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人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員工應當自覺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規,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防止摔倒、碰撞、交回通事故的發生。
①應行走在人行答道內,沒有人行道的要靠右邊行走。
②通過路口或橫過馬路時,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通行。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應做到紅燈停、綠燈行;從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通過時,須注意車輛,不要追逐猛跑;有人行過街天橋或隧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隧道。
③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行為;不要鑽越、跨越人行護欄或道路隔離設施。不要在道路上強行攔車、追車、扒車或拋物擊車。
④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或人行橫道的路口,或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注意來往車輛,看清情況,讓車輛先行,不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⑤在路口有房子等障礙物的,通行時要沿著路邊注意看、聽是否有車輛通過,注意避讓。
⑥外出或探親要乘坐合法的交通工具,不要乘坐黑車、三輪車。
⑦廠內要注意避讓裝車車輛,在車輛移動時或停住時都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特別要注意轉彎車輛的避讓。
2. 淺談如何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人最寶貴的是生命,然而有時候最不善待生命的恰恰是人類自己。在我國,據交通部門統計,大約有20%的交通事故是行人違章肇事造成的。 行人,通常是指在道路上不藉助其它交通工具,並且具有獨立行走能力的人。行人又分為正常行人和特殊行人:正常行人是指思維意識、行動能力均十分正常能良好地自我控制的人;特殊行人是指那些在生理上存在著一定缺陷,在思維意識、行動能力等方面均受到一定影響的人,如聾啞人、盲人、弱智者、精神病人、小孩等。而由行人組成的行人流又是三大交通流中最無規則的交通流,具有速度慢、速度變化范圍小、不定因素大、抗沖出性差等特點。 在交通運輸業發展迅猛的今天,由於不懂得交通法規,以及人們的交通安全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還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那些在交通復雜多變的地方而引發的行人橫路,導致交通事故也是接連不斷。縱觀行人橫路而引發的交通事故不外乎如下幾種情況: 一、正常橫過斑馬線。有相當一批行人在有紅綠燈控制的十字路口,遇紅燈車停的時候、就泰然而過之,不注意觀察、忽視了右轉彎的車輛;在無紅綠燈控制的十字路口,也是自由而過不注意觀察和避讓,擺出一副不在乎,認為車輛就應該讓我先行的姿態,須不知這樣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別人。 二、不遵守交通規則、搶過斑馬線。在有紅綠燈控制的路口,行人為了急於趕路,違反紅綠燈指示,搶過斑馬線而引發交通事故。尤其交警下班了,紅綠燈成了擺設。難怪交警說最令人棘手的是闖紅燈的人是以群為單位,難以制約,「僅有個人違章還好處置,幾十人一起闖紅燈便很難辦了。」 三、橫過一些不規則且沒有斑馬線的路口(如丁字路口等)時,只注意直行或只注意轉彎而忽視了另外的情況而引發交通事故。 四、為了圖省幾步路,不走斑馬線,而直接橫過車行道,又不注意觀察避讓來往車輛,有的甚至是沖過有樹和有花草的隔離帶而突然橫路。過往機動車駕駛員又因視線不清來不及採取措施而引發交通事故。 五、聾啞人、盲人、弱智者、精神病人、小孩等特殊行人出人意料地橫過車行道或在車行道上不依常規的行走或跑動等引發交通事故。 一、當地政府及道路相關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廣泛的、長期地交通法規宣傳,如電視、電台、報紙、張貼標語、設立交通宣傳欄,交警給各單位上交通安全課,尤其是孩子、學生多的學校,車輛多的公交公司和運輸公司等。 二、加強對行人的交通法規學習,通過各種渠道不間斷地向行人灌輸交通安全意識,從而達到凡是參與交通之人均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之目的。 三、教育和嚴厲懲罰相結合。對那些違反交通法規的行人在通過教育後,仍不知悔改的,要實行嚴厲的處罰。 四、建立廣泛的社會監督機制,對那些違反交通法規的人和事要形成一種人人願管、人人皆管的良好交通氛圍。 五、交通管理部門要群策群力,嚴格執法,採取多種手段相結合,如巡邏,交叉口定點值勤,交通復雜點和路段加派警力,上下班高峰期加大管理力度,夜間輪崗值班不留死角等辦法,加強交通秩序的管理。 總之,我個人認為行人和機動車相比是弱者,我們常說弱者值得同情,但不代表弱者都是對的,法律保護弱者的合法行為而不保護違法行為,你是弱者也好,你不是弱者也好,你的行為必須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你的行為不合法,即使是弱者也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用立法來規范,行人把自己的安全建立在司機的操作上是不對的。同時,交通知識的普及應該從娃娃抓起,當地交警應加大對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活動,用現身說法教育孩子們樹立交通安全意識,讓交通安全意識在孩子們心中紮根。
