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區禁毒康復法的內容有哪些
社區禁毒康復法的內容主要分為四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及工作責任追究制
負責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建立和發展社區戒毒(康復)專業隊伍,制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規劃,組織社區戒毒(康復)專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未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導致戒毒(康復)人員繼續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戒毒(康復)人員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不履行報告和教育義務,或者發現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嚴重後果的。
二、適用對象
吸毒成癮人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在執行行政處罰後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初次查獲,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具備家庭監護條件的;
2、因其他違法行為被查獲且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
3、不滿十六周歲、七十周歲以上、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4、判處緩刑、管制的吸毒成癮人員,被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吸毒成癮人員,或其他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三、工作流程
社區戒毒-文書送達-人員接收-戒毒(康復)措施
四、台帳要求
街道、鄉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部門要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建立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檔案。
檔案一般應集中存放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小組,由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指定其中一人具體負責管理。
(1)解放路社區開展社區戒毒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現代醫學研究已經證明,吸毒成癮是一種慢性易復發的腦疾病,戒毒難,難就難在毒癮難戒。對戒毒人員光靠處罰和管控是難以讓他們戒斷毒癮的;僅靠他們自身努力也是難以成功的。
我們應該根據吸毒成癮和戒毒康復的機制原理,關注他們的特殊情況和生存需求,建立以社區為單位,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社會支持系統,以人性化的服務模式幫助他們戒毒康復。
戒毒幫教服務中應注重以下四個環節,可以提升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成效:
1、社會接納幫扶是首要環節
據分析,戒毒人員從戒毒所出所半年至一年內,復吸率最高。主要原因是,他們走出戒毒所以後,沒有相應的組織和人員來關心幫助他們,甚至受到冷落、歧視,難以適應社會,故又回到毒友圈子中去而導致復吸。
所以社區組織及社會公眾要轉變理念,消除偏見和歧視,伸出援助之手,接納、關心、幫扶和救助他們。
2、樹立戒毒信心是必要環節
由於受「毒戒不了」錯誤認知的影響和戒斷症狀發作時的難以忍受,大多數戒毒人員對戒毒喪失信心。如果不首先幫助戒毒人員增強戒毒康復的信心是難以戒斷毒癮的,因為「外因是通過內因起作用的」。
因此,激發戒毒人員的戒毒康復意願和動機,增強他們戒除毒癮的信心,是提升社區戒毒康復成效的必要環節。
3、解決後顧之憂是關鍵環節
強制隔離戒毒所回歸社會後,有相當一部分的戒毒人員面臨生活困難、無業可就等困境。
無業使他們精神空虛、無所事事,加上無經濟收入、生活困難、情緒低落,容易產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極負性情緒,重新走上復吸之路。
4、發揮親情作用是重要環節
家庭的後續照管是防復吸的重要環節,只有取得家屬的積極支持、監管,隨時注意戒毒人員的起居、交往、行為舉止、思想情緒等動態情況,才能鞏固戒毒康復成效,防止復吸。
㈡ 社區戒毒開展情況產生的困難和問題
2008年6月1日實施的新的《禁毒法》是一部重大的順應民意的惠民法規,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特別對戒毒措施重新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如,針對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對初次查獲的吸毒成癮人員取消了過去的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措施,而是由公安機關首先作出社區戒毒決定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禁毒法》以人為本的戒毒理念,這必將有力地推進我國禁吸戒毒工作的長遠發展。但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如何開展,並提高戒毒效果最大化,將是我們面臨的新的課題。 今年上半年,麗水市蓮都區根據省、市禁毒辦的部署,在岩泉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戒毒試點工作,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現結合蓮都的毒情以及已經開展的社區戒毒工作情況對社區戒毒工作進行一些粗淺地探討。 一、在思想觀念上要認清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重要意義 社區戒毒工作改變了我們禁毒工作的理念。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和執法部門的工作理念,還是社會各界的認知和廣大群眾的心理,往往將吸毒者視為「犯罪分子」,側重於對吸毒者採取懲罰性措施,缺乏人文關懷,「重打擊、輕預防,重懲罰、輕教育」的現象比較普遍。