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將職業安全健康納入政府安全生產考核內容
通過實施一體化監管執法,把職業健康納入安全生產的重要內容,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實、同步考核。按照能整合必須整合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相關工作的整合、融合、滲透,不斷優化工作流程,避免多頭審批、多重培訓、重復執法,不斷提高監管效能,有效推動職業健康基礎工作和重點工作的落實,全面履行法律法規賦予安監部門的職業健康監管職能,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權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一)宣傳教育一體化。
1.將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職業健康知識納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月」等各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平台和載體,廣泛開展職業健康宣傳教育活動。
2.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等職業健康專項宣教活動時,同步宣傳安全生產相關內容。
(二)培訓一體化。
1.開展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時,將職業健康培訓內容一並納入其中。
2.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同時又是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其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安全和職業健康培訓應當合並進行;專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可以單獨組織。
(三)監管監察一體化。
1.編制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安全生產監察執法計劃、安全生產常態化督查方案、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時,將職業健康工作一並納入其中,同步部署和落實。
2.各監管業務科(股)在實施日常安全生產監管檢查督查時,同步檢查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情況,並將檢查中發現的職業健康問題及時通報、移交給本部門的職業健康監管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Ⅱ 企業安全標准化管理清單
企業安全標准化管理清單
一、負責人與責任
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承諾書
2.開展安全標准化工作的文件
3.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4.企業安全生產方針目標的文件
5.企業各機構、部門、人員的職責文件
6.根據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關考核記錄
7.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況的有關記錄、台賬
8.人員工傷保險記錄
二、風險管理
1.安全評價報告
2.風險評價程序文件及記錄
3.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4.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險源檔案,並有定期檢測、評估記錄
6.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
三、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3.企業與上級部門、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各級人員簽定的安全目標責任書
4.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 安全培訓教育
2.管理人員、特種從業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記錄或安全資格證,新從業人員的三級教育卡
3.班組日常安全教育、活動計劃和記錄
4.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培訓總結
五、設備設施
1.項目安全評價及相關審批資料、檢查記錄
2.建設項目各階段資料及審查報告
3.生產、存儲設備設施台帳、記錄檔案
4.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測、檢查和維護保養記錄
5.設備設施停工檢維修方案、記錄檔案
6.日常性檢維修作業任務書
7.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六、 作業安全
1.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2.作業許可證及記錄
3.承包商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復印件,作業人員證件復印件
4.與承包商簽訂的安全承諾書或安全協議書
5.供應商提供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等有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6.承運單位提供的相關部門認定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有關運輸人員的上崗資格證
7.變更管理制度,《變更申請表》和《變更驗收表》的台帳
8.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七、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觸和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體)的
普查、分類檔案
2.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3.應急咨詢電話號碼或者委託代理協議
八、職業危害
1.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和記錄
2.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4.健康監護檔案
九、事故與應急
1.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台帳
2.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潛在的事件和突發事故編制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報告及過程記錄
十、 檢查與績效考核
1.各種檢查形式的《安全檢查表》
2.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和台帳
3.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及整改情況檔案
4.每年一次的自評報告
5.績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記錄
需准備的制度、台帳(檔案)、記錄、清單:
制度(25):
1.安全責任考核制度
2.安全廢棄和處置管理制度
3.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4.變更管理制度
5.績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如:動火,高處作業,吊裝等)
(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7)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4)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台帳(檔案)(18):
安全費用台帳
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檔案
重大隱患項目檔案
重大危險源檔案
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生產設備設施台帳
生產設施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存儲設備設施台帳
檢維修檔案
變更管理的台帳
危險化學品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含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台帳
健康監護檔案
事故台帳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台帳
安全隱患整改情況檔案
記錄(10):
從業人員學習、參與安全標准化活動的記錄
所有從業人員培訓教育記錄
班組安全活動記錄
所有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作業許可證審批記錄
執行「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的運行記錄
變更後的培訓記錄
作業場所的定期檢查的記錄
應急救援預案定期演練過程記錄
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的記錄
清單(3):
法律法規、標准清單
安全隱患清單(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內容)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
需取證、送檢的項目: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特種設備的檢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
防雷接地的檢測
Ⅲ 當醫務人員到達急救現場時,要首先觀察周圍環境是否安全,這符合《執業醫師法》中的那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
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
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
