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公民應當維護公共鐵序,自覺尊守哪些規定
《銀川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製品、一次性餐(飲)具等廢棄物;
(二)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和樹木、電線桿及其他戶外設施上塗寫、刻畫及張.貼宣.傳物品;
(三)不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
(四)不佔用綠地,不隨意採摘花果、踩.踏草坪、損壞綠化設施;
(五)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場所放置、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不在城市建成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採取措施防止對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產生影響;
(七)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枯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九)不在劃定的區域外焚燒冥紙、拋灑祭品;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等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時間,控.制音量,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三)不違反規定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不損毀、侵佔公共設施設備、他人財物或者共享交通工具;
(五)飼養犬只應當依法.辦.理許可登記手續,不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束犬鏈牽領,自覺清理所攜犬只糞便,不攜帶犬只進入辦公、生產、經營等公共場所(導盲犬、助殘犬、警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
(六)遵守互.聯.網.管理規定,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七)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交通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服.從交通警.察指揮,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亂停亂放,不佔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二)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和超車,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規范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
(三)駕駛和乘坐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五)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遇機動.車禮讓時快速通.過,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六)不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㈡ 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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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培養學生講文明、講禮貌、
守紀律,樹立起熱愛集體,熱愛勞動,團結同學,勤儉節約,愛護公物,
遵守公共秩序的社會主
義道德風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在宿舍內的日常行為,應嚴格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遵
守學校制定的有關宿舍管理規章制度,提倡團結友愛和集體主義,反對自私自利和個人
主義,尊重宿舍管理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配合工作,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
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二章 學生宿舍管理機構
第三條 學生宿舍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指導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由校領導
、學生處、後勤辦、物業管理部門及自管會組成,接受學校黨委和行政的統一領導,指
導自管會開展工作。
第四條 學生宿舍實行樓長和管理員負責制,樓長從學生中採用招聘和選拔相結合而
產生,由學生主管部門作為學生幹部聘用上崗,任期不超過兩年,負責宿舍樓內的衛生、
治安、學風、文化建設及其他事宜,由學生評議、工作人員打分考核。
第五條 每層設層長一名,由樓長聘任,負責本樓層的衛生、治安、學風、文化建設
等事宜,受樓長的直接領導。
第六條 各室設寢室長一名,負責本室安全防範,衛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動,由室內
住宿人員推薦產生,室內人員必須接受寢室長的領導。
第七條 每棟宿舍樓設保潔員若干名,負責督促學生衛生清潔及公共部位的保潔工作
和垃圾的搬運。
第八條 學生宿舍樓內的所有人員應該積極參加創建文明樓、層、室的活動。
第三章 學生宿舍管理制度
一、學生宿舍衛生管理制度
第九條 學生宿舍衛生要求。
第一款 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衛生整潔: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頭、酒瓶等雜物。
2.不得在牆上塗寫、刻畫和胡亂張貼。
第二款 學生寢室的內務與衛生要求整齊、清潔和安全,並實行垃圾袋裝化。每月
的第一周要進行一次大掃除(上級檢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寢室長全面安排與監督;
