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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知識培訓材料

發布時間:2021-01-24 22:53:32

1. 公司各級保密工作機構要定期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範知識等教育培訓,每年至

根據現行的保密法規,這個不是按次數來的,而是每年不少於15學時
比如你進行了5次,每次3小時,就是達到要求了
這里指的是所有的涉密人員,每一個都得達到這個要求

2. 保密宣傳教育的基本知識

1.什麼是保密法?
答:人們在涉及國家秘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都稱為保密關系。保密法就是調整保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保密法》《保密法實施辦法》分別於何時頒布和實施?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於1988年9月5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實施辦法》)於1990年4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保密法》的作用是什麼?
答:《保密法》的作用有三點:
(1)是保障國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
(2)是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對保密工作進行的重大改革;
(3)是健全和完善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根本依據。
4.《保密法》的頒布實施有什麼意義和作用?
答:《保密法》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與形勢相適應的管理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於調整和加強新時期的保密工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第一,《保密法》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准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保密法》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准則。《保密法》的制定頒布、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有助於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逐步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敵情觀念、保密觀念、紀律觀念、法制觀念,從而逐步形成自覺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第三,《保密法》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繩,是指導我國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中央政府的各個主管部門保密工作機構的設置及職權,都作了原則規定,這對健全保密管理體制,加強保密工作有著重大意義,使全國保密工作納入了依法管理的軌道。
5.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麼?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6.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方針是什麼?其主要含義是什麼?
答:《保密法》第四條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積極防範」,就是要我們把保密工作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放在預防上,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體公民首先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保密法制觀念,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二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三要積極開發和利用先進的保密技術,運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防範泄密和竊密;四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保密監督檢查;五要加強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突出重點」,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貫徹《保密法》的基礎上,要在密級、部位和人員等方面區別情況,確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國家秘密的重點單位和要害部門(部位)人員不出問題。
「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就是要求我們要正確處理保密與各項業務工作的關系,做到保密與業務工作兩不誤。
7.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內容主要是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領導幹部業務工作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就管到哪一級;保密工作同業務工作要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8.什麼是保密教育?
答:保密教育是指以保守國家秘密為直接目的,以全體公民特別是國家機關、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對象所開展的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知識的傳播工作。它是黨和國家宣傳教育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整個保密工作的思想基礎和重要環節。
9.什麼是國家秘密?有哪些特徵?
答: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國家秘密具有三個特徵:一是本質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關。二是程序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確定。三是時空特徵。即國家秘密必須而且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限定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
10.國家秘密的密級如何劃分?
答:劃分密級的依據是這項國家秘密一旦泄露,能或可能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的程度不同,密級也不同。造成的危害越嚴重,密級就越高。《保密法》把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2)「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3)「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11.什麼是工作秘密?
答:是指各級機關單位在其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
12.什麼是商業秘密?
答: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3.什麼是科學技術保密?
答:科學技術秘密是國家秘密的組成部分,是指科學技術中的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科學技術成果和關鍵性技術。科技成果包括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軟科學成果三大類。關鍵性技術包括階段性的科技成果、技術訣竅和傳統工藝。
14.什麼是軍事秘密?
答:軍事秘密,是指涉及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軍事秘密的范圍及其密級由中央軍委具體規定。
15.什麼是涉密人員?
答:涉密人員是指工作性質與國家秘密有涉及的工作人員,包括醞釀、製造、保管、傳遞、使用、銷毀等環節因工作需要而接觸國家秘密的所有人員。
16.什麼是秘密情報?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司法解釋,「情報應當屬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不應該公開的我國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17.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答:(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18.某一事項泄露後造成哪些後果之一的,應當列入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答:(1)危害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防禦能力;
(2)影響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3)損害國家在對外活動中的政治、經濟利益;
(4)影響國家領導人、外國要員的安全;
(5)妨害國家重要的安全保衛工作;
(6)使保護國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7)削弱國家的經濟、科技實力;
(8)使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失去保障。
19.為什麼要劃分國家秘密的級別?
答:確定國家秘密的等級,是為了使屬於保密范圍內的每一具體事項成為國家有關法規所認可和保護的國家秘密,以便有關單位和人員根據各項國家秘密的密級不同,而採取寬嚴程度不同的保密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損害。