現在,《禁毒法》以教育與救治相結合為立法指導原則,從吸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出發,強調「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禁毒法》的具體內容通篇貫穿了這一立法精神,更加註重對吸毒人員的康復治療、權利保障和人文關懷,明確了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戒毒為首選戒毒方式;取消了原來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的規定,統一規定為主要針對復吸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強調了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可以自願參加康復勞動並獲得相應報酬等等。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在思想觀念上適應《禁毒法》的要求,樹立以人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並對現行的工作機制、工作方法和手段作出調整。 二、在操作層面上要熟悉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規程 社區戒毒顧名思義就是在吸毒人員熟悉的生活環境中進行戒毒,這是借鑒我國一些地方多年來開展創建「無毒社區」活動,對生活在本社區的吸毒人員進行幫助教育的成功經驗,將其明確為法律規定的戒毒措施。對未成年的或毒癮不深以及家庭有特殊情況的吸毒人員,在親人的關懷下、在熟悉的生活環境中可以堅定其戒毒的信心。社區康復是指對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戒毒康復是一個從開始放棄使用毒品,通過改變自身和人際間的行為模式,最終保持穩定戒斷的漫長的過程。完整的戒毒治療應包括生理脫毒、身心康復和重返社會三個階段,脫毒是第一階段,後兩個階段更為重要。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雖然已經離開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但並沒有完成戒毒的全過程,仍然需要在重返社會的過程中接受進一步的考驗。吸毒成癮者成功戒除毒癮的事例表明,戒毒全過程的三個階段應當互相銜接,不能相互割裂,否則很難達到戒毒效果。因此,為了鞏固強制隔離戒毒效果,確保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真正戒除毒癮,《禁毒法》建立了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接受社區康復的制度,具體規程為: (一)社區戒毒(康復)的對象及期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戶籍在本轄區的如下吸毒成癮人員,責令其接受三年期限的社區戒毒: (1)查獲的吸毒成癮人員。一是初次吸毒成癮對象並符合社區戒毒條件的作出治安處罰決定執行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出所後責令社區戒毒。二是復吸毒人員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的,經過治安拘留脫癮後責令社區戒毒; (2)主動登記的吸毒成癮人員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則責令社區戒毒; (3)依法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一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二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七十周歲以上人員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責令接受社區戒毒,三是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2、對戶籍在本轄區的如下人員納入三年期限的社區康復: (1)目前正在實行社會幫教的吸毒人員; (2)現正在強制戒毒、勞教戒毒、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被判刑三年以下出所的吸毒成癮人員。 (二)社區戒毒(康復)的具體內容 1、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思想感化工作機制 吸毒人員盡管是違法者,但他們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幫教人員要善於做思想工作,用真心真情去引導戒毒人員,要站在服務者的角度經常向他們宣傳毒品的危害,使他們樹立起戒斷毒癮的堅定信念。根據社區戒毒(康復)對象年齡、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程度、吸毒成癮史的情況,制訂出符合每個吸毒者實際的戒毒方案和戒斷措施。一方面必須根據社區戒毒人員的染毒程度、經歷、個人特點、生活和家庭環境等進行綜合分析,制訂個性化、分等級、分階段的戒毒方案,並根據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規范的流程適時進行調整。另一方面在吸毒人員相對集中的社區依託醫院設置美沙酮維持治療服葯點,同時,在醫療點內設立戒毒門診,解決主動到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的生理脫毒問題。同時,各有關部門還要盡力為戒毒人員提供就學援助、法律援助、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社區救濟等工作等提供方便,使他們能夠自食其力,盡快融入到社會大家庭中。 2、社區戒毒(康復)的社會化參與工作機制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公安、衛生、司法、民政、人勞社保等職能部門及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充分發揮文化、教育、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的作用。財政部門要保障每年禁毒經費支出,並專門設立禁毒基金,開通專用的籌款渠道,通過籌集和接受捐贈,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斗爭。