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安全知識 > 火工品安全培訓

火工品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2 08:14:41

A. 哪有關於火工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地方煤礦火工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規共1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火工品,是指用於地方煤礦生產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地方煤礦火工品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對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其主要技術負責人負安全技術責任。
第六條凡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單位,必須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使用火工品崗位責任制,並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條凡從事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與掌握火工產品的性能和操作規程,經安全教育與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八條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屬於國家計劃分配物資,嚴禁各類地方煤礦自由買賣或者用火工品換取其它物品。
第九條本市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供銷計劃,由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編制,報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審查批准後組織供應。
第十條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須憑《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地方煤礦組織供應所需礦用火工品;各類地方煤礦須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所需礦用火工品。
第十一條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與市公安機關商定,根據本市行政轄區地方煤礦的分布狀況建立礦用火工品供應點,由市公安機關予以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礦用火工品供應工作。凡未取得《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銷售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
第十二條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本市地方煤礦所需火工用品的種類組織貨源,保證供應;不得影響地方煤礦的生產需要,不得向地方煤礦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
第十三條嚴禁各類地方煤礦直接向火工品生產廠家或者向市煤炭物資供銷公司建立的礦用火工品供應點以外的單位購買礦用火工品。
第四章儲存與運輸
……
(此處省略若干字,欲需查看全文請成為法意會員或購買 法意檢索閱讀卡)

B. 火工品庫房安全巡查記錄怎麼做封面

左上角企業標志
然後居中使用黑體小一號字體寫上企業名稱
下面使用黑體一號號字體寫上安全巡查記錄,豎著寫最好

C. 火工品安全改造依據

火工品管理檢查要點


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簡稱:安全法)
、國
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
466
號令(簡
稱:國第
466
號令)
、國家《爆破安全規程》
GB 6722-2003
(簡稱:
GB6722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准》
GB15745

1995
(簡稱:
GB15745

、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TB 10402

2007)

如以上規范和標准出現更新和修訂,以最新頒布文件為准。




檢查內容

依據

1
1.
爆破器材應儲存在專用的爆破器材庫內,
特殊情況,
應經主管部門
審核並報當地縣級(市)公安機關批准,方准在庫外存放。

2.
儲存位置應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縣級
(市)
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方可建庫;庫房建成並經驗收合格發給「爆破器材儲存許可證」後,方
准儲存爆破器材。

GB
6722

7.4


2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產活動;
2.
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民
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3.
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倉庫管理人員
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位安全責任制度(出入庫登記制度,安全檢查制度,清點賬物制度,禁
止吸煙制度,安全操作制度)

5.
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
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66
號令

三十一條

3
凡從事爆炸物品儲存、使用的人員,必須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
安全操作規程。爆破器材保管、押運、爆破、安全監督員,必須經所在
地縣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考核合格,發給《爆炸物品工作人員作業
證》

《爆破員作業證》後,方准從事經核定工種的工作。

省則第四條

4
爆破器材庫應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具有良
好的通風和防爆照明設備。庫房距廠礦、村鎮、人口稠密處所、交通要
道及其他建築物的安全距離符合現行國家標准
《爆破安全規程》
GB6722
的有關規定。

GB6722

2.1.5


5
倉庫區域規劃應遵守下列規定:1
.倉庫區應建在遠離城鎮的獨立地段,不應建在城市或其他居民聚
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目標附近。
2
.倉庫區不應布置在有山洪、
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方,應盡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3
.不應使無關
人員和貨流通過倉庫區。
4.
倉庫區值班室應設在庫區圍牆外。

爆破器材庫房距本庫服務的爆破作業點邊緣不應小於
300m


GB15745

5


6
雷管、炸葯必須單獨建立庫房,距離>
25m
;臨時性庫存的最大存
量為:炸葯
10t
,雷管
20000
發,導爆索
10000m
;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
溫度濕度,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葯箱滲油、凍結和硝氨類炸葯吸潮結塊,
應及時處理。

GB 6722

7.4





檢查內容

依據

7
庫房建立後,任何單位不應在爆破器材庫的危險區域內修建任何建
(構)築物。在庫區周圍應設密實圍牆,圍牆到最近庫房的距離不應小

7m
(小型庫不應小於
5m

,
圍牆高度不低於
2m
;辦公及警衛及生活
服務等建築物,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庫房內不安裝燈具,宜自然採光,
照射燈具距庫房>
3 m