20.當前泄露國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1)對外交往與合作中的泄密;
(2)新聞宣傳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訊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泄密;
(4)信息咨詢服務方面的泄密;
(5)人員流動造成的泄密;
(6)少數人受私利驅動,非法提供或出賣國家機密;
(7)計算機互聯網泄密。
21.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哪一級機關確定?
答: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范圍。根據《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22.何謂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人員知悉的事項?
答:任何秘密事項都是在一定時間內限制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所謂保守國家秘密,實質上就是對國家秘密在保密時間和接觸范圍上的控制,擅自公開或擅自擴大接觸范圍就是泄密。
23.如何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
答:根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在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時,應當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計;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計。
24.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如何確定其密級和保密期限?
答: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應及時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並在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
(1)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應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確定;
(2)屬於其他方面的事項,經同級政府保密工作部門審核後,擬定為絕密級的,須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機密極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擬定為秘密級的,由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或者其上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25.什麼是解密?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是什麼?
答: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續,解除某項國家秘密的密級,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規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過程。《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對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1)該事項公開後無損於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從全局衡量公開後對國家有利的。
26.什麼是自行解密?
答:國家秘密超過保密期限或已經被合法公開,稱自行解密。
27.國家秘密事項在什麼情況下解密?
答:國家秘密事項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解密:
(1)保密期限屆滿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續。
(2)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被合法公開後,即視為解密。
(3)在保密期限內,由於情況變化,不需繼續保密的,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決定解密。解密後,要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28.屬於國家秘密的載體丟失或下落不明時,應當如何定性處理?
答: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十日內,機密級、秘密級六十日內查無下落的,應當按泄密事件處理。
29.國家秘密載體有哪些種類?
答:一是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二是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質;三是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介質;四是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30.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1)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31.確定國家秘密的普通程序是什麼?
答:《保密法》規定:「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依照保密范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這是對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規定。定密程序的普通程序是指產生國家秘密信息的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時所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
(1)承辦人按照保密范圍的規定提出擬定密級意見;
(2)定密員審核;
(3)主管領導批准;
(4)做出文字記載;
(5)確定知悉范圍。
32.如何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答:國家秘密一經產生,就應當按照規定在載體上做出標志。國家秘密的標志由三部分組成:
(1)國家秘密的密級(「絕密」、「機密」、「秘密」),
(2)國家秘密的標識「★」,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況也可以是長期)。具體標志的形式為:從左到右:密級+標識★+保密期限。比如:「絕密★長期」的標志,表明該載體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長期;「機密★10年」表示該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為十年;「秘密★6個月」表示該件為秘密級,保密期限為六個月;「機密★」不標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級10年,機密級20年,絕密級30年認定。
對不能標明或無法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如口頭信息、還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設備、物品等。遇到這種情況,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該以一定的形式將其密級、保密期限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33.什麼是國家秘密合法公開?
答:國家秘密被合法公開,是具有特定含義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各級機關及其他組織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在公報中正式對外公布的解密信息;
(2)國家各級統計部門,或有關部門受本級政府委託對外正式公布的解密信息;
(3)由國家授權新聞單位對外發布的新聞公告中公布的解密信息;
(4)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部門的負責人、新聞發言人授權依法公開發表得談話、文告中公布得解密信息。
34.幹部檔案是否都屬於國家秘密?
答:一般情況,幹部得檔案不屬於國家秘密,但也無必要公開。檔案的內容能否讓他人知悉,應該按人事檔案管理規定辦理。個別人員的檔案內容涉及國家秘密,需要定密,如從事過秘密情報工作人員的檔案、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檔案、中央和國務院管理的幹部檔案(不宜公開的部分)則為國家秘密。
35.為什麼說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答: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這在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確規定。《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憲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損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保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這就是說,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享有公民的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公民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關繫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關繫到社會的穩定,關繫到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36.依法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的主體有哪些?
