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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礦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7 02:06:46

A. 內蒙古露天煤礦安全技術資格證查訓

內蒙古

哈爾烏素煤礦
近日,中國最大的露天煤礦哈爾烏素煤礦的岩土剝離版工程已基本完工,標權志著哈爾烏素煤礦即將進入投產階段,預計2008年第四季度可生產原煤700萬噸左右。

據了解,准格爾旗哈爾烏素露天煤礦設計年產原煤2000萬噸,設計服務年限79年,是中國設計產能最大的露天煤礦。

哈爾烏素露天煤礦於2006年5月啟動建設,露天煤礦及配套建設的2000萬噸級選煤廠、礦區防洪工程、運煤鐵路專用線等工程規劃總投資達70多億元。

哈爾烏素露天煤礦位於准格爾煤田中部,煤礦地表境界東西長9.59公里,南北寬7.03公里,面積為67.17平方公里,露天采區共含煤12層,其中6號煤層為主要可采層,煤層平均厚度為20.01米。

哈爾烏素煤礦可采原煤儲量為17.3億噸,為中灰、低硫、特低磷、發熱量高的長焰優質動力煤。哈爾烏素煤礦投產後,將大大推動內蒙古西部地區國家大型能源基地建設步伐,緩解全國煤炭資源供應緊張的局面。

B. 露天石灰岩礦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料

去找露天非金屬礦山的安全培訓資料資料

C. 露天礦山安全應該注意哪些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點與最低點的垂直距離(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的山坡型露天採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的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採石場(以下統稱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採石場的鄉(鎮)應有與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五條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作業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作業單位在採石場開采前,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查。採石場的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並審查。
第十條作業單位每年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一次有關採石場開采進度、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等情況的資料。
第十一條相鄰採石場之間應當設置大於30米的隔離帶;隔離帶礦體只能由一方開采並應予以確定。相鄰採石場進行爆破作業,應當約定實施爆破的時間。
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採用台階式開采,淘汰落後和不安全的開采方式,嚴禁採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開采方式。
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最終邊坡角根據岩體的穩定性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
在岩體破碎、穩定性較差的條件下,採石場最大開采高度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勘查、設計或者礦山安全檢測單位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後確定,並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採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於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條作業單位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後,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採取可靠、安全的預防措施。
危險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嚴禁在危險區域內從事任何作業,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條進入採石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過2米或者坡度超過30度的坡面上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繩或者安全帶。安全繩應當拴在牢固地點,嚴禁多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六條作業單位應當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在人工裝運作業時,應當有專人監視,防止坡面落石。
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專職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在鏟裝、運輸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裝載、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同一工作面有兩台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於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嚴禁人機帶病作業。
第十九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作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有可能滑坡的,應當採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並與就近的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四條作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D. 求露天礦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只供部分參考,詳細鏈接參考資料,很希望能幫到您。
露天礦安全管理制度
運輸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定期教育、工作例會制度
1、公司每月對運輸車輛管理員及駕駛員定期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並在每個工程開工前實行現場例會制度。
2、嚴禁酒後開車。
3、行駛中,必須貫徹「一安、三嚴、四慢、五掌握、六不開」的原則:
一安是: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嚴是:出車前、途中、回場後對車輛做到嚴格檢查,嚴格保養;
四慢是:情況不明時慢;視線不清時慢,起步、會車、停車時慢;
通過交叉路口、廠區彎道、險路車站及繁華區時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訓,堅持「寧停三分,不搶一秒」,轉變做到「減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車輛技術情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掌握場地特點,掌握行人動態;
六不開是: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開冒險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與證不符車,不開超載車。

自卸汽車安全管理制度
1、汽車駕駛員應遵守載重汽車安全技術規程。
2、汽車發動前,應將傾卸液壓機構調整好,嚴禁帶病出車,起動後不應猛轟油門,重車和冷車應一檔起步。
3、向自卸汽車裝料時,汽車就位後應停穩剎位,駕駛室內禁止停留任何人員,以防挖斗內的土、石等物料突然落下而傷人。
4、卸料時,應檢視上空和附近有無電線、障礙物或行人走近車旁。卸料後車廂必須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
5、向坑窪地區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塌方而翻車。
6、傾卸完畢後,應用保險銓鎖牢傾卸門,並將操縱桿放在空檔。
7、禁止將自卸汽車的車廂停留於傾卸狀態行車。修理傾卸裝置時應撐牢車廂,以防突然下落。
8、自卸汽車應保持液壓缸和油路系統等完好,工作平穩,操縱自如,不得有卡阻現象。

挖掘機駕駛員的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機械設備的管理,充分發揮機械的生產能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企業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規定。
1、挖掘機是經濟投入大的固定資產,為提高其使用年限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設備必須做到定人、定機、定崗位,明確職責。必須調崗時,應進行設備交底。
2、挖掘機進入施工現場後,駕駛員應先觀察工作面地質及四周環境情況,挖掘機旋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以免對車輛造成劃傷或損壞。
3、機械發動後,禁止任何人員站在鏟斗內,鏟臂上及履帶上,確保安全生產。
4、挖掘機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員在回轉半徑范圍內或鏟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駕駛人員不得進入駕駛室亂摸亂動,不得帶培訓駕駛員,以免造成電器設備的損壞。
5、挖掘機在挪位時,駕駛員應先觀察並鳴笛,後挪位,避免機械邊有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後的位置要確保挖掘機旋轉半徑的空間無任何障礙,嚴禁違章操作。
6、工作結束後,應將挖掘機挪離低窪處或地槽(溝)邊緣,停放在平地上,關閉門窗並鎖住。
7、駕駛員必須做好設備的日常保養、檢修、維護工作,做好設備使用中的每日記錄,發現車輛有問題,不能帶病作業,並及時匯報修理。
8、必須做到駕駛室內干凈、整潔,保持車身表面清潔、無灰塵、無油污;工作結束後養成擦車的習慣。
9、駕駛員要及時做好日台班記錄,對當日的工作內容做好統計,對工程外零工或零項及時辦好手續,並做好記錄,以備結帳使用。
10、駕駛人員在工作期間嚴禁中午喝酒和酒後駕車工作,如發現,給予經濟處罰,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11、對人為造成車輛損壞,要分析原因,查找問題,分清職責,按責任輕重進行經濟處罰。
12、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確保安全生產,認真做好與建方溝通和服務工作,搞好雙邊關系,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為企業的發展和效益盡心盡責,努力工作。