第三款 宿舍衛生打掃工作除個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餘實行區域包干制,包干區
域的劃分見附表:值日生表。包干區域人員的確定,由寢室長負責組織寢室各成員協商解決;
第四款 學生宿舍內務衛生整體要求(評分細則詳見附件一:評分標准):
1.門、窗地面整潔。
(1)門上不得有腳印、球印和積灰。
(2)玻璃窗明亮干凈,窗框上沒有積灰。
(3)地面拖掃干凈,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煙蒂、痰跡。
(4)房門口、樓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積水。
2.物品擺放整齊。
(1)桌子按規定擺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
(2)桌面、書架和行李床上的物品要擺放整齊。
(3)洗漱用具放在統一位置。
(4)床下鞋子的擺放、室內衣物的掛放要整齊。
(5)被褥疊放整齊。
(6)床上不亂扔雜物。
(7)蚊帳統一掛、放。
3.無蛛網積灰。
(1)天花板、四周牆壁無蛛網積灰。
(2)日光燈、風扇上無蛛網積灰。
(3)各類傢具上無蛛網積灰。
(4)床板下無蛛網積灰。
4.陽台、衛生間。
(1)陽台整潔,無雜物。
(2)衛生間整潔,無異味,垃圾入袋。
5.不違章用電和電器。
(1)不私拉電線,電線不繞床。
(2)床上無台燈。
(3)不使用電爐、電飯鍋、熱得快等電熱器具。
(4)不使用蠟燭。
6.維持傢具和其他設施完好,創建文明環境。
(1)不在門、傢具和牆上塗寫刻畫。
(2)不張貼有損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圖片。
第五款 學生寢室衛生每周檢查三次,成績每周公布一次。
第六款 成績突出者或違反以上規定者,依據《獎懲條例》獎優懲劣。
第十條 獎懲條例。
第一款 宿舍衛生檢查周匯總成績評定連續五次為優的寢室獲「衛生先進」流
動紅旗一面。如連續達十次,則獲免檢資格。免檢寢室不例行衛生檢查,但進行抽
查,一次不達優者,取消免檢資格。
第二款 衛生先進寢室和免檢寢室在「文明寢室」評比中給予加分。
第三款 以學年為階段,凡宿舍衛生檢查周匯總成績評定為不合格達三次者,
取消其評定各類獎學金、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資格。
第四款 對於不遵守《學生宿舍衛生管理制度》或衛生成績一月不合格的宿舍,
第一次發出整改通知,第二次張榜警告,張榜警告時把寢室長、班幹部、黨員的名
單一並公布,第三次取消住宿資格。
二、學生宿舍水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住宿學生應節約用水,安全用電。
第十二條 每個宿舍用水用電按每間宿舍的水表、電表實用數抄算,每月每人免
費用水?立方米,每間房免費用電?度(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核定具體數字,本
書所列數字僅供參考,以下同),超支部分的水電費由室長按時交到管理室。
第十三條 嚴禁私自拆動水電表,違者處以?元罰款,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 嚴禁燈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勸告不聽,除沒收燈具外,另外給予校
紀處分,造成災害事故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宿舍使用電器除收放機、充電器、電腦、電視機外,其他電熱器
具如電爐、電飯鍋、電吹風、電熱毯、電熱棒(杯)等不得使用,違者依本規定有關條
例處理。
三、鑰匙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學生宿舍安全,宿舍發放門鎖鑰匙一把(或門鎖、壁櫃、抽屜鑰匙各一把)
,各樓宿舍管理室掌握一把,為嚴格管理,特製定以下辦法:
第十六條 新生進校時,在管理室交付押金,登記注冊,方可領取,同時每把鑰
匙收押金10元,並建立使用登記冊,學生離校交還鑰匙後退還押金。
第十七條 學生不準私自調換門鎖和私自配鑰匙,由於管理不善,鑰匙丟失要速
報宿舍管理室,至鑰匙管理室另配,並由遺失者付工本費,如不報而導致宿舍失竊,
由遺失鑰匙者承擔全部損失。
第十八條 學生畢業時要交還全部鑰匙,如交的鑰匙和所用鎖不配套者每把鑰匙
賠償工本費兩元。
第十九條 無特殊情況,宿舍管理室不外借備用鑰匙,必須借用管理室鑰匙時,
要憑本人證件登記,還鑰匙時,歸還證件。
第二十條 鑰匙只借給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學一律不借。
四、學生宿舍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宿舍樓設立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 為了學生的身體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學習,學生宿舍樓6:00
開門,24:00關門,學生24:00以後進入宿舍樓應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說明原因,
二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證件而強行進入者上報學校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嚴禁留宿外來人員,違者視情節
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住宿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四條 住宿學生應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學習生活用品、貴重物品、現金及銀行
存摺,不準將房門鑰匙私借他人,不準私調門鎖。
第二十五條 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學生宿舍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
第二十六條 保持走廊及樓梯通暢,不準停放自行車和堆放雜亂物品。
第二十七條 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禁止亂扔玻璃瓶等雜物。
第二十八條 不準私拉電線,嚴禁使用電爐、電熱.壺、電熱杯、酒精爐、煤油爐
、取暖器、卡式爐,禁止使用蠟燭,焚燒廢紙,亂丟煙蒂。
第二十九條 宿舍樓內禁止買賣經商,嚴禁酗酒、斗毆、搓麻將。
第三十條 嚴禁復制、傳播、觀看色情、淫穢出版物。
第三十一條 宿舍內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工作人員進行的安全衛生檢查。