GB 6722

7.4


GB15745

5

8


8
爆破器材宜單一品種存放,若條件受限制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爆破
器材儲存應堆碼整齊、穩當,下墊高>
0.1m
,留安全通道寬>
0.6m
,包
裝箱距離牆>
0.4m
,堆碼高度<
1.6m


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並有足夠的防火(滅火器、砂、鐵
楸等)

防靜電、
防雷設施;
庫容量小於
100t
者,
蓄水池容量為
50m
3
(小
型庫為
15m
3

;庫房
50m
范圍內嚴禁煙火。

GB 6722

7.4


GB15745

9



9
爆破器材的收發應該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
應該逐
個檢查包裝情況,
並按規定做性能檢測;
2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賬、
領取
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賬目,做到賬物相符;
3
變質、過期和性能不詳的
爆破器材,
不應發放使用;
4
爆破器材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
發放使用;
5
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
(袋)
發放爆破器材,
只准許整箱
(袋)
發放;
6
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碉室,面積≥
9m
2
)里
進行,不應在庫房或者壁槽內發放。

GB 6722

7.4


10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
用量,作業後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
2

備查。


466
號令

三十七條

11
儲存爆破器材除嚴格遵守《條例》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
爆破器材儲存倉庫
(室)
和庫外臨時存放,
每天二十四小時要有專
職管理人員看守。儲存箱要指定專人保管。爆破器材儲存管理員,應由
持有
《爆炸物品工作人員作業證》
的人員擔任。
2.
發放爆破器材必須指定
專人審批,倉管人員憑指定審批人簽發的《爆破器材核發憑單》發放爆
破器材。發放人和領取人必須在發放單上簽名。
3.
嚴格庫房管理。
4.
建立
安全檢查制度,庫存爆破器材的質量、數量和消防、避雷、門窗、報警
等安全裝置以及庫(室)溫、濕度要定期檢查,發現過期或變質的爆破
器材要及時清理銷毀;發現安全設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整
改或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發現丟失的要及時報告和追查。
5.
不得在庫
(室)
內開箱和切、剪導火索,不得在距倉庫25米內取樣檢驗。對散落在庫
(室)地面的炸葯粉沫,要及時清掃處理,保持庫(室)內外的整潔。


省則第十二條

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內容編入
監理規劃並納入監理實施細則,對危險性較大的如爆破作業等工程應單
獨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明確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承包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TB
10402

6.1.2


1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許可證及特種作
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是否有效,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機構及專
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承包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TB
10402

6.1.3


14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審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
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簽署審查意見。
如爆破工程、隧道開挖等施工方案。





TB
10402

6.1.4


15
爆破作業點的爆破器材暫存室安全規定:

1
爆破器材暫存室僅適用於小煤礦及地表以下開挖爆破作業場所。
2
GB15745

6.3
條、

爆破器材暫存室的存量不應大於一班生產需要量且摺合成炸葯量不應大

24kg

3
當雷管暫存在符合要求的保險箱內時,允許和其他爆破器材
同室存放。保險箱內雷管數不應大於一班生產需要量。
4
爆破器材暫存
室距爆破作業點邊緣及各種建築物不應小於
30m


GB
6722

7.4


16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
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D.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公安局遞交關於企業停止供應火工品的函,是否屬於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專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屬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E.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1
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4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回度 答6
4.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8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1
6.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 12
7.安全教育與安全技術培訓制度 21
8.班前會議制度 25
9.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26
10.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30
11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12.領導帶班制度 47
13.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52
14.礦井測風制度 58
15.瓦斯日報表審查制度 64
16.防突管理制度 73
17.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78
18.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管理制度
19.局部通風機管理制度 120
20.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120
21.火工品管理制度 130
22.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54
23礦井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159
24.礦井瓦斯管理制度 160
25.礦井水災防治管理制度 161
26.礦井火災防治管理制度 162
27.出、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73
28.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181
29.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183
30. 礦井粉塵檢測制度

閱讀全文

與火工品安全培訓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