3. 關於交通安全的知識,只要資料
小學生安全自護小常識
一、馬路上應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
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
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後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
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
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頭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這樣會污染環境,還會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車輛,發生危險。
3、在車上不要到處亂跑,以防汽車剎車時,撞到硬物上。
4、上下車時要從右邊,因為左邊可能有車開過來。
5、下車時,先要確定後邊沒有車子來,才可以下車。
三、放學或雙休日,選擇活動場所活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到沒有車輛通行的場地如公園、廣場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築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離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進河裡。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馬路上玩耍,既危險,又會妨礙交通。
四、過馬路時應注意的安全
1、過馬路時要注意觀察交通信號燈的變化。紅燈亮時,不能過
馬路;綠燈亮時,也要看清左右確實沒有車來,才可以過馬
路;如果馬路過了一半時,信號變了,要趕快過馬路。
2、有時紅燈亮的時候,汽車還在離路口很遠的地方,這時也不
能過馬路。因為看起來車離得很遠,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會開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個信號燈,應該看哪一處的呢?應該看要
穿過的馬路對面的那盞信號燈。
4、出巷子口或綠化叢時,不要突然跑過去,因為可能會有車子
正好路過。
5、不要圖省事,從隔離護欄下、斑馬線以外的馬路上過馬路。
五、人在高處極其危險,應杜絕以下幾種不良行為
1、牆頭又高又窄,不要到上面去。
2、沒有建好的高樓,缺乏保險措施,不要爬上去玩。
3、不要爬樹,這種行為既不愛護樹木,很細的樹枝又承受不了
你的身體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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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要在樓梯上打鬧,很容易摔下來。
5、不要蹲在窗沿上擦玻璃,也不要把身體伸出窗外,很容易從
樓上摔下來。
6、不要坐在樓房走廊的欄桿上,不能在樓房走廊或窗戶邊追逐、
奔跑,以免發生意外。
7、不能爬陽台,更不能從一處陽台攀越到另一處陽台上。
六、外出活動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1、和家人上街時,不要一個人亂跑。
2、集體外出時,如果有事,一定要跟領隊老師請假、打招呼。
3、集合時,看看你前後左右的人有沒有到。
4、上街時,要跟緊大人,不要東張西望。
5、如果發現自己掉隊了,不要驚慌。可以站在原地,等家長或
老師來找你;也可到當地的管理處,請工作人員在廣播里播
放「尋人啟示」;切不可跟陌生人走,當心碰上騙子。
七、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燙傷呢?
1、接開水時要先把杯口對准龍頭的出水口,再開龍頭接水,最
好是在帶龍頭的開水壺里接開水。如果杯口對不準的話,開
水會濺出來燙傷人。
2、不要太勉強地使用裝滿開水的開水瓶。可請大人幫忙倒水。
3、開水裝大半杯就可以了,裝得太滿的話,走動時水會潑灑出
來。
4、端著很燙的杯子走路時,杯下可放一隻杯托。端著杯托,就
不怕燙了。
5、喝熱水前,先試一試冷熱,就不會被燙到了。
八、使用電時應特別注意的安全
1、插插頭時,手拿住插頭後部的塑料座,不要去碰前端的金屬
簧片。
2、當手上有水時,不要去碰電源開關和電器的金屬殼,因為水是導電的。
3、電器的電線不能用力拖拉。
4、發現電線破損,不要去碰露出的金屬導線。
5、千萬不能用金屬物、鉛筆芯等東西往插座的孔里捅。
九、如何預防煤氣中毒?
1、使用煤氣時,要開窗,保持室內通風透氣。讓一氧化碳等有
害氣體及時排出室外。
2、熱水器附近不能放置易燃物品。
3、熱水器使用完以後,一定要關閉開關,絕對不能不關開關就
去睡覺。可採用掛牌子的方法提醒自己。
4、如果煤氣泄露,應立即關閉煤氣總閥門,千萬不要開燈或點
火。
5、如果有人煤氣中毒,應迅速通知大人來進行搶救。
十、如何防止高空落物砸傷行人呢?
