具體內涵是什麼
警察防身三寶,槍戒備、安全距離、掩護物利用。
執法安全五要素是,戒備、距離、掩體、位置和溝通。
安全五要素的具體內涵
1.距離要掌握在自己的手裡;
2.戒備要由內而發;
3.位置要根據現場情況來決定;
4.掩體要相對;
5.溝通要及時准確。
⑻ 公安民警初任培訓有哪些內容
公安民警初任培訓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國家公務員基礎知識(56學時)
(一)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二)我國政治體制與政府機構運作
(三)公共經濟與公共政策
(四)電子政務
(五)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六)國家公務員制度與公務員紀律及行為規范
(七)機關公文寫作與處理
(八)保密與國家安全
二、黨的公安工作與人民警察職業道德(21學時)
(一)黨的公安工作
⒈公安工作的歷史簡介
⒉公安機關的性質、職能、任務和宗旨
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和根本路線
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
⒌公安隊伍建設和管理
(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質與職業道德
⒈基本素質⒉職業道德⒊職業紀律
三、法律基礎知識(140學時)
(一)法學原理
⒈法律的本質
⒉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
(二)憲法
⒈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⒉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
⒊憲法的實施保障
(三)人民警察法
⒈人民警察的任務和職權⒉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⒊人民警察的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⒋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四)刑事法
⒈刑法
⑴刑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⑵犯罪及其構成要件⑶犯罪形態⑷正當行為
⑸刑罰的目的和種類
⒉刑事訴訟法
⑴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⑵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⑶立案、偵查與起訴⑷審判與執行程序
(五)行政法
⒈行政行為
⑴行政行為的特徵、內容與合法要件⑵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⑶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⒉行政處罰
⑴行政處罰的特徵⑵行政處罰的種類⑶行政處罰的程序
⒊行政復議
⑴行政復議的原則⑵行政復議的范圍⑶行政復議的程序
⒋行政訴訟
⑴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⑵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⑶行政訴訟的參加人⑷行政訴訟的程序
⒌國家賠償
⑴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⑵行政賠償的范圍和程序⑶刑事賠償的范圍和程序⑷賠償方式⑸國家追償
(六)民事法
⒈民法
⑴民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⑵民事法律關系
⑶民事主體⑷物權與所有權⑸債與合同⑹知識產權⑺財產繼承權⑻人身權⑼民事責任
⒉民事訴訟法
⑴民事訴訟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⑵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⑶主管和管轄
⑷當事人與共同訴訟人
⑸訴訟代表人、訴訟中的第三人與訴訟代理人⑹法院調解
⑺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⑻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原則
四、公安業務(133學時)
(一)公安業務基礎
1.公文寫作
2.科技知識、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運用3.計算機基礎
4.警務英語(選擇開設)
(二)治安管理
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2.治安案件查處3.治安秩序管理4.社區警務5.戶口管理6.治安巡邏
7.交通管理(選擇開設)8.安全防範技術(選擇開設)
(三)刑事偵查工作概述
⒈刑事偵查工作的任務和原則⒉刑事犯罪現場的保護⒊刑事案件辦案的一般程序
⒋國保工作的形勢與任務(選擇開設)⒌經濟犯罪問題(選擇開設)⒍禁毒斗爭(選擇開設)⒎反恐怖斗爭(選擇開設)
四、隊列與體能訓練(84學時)
(一)隊列訓練⒈單警隊列動作
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間轉法
⑵行進、立定、齊步、正步、跑步、踏步
⑶步法變換(齊步、正步、跑步互換)⑷行進間轉法
⑸坐下、蹲下、起立⑹敬禮禮畢
⑺脫帽、戴帽、夾帽⒉集體隊列動作⑴集合、離散⑵整齊、報數⑶出列、入列⑷行進、停止
(二)體能訓練
1.體能訓練常識
⑴基本素質訓練法(柔韌、協調、速度、力量、耐力)⑵傷害事故的預防2.體能測試
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體向上、俯卧撐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撐3.專項體能訓練
⑴男子:200米障礙跑(護欄、天梯、獨木橋、凹凸路面、模擬人群、高牆、低矮空間、模擬門窗等8項)
⑵女子:200米障礙跑(護欄、獨木橋、凹凸路面、模擬人群、低矮空間、模擬門窗等6項)
五、警務實戰基礎知識(21學時)
(一)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⒈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⒉當前公安機關執法工作的問題不容忽視⒊端正執法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二)增強執法安全和警務規范意識
⒈安全是警務活動的重要前提⒉嚴格按照警務執法程序辦事
(三)嚴格執行關於實施強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規定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許可權的規定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關於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規定⒊《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關於戒嚴執勤人員的職責的規定
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關於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的條件與職責、公務用槍的使用、公務用槍的保管等規定
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關於使用槍械的規定
六、警務基本技能訓練(共140學時)
(一)徒手防衛與控制技術
1.基本練習
⑴基本姿勢;⑵步法移動;⑶倒地自護2.基本防衛技術
⑴格擋;⑵躲閃;⑶摟抓;⑷掩肘;⑸提膝3.基本攻擊技術
⑴依法處置、遵守程序;⑵防控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勢、隨機處變2.單警基本動作
⑴觀察;⑵運動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
(二)對嫌疑人的盤查
1.盤查的特點2.盤查的基本程序3.盤查中應注意的問題4.對幾種情況的處置
⑴對語言不配合情況的處置;⑵對行為不配合情況的處置;⑶對發生襲警情況的處置
(三)對嫌疑車輛的查控
1.查控嫌疑車輛行動的特點2.查控嫌疑車輛的基本程序
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車輛
(四)對建築物的搜索
1.建築物搜索行動的特點2.建築物搜索行動的基本程序3.對一般建築物的搜索
⑴對房間的搜索;⑵對樓梯、樓道的搜索(五)抓捕犯罪嫌疑人
