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況。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
(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岩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徵、火成岩侵入形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鑽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湧出動力現象;
(八)鄰近煤礦的瓦斯情況。
第九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採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第十條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採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採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第十一條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第十二條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託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第十三條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
當動力現象特徵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全部指標均達到或者超過表1所列的臨界值的,確定為突出煤層。
鑒定單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層鑒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標。
表1突出煤層鑒定的單項指標臨界值
煤層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堅固性系數
f瓦斯壓力(相對壓力)
P(MPa)臨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十四條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採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移交生產前,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防突專項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第十五條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採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採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條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第十七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採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相對瓦斯湧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採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邊緣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交有關採掘區(隊);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採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第十八條突出礦井開採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採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並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條突出煤層的採掘作業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採用水力採煤法、倒台階採煤法及其他非正規採煤法;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採用偽傾斜正台階、掩護支架採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採用雙上山或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並加強支護;
(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於5m,並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採煤工作面盡可能採用刨煤機或淺截深採煤機採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除外)。
第二十條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和採掘作業前,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條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第二十二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採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採或者掘進。具體范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採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採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三)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四)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感測器;
(五)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採工作面確需設置調節設施的,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
(六)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七)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方式採用壓入式。
第二十四條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採、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二十五條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制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復採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范圍內加強支護。 第二十六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應當分別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專題研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證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確保抽、掘、采平衡;確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實。
煤礦企業、礦井的技術負責人對防突工作負技術責任,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劃、計劃和措施;煤礦企業、礦井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礦井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范圍內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礦井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防突隊伍。
突出礦井應當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一同編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計劃及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安排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突出礦井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分管副礦長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採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准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匯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條防突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發生突出後,礦井防突機構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出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對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錄A)、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見附錄B)、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C)連同總結資料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煤礦企業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分析總結,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准上崗作業。 (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制度等內容;