裝載機安全操作規程

(1) 裝載機宜在1~2級土壤的場地作業,不宜在乾燥粉塵大以及潮濕黏土地帶進行作業。

(2) 作業前應對裝載機進行檢查,輪胎氣壓、各液壓管接頭液壓控制閥是否正常,各潤滑部位是否缺機油等,確認正常後方可啟動。

(3) 作業時應時刻注意周圍人的情況,尤其是在倒車時,更應注意身後有無行人,作業過程中,嚴禁任何人上下機械,傳遞物件,以及在鏟斗內或機架上坐立。

(4) 在不平的場地上行駛及轉彎時,嚴禁將鏟運斗提升到最高位置。

(5) 在坡道上不得進行保修作業,在陡坡上嚴禁轉彎、倒車和停車,在坡上熄火時應將鏟斗落地,制動牢靠後,再行啟動。

(6) 夜間工作時,現場照明應齊全完好。

(7) 作業完畢後將裝載機停放在平坦地面上,並將鏟斗落在地面上,液壓操縱的應將液壓缸縮回,將操縱桿放在中間位置,進行清潔,潤滑後關好門窗。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及批復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作業;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施工安全。
2、安全員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培訓並取得安全員上崗資格證,施工過程中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堅守工作崗位。
3、裝機、挖機司機培訓並取得上崗證,方可允許上車進入施工區作業。
4、放炮員進行施工作業,而且必須經過專業部門培訓並取得放炮員上崗資格證。
5、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6、工作面上方無浮石及傘檐,施工過程中工作面邊坡必須保持穩定,無下落浮石,且派專人觀察情況。
7、爆破材料的領用、管理、入庫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且有專人負責。
8、凡需要峒室爆破的邊坡,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經相關單位審批後方可施工。
9、高溫峒室爆破,峒室溫度必須降至規定溫度之內,且炸葯必須用防熱材料進行包裹。
10、爆破程序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的要求;爆破時必須有專人通知相鄰工地、布置警戒線、發出起爆命令。
11、必須制定和執行機械檢修及保養規定。
12、電工必須嚴格按規定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施工單位法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為了保證本施工單位具備開工條件,在施工中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如下單位法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1、開工前,施工單位法人要對現場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本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操作規程,相關人員必須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建立健全本施工單位各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各種規程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程。
3、保證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投入方面資金到位,並組織實施。
4、督促檢查本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監督和上報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
6、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拉運、儲存和使用制度。
7、嚴格執行《滅火工程事故匯報程序及管理辦法》。若出現重大傷亡事故,施工單位法人必須親臨現場處理善後工作,嚴禁隱瞞不報。
安全員生產責任制
1、安全員要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自覺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檢查。
2、掌握熟悉本單位的關鍵部位,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以便能夠及時發現和解決各類不安全隱患。
3、安全員要經常按《滅火工程火工品管理使用規定》對火工品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爆炸物品被盜、丟失等安全隱患要及時糾正和報告。
4、進行爆破作業時,安全員要協助爆破員工作,作好安全防範,嚴格檢查落實爆破作業規程的執行情況。
5、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施工區,對進入施工區的從業人員,要求其必須戴安全帽。
6、安全員要嚴把爆破安全關,必須設置警戒線距離,並發出放炮命令,通知相鄰工地。
7、對檢查中發現「三違」現象,應當場給予糾正和制止。
8、時刻注意觀察邊坡落石,以及排渣機械的安全生產情況。
9、發生險情或傷亡情況要及時通知現場管理人員並組織搶救。
放炮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放炮員必須經過當地公安機關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放炮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人員參與爆破作業。
2、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和檢查。
3、努力學習業務技術和法律法規,掌握各種爆破器材的性能。
4、嚴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操作規程進行爆破作業,嚴禁違章作業。
5、領取爆炸物品必須經現場負責人批准,辦理領取手續,對剩餘爆炸物品要及時清退,不得過夜存放爆炸物品。
6、放炮員必須堅守崗位,爆破前發出信號,待人員、車輛撤出至安全地點後方可起爆,爆炸後要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險情後,方可准許其他人員及車輛進入現場。
7、發現私藏、私自轉借、買賣爆炸物品或發生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要及時向現場負責人和公安機關匯報,嚴禁知情不報,隱瞞真相。
8、合理布置炮眼及裝葯量,在有明火的煤或岩壁上打眼放炮時,必須測試孔內溫度,溫度超過規定40度時,必須採取滅火、降溫措施,嚴禁在高溫區裝葯放炮。
9、裝葯時每個炮孔同時操作的人員不應超過2人,嚴禁向炮孔內投擲起爆具和受沖擊易爆的炸葯,嚴禁使用金屬棒向里送葯。
10、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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