為保障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落到實處,還必須將社會戒毒(康復)工作納入綜治工作,在鎮(街道)綜治工作站專門設立社區戒毒服務點,由綜治辦牽頭,建立社工、村居幹部、社區民警、戒毒人員家屬以及志願服務者等共同參與的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招聘一些具有一定專業素質的社工,對納入社區戒毒(康復)的吸毒人員實行跟蹤服務,通過開展戒毒宣傳、上門談心、幫助就業等工作,切實增強社區戒毒人員的戒毒信心。同時積極鼓勵企業設置戒毒人員就業安置點,幫助解決社區戒毒人員的勞動就業問題,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今年以來,在蓮都區人勞社保等單位的努力下已先後介紹三名社區戒毒人員到轄區的一些企業就業,社區戒毒人員的表現也受到了用人單位的好評。 3、社區戒毒(康復)的規范化運行工作機制 《禁毒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這就要求各鄉鎮街道建立和完善社區戒毒工作的規范化運行機制,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規范》、《社工工作職責》、《社區戒毒人員等級規定》等規章制度。 (1)責令社區戒毒人員應在七日內(戶口不在本地的外地戒毒人員到其戶籍所在地執行的,可放寬到十五日)到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式將其納入社區戒毒工作;開展對社區戒毒人員的尿樣檢測、幫教談心、家訪活動,督促社區戒毒人員匯報戒毒情況,為社區戒毒人員提供戒毒治療服務機構的信息、就學援助、法律援助、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社區救濟等工作;為社區戒毒人員請假離開戒毒地點進行審批;對社區戒毒人員的戒毒成效進行季度、年度、總評估;對接受社區戒毒的人員三年期屆滿,符合解除社區戒毒條件的,作出《解除社區戒毒決定書》,對社區戒毒人員撤管。 (2)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和書面告誡;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有吸毒行為的要及時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的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送相關戒毒場所進行戒毒。一是拒不報告戒毒情況,經兩次書面告誡,拒不改正的;二是逃避或者拒絕接受尿檢三次以上的;三是擅自離開社區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區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4、社區戒毒(康復)的輿論宣傳工作機制 社區戒毒是一種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項工作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須加強輿論宣傳力度。在大力宣傳毒品的危害和各項禁毒及戒毒措施的過程中,各有關部門不僅要向吸毒者宣傳,向吸毒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宣傳,向吸毒者的鄰居親戚宣傳,還要向社會各界宣傳。只有把政策法規宣傳到位,才能為禁毒法的實施和社區戒毒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濃厚氛圍。 三、在工作實踐中要充分估計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可能面臨的困難 (一)各職能部門思想不統一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作為今年《禁毒法》實施後的戒毒工作新舉措,吸毒成癮人員的戒毒幫教工作由原來公安機關負責轉變為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這充分體現了《禁毒法》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立法意圖和禁毒人民戰爭的決心。但在新法實施當即,很多職能部門還沒有轉變思想,認為社區戒毒(康復)沒有足夠的約束力,吸毒現象會因此更泛濫。這種理念嚴重製約著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中各項措施的積極有效的落實。 (二)戒毒工作的基礎還比較薄弱 《禁毒法》對禁吸戒毒工作作了重大改革,明確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對照新法要求,在實施這些新的戒毒措施上我們還缺乏相應的工作基礎。一是缺乏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辦事機構與人員。《禁毒法》明確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但現階段就蓮都區來說,鄉鎮(街道)沒有專設禁毒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二是麗水市目前還沒有設立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三是蓮都全區的美沙酮維持治療門診點還未設立,根本不能滿足戒毒(康復)治療需求。另外,羈押吸毒人員的場所也缺乏具備戒毒醫療資質的醫生和衛生部門的戒毒醫療許可。四是未建設有社區戒毒康復場所。 (三)社會資源整合需進一步完善 開展好新的社區戒毒工作,必須做到社區戒毒與強制隔離戒毒、勞動康復戒毒妥善銜接,與民政、勞動保障、社會醫療等部門形成很好的互動;要注重發揮社區內各種力量的作用,與社區內的機關、醫院等有機結合,與社區內的民間機構、志願者、義工等力量形成互動。目前如何將各部門的資源更好地加以整合,發揮其最大的社會效益,推動社區戒毒康復相關工作系統科學地發展,還存在薄弱環節和空白點,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基礎設施差、專業人員短缺 社區戒毒試點工作開展以來,面臨的最實際的困難就是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三室」難落實,辦公條件差,很多鄉鎮連必要的電腦、電話都沒有,特別是在農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大都沒有專門的辦公場所。再加上社區戒毒(康復)專業工作人員的短缺,目前蓮都區均由綜治辦工作人員承擔日常戒毒工作,這些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戒毒業務不熟悉,戒毒工作程序不熟悉,及不善於思想感化工作等,導致社區戒毒工作開展流於形式,沒有真正觸及戒毒生活的實際,不能為吸毒成癮人員提供到位的幫扶。這必將制約著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最大效果,不利於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經常性地開展,不利於長效機制的形成。 (五)社區戒毒(康復)的相關宣傳工作不到位 《禁毒法》實施以來,蓮都區相關的禁毒宣傳模式只局限於標語橫幅、廣播電視、發放宣傳資料等,各職能部門沒有深入組織社區戒毒(康復)具體內容的宣傳學習,沒有深入各個層次人群的宣傳學習,宣傳效果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礎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強制隔離戒毒期滿的部分人群中。 四、在長遠發展上要抓緊採取推廣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要把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列入鄉鎮(街道)辦事處黨政重要日程,做好安排、布置、檢查和落實,定期組織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社區監護小組成員召開工作會議,聽取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處理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派出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社區(村)黨支部書記或主任,都要確定一名社區戒毒或康復人員作為工作對象,督促落實各項社區戒毒和康復措施。 (二)強化培訓實效 要組織社區的支書、主任、戒毒專乾和駐社區民警進行全面深入的社區戒毒(康復)培訓。專業化力量的加強,必須依靠戒毒工作小組的專業知識,掌握服務對象戒毒心理的變化過程、戒毒規律、轉變階段和周期等等,才能對症下葯。通過對每個戒毒者人格價值的尊重與信任,動員各種社會力量、應用各種輔導方法,以真心換取他們的信心、良知與愛心,鼓勵幫助他們恢復健康、積極的心態、人格,從而回歸主流社會。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突破戒毒者社會屬性中渴求平等、尊嚴和正常生活的「弱點」並與之形成了互動。在此之前他們也許體驗過不止一次的強制戒毒,處於種種原因加上逆反心理以及內心深處對毒品深深的依賴感並未切斷,這就要求戒毒小組以家庭式參與方式讓他們體會到了自我的價值與責任,以生存心態與工作技能的培訓打消了他們的後顧之憂,讓「奇跡」得以出現。 (三)靈活創新機制 隨著《禁毒法》的實施,一個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新機制產生,意味著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做好禁毒工作。可以對每個社區戒毒(康復)對象建立由「社區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家庭成員」4人組成的固定工作小組,在此基礎上採取「因人而異、靈活操作」的方法,針對不同的對象再增加一個或幾個「X」工作人員,形成「4+X」工作小組,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如對於家庭生活困難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這個「X」就是民政部門,以便對他進行生活救助;對於下崗無業的,讓勞動部門進入工作小組,對其進行勞動技能培訓解決再就業;對於未成年的,讓心理學社會工作者進入小組,以便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通過採取靈活、動態的辦法,將禁毒委各成員單位、社會各界力量有機協調起來,以逐步形成「以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專業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公安、司法、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志願者、工青婦等社會力量參與」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新機制。 (四)設立專門基金 在區財政撥款的基礎上,發動各鄉鎮(街道)籌措資金及接受社會捐贈等方法,解決禁毒費用、戒毒費用和救助有困難戒毒人員費用問題。拓寬安置就業點,協調相關企業設立專門的安置就業點,接納社區戒毒人員就業,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為戒毒人員建立脫毒信心。此外,在吸毒人員相對集中的醫院設置美沙酮維持療法醫療點,方便參加美沙酮維持療法的社區戒毒人員,並在美沙酮治療點設立戒毒門診課目,解決社區戒毒人員的生理脫毒問題。 (五)抓好基礎工作 要使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得到長效的發展,最重要的是要有扎實的基礎工作。如,協調解決全區的社區戒毒(康復)專職機構和工作人員辦公室場所,配齊必要的辦公室設備;研究確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專項經費的項目名稱、保障額度及保障途徑和辦法;探索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對象的醫療服務和心理輔導站(點)建設;探索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對象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工作機制;探索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對象的濟困、幫扶工作機制等。 最主要是我們國家長期以來只有政府和公民兩個層次,缺少社會這個層次。所以現在開展社區戒毒非常困難。大家正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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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社區戒毒的流程和過程是什麼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專到社區戒毒屬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自2007年以來,國家為有效禁毒,減少毒品供應和打擊吸毒人員違法犯罪,公安部門對吸毒人員進行了管控,建立了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將吸毒人員信息全部登記入網,吸毒人員一旦使用身份證注冊相關信息時,就會遇到報警的情況,征對這種管控,給吸毒人員帶來了不少麻煩。對於這種管控,2018年吸毒管控新政策中管控時間是多久?
