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幼兒園校車中途換司機需要跑哪些手續
首先司機必須具有能開校車的這種資質,然後才能夠根據程序來換的。
㈡ 結合幼兒園安全管理的內容談一談如何避免校車事故的發生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後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校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具有一定駕駛經驗,並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文明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斗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救護措施,並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情況報所在區域教育主管部門。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2)幼兒園校車駕駛員參加交警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准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並說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1)後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㈢ 幼兒園教師學生校車安全教育培訓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製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並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後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後,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並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後,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後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後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後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並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綳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於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㈣ 幼兒園學前班安全教育教案―安全上校車
設計背景 我校的學前教育班級只有學前班,這些小朋友在上個學期剛來校時,基本上都是由家長接送的,後來漸漸適應學校生活後,就逐步由小朋友自行上下學了。由於年齡小、好玩、自控能力較弱,經常會逗留在鄉村的公路上玩,有時看見車輛來往也不避讓,甚至有小朋友看見車輛過來還橫穿公路的。基於小朋友的人身安全,我根...據他們的年齡特點,設計了這個活動,讓他們去了解一些交通規則和懂得如何避讓車輛的常識還是非常有必要的;使他們從小樹立「安全第一,生命最寶貴」的思想。 活動目標 1、能了解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識,學會安全地行走在公路上。 2、看懂簡單的交通警示標記,遵守交通規則,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 3、從小樹立「安全第一,生命最寶貴」的思想。 4、在活動中培養小朋友們的交往能力,發展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 重點難點 懂得基本的交通規則,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 活動准備 1、 活動前爭取家長配合,事先請家長到校開過關於交通安全的家長座談會,家長在家對子女進行過一定的交通知識灌輸。 2、活動前播放交警叔叔在做交通指示的示範動作視頻。指揮棒若干、簡單的交通指示標記(厚紙板畫好)。 活動過程 一、 小朋友們在教師帶隊下列隊來到籃球場上,在老師口令中做准備活動(伸手、彎腰、踢腿)。 二、「小交警」們在事先擺好的交通指示標記旁拿著指揮棒練習著各自指定的手勢。(「小交警」是老師活動前選出來並簡單培訓過的,強調拿指揮棒時注意安全,不能隨意亂舞、亂丟。) 三、小朋友們分成小組以開車形式走在「公路」邊上。(每組第一個做著開車狀,是小司機,後面一個接著一個牽著衣尾。)邊走邊唱《上學歌》,公路上站著做各種手勢的「小交警」。 「停車」:第一個小朋友(即小司機)停住,後面的小朋友跟著停下來。 「急轉彎」:小司機照著手勢放慢速度,隊伍跟著轉彎。 「下坡」:小司機身體靠後,腳做剎車狀,放慢速度。 … 教師在旁邊不停地變換交通指示標記,「小交警」們認真模仿動作,「小司機」們警惕地開著車。 四、小朋友們自主游戲:爭當「小交警」 以小組形式,輪流做簡單的指揮手勢,其他沒輪到的配合手勢完成動作,小朋友興趣不減。 五、活動結束,放鬆。在老師口號下開火車慢走回教室。 六、活動延伸:互相說一說自己應該怎樣在公路上行走,互相提醒、補充,自由訴說,然後用筆畫一畫簡單的交通指示標記。 教學反思 這是我有機會到學前班去代上的一節活動課。平時學校都沒有專業的學前教育教師,任教的是在校外聘請的非專業老師,可想而知小朋友們接受的教育不是系統、全面的;而關於衛生、健康、安全的教育更是少之又少,平時老師只是起到了一個監管作用而已。所以我上這節課是較有針對性的。首先,在這個活動過程中,我只是一個主導者、組織者。活動之前我在班裡和小朋友們進行了談話,談話過程中我給他們營造了一個寬松、和諧的課堂氛圍,使他們很快就和我親近起來,大多小朋友是很活潑、大膽的,所以我很快就獲得了他們的信任,並且能很快為活動做好了准備,比如讓他們自我推薦當小交警、當小司機,並自發組合好隊伍;這個環節進展順利是我預料之外的,也許他們原先的跟班教師採取的活動方式攻我所設計的有很大不同吧,我事先了解到的情況是由於學前班人數太多(五十幾人),有時集隊都很麻煩,更何況搞活動呢! 其次,在活動過程中我只是充當一個「旁觀者」的角色。皮亞傑說過:「在游戲中,兒童自我主宰世界」,可見,游戲是小朋友最自由最能充分發揮兒童的主觀能支性的活動。比如他們在商量哪個小交警站哪個位置,哪個隊伍的「汽車」先開走,都由他們自己決定的。我只是在旁邊偶爾提醒一下,或對哪個小組做得好的及時進行表揚,刺激每個小組都按規則去做好,形成了一種小小的競爭,並給予每個小組適當的、積極地評價,小朋友們在活動中體現出了合作、快樂的情景。 最後,體現了孩子們在活動中樂於交往、樂於表現的能力。其實我們在參與兒童的活動中要時時做個有心人,及時發現每個孩子的閃亮點,並快速反映出來。比如在「開車」的過程中,有個男孩就一直躍躍欲試要當小司機,但他沒說出來,我發現了,忙叫他出來,和藹地問他有什麼想法,他說他當司機會更好,我就爭取他們小組成員的意見,在得到同意後,他果然非常認真地去當小司機,還得到了大夥的認可,看見他臉上快樂的笑容,一種童心的快樂感讓我油然而生,由此我從中受到啟發,及時調整活動設計中的原來是一個組一個小司機的方案,變成讓他們小組裡面輪流來當司機,這樣每個小朋友都有了體驗,在這個過程中還使他們的語言交流多了起來,在交往中更好地發展了語言,也使本次活動的主題得到了升華,小朋友們不僅認識到注意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還基本上知道自己的生命是可貴的,所以在上下學時能時刻提醒自己注意行走的安全。 不足的地方是在活動中未能照顧到全面,活動設計的部分環節有待改進,比如小交警是固定的幾個,做的動作也不是很多,容易產生厭煩感,如果再上這節課我會讓小朋友們也輪流來當小交警。
