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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4 17:48:42

⑴ 出現什麼情況,從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培訓麻煩告訴我

(2)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⑵ 危險化學品企業員工重新上崗時,應當接受多少學時的安全培訓,參照的是哪個規定.

應當接受不少於72學時的培訓。
是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總局內令第3號,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容第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不得少於72學時。」

⑶ 離崗多長時間復崗時需要進行二三級安全培訓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是六個月,如果所在企業屬於變化較大的類型,比如常遇到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等問題時,時間可以再縮短些。

提問者評價

⑷ 生產單位的人員在調整崗位多久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調崗馬上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訓;離崗一年以上要接受二、三級安全培訓。

⑸ 員工離崗,休假多長時間,重新上崗需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是六個月,如果你所在企業屬於變化較大的類型,比如常遇到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等問題時,時間可以再縮短些。
安監局3號令第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六條 廠(礦)級崗前 安全培訓內容 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 安全生產 情況及 安全生產 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⑹ 什麼是重新上崗培訓,都包括哪些方面

《勞動法》有關規定,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
以下幾個方面:
權利有五個方面:
1、職工有權利得知所從事工作可能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用人單位有義務使職工了解從事該工作可能對身體造成的危害,並有責任對職工進行與其從事工作相適應的勞動安全衛生培訓。
2、職工有權獲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有責任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為其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3、職工有權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予以拒絕。對於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給職工處分,更不得開除職工。
4、職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危害職工健康安全的狀態和行為,並不得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
5、職工在發生嚴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職工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緊急避險,並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用個單位的管理人員作出報告。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採取緊急措施避險而給職工以任何處分,也不得扣發職工的工資、獎金。
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有四方面: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職工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在勞動過程中,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往往容易造成傷亡事故。
在勞動過程中,職工有義務聽從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生產指揮,不得隨意行動。
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現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險情時,有義務向管理人員報告。
職工應掌握哪些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和技能
職工應首先要了解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及規程。使職工都能認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就是違法,同時要逐步提高對知法、守法、執法、護法重要性和違法危害性的認識。依法規范勞動者的行為,自覺遵章守紀,抵制「三違」現象。其次要掌握了解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知識和技能,諸如生產工藝過程;各種設備、設施性能;作業的危險區域和安全技術;崗位作業注意事項;生產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及可能散發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安全防護基礎知識;危險環境中的安全知識;現場緊急救護方法及措施;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排除設備故障的技能和採用的方法等。同時,逐步了解科學管理的知識和方法,使勞動衛生知識和技能與安全生產管理融為一體,確保一方平安。
一、 職工的安全生產職責是什麼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並要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遵守有關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中職工應做到的條款,為設備安全與正運轉盡到責任;
3、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經常關心自已周圍的安全生產情
況,向有關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
4、發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班組長或有關部門匯報情況,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同時要協助有關調查人員做好調查工作;
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評比、競賽、管理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遵章守紀,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個人安全生產負責。
二、 女職工勞動保護有哪些規定
由於婦女具有不同於男子的生理特點,所以女職工除享有同男職工共同的勞動保護權外,還享有特殊的勞動保護。
根據女職工的特點,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1、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3、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4、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安排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5、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一定時間產假。
6、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期間,每次30min。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min。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7、女職工哺乳期內,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定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8、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幼兒園等設施,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因難。
四、未成年工勞動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於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國家採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礦山井下及礦石地面採石作業;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潛水、涵洞作業和海拔3000m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並每次超過20kg、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kg的作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鍾大於50次的流水線作業;鍋爐司爐工。
未成年工患有某種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接觸鉛、苯、苯、汞、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用人單位應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安排其從事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五. 什麼是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即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及行為對安全狀況是至關重要的,許多重大、特大事故就是因為這些作業人員的違章造成的。目前國家經貿委已規定電工、焊工、起重司索工等12類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這些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要求持證上崗。
六. 什麼是三級安全教育
三級安全教育是對全廠職工實行安全生產教育的方式,其產要方法和內容是:
1、入廠教育。對新入廠工人在分配到車間或工作崗位之前,由廠的安全部門進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文件,企業內不安全點的介紹,一般的安全技術知識等。
2、車間教育。新工人從廠部分配到車間後,再由車間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本車間的勞動規則和應該重視的安全問題,車間內危險地區、有毒有害作業的情況和安全事項,本車間安全生產情況,以及安全生產的好、壞典型事例。
2、 班組教育。新工人進入工作崗位以前的教育,一般採用「以老帶新」或「師徒包教包學」的方法。教育內容包括本工段、本辦組、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工作性質、職責范圍,新工人從事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各種機具設備及安全防護設備的性能、作用,個人防護用品和管理等。
七. 什麼是安全教育,它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安全教育亦稱安全生產教育,是一項為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水平和防範事故能力而進行的教育培訓工作。安全教育是有計劃地向企業幹部、新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灌輸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安全知識,通過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教育,促使群眾不斷認識和掌握企業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和傷亡事故規律,是實現安全文明生產,進行智力投資,全面提高企業素質的一個帶根本性的重要工作。
國家政府部門對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工作,陸續頒發了許多規定和指示。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發布了《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對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提出了更明確的規定。企業單位必須認真地對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班組級三級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並且經過考試合格後,才能准許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於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並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安全教育;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另外還明確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120學時的專業培訓,主要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使安全生產思想深入人心,安全技術知識得到普及,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教育的內容主要有:思想政治教育,旨在提高幹部、職工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端正態度,實現安全「要我做」向「我要做」的轉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教育,增強職工法制觀念,深刻理解黨和政府的勞動保護方針、政策、規定,並認真慣徹執行,遵章手紀;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技術和專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使職工懂得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科學技術知識,對安全生產不僅要樹立「我要做」思想,而且要變成「我要做」;典型經驗和事故教訓教育,學習典型先進經驗既可使職工受到教育和啟發,又可結合實際對照先進找出差距,使工作進一步提高,對事故「三不放過「接受教訓、改進工作,預防發生重復事故。

