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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對各類檔案

發布時間:2021-01-25 22:19:05

⑴ 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分為幾章幾節

2012年6月26日,******以安監總煤行〔2012〕86號印發《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試行)》。該《規定》分總則、組織建設、班組長管理、現場安全管理、班組安全培訓、班組安全文化建設、表彰獎勵、附則8章44條,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44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提高煤礦現場管理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煤礦開展班組安全建設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ZF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是煤礦班組安全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煤礦企業建立班組安全建設制度、落實班組安全建設規定。
各地工會要組織協調、督促煤礦企業開展煤礦班組安全建設工作,指導煤礦企業建立工會基層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企業、礦井、區隊到班組的班組安全建設體系,把班組安全建設作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的重要環節,明確分管負責人和主管部門,制定班組建設總體規劃、目標和保障措施。
煤礦企業工會要加強宣傳和指導,積極參與煤礦班組安全建設。要建立健全區隊工會和班組工會小組,強化班組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 煤礦(井)是班組安全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圍繞班組安全建設建立各項制度,落實建設資金和各項保障措施,保證職工福利補貼,完善職工收入與企業效益同步增長機制。
區隊(車間)是班組安全建設的直接管理層,負責班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六條 煤礦班組安全建設以「作風優良,技能過硬,管理嚴格,生產安全,團結和諧」為總要求,著力加強現場安全管理、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班組安全文化建設,築牢煤礦安全生產第一道防線。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區隊、班組建制,制定班組定員標准,確保班組基本配置。班組長應當發揮帶頭表率作用,加強班組作業現場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八條 煤礦企業班組工會小組要設群眾安全監督員,且不得由班組長兼任。按規定程序在煤礦井下生產一線班組中聘任煤礦特聘群眾安全監督員。
第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以下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 班前、班後會和交接班制度;
(二) 安全質量標准化和文明生產管理制度;
(三) 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
(四) 事故報告和處置制度;
(五) 學習培訓制度;
(六) 安全承諾制度;
(七) 民主管理制度;
(八) 安全績效考核制度;
(九) 煤礦企業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煤礦企業在制定、修改班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班組信息管理,班組要有質量驗收、交接、隱患排查治理等記錄,並做到字跡清晰、內容完整、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指導班組建立健全從班組長到每個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全面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將安全生產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班組,完善安全、生產、效益結構工資制,區隊每月進行考核兌現。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據國家標准要求,改善作業環境,完善安全防護設施,按標准為職工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按規定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工個人健康檔案,對接觸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有關規定落實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班組作業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明確班組長應急處置指揮權和職工緊急避險逃生權。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班組民主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班組民主活動,認真執行班務公開制度,賦予職工在班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安全獎罰、班組長民主評議等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三章 班組長管理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班組長選聘、使用、培養制度和機制,積極從優秀班組長中選拔人才,把班組長納入科(區)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區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原則上要有班組長經歷。
第十七條 班組長應當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熱愛煤炭事業,關心企業發展,思想政治素質好、責任意識強,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規程措施;
(三)熟悉本班組生產工藝流程,掌握礦井相關專業災害預防知識,具備現場急救技能;
(四)服從組織領導,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創新能力和團隊協作精神,在職工中具有較高威信;
(五)一般應當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及以上現場工作經驗,具有較好的身體素質。
第十八條 班組長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班組長是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管轄范圍內的現場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和技術措施,實行對本班組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動態安全生產管理;
(二)負責分解落實生產任務,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科學合理安排勞動組織、配置生產要素,強化以崗位為核心的現場管理,提高生產效率;
(三)負責加強班組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推行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
(四)負責班組團隊、安全文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等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班組長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按規定組織落實安全規程措施,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和職工安全作業情況,制止和處理職工違章作業,抵制違章指揮,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自身無力解決時有權拒絕開工、停止作業,遇到險情時有在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並組織班組人員安全有序撤離;煤礦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有權根據區隊生產作業計劃和本班組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勞動組織,調配人員、設備、材料等;
(三)有權核算班組安全、質量、生產等指標完成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班組成員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四)企業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班組長任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採取組織推薦、公開競聘或民主選舉等方式選拔班組長;
(二)經選拔的班組長,要按規定履行正式聘任手續,不得隨意更換班組長;
(三)撤免班組長應當由區隊提出撤免理由和建議,嚴格按相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班組長考核激勵約束機制,明確班組長崗位津貼,制定班組長績效考核制度,定期進行嚴格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班組長提拔、獎勵、推優評先以及解聘、處罰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等規定,制定班組安全工作標准、操作標准,規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條 班組必須嚴格落實班前會制度,結合上一班作業現場情況,合理布置當班安全生產任務,分析可能遇到的事故隱患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嚴格班前安全確認。
第二十四條 班組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現場安全狀況、存在隱患及整改情況、生產條件和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第二十五條 班組要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和正規操作,實現合理均衡生產,嚴禁兩班交叉作業。
第二十六條 班組必須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及生產系統進行巡迴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現場動態隱患,隱患未消除前不得組織生產。
第二十七條 班組必須認真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加強作業現場精細化管理,確保設備設施完好,各類材料、備品配件、工器具等排放整齊有序,清潔文明生產,做到崗位達標、工程質量達標,實現動態達標。
第二十八條 班組應當加強作業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工器具和其他安全生產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確保正確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第五章 班組安全培訓
第二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重視和發揮班組在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中的主陣地作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強化班組成員安全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增強職工遵章作業的自覺性;加強班組職工安全知識、操作技能、規程措施和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安全培訓,提高職工遵章作業的能力。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強化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培訓,提高職工對生產作業過程中各類隱患的辨識和防範能力。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班組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模擬演練,班組成員應當牢固掌握防災、避災路線,增強自救互救和現場處置能力。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班組現場急救知識和處置技能培訓,班組成員應當具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備、及時果斷進行現場急救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確保班組教育培訓投入,建立實訓基地,建立學習活動室,配備教學所需的設施、多媒體器材、書籍和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對班組長及班組成員進行專題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六章 班組安全文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把班組安全文化建設作為礦井整體安全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安全文化建設投入,為班組安全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培育獨具特色的班組安全文化。
第三十四條 煤礦班組應當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事故可防可控」和「班組安全生產,企業安全發展」等安全生產理念。
第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以提高職工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防範技能為重點,加強正面輿論引導和法制宣傳,發揮群眾安全監督組織、家屬協管的作用,培養正確的安全生產價值觀,增強班組安全生產的內在動力。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誠信考核機制,建立職工安全誠信檔案,並將安全誠信與安全生產抵押金、工資分配掛鉤。
第三十七條 班組長應當加強人文關懷、情感交流和心理疏導,提高班組凝聚力,強化班組團隊建設。
第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班組合理化建議與創新激勵機制,鼓勵班組開展崗位創新、質量管理(QC)小組等活動,培育團隊創新精神。
以下略去六百字