答: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37.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如何標志和管理?
答: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志和管理。
38.書面形式的密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標志應當採取哪兩種形式?
答:一是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二是在地圖、圖紙的標題之後或下方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39.對各級領導幹部的保密基本要求是什麼?
答:(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秘密文件、資料;
(3)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的秘密;
(4)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秘密;
(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6)不在社交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7)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需要確需攜帶的,應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
(8)不在接受記者采訪中談論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經批準的除外;
(9)不將閱辦完畢的文件、資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時按規定清退、歸檔;
(10)不擅自復制或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40.打擊泄密犯罪的重點是什麼?
答:我內部人員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分子。
41.造成泄露國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答:造成泄漏國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觀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識,過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嚴,存在泄密隱患;
(4)保密防範和保密檢查技術落後;
(5)對泄密查處不力。
42.防止泄露國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抓涉密人員的審查。對進入涉密崗位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把關,按照要求對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且要經常進行教育和考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點,在廣泛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重點抓好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
(3)抓監督管理。加強對承辦、使用、管理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明確保密權利和義務,使涉密人員在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法規,規范辦事,防止泄密問題發生;
(4)抓違紀處理。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泄密的人員,必須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嚴肅查處泄密事件及其責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這同樣是防止泄露國家秘密的一項重要措施。
43.保密檢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專項、突出性、預知性、書面形式、技術性。
44.保密工作部門的業務工作主要有哪些方面?
答:一是宣傳教育工作;二是法制建設工作;三是行政管理工作;四是泄密事件查處工作;五是技術管理工作;六是政策研究和理論建設工作。
45.哪些部門(單位)應當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
答:一是業務工作中經常產生或者涉及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二是專門從事製作、傳遞和經管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部門(部位);三是專門管理傳遞、儲存、處理國家秘密的設備(計算機、傳真機、密碼機)等;四是負責生產、存放、保管、運輸屬於國家秘密產品的部門(部位)。
46.各機關、單位專兼職保密檢查員的職責是什麼?
答:(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示和決定;
(2)依據國家保密法規,制定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經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督查落實;
(3)依法對本機關、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進行初審和送審;
(4)具體組織本機關、單位主管業務方面對外合作、交流和宣傳等方面涉密事項的保密審查,對涉及其他機關、單位的秘密事項,要主動做好協調和配合工作;
(5)負責對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產生、使用、傳遞、復制、存檔和銷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6)負責追查本機關、單位的泄密事件,並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對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時採取措施,對造成泄密的責任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7)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和機關、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保密幹部業務培訓,並具體承辦保密業務資料、書刊、音像製品的征訂工作;
(8)組織、協調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本機關、單位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方面的保密工作,推廣應用保密技術設備,加強要害部位技術的防範;
(9)承辦本機關、單位的保密會議;草擬保密工作計劃、總結、請示;定期向上級報告工作情況,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10)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對本機關、單位保密工作的先進集體與個人的評選有權提出建議;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項。
47.出國人員使用外國通信設備,應注意什麼?
答:出國人員使用外國通信設備與我國內或我駐外機構通信聯系時,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48.公民舉報材料是否屬於國家秘密?
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些屬於國家秘密,有些則不屬於國家秘密。如檢舉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檢舉、控告黨和國家領導人或省、部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違法問題,或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或市(地)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重大問題,或地(市)級黨政領導幹部或縣級黨政領導班子中的重要問題可確定為國家秘密。以上舉報材料一旦泄露,將會嚴重妨礙對這類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甚至有可能導致違紀、違法者逃亡、行凶、自殺、串供、毀證、匿臟或威脅舉報人人身安全等嚴重後果。
49.專利和保密的區別是什麼?
答:(1)專利是公開的。申請專利時要在申請書上詳細寫明技術內容,提供專利審查員審查。當專利被批准後,要在專利公告上發表,詳細登出技術內容。所以說專利最大的特點是公開的,這是與保密最根本的區別;
(2)法律保護角度不同。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人的知識產權,是對私權的保護,而法律保護的國家秘密,是一種公共權利。無論是侵犯知識產權還是侵害國家保密制度,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法律對二者的保護角度不同;
(3)專利項目易於交流、推廣應用。專利法規定,被批準的專利,在一定的時期內,本人(或本單位)不應用,要採取強制手段,推廣應用於生產,實行強行實施。而科技保密項目在保密期限內不能強制推廣,需要推廣擴大知悉范圍時,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批准後才能擴大知悉范圍,而不能隨便擴大推廣應用范圍。
50.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如何提出專利申請?
答: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發明創造,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保密專利,不得向外國或者境外其他地區提出專利申請。