吸毒史動態管控就是對有吸毒歷史的人進行的一種後期的監控,時間一般是3年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㈣ 社區戒毒是沒有任性的規定
社區戒毒主來要是針對初次吸毒自者在家人、社區工作者及公安機關社區民警(有些地方是移交給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所社工)等社會志願者力量監督幫助下,在開放的社會生活環境里,順利戒除吸毒行為。各地對接收登記、管理教育、解除社區戒毒等工作環節,規定不一。
㈤ 求解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相關法律法規
《戒毒條例》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條: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5)解放路社區開展社區戒毒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戒毒條例》
第三章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社區康復
第三十七條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康復協議。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條負責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為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和輔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㈥ 解除強制戒毒之後需要在社區戒毒的情況
一、做出社區戒毒決定
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做出,《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二、報到、簽訂《社區戒毒協議》
報到地點: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個鄉鎮、街道辦都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機構,一般稱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禁毒法》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三、社區戒毒的內容
國務院《戒毒條例》規定了社區戒毒工作人員幫助解除毒癮的措施及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民警提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站不提供葯物治療,需要參加葯物維持治療的,可以到就近的戒毒醫療機構申請參加葯物維持治療。
四、不報到或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後果——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國家禁毒委等10部委《關於關於加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意見》對社區戒毒人員的檢測為3年內至少22次,第一年為每月1次,第二年為每2個月1次,第三年為每3個月1次。
《戒毒條例》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五、解除
《戒毒條例》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民警提示:按規定參加社區戒毒的好處——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戒毒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
第七條規定: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㈦ 怎樣系統,有效地開展社區戒毒工作
堅持「治標」與「治本」並重,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幫扶等多種措施開展綜合治理,下大力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毒品問題,打防管控、整體聯動、專群結合,防範毒品問題引發成社會治安熱點問題。 黨的十八大開啟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進軍,開創了建設幸福中國、美好中華的嶄新征程,禁毒工作作為社會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入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依法科學禁毒,必須提升「五種能力」。 領會精神,把握大局提升「決策力」 深刻領會「核心內涵」,找准著力點。十八大確立了科學發展觀的歷史定位,「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作為十八大精神的核心內涵,是禁毒部門深入貫徹十八大精神最重要的著力點。要始終保持奮發有為的精神狀態,對黨和國家發展大局要主動融入,對人民渴望平安、祈盼幸福要主動回應,勇於擔當,努力實現禁毒工作科學發展、跨越趕超。 深刻領會「總體布局」,找准立足點。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兩個百年奮斗目標」、小康社會由「建設」到「建成」、首次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社會整體布局之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提出「五位一體」建設要求。作為一名禁毒工作者應該倍加珍惜並充分利用好這樣一個難得的歷史機遇期,咬定奮斗目標,立足本職,主動作為。 深刻領會「依法治國」,找准切入點。十八大首次寫入「法治思維」,要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作為執法者,必須恪盡職守,不斷細化執法制度,提高執法素質,強化執法監督,不斷提高規范執法的自覺性,把握執法對象的差異性,增強執法工作的科學性,減少執法行為的隨意性,使執法工作和執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遵循法定要求、體現法治精神。 敏銳感知,自覺自省提升「內動力」 要居安思危,准確定位。大量事實表明,凡是毒品問題嚴重的地方,大多治安形勢惡化、刑事犯罪高發、群眾缺少安全感。