第三十二條 禁止高聲播放收錄機、吹奏樂器和高聲喧嘩、起鬨,擾亂周圍環境。
第三十三條 不得隨便動用設在宿舍樓里的消防設施,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三十四條 攜帶大件貴重物品離樓,攜帶者必須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經值班
人員查驗後方可帶出。
第三十五條 校外人員來訪,須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由被訪者帶入會客室。
第三十六條 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和罰款。
五、假期學生留校住宿規定
第三十七條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學,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本宿舍樓的樓
長處登記,辦理出入證,並交納管理費。
第三十八條 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學原則上不受理登記,確實需要住宿的,需
所在的院系開出證明。
第三十九條 留校住宿的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證出入指定宿舍。
第四十條 為安全起見,留校學生採取相對集中原則住宿,不住宿的宿舍由學生
宿舍管理部門封門,此後,不得隨便出入,遇有特殊情況,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學生
宿舍管理部門核實簽字後由本宿舍樓的管理人員陪同人內。
第四十一條 學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二條 住宿登記日期和其他事項詳見本宿舍樓通知。
六、校「文明寢室」評比條例
第四十三條 「文明寢室」評比制度。
1.校「文明寢室」的評比每學年進行一次,時間為11月份,畢業班學生不參加評選;
2.評比小組:各樓樓長和物業管理學生會宿舍負責人;
3.評比小組評選出「文明寢室」,學年末把名單遞交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四十四條 「文明寢室」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積極向上;
2.寢室成員一學年每門課程均需及格(包括補考及格);
3.寢室成員年度內無違反校紀校規而受警告者;
4.寢室成員無嚴重違反學生宿舍各項管理制度;
5.寢室無火災和重大傷亡事故。
第四十五條 評比項目。
1.評比標准。
(1)地面、牆面3分:地面清潔,無煙頭、紙屑、痰跡牆面無蛛網積灰,無亂塗寫刻
畫,無亂張貼;
(2)床鋪,被褥4分:被褥疊放整齊,朝向一致,床單、枕巾干凈平整,無亂放雜物;
(3)物品擺放4分:桌凳按標准擺放,洗漱用具、書籍、箱子等物品擺放整齊;
(4)門窗玻璃、燈具3分;
(5)陽台、衛生間4分:陽台整潔,無亂堆放雜物,衛生間無異味積垢,垃圾袋裝化;
(6)文化氛圍,整體形象2分。
2.加分因素(上限10分)。
(1)一月全優寢室加1分,「衛生先進」寢室加2分;
(2)學年內在財政部、市教委等上級單位衛生檢查中獲滿分,有一次加2分;
(3)寢室成員有積極參與學生宿舍管理活動,積極配合樓長、層長工作和向《宿捨生
活》投稿者的寢室加0.5—1分;
(4)工作出色的樓長、層長所在的寢室加1分。
3.扣分因素。
(1)學生宿舍內務衛生檢查周匯總成績,有一次不合格扣0.5分,有二次扣1分,有
三次扣1.5分,以此類推;
(2)寢室成員有不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歸者,有一個扣0.5分;
(3)平時有使用違章電器、私拉電線者扣1—2分。
第四十六條 獎勵方式。
1.給予「文明寢室」物質獎勵,並貼上「文明寢室」標志;
2.「文明寢室」成員在評獎學金時加分。
七、學生辦理離校手續的辦法:
第四十七條 各宿舍凡有損壞的公共財產,要及時報告修理,該交修理費的要一次
交清,否則不予修理或修理後從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八條 畢業班的學生要在學校規定離校日開始的三天內全部辦理完手續並離校。
第四十九條 學生畢業或中途因故離校,有關部門應事先通知宿舍管理室,樓長做
出驗收傢具的時間安排,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還手續。
第五十條 離校前要清點好各啟的東西,待有關人員按宿舍設備清單檢查驗收,清
查無誤,完好無損後,方可發還押金。如有丟失損壞,按物品管理辦法,照價賠償。收
還鑰匙後,退還押金。如傢具用品的登記號與卡片不符,按丟失處理。
第五十一條 辦完離校手續後,在三天內離校,如仍滯留在原宿舍樓即認作非法住
宿,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室內人員有先後走的,先走者的東西查驗後即由後走者保管。
第五十三條 宿舍內的公共財產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五十四條 在校期間,如有應繳款項而未繳清的,離校時必須全部交清,如拒不
繳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發放報到證。
第五十五條 傢具及物品驗收合格者,由管理人員在離校通知書上蓋章後,方可發
給學生報到證或畢業證等。
第五十六條 提前辦理退交手續的物品,按照物業管理部的通知進行。
第五十七條 離校的最後手續由物業管理部辦理,學生離校前經宿舍管理人員驗收
蓋章後,在三天內可隨時領取押金及報到證
㈢ 《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禁止不文明行為包括哪些內容
《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三章中明確規定禁止的不文明行為包括: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香口膠渣、塑料製品等廢棄物;
(二)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隨意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穢物質等;
(三)損毀、侵佔市政公用設施,損壞公益廣告;
(四)毀壞公共綠地、綠籬,採摘花果,攀折樹木;
(五)在天橋、隧道、建(構)築物的牆面或者電線桿、樹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上、居民小區內擅自刻畫、噴塗、張貼廣告和宣傳品;
(六)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小區擅自發放廣告和宣傳品;