3. 新保密法宣傳總結

開展《保密法》宣傳周活動的工作總結

為切實提高涉密人員、機關工作人員及全社會的保密意識,增強保密觀念,按照市委、區委保密委要求,我鎮於5月21日至27日開展了為期一周的《保密法》宣傳活動,進一步增強了保密觀念,夯實了各項基礎工作,推進保密工作的科學化、保密管理的法制化、保密技術的現代化和保密幹部隊伍的專業化。使我鎮的保密工作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一、加強領導,建立組織,認真學習保密工作文件精神。

我鎮把保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嚴格按照區委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做到有領導管、有專人抓,於年初成立了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黨務副書記主抓保密工作,配備1名幹部專門承辦日常保密工作。我鎮堅持做到保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全年召開2次以上的專題會議研究保密工作,並將任務分解細化,明確相應的責任辦公室和責任人,為保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二、抓宣傳,強化教育,樹立「人人保密、時時保密、處處保密」的良好意識。

我鎮認真擬定保密法制教育的年度計劃,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保密宣傳教育活動,將保密知識納入機關幹部的日常理論學習內容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學習保密知識和上級有關保密的文件精神,積極選派保密幹部參加市區組織的保密知識培訓,時刻提醒機關幹部注意各項工作的保密性,尤其是全鎮幹部人事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時,落實好工作經費,以保證有關保密書籍的訂閱和保密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為進一步推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結合我鎮實際,以「學刊用刊」活動為載體,認真組織機關幹部撰寫保密工作信息、研討文章,強化保密意識,樹立起「人人保密、時時保密、處處保密」的良好氛圍。 三、抓管理,推動工作,充分發揮保密工作在「保安全,保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鎮嚴格按照區委文件精神,採取有效措施,推動保密工作的全面完成。

(一)建章立制,做到有章可循。及時傳達和轉發上級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文件,建立和完善了各項保密規章制度,並結合我鎮工作實際,制定了專門的保密制度,做到人手一份,隨時督促幹部對各項工作的保密,對泄密事件的發生,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對分管領導和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做好本單位涉密文件和資料的批閱、上交,規范涉密文件、資料的印製工作。

(三)做好本單位對外宣傳工作,對市、區的涉密涉外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要決定做到嚴格保密。

(四)專職保密幹部熟悉和運用保密業務知識能力較強,各類文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規范定密工作管理辦法,定密准確率達95%以上,全年未發生泄密事件。

(五)本單位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均採取專門的防範措施,與網際網路完全進行物理隔離,實行內、外網分網處理,對涉密計算機信息實行專機專人使用、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制度,並實行責任追究制。

(六)抓好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務。及時報送年初計劃和年終工作總結,按時報送定密工作年報表,認真完成區委保密辦部署的專項保密工作任務,並及時報送專題報告。同時,抓好保密信息的投稿工作,及時地反映我局保密工作開展情況。

今年來,由於鎮領導和全體機關幹部的高度重視,我鎮的保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沒有出現泄密事件和不穩定因素,為全區的安全、穩定工作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離上級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我們將在以後的工作,正視自己的成績和不足,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進一步推動我鎮的保密工作上台階。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九條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

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

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報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製、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路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

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並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配備、使用必要的技術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三條軍事禁區和屬於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採取保密措施,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關、單位委託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採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勝任涉密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七條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有關機關認為涉密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條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責任和要求,對涉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並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標准。

第四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國家秘密確定、變更或者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機關、單位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六條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4)保密法知識培訓材料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保護和信息公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踐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也要防止該定不定、該保不保,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

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

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規范:一是在保密法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范圍,規定國家秘密具體范圍的制定修訂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秘密。

同時,強調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防止沒有依據亂定密。三是嚴格定密責任,進一步細化保密法規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規范定密解密流程,強化對定密工作的監督管理,

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過多、密級偏高、只定不解或者應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嚴等問題,既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也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事項范圍。它是對保密法規定的國家秘密基本范圍的具體化,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具體標准和直接依據。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了一批保密事項范圍,目前已匯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范圍內發放。實踐中,保密事項范圍從形式上包括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和國家秘密事項目錄兩部分組成。

其中,國家秘密事項目錄一般以表格形式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一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范圍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一規定,體現了保密事項范圍的規范性要求,為機關、單位準確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對照的依據。

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有一套嚴密的程序,納入保密事項范圍的內容都是根據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需求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范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核,對於因形勢、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項范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是我國定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強化定密責任意識,克服定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序不規范等問題,確保定密准確、及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職責、專門從事定密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作出進一步規定。

