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什麼食品安全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Ⅱ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學培訓多少學時
按照總局63號令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初次培訓不少於32hr,再教育不少於12hr;危化行業,分別是48hr和16hr。
Ⅲ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與操作衛生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來三條源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Ⅳ 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有什麼特殊要求
根據《食抄品安全法》第4襲5 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Ⅳ 對食品生產銷售者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有何規定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銷售者從業人員的有關規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版三十三條第八款規定:食品權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第四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Ⅵ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遵守哪些個人衛生要求
一,員工健康證管理
員工錄用前,其工作中必須持有健康證者,公司要求他先進行健康檢查,取證後方可錄用;如檢查不合格者,公司就再不錄用。
對於公司員工健康證有效期快到者,由公司質檢部提前一個月通知。如該員工健康證有效期到後,仍沒辦理完畢有效的健康證,公司將對其進行經濟處罰,並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凡有以下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本公司食品生產工作
肝炎(病毒肝和攜帶者)
傳染性肺結核
傷寒和傷寒攜帶者
細菌性疾病和帶菌者
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
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二,衣著
進車間前必須穿好整潔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應蓋住處衣、頭發不得露出帽外,並去掉工作上毛發,洗凈雙手。
公司為生產部員工每人配備兩套食品生產企業專用工作服、鞋、帽、口罩、手套。
工作服、帽、口罩由個人帶回家清洗,每周更換兩次。公司每天統一對其用紫外燈進行消毒。
清洗衣物時,洗滌劑採用具有強去污力的洗衣粉,如汰漬、立白等
清洗設備宜採用有甩干功能的洗衣機
工作服須與其他自己的衣服分開清洗,每次洗衣量以不超過洗衣容量的2/3為宜
個別較臟的工作服,洗衣時須手工搓凈後方可用洗衣機進行清洗
衣服晾乾後,折疊整齊,如有破損應進行修補
工作鞋每周更換一次,清洗時先用洗衣粉浸泡30分鍾,再用刷子刷洗里外,最後用水沖洗干凈
工作服材質:滌棉,無明扣,有防塵功能,員工穿著舒服,透氣。
三,個人衛生
個人清潔
進車間後的流程流程:進車間前—>穿著經紫外線消毒後的工作服、帽、鞋、手套—> 洗手、消毒
以下情況必須進行手的清潔和消毒:
上完廁所後,咳嗽、打噴嚏、用完手絹或處理過衛生紙、吸煙後;
吃完東西或喝完飲料後;
食品預處理期間,如經常需要去除臟物及污染物以及在交換工作時;
在處理完設備和工器具後;
進入車間前,或在加工過程中接觸不潔物後均應用指定的洗手設施徹底對手按洗手程序進行清洗消毒
洗手程序:在感應式水龍頭下先用水把雙手弄濕—>雙手塗上皂液—>雙手相搓擦20s(指甲也要保持清潔)—>用自來水徹底沖洗雙手—>烘乾機干手—>用75%食用酒精消毒—>進車間
四,個人行為
生產時抑制可能導致食品污染的行為,例如進車間前吸煙、車間里吐痰、吃東西,或在無保護食品前咳嗽等
不將與生產無關的任何物品帶入車間
不佩帶飾物進入加工區,不得化妝,不得噴香水。
頭發必須全部放入帽子內
帶口罩時必須把鼻子蓋住
手指甲不能留得很長,必須經常修剪,不得在指甲上塗指甲油
手接觸臟物進廁所,用餐後等必須把雙手洗凈消毒後才能進行食品加工操作上班前不許喝酒,工作時不準吸煙、吃零食。
操作人員當手部受傷時不得接觸產品或原輔料,包紮後帶上防護手套後參加裝箱等其它輔助工序
所有操作員、檢驗員及生產相關人員,一律不準穿工作服進廁所或離開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車間嚴禁攜帶與生產於關的東西
五,監督:
上班前質檢員在車間進口處檢驗查員工穿戴和洗手消毒情況
上班期間由品管員檢查操作人員個人衛生,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如違規現象報請行政部處罰。
Ⅶ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Ⅷ 上海市食品安全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安全培訓A1模擬試卷
上海市食品安全培訓在線模擬考試試題
Ⅸ 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與操作衛生有哪些要求
(1)健康檢查。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個人衛生。《食品衛生法》第8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農、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具體地說,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做到下列要求:①穿戴工作衣、帽。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入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穿戴淺色清潔的工作衣(褲)、帽,頭發應全部戴手帽內,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還應戴口罩。不得穿著工作衣進入廁所。②洗手消毒。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操作食品之前和大小便後必須洗手、消毒,防止污染食品。②操作衛生。操作食品時不得吸煙,不得用炒勺或者手指直接嘗味,不得戴手鐲、戒指、手鏈、手錶、耳環和塗指甲油。④衛生習慣。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勤換工作服,不得隨地吐痰。
(3)衛生培訓。《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通過培訓,達到基本掌握與本人工作有關的食品衛生法規、標准和衛生科學知識。對經過初訓已在職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兩年必須復訓一次。
Ⅹ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多長時間健康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