1、從住宅樓的陽台下經過時,應與樓房保持一定距離。刮大風、
下暴雨時,更要特別小心,防止樓上的物體墜落下來砸傷你。
2、如果你住在樓上,也應該考慮行人的安全。不要在陽台、窗
台等處,防置花盆、拖把等易砸傷人的物品。
3、如果需要在陽台邊上放置物品,一定要加防止墜落的裝置。
4、在陽台上活動的時候,注意不要將物體碰落到樓下去。
十一、同學之間不宜開的玩笑
1、不能在同學後面用雙手卡住同伴的脖子,容易造成頸椎
骨折。
2、不能突然坐在同學的腿上,可能會把同學的腿坐斷。
3、不能突然地嚇唬人,會把同學嚇壞。
4、不能偷偷地抽走椅子,以防同學摔倒受傷。
5、不要在門上放東西,一開門,門上的東西砸下來,會把同
學打傷的。
十二、如何防止異物嗆入氣管?
1、吃東西時不要大聲說笑。
2、不要把花生米、豆子之類的東西拋到空中,再用嘴去接著吃。
3、在做比較激烈的運動時,嘴裡不要含東西。
4、上課時不能吃東西,不但不禮貌,含著東西回答問題,還容
易被嗆著。
5、發現有人氣管里嗆進了異物,要趕緊叫人來搶救。
十三、游泳時應注意的安全
1、游泳前要做熱身運動。
2、游泳時最好和大人或同伴一起去。
3、游泳時不要吃得過飽,也不能餓著肚子去游泳。
4、不能在游泳池裡嬉戲、打鬧,以防出現意外。
5、在游泳時,腿部出現抽筋現象時應立即上岸。
6、發現異常情況時應馬上報告救生員。
十四、吃葯品時應注意的事項
1、一定要按照醫生的囑咐按時吃葯。
2、不能隨意增大葯劑量,以防出現意外。
3、不能隨意吃大人吃的葯品。
4、吃葯前應看清楚葯品的有效日期,核准用葯量。
十五、如何預防農葯中毒?
1、不能在剛剛噴灑過農葯的田間或綠化叢中行走或玩耍,如遇
噴灑農葯,應立即離開。
2、不能用巨毒農葯在住宅區內毒老鼠和殺滅蚊蠅,以免發生意
外。
3、裝過農葯的瓶子,不能再裝酒、油或盛茶水。
4、剛噴過農葯的瓜果、蔬菜,半個月內不得食用。
5、用過農葯的蔬菜洗凈後要用清水再浸半小時,方可撈起加工
烹調,水果食用前要洗凈、削皮,以防殘留農葯引起積蓄中
毒。
十六、怎樣進行自我保護呢?
1、不要輕信陌生人。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禮物,不能跟陌生人走,
更不要帶陌生人回家,以免受騙上當。
2、要學會分辨真偽。不要順便在馬路邊購買十分便宜的物品,
特別要提防假冒偽劣商品,以免食用後影響我們的健康與安
全。
3、避免誤入困境並學會擺脫困境。一個人獨立外出時,應向家
里人或老師說明去向和歸來時間;遇到困難或發生意外時,
應保持鎮靜,並積極想辦法向一切能給你提供幫助的人或機
構尋求幫助。
十七、如何預防壞人勒索呢?
1、放學後應立即和同學結伴回家。
2、離開家時,不要帶過多的錢和貴重物品。
3、天黑時,不要獨自出來玩。
4、在有路燈照明和人多的地方行走。
5、遇到壞人勒索時,應大聲喊叫,並立即向家人或老師報告。
如果情況緊急,有生命危險時,應採取一切方法保全自己的生命。
十八、女同學應特別注意的人身安全
1、不穿奇裝異服,不穿緊身衣或過於暴露的衣服。
2、外出時應和家人或同伴在一起,不要獨自行動,特別是天黑
時,更不要獨自一人外出。
3、不要輕信陌生人,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給的東西,提
高警惕性。
4、遇到危急情況應保持鎮靜,大聲呼喊並及時報警。
可以不? 回答者: 熱心網友 | 2011-3-17 19:39 | 檢舉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
的危險。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
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後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
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
住視線。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7、要走斑馬線。
(採納我吧!)