⑺ 什麼樣的事故責任領導需要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某大型央企下屬的貨運分公司近期發生一起嚴重的交通貨運事故,造成2人死亡,300元的貨物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總公司決定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同時,對於下屬貨運公司的相關責任領導重新進行安全培訓,那麼,請問,哪些責任領導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呢?

事故的發生說明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著薄弱環節,亟須查找不足。作為國家財產的組成部分,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作業一旦發生問題,那麼國家利益勢必遭到損失,那麼就要求在事故在達到一定的等級後,迅速做出整改,同時對於相關的責任領導重新進行安全培訓,重新樹立安全意識。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在本案中,貨運公司隸屬於央企,屬於法律所規定的主體,因此在發生如此重大的責任事故後,應當對有關領導進行安全教育的再培訓,貨運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均應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別針對央企制定的本款規定,是從國家管理的層面考慮,既可以保全國家利益,也能樹立良好的形象,更可以使相關領導人重新樹立安全的生產理念,將安全生產真的擺在心上。

⑻ 臨時離開崗位一年半,重新上崗時需要重新培訓嗎

王師傅是某大型農機器件加工廠的一名老職工,在廠里工作已有八年之久。2013年6月份,王師傅在休假期間發生了一起車禍,經過近一年半的治療與恢復,王師傅於2015年初徹底康復,並且向工廠領導申請重新回到工作崗位。工廠管理人員表示,王師傅目前身體狀況良好,符合上崗工作條件,但是王師傅離崗已達一年半之久,因此,要對王師傅重新進行生產安全培訓。王師傅本人則向工廠闡明,自己已是有著八年實際操作經驗的老職工,雖然離崗時間較長,但是仍然可以熟練進行安全生產,因此無需再次組織安全培訓。那麼,王師傅是否應當重新參加工廠為其組織的安全培訓?

在企業的生產過程中,從業可能會因為企業生產的需要而臨時調離原來的崗位,經過一段時間後重新開始原來的工作;也有可能因為一些其他原因而不得不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在經過或長或短的時間,重新走上原來的職位或工作。離開工作崗位如果超過一定的時限,那麼對於從業人員而言,無論是生產技能還是安全意識都會減退,重新回到工作崗位,生產技能的生疏,安全的意識的淡化一定會對安全生產作業產生潛在的危險隱患,那麼這就需要企業對於重新回到工作崗位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安全培訓,來使他們的安全生產可以恢復到正常的水平,確保不發生問題。我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在以上案例中,王師傅雖然是一名有著豐富工作經驗的老職工,但是因為交通意外離崗時間有一年半之久,因此,工廠有義務對於王師傅重新組織安全培訓,而王師傅也應當認真參加培訓,達到安全生產能力的要求,重新走上工作崗位。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七條第一款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從業人員離開工作崗位勢必會對安全生產技能造成影響,這種影響會隨著時間的遞增而加強,那麼法律出於考慮從業人員能力的正常設定,而規定了在一年以後重新回到工作崗位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是充分考慮了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實際狀態,盡最大可能消除因安全意識和技能減退而帶來的潛在風險,保證生產的安全、持續。

⑼ 安全生產法要求企業採用什麼時應對作業人員重新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當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生產新產品「時應重新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當人員有」轉崗、復崗、長時間休假後「等情況時企業也對其應重新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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