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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用血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2 04:08:43

⑴ 急找醫務人員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制度

是不是可以找當地的血站或血液管理辦公室之類的機構問問,上海這類機構是經常給各大醫院提供臨床用血和無償獻血知識培訓的。

⑵ 什麼是臨床用血

病人在手術、外傷、各種內出血或其他病理(或非病理)狀態下造成的低血容量狀態時所補充的血液叫臨床用血

說白了就是輸血時用的那些血

⑶ 臨床用血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 《獻血法》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 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 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 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運、運輸,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 改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 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 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 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 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 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 賠償。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凡患者血紅蛋白低於100g/L 和血球壓積低於 30%的屬輸血適應症。患者病情需要輸血 治療時,經治醫師應當根據醫院規定履行 申報手續,由上級醫師核准簽字後報輸血 科(血庫)。 臨床輸血一次用血、備血量超過2000毫升時 要履行報批手續,需經輸血科(血庫)醫 師會診,由科室主任簽名後報醫務處(科) 批准(急診用血除外)。 急診用血事後應當按照以上要求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經治醫師給患者實行輸血治 療前,應當向患者或其家屬告之輸血目的、 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和經血液途徑感染疾 病的可能性,由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用血志 願書或輸血治療同意書。

 

⑷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的臨床用血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醫療機構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核准。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正常醫療秩序。 醫療機構接收血站發送的血液後,應當對血袋標簽進行核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庫,做好登記;並按不同品種、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別有序存放於專用儲藏設施內。
血袋標簽核對的主要內容是:
(一)血站的名稱;
(二)獻血編號或者條形碼、血型;
(三)血液品種;
(四)采血日期及時間或者制備日期及時間;
(五)有效期及時間;
(六)儲存條件。
禁止將血袋標簽不合格的血液入庫。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血申請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少於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上級醫師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審核,科室主任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科室主任核准簽發後,報醫務部門批准,方可備血。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不適用於急救用血。 在輸血治療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並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緊急輸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立即實施輸血治療。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節約用血的新型醫療技術。
三級醫院、有條件的二級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開展自體輸血技術,建立並完善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
醫療機構應當動員符合條件的患者接受自體輸血技術,提高輸血治療效果和安全性。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無償獻血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規范開展互助獻血工作。
血站負責互助獻血血液的採集、檢測及用血者血液調配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臨床用血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保證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大量傷員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應急用血的供應和安全。
因應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費,在保證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准,醫療機構之間可以調劑血液。具體方案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邊遠地區醫療機構臨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學規劃和建設中心血庫與儲血點。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應急用血工作預案。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輸血;
(二)所在地血站無法及時提供血液,且無法及時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劑血液,而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輸血治療;
(三)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關操作規程和技術標准。
醫療機構應當在臨時採集血液後10日內將情況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將臨床用血情況納入科室和醫務人員工作考核指標體系。
禁止將用血量和經濟收入作為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

⑸ 臨床用血管理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復和國獻制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對臨床用血管理提出具體的規范性要求。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核查。做好核查是醫療機構保證輸血安全的不可缺少、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第十四條規定,無償獻血者或配偶、直系親屬用血時實行費用優惠,減免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為保證急救用血,防止發生血液供應不上的問題,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分別對醫療機構開源節流責任做出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提倡擇期手術、患者自身儲血、親友、單位互助獻血。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要制訂用血計劃,合理用血,科學用血,推行成份輸血,開展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此外,衛生部1999年下發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對臨床用血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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