4. 行人應遵守哪些交通安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行人應回當在人行道答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5. 關於交通安全小知識
交通安全小常識:
1、行人須走人行道:人行道,須靠路邊行走。
2、行人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准許通行時,須迅速,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來往車輛,不準追逐、猛跑。在人行橫道的道路上,須直行,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3、行人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行人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6、不準在馬路上追逐、嬉戲,也不準在馬路上踢球、溜旱冰、表演、跳繩等。更不要突然行走路線或突然猛跑,突然往後退。
(5)行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行人橫過道路時應該注意哪些:
1、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站在路邊,看清來往車輛後,選擇離自己最近的人行橫道。
2、行人橫過道路時,不要突然行走路線,突然猛跑,突然往後退,以防駕駛員措施不及危險。
3、橫過同方向有兩條機動車道路上,要注意駛近或停下的車輛旁還有車輛駛來,看清時,不要冒然行走,以免危險。
4、橫過車行道時,要先看左後看右,不要在車輛臨近時通行。
5、行人橫過人行橫道燈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即使信號變成綠色,也應看清左右的車輛,然後再穿越道路,在信號燈將要變更時,絕要搶行,應等待下綠燈信號。
6. 行人必須了解的交通規則知識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http://..com/question/20307062.html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2-31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8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原法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屆第8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條修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szshigu.com/484w.html
7.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樣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樣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在過馬路時版在有交通指權示標志的十字路口,一定要按照指示標志的指示安全通過,在有交警指揮的路段,按照交警的指揮通過。
8. 關於交通安全的知識有哪些
交通安全順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規則要牢記,從小養成好習慣,不在路上玩游戲。
2、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行道往右靠,天橋地道橫行道,橫穿馬路離不了。
3、一慢二看三通過,莫與車輛去搶道。騎車更要守規則,不能心急闖紅燈。
4、乘車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隊;手頭不能伸窗外,扶緊把手莫忘記。
(8)行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一、汽車禮讓斑馬線的同時行人也要有交通規則意識
斑馬線不只是一條簡單的人行橫道,它是人們生命安全的守護線,更是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體現。
近3年全國發生在斑馬線上的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1.4萬起,致3898人死亡,其中機動車未按規定讓行導致的事故佔90%。但仍有10%並不是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是行人未按信號燈行走導致慘劇發生。所以行人也需擔負起遵守交通規則的責任。
現在汽車要主動禮讓斑馬線,但是同樣的,行人也要有意識的去遵守交通規則。在過往馬路時不按斑馬線的標識行走,不按信號燈指示行走,隨意穿行的現象仍然常見。
行人在過馬路時應當按照交通指示燈和標志、標線行走,不亂穿馬路,不翻越交通隔離護欄,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行駛和發生危險。遇到車輛禮讓時,應快步行走。不要為了搶幾秒鍾的時間,而在馬路中間停留,不僅危險同樣也會造成交通的擁堵。
二、騎車時不搶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在共享單車風靡的今天,雖然極大程度方便了大眾,但同樣使交通安全隱患大幅提升,歸根結底是人們對交通安全的不重視。在前不久出現的兒童騎共享單車遇事故死亡的情況,雖然讓人感到心痛,但是同樣也應該反思。
騎車時更應該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按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志行駛,主動禮讓行人,做到紅燈不越線,黃燈不搶行,無論是騎自行車還是電動車都不要帶年齡在8歲以下的兒童,不滿12周歲的兒童不宜騎車上路。
三、騎電動車不能過快誤用遮陽傘
電動車的速度過快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因此騎車者不能擅自改裝電動車的限速裝置,路上一定要把車速控制在20公里/小時之內,更不能違章帶人,車輛的載重增大就更難以控制,這就給交通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
在雷雨天氣或者烈日下,有不少騎電動車的人都一邊騎車一邊撐傘,甚至直接在車上安裝遮陽傘。雖然能遮風擋雨防曬,但同時也會遮擋駕駛人的視線。不僅改變了電動車原有的結構,也增加了風阻系數,遇到風雨天氣極易發生側翻,如果遇到事故傘上的鋼絲則有可能變成傷人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