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動的特點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動的基本程序3.特定環境下的抓捕
⑴室內抓捕;⑵室外抓捕
八、戰例評析(21學時)
具體戰例由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收集整理,下發使用。
堅持「訓考分離」原則,實行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兩級統考制度。國家公務員基礎知識和法律法規部分的考試由公安部統一命題。公安業務的考試,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的考核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命題。考務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考試科目均採用閉卷筆試形式,實行百分制,60分及格。體能和警務技能戰術考核, 實行「優良、及格、不及格」等級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頒發《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 和《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初任訓練合格證書》,具有人民警察資格,授予警銜。考核中有兩項(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補考;有三項(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確定為初任訓練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補訓。經過補考或補訓仍有兩項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結業,不得授予警銜,不允許上崗。
⑼ 公安局監管執法是干什麼的
一、受案范圍: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主要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 1、走私假幣案 2、虛報注冊資本案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5、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 6、妨害清算案 7、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 8、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 9、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 10、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 11、為親友非法牟利案 12、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 1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 15、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 16、偽造貨幣案 17、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 18、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19、持有、使用假幣案 20、變造貨幣案 2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22、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 23、高利轉貸案 2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5、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2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 2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8、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29、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30、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3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32、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 33、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 34、違法發放貸款案 35、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 3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 3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 38、逃匯案 39、騙購外匯案 40、洗錢案 41、集資詐騙案 42、貸款詐騙案 43、票據詐騙案 44、金融憑證詐騙案 45、信用證詐騙案 46、信用卡詐騙案 47、有價證券詐騙案 48、保險詐騙案 49、偷稅案 50、抗稅案 51、逃避追繳欠稅案 52、騙取出口退稅案 5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7、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58、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 5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 60、非法出售發票案 61、假冒注冊商標案 6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63、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64、假冒專利案 65、侵犯商業秘密案 66、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67、虛假廣告案 68、串通投標案 69、合同詐騙案 70、非法經營案 7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72、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73、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74、逃避商檢案 75、職務侵佔案 76、挪用資金案 77、挪用特定款物案二、受理方式: 1、對群眾當面舉報、投訴的,指派專人接待,並製作筆錄,對電話舉報、投訴的,指定專人聽取陳述,做好記錄,並填寫《受理情況登記表》,查辦情況在一個月內告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 2、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在3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由管轄權的機關,並及時通知舉報、投訴的當事人。三、辦案程序: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偵查取證、並案、分案、破案、銷案和結案等方面。四、舉報人權力和義務: 1、舉報人必須客觀真實,盡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詳細情況,犯罪事實的具體細節及相關證據材料。 2、舉報必須實事求是,嚴禁利用舉報誣陷他人。 3、對提供重要線索,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懲罰,並為國家、集體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舉報人酌情予以獎勵,有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
⑽ 公安民警如何在執法過程中確保自身安全
按章辦事,對將要面臨的情況最好先有個把握,必要時呼叫支援,在處置事件中,亮明身份很重要。在許可范圍內,盡最大可能運用好一切可以運用的自保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