一是釐清了定密責任人范圍。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就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機關、單位定密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生。

二是明確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審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了有關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定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定密培訓,明確自身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和相關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實施條例嚴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許可權、嚴格定密授權的規定精神,進一步細化了授權制度、規范了授權行為,為有關機關慎重節制地開展定密授權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是明確了定密授權主體,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權的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作出定密授權;二是規定了授權方式,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主動授權或者依申請作出授權;

三是限定了授權許可權,授權機關應當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四是規范了授權形式,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五是明確了授權監督,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同時,授權機關還應當通過定密授權備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頭和基礎。近年來,機關、單位定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有較大提高,但定密不準、不規范的問題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實施條例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定密程序的啟動時間,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定密。

二是規定了定密的三個基本要素,機關、單位定密應當明確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同時,還明確了保密期限的計算時間,強調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等。

三是規范了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

四是規定了定密不當糾正程序。要求機關、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單位發現定密不當的,及時糾正。此外,還細化了不明確、有爭議事項的確定流程。

監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細化了保密監督管理職能,規范了具體監督管理行為。

一是細化了保密檢查的內容和程序。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保密檢查的12種情況進行了列舉,如對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保密制度建設情況、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等保密工作進行檢查。

規定了保密檢查可以採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閱材料、詢問人員,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先行登記保存,進行保密技術檢測等。

二是明確了泄密案件調查的程序和許可權。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並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並對收繳程序、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規定了有關工作時限。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密級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職要求。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5. 保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材料目錄和內容謝謝

中國保健協會
保健品應用推廣工作委員會
保健品推廣講師教材
《保健品專推廣講師教材大綱》編屬委會

第一章 保健品概述

一、 保健品知識
1. 保健品的定義
2. 保健品的范圍
3. 保健品的功能
4. 保健品的推廣
二、保健學--第四醫學
1. 健康四大基石
2. 健康十大標准
3. 健康與亞健康的區別
4. 保健品與葯品的區別
5. 醫學知識

第二章 保健品市場現狀
一、保健品發展近況
1. 保健品市場秩序
2. 行業管理
3. 地方保護
二、市場環境
三、保健品產業的貢獻
四、我國保健品業的前景
五、保健品營銷模式

第三章 健康與保健

一、人類的壽命與疾病
1. 人類的壽命
2. 影響壽命的原因
3. 走出健康誤區
二、 祖國傳統養生文化
1. 養生文化的奧秘
2. 現代病的生成
3. 讓生命之樹常青
第四章 保健品的審批
一、 保健食品標識規定
二、 申報的有關文件

6. 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識

一)什麼是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什麼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國家公務活動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而又不宜於對外公開的秘密事項。 (三)什麼是商業秘密? 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四)什麼是國家秘密載體? 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主要有以下四類:1.以文字、圖形、符號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2.以磁性物質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計算機磁碟(含軟盤、硬碟)、磁帶、錄音帶、錄像帶等。3.以電、光信號記錄傳輸國家秘密信息的載體,如電波、光纖等。4.含有國家秘密信息的設備、儀器、產品等載體。 (五)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針是什麼?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六)保密工作由誰負責? 保密工作實行領導幹部責任制。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工作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七)黨政領導幹部保密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黨政主要領導要對本單位(系統)保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2.分管保密工作的黨政領導承擔具體組織領導的責任;3.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業務工作管到哪裡,保密工作要管到哪裡,研究部署和檢查考核業務,要同時對保密問題作出安排和檢查考核。 (八)保密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黨和國家的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規,其他相關法規中有關保密內容的學習;2.保密基本知識;3.保密技術、技能的培訓;4.泄密案例的教育;5.保密工作經驗的介紹;6.實際工作中有關保密問題的研討;7.保密新技術、新產品的交流等。 (九)保密檢查的內容有哪些? 1.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2.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3.保密規章制度的建設;4.保密宣傳教育;5.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管理;6.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7.重大活動和項目保密工作;8.保密技術防範措施;9.泄密查處工作。

7.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1.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3.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

1.撥打:「119」

2.組織人員疏散。

3.火場警惕。

4.初期火災撲救

5.協助消防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

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2「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

3「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預防火災措施,

4「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

5「懂」火場逃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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