⑵ 煤礦工人學習作業規程時間不少於幾小時

1、作業規程學習時間沒有統一規定,施工前組織所有參加施工的人員,貫內徹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容全措施,沒有固定規定多少學時,只要學習貫徹明白,簽名並考試合格即可。
2、但是新從業人員,煤監局則有具體要求,學時不得少於72學時。

國J安Q生C監D管L總J令
第5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⑶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的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
(四)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並如實記錄的情況;
(五)對從業人員現場抽考本職工作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嚴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的有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落實不到位、有關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應當視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

⑷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要根據企業具體情形,以及培訓問題確定培訓內容

⑸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誰

礦長、安全副礦長、安全科室所有人,專職安全員;
安全培訓也規定了,非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幹部也要培訓取證

⑹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煤礦全員培訓制度
1、停工和復產前,全礦所有職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培專訓由礦長屬安排,由安監站具體負責培訓。
3、培訓時間至少七天。
4、具體安排:
5、具體內容:
①黨的方針、政策、本礦的法規、制度。
②安全生產理論知識。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當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識問答。
⑥三大規程學習。
⑦典型經驗教育。
⑧舉行安全知識教育。
6、培訓期滿組織全員考試,並且入檔登記,保存。
7、對特殊情況不按規定,隨便曠工的職工要進行訓後教育、復訓、或者進行曠工處理。

⑺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資格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除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外,還應當依法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發證。
煤礦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任職。
本條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 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按規定參加煤礦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免予復訓。
第十九條 煤礦應當建立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制度,制定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大綱和計劃,安排有經驗的職工帶領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實習。新招入礦的井下作業人員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⑻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的第二章 從業人員准入條件

第十條 煤礦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者技術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及以上煤礦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生產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萬噸以下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除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不得安排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接受其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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