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
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
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
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
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
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
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
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
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
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
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
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
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
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
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
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
、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
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
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
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
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
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
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
標准,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
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
,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
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
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
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
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
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
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規定報告的。
(十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
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並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要求
衛醫發[1999]第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已於1999年5月1日實施。貫徹《執業醫師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關政策也已制定頒布,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醫師資格認定及執業注冊和醫師資格考試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為切實做好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各項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執業醫師法》實施的重要性、嚴肅性和緊迫性,將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工作作為建設法制化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抓緊、抓好、抓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協調統一,確保《執業醫師法》的順利實施。
二、在貫徹實施《執業醫師法》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行政。對於各種違法、違紀、舞弊、出具偽證、失職等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追究責任,絕不姑息,維護法律的尊嚴。
要把實施《執業醫師法》與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緊密結合。清理整頓醫療機構和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對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一律不得按醫療機構對其人員進行醫師執業注冊。
三、要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嚴格掌握政策和標准,認真、嚴謹、細致地做好申請醫師資格、執業注冊和報考材料的審核和認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時將實施工作的進展情況、意見和建議報我部、局。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總後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部直屬有關單位,部內各司局
衛生部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印發[2]
Ⅳ 職業衛生責任制,企業管理責任制,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及其規章制度。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匯總和審查職業衛生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4、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5、負責組織對職工的職業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對新員工進行三級職業衛生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建立個人三級教育檔案,方可上崗作業。
6、定期進行現場職業衛生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事故隱患,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同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立即報告單位領導。
7、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定期組織廠級職業衛生檢查,並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匯報。
9、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會議,並做好記錄,對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的建議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10、負責對涉及職業危害的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監管。
11、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
12、總結和推廣職業衛生安全管理的先進經驗。
13、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並按規定上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運行工作。
14、協助有關部門參與職業衛生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事故防範措施,並且督促有關部門落實。
15、做好女工的職業衛生保護工作。
16、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應急預案的演練,做好記錄和歸檔,並根據演練情況修訂應急預案。
17、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18、完成上級布置的其他職業衛生安全工作。
Ⅳ 某化工企業職業健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機構與職責
(1)機構與職責的界定
化工企業應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主任由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擔任。安委會是企業安全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貫徹落實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審定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管理方案,並監督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實施;
3)研究重大事故隱患經驗方案,審定上報的重大技術措施項目,確保安全生產所需的投入;
4)研究部署階段性的事故防範重點;
5)定期召開安委會會議,聽取職能部門工作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存在的重大問題;