㈤ 校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上下車時看好孩子
㈥ 幼兒園校車駕駛人員交通安全培訓課件
現成的課件相信沒有人會給你,你就從這幾個方面入手製作吧。 首先例舉國內近期影響比較大的校車事故(蓬萊處理了20位相關責任人),然後進行分析,講解如何避免; 強調國家對校車的重視,以及校車事故給社會、家庭帶來的巨大傷害和影響; 熟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把涉及到駕駛員責任這塊詳細的講給駕駛員聽,在...結合所在地區的道路環境等等舉例說明; 最後強調發生事故後,應接受的法律懲罰和車屬單位巨額賠償方面的問題。
㈦ 幼兒園園長開會內容:1校車管理有什麼要求,2安全問題,3保育方面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作者:佚名文章來源:省應急辦點擊數: 4977更新時間:2014-3-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7號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准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准。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 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准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三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於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系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品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並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轉運學生,並在違法狀態消除後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准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㈧ 幼兒園校車司機工作守則
江西省靖安縣 小百靈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切實加強幼兒園專用校車安全管理, 保障幼兒乘車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縣、局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1、校車安全管理要始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校車必須做到專車專用,嚴禁從事與接送幼兒無關的活動。 3、校車駕駛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 ,有 3 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年齡55周歲以下,思想品德好,責任意識強,身體健康; (3)最近 3 年內無一安全事故記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制定接送方案,確定校車接送路線,做到定線路、定時間、定人員、定時速,切實做到一人一座,確保運輸安全有序。 5、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及時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況良好。 6、校車要配備有效的滅火設備。在車廂外顯著位置公示監督和投訴舉報電話。 7、與駕駛員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逐車逐人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並對駕駛員從事接送學生的活動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 改,堅決杜絕超員運行、超速行駛、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校車安全運行。 8、駕駛員要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 9、駕駛員崗位要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換和替換。 10、建立健全乘車安全管理制度、資料管理制度、教師跟車制度、每日交接工作制度,並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1 1、在幼兒園門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鋪設路面減速設施,完善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1 2、要加強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教育幼兒乘坐正規校車。實施校車文化建設,營造安全文明的乘車氛圍。 1 3、每季度要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性能鑒定,並建檔管理,加強對校車的日常監管。 1 4、要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加強和改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 5、如遇風雪霧等惡劣天氣,影響校車安全運行,可自行決定校車停運,並將情況及時上報。 20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