禁毒事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事關經濟建設發展、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當前,我們面臨的復雜嚴峻毒品形勢沒有變,禁毒工作面臨的壓力和挑戰也沒有根本性的變化。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絕不能有絲毫懈怠。 要查擺問題,直面挑戰。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誘發涉毒問題的「亞文化」現象迅速滋生發展,毒品犯罪與其他犯罪相互交織,組織性、暴力性、對抗性日益加劇,禁毒工作風險進一步加大。禁毒斗爭形勢錯綜復雜,必須以十八大精神為統領,迅速、有效控制、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把毒品對人民群眾的危害降到最低,把毒品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破壞降到最低,為十八大宏偉藍圖的實現掃清障礙。 要信心滿懷,主動作為。面對嚴峻復雜的毒品形勢,我們要切實增強憂患意識、作為意識、奮斗意識和超越意識,以十八大精神為統領,以對國家、對民族、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狀態,求真務實、開拓進取,不負重託、不辱使命,全力以赴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毒品問題,努力奪取禁毒斗爭的全面勝利。 依法禁毒,規范執法提升「公信力」 堅持「零容忍」,加強專案偵查和專項打擊。落實毒品案件偵查工作機制,排查重大毒品案件線索,加強專案偵查,開展破案攻堅;深化運用線索延伸、控制交付、軌跡追蹤、財產調查等偵查手段,提升緝毒偵查能力,開展破案會戰,實現專案偵查、專項打擊有質量的增長。 堅持機制引領,落實警種協作和立體查緝。按照「統籌各方,協同作戰,打總體仗」的要求,健全多警參戰、部門聯動、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的「大偵查」格局,充分發揮多警種專業優勢和尖兵作用,實施精確打擊;加強毒品查緝,推進跨區域協作和落地查控,構築「水陸空郵網」查控體系。 堅持綜合治理,解決涉毒頑症和突出問題。堅持「治標」與「治本」並重,綜合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幫扶等多種措施開展綜合治理,下大力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毒品問題,打防管控、整體聯動、專群結合,防範毒品問題引發成社會治安熱點問題。 堅持規范執法,提高禁毒執法能力和水平。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禁毒工作,堅持用依法治毒理念規范禁毒工作,堅持用「以人為本」理念指導禁毒工作,大力加強禁毒執法主體、執法隊伍素質、執法行為規范和執法考核機制建設,提升禁毒執法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以人為本,務實開拓提升「創新力」 增強以人為本的意識,教育挽救幫扶和戒治涉毒特殊群體,努力減少毒品社會危害。要依法落實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勞動康復等多種措施,提高對吸毒人員的管理水平。要廣泛開展創建社區戒毒(康復)示範單位活動,扶持先進典型,帶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全面發展。 增強標本兼治的意識,深入推進禁毒預防教育創新,全力遏制新吸毒人員滋生。禁毒工作,預防為本。要牢固樹立禁毒宣傳教育從娃娃抓起、從學生抓起的觀念,牢牢把握階段性毒情形勢變化,增強預見性,突出針對性,重點加強對合成毒品危害的宣傳教育,增強宣傳教育的說服力和社會公眾的認同感,堅決遏制住合成毒品快速蔓延的勢頭。 增強開拓創新的意識,全力搶占禁毒斗爭的制高點,牢牢掌握打贏必勝的主動權。依託信息手段抓創新,積極整合多種信息系統資源,建設禁毒網上作戰平台,帶動信息化應用水平整體提升。依託社會管理抓創新,積極推動各成員單位把禁毒工作納入本部門、本系統工作規劃,以責任機制建設為核心,依法推進禁毒社會化各項措施的落實。 增強服務實戰的意識,加強禁毒隊伍素質能力建設,提升禁毒執法規范化水平。要圍繞「業務工作爭先進,警隊建設創一流」,加強禁毒民警忠誠為民教育、公正執法教育、廉潔自律教育,打造高素質警隊。進一步加強禁毒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黨風廉政建設,運用正反典型事例開展警示教育,築牢禁毒民警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確保禁毒隊伍經得起考驗。 忠誠履職,真抓實干提升「執行力」 振奮精神抓落實。如果沒有旺盛的鬥志,一旦遇上困難挫折,就可能喪失對事業的激情,對發展的信心。禁毒工作是一項「良心活」,禁毒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我們有信心、有決心推進禁毒工作在新的起點上有所作為。 忠誠履職抓落實。忠誠,是禁毒民警在血與火的洗禮、生與死的考驗中生生不息、永續傳承的不倒的旗幟、永遠不滅的靈魂。要教育引導禁毒民警永葆忠誠的政治本色,銘記為民的根本宗旨,秉承正義的價值追求,堅持公正的法律底線,恪守廉潔的職業操守,努力成為「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踐行者。 勇於擔當抓落實。十八大這個新的起點上,禁毒工作面臨著攻堅克難、擔當責任、經受磨煉的嚴峻考驗,唯有敢於擔當,直面矛盾,查實情、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才能無愧於職業、無愧於人民。同時,要牢固樹立不停步、不懈怠、不松勁的思想,追求新標准、爭創新業績。 修身礪性抓落實。好班長帶出好班子,好班子帶出好隊伍,好隊伍創造好業績。作為公安禁毒部門的帶頭人,應當做到黨性更強、素質更高、業務更精、作風更實、自律更嚴、形象更好,做到「自身正、自身凈、自身硬」,從而以豐富完善的人格魅力,感染和帶動民警。
㈧ 社區戒毒的具體內容
社區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癮人員在社區的牽頭、監管下,整合家庭、社區、公安以及衛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區里實現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
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8)解放路社區開展社區戒毒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社區戒毒的相關法律條款
第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醫'學教育網|整理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