6)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年度目標和日常管理的獎懲激勵制度,定期對二級單位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7)研究決定有關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問題。
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包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化工行業標准,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包括各級人員和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級人員責任制一般包括界定企業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層其他成員、職能部門各級管理者直至車間(裝置、基層隊站庫)負責人、班(組)長、員工等各級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
各職能部門責任制包括界定科研、設計、生產計劃、企業管理、生產技術、生產調度、安全消防、設備動力、質量管理、工程建設、供應、銷售、財務、人事勞動教育行政管理、工會等職能部門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職責。
企業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過程中,應結合現行管理的實際,畫出組織機構圖,制定職能分配表,以全面落實本單位需要遵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要求。
(2)機構與職責的考核與評估
為確保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組織機構與職責落實到位,企業應制定各部門和各級人員的業績目標,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業績考核程序,對照本年度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對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管理層其他成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業績進行考核,並與經濟掛鉤。績效考核的主要指標包括:
1)最高管理者、職能部門對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過程中提供的資源是否充分;
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執行情況;
3)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三同時」執行情況;
4)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及管理方案的實施及完成情況;
5)員工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情況;
6)事故處理過程中落實「四不放過」的情況;
7)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3)體系運行所需財力資源和物力資源
為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實施和實現持續改進,企業應優先安排安全健康經費支出,並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化工企業用於安全健康管理的資金通常有以下主要來源: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勞動保護經費、設備大修和更新費用、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專項經費,有的企業還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資金主要是用於安全設施的裝備,安全健康技術與產品的應用,事故隱患的整改,勞動防護用品,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與技術管理活動以及獎勵等。
化工企業應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過程提供必要的檢測儀器、防護用品、應急醫療用品、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化工企業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提供的物資包括:
1)安全衛生消防設施;
2)安全衛生檢測檢驗設施;
3)安全衛生防護器材;
4)搶險救災物資;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6)教育辦公設施;
7)通訊設施和交通工具;
8)保健食品及潔凈飲料等。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4.4.1要素要求
2.意識、能力與培訓
為確保各級人員能安全健康地完成其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各崗位人員進行認真選拔,對其技能和能力進行評估,確認其技能和意識達到規定要求,必要時應開展針對性培訓。
(1)培訓管理程序的編制
企業應建立一套培訓管理程序,培訓管理程序的要點包括:
1)有關部門開展培訓工作的職責;
2)培訓需求的確定;
3)年度培訓計劃;
4)培訓的實施;
5)培訓的考核和評價;
6)培訓記錄及管理。
(2)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及能力要求
對各崗位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能力的要求與其工作面臨的風險有著密切的聯系,化工企業員工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一般包括:
1)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方針、程序遵循的重要性的認識;
2)業務精通,操作熟練,能正確分析和解決生產操作和工藝設備問題;
3)有較強的安全健康意識,熟知身邊工作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能自覺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
4)能正確使用消防設施,救護器材,有較強的自救能力。在異常情況下,熟知應變措施,處置果斷,有較強的生產處理和事故應變能力;
5)經過法定培訓持證上崗。
化工企業大多數作業崗位都存在較高的風險,根據國家及行業要求,一般要求以下人員須通過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
(a)各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尤其是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b)技術管理人員;
(c)生產崗位操作人員;
(d)從事裝置檢修、維修、維護作業人員;
(e)從事裝置化驗分析等輔助工作的人員;
(f)消防隊,安防站等專業救災救護人員;
(g)特種作業人員。
(3)年度職業安全健康培訓計劃
化工企業及下屬各級單位應根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有效實施的需要,確定職業安全健康培訓需求,培訓部門應據此編制培訓計劃和考核計劃,培訓計劃中應包括培訓方式、培訓對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訓教材和預期達到的效果等。
培訓部門應嚴格按培訓計劃組織培訓,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定期對培訓的實施和效果進行檢查和學習。不同層次的人員需接受的培訓內容和時間不同:
1)主要負責人不少於40學時;
2)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負責人不少於120學時;
3)職能部門負責人不少於40學時;
4)廠級教育不少於32學時;
5)車間級教育不少於32學時;
6)班組級教育不少於24學時。
(4)培訓、考核、發證
職業安全健康的考核發證工作分三個層次進行:
1)上級公司考核發證,主要對象包括:企業及二級單位領導,即企業及二級單位安全健康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全體安全健康管理人員;
2)地方政府考核獲證,主要對象包括:
(a)企業及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
(b)電工、電(氣)焊工、起重機械工、廠內機動車駕駛員、登高架設工、司爐工、氣瓶充裝工及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等工種的人員。
3)企業內考核發證,主要對象包括:
(a)基層車間的安全管理人員;
(b)生產崗位的操作人員;
(c)從事裝置檢修、維修、維護作業的人員;
(d)從事裝置化驗、分析等輔助工作的人員;
(e)消防隊、氣防站等專業救災救護人員。
(5)培訓記錄和檔案管理
企業對員工進行的各種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按國家及行業要求建立職業安全健康培訓記錄和檔案。培訓記錄和檔案一般包括:
1)職業安全健康年度培訓計劃;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實施與考核記錄;
3)培訓考核後取得的資格證書的記錄;
4)新工人的三級教育檔案;
5)領導幹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資格培訓考核檔案;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檔案;
7)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專業培訓及進修學習檔案;
8)培訓實習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檔案;
9)其他培訓檔案。
培訓檔案應按有關要求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記錄管理,避免損壞和遺失。
詳細參考《化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http://www.hzbh.com/show.asp?id=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