(七)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八)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場所未安裝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超過排放標准排放油煙或者將油煙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九)在城市、縣城建成區范圍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十)在城區景觀河道洗滌、游泳、捕撈、垂釣、露營、野炊等;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行為。
第十八條禁止下列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行為:
(一)未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二)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沒有控制音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進行商業促銷活動;
(四)12時至14時和20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小區或者住宅樓內進行裝飾裝修作業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22時至次日6時期間,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在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產生環境雜訊污染行為。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不文明交通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不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避讓;
(二)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依次排隊行駛;
(三)機動車駕乘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駕駛機動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吸煙、違規鳴喇叭和使用燈光;
(五)機動車違反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
(六)機動車不按順行、指示方向停放;
(七)駕駛非機動車未在規定車道行駛、共享單車車筐載人、逆向行駛或者未按照規定避讓行人;
(八)非機動車未在規定區域停放;
(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從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行,不按照交通指示燈指示或者交警指揮通行,跨越道路隔離設施,在車道內兜售、發放物品等行為;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交通行為。
第二十條禁止下列不文明養犬行為:
(一)飼養犬只未辦理准養證;
(二)養犬人未履行犬只免疫義務;
(三)攜犬只到戶外活動,未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看管且未拴帶束犬鏈;
(四)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亂扔犬只屍體;
(五)攜工作犬、導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商場、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會場、餐館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識的其他公共場所;
(六)在城市、縣城建成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七)養犬人遺棄犬只,致使犬只成為流浪犬、無主犬;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標准及種類,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一)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搭設靈棚、停放遺體、擺放花圈挽幛、吹奏喪事鼓樂、拋撒冥紙、焚燒祭品、游喪;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山地、林草緣地帶、風景區焚燒香火紙錢等喪葬、祭掃物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喪葬、祭掃行為。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不文明旅遊行為:
(一)破壞文物古跡、公共設施、生態環境;
(二)干擾車船等公共交通秩序;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違反旅遊場所規定,擾亂旅遊秩序;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旅遊行為。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不文明經營行為:
(一)擅自佔用城市、縣城建成區道路、廣場、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二)公共場所周圍建(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佔用街面擺放物品、設攤經營;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經營行為。
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不文明就醫行為:
(一)侮辱、謾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
(二)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搭設靈堂、擺放花圈挽幛、懸掛橫幅、聚眾滋事、違規停放遺體等;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文明就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