(二)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一次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有關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和突出礦井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接受防突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包括防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B. 誰有《礦井瓦斯防治》 俞啟香編著 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的word或者txt格式的 麻煩發我郵箱
不好意思,幫不上你的忙,不過你可以到網路【礦大人】吧進行咨詢回,礦大人吧是礦大學子在網路答的主要聚集地,也有不少採礦工程專業的學長,也許他們會有吧。附上礦大人吧的地址http://tieba..com/f?kw=%BF%F3%B4%F3%C8%CB&pn=0
C. 礦井瓦斯防治的內容簡介
本書是應煤炭高等院校礦山通風與安全專業的教學需要編寫的,書中系統地介紹版了煤層瓦斯台量及權其賦存規律;礦井瓦斯湧出及其預測和治理方法;煤和瓦斯突出的機理及其防冶:礦井瓦斯爆炸災害及其預防,礦井瓦斯抽放技術和設備選型等。書後附有幾種實用的瓦斯參數的測定和計算方法。
讀者對象:煤炭高等院校礦山通風與安全專業使用教材,也可供從事煤炭工業科研、設計及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參考。
D. 礦井瓦斯防治的圖書目錄
§1-1礦井瓦斯的概念與性質
§1-2煤層瓦斯的生成
§1-3煤層瓦斯賦存的垂向分帶
§1-4煤的空隙特徵
§1-5煤的吸附性能
§1-6煤層瓦斯壓力
§1-7煤層瓦斯含量
§1-8影響煤層瓦斯含量的主要因素 §2-1煤層瓦斯流動的基本規律
§2-2瓦斯湧出量及其主要影響因素
§2-3礦井瓦斯等級及其鑒定
§2-4礦井瓦斯湧出量預測
§2-5礦井瓦斯湧出的治理 §3-1瓦斯噴出的分類及其特點
§3-2瓦斯噴出的防治 §4-1煤(岩)與瓦斯突出概況
§4-2礦井瓦斯動力現象的分類及危險程度的劃分
§4-3各類採掘工作面瓦斯動力現象的特點與實例
§4-4突出假說、突出過程現場測定實例和突出機理
§4-5突出發生的一般規律
§4-6區域性預防突出的措施
§4-7岩石井巷揭穿突出危險煤層預防突出的措施
§4-8煤層內採掘工作面預防突出措施
§4-9煤和瓦斯突出預測
§4-10岩石與二氧化碳突出的預防 §5-1礦井瓦斯爆炸及其機理
§5-2瓦斯爆炸的傳播及其後果
§5-3煤礦爆炸性氣體的安全技術參數
§5-4煤礦瓦斯爆炸原因分析
§5-5預防瓦斯爆炸的技術措施 §6-1煤礦抽放瓦斯的可行性
§6-2抽放瓦斯設計的基礎資料與參數
§6-3抽放瓦斯方法及工藝參數
§6-4抽放瓦斯設備,器材及安全裝置
§6-5抽放瓦斯管路與設備的選型
§6-6瓦斯利用概述 一煤層瓦斯壓力的測定
二煤層瓦斯含量的測定
三煤層透氣系數的測定與計算
四煤的堅固系數的測定
五煤的瓦斯教散指數△p的測定
六鑽屑量及其瓦斯解吸指標的測定
七鑽孔排放瓦斯有效半徑的測定
參考文獻
E. 煤礦防治水和防治瓦斯專題會議多長時間開一次
瓦斯礦井每1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
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不再進行周期性瓦斯等級鑒定工作,但應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湧出量。
經鑒定或者認定為突出礦井的,不得改定為瓦斯礦井或高瓦斯礦井。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於2011年10月14日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安監總煤裝〔2011〕162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和認定、鑒定管理、瓦斯礦井和高瓦斯礦井的鑒定、突出礦井的鑒定、 鑒定責任、附則7章46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加強煤礦瓦斯管理,
預防瓦斯事故,
保障職
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井工開採的煤礦(包括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資源整合礦井、生產礦井等)
、相
關中介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
第三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
協調和監督全國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
制訂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相關法規草案、規章、標准。
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負責轄區內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的監管
監察工作。
第四條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定批准;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應當將審批結果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匯總情況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
,並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二章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和認定
第五條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應當以獨立生產系統的自然井為單位,
有多個自然井的煤礦應當
按照自然井分別鑒定。
第六條
礦井瓦斯等級應當依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湧出量、
瓦斯湧出形式以及實際發生的瓦斯。
F. 礦井瓦斯積聚指什麼,防止礦井瓦斯積聚的措施有哪些
所謂瓦斯積聚是指局部瓦斯濃度達到2%,體積超過0.5m3的現象。防止瓦斯積聚的專措施有: (1)通風是防止屬瓦斯積聚的主要措施 合理選擇最佳的通風系統,加強通風管理,做到有效、穩定和連續不斷,才能將湧出的瓦斯及時沖淡排出,使採掘工作面和生產井巷中的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要求。 (2)及時處理局部積存的瓦斯 生產中易於積存瓦斯的地點有:回採工作面上隅角、頂板冒落的空洞內、低風速的頂板附近、停風的盲巷、回採工作面采空區邊界處及採煤機附近。及時處理局部積存的瓦斯,是礦井日常瓦斯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預防瓦斯爆炸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的關鍵工作。通常採用的主要方法是:向瓦斯積存地點加大供風量或提高風速,將瓦斯沖淡排出;將盲巷和頂板空洞內積存的瓦斯封閉隔絕;必要時應採取抽放的措施。
G. 如何做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工作
1. 深入宣傳貫徹落實《防突規定》。各地區和各煤礦企業要把宣傳貫徹落實《防突規定》作為一項重點工作,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採取多種形式,認真加以推進;及時解決執行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把《防突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每一個企業、礦井、崗位和環節;要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嚴格執行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切實做到「不掘突出頭、不採突出面」。
2.落實突出礦井防突機構和責任制。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防突、抽采等專業機構,配備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術人員,建立專業化防突隊伍;進一步落實煤礦企業「一把手」及突出煤礦礦長等各級防突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術負責人為核心的礦井防突技術管理體系,不斷加強防突工作的技術管理;完善礦井防突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崗位責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參數。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及時按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建立礦井瓦斯基礎資料資料庫;並在採掘非突出煤層過程中收集煤層瓦斯壓力、煤的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堅固性系數等「四項指標」資料,發現有一項指標超標或突出預測敏感性指標出現超標的,該煤層按突出煤層管理,並及時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有條件的煤礦企業要積極開展煤與瓦斯突出敏感指標及其臨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學合理、適合礦區(井)實際的突出預測預報指標體系。
4. 強化突出礦井地質基礎工作。各有關煤礦企業要加強地面物探與井下鑽探相結合的地質構造探測工作,開展以控制煤層層位、控制地質構造、防止誤揭煤層為重點的防突地質基礎工作,在強化井下鑽探的同時,積極開展多樣化物探、精細三維地震勘探、地質測量預警等技術攻關,提高地質預測預報准確率,避免因地質工作失誤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開展突出煤層鑒定。各有關地區要認真做好煤與瓦斯突出礦區非突出礦井的突出鑒定工作,要責成突出礦區內所有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基礎參數,開展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特別要加強對在建、技改和停產整頓礦井的瓦斯等級鑒定管理工作,具備鑒定條件的,必須及時組織鑒定。煤礦企業必須如實提供鑒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實、可靠和完整的相關資料。鑒定單位要認真核查礦井和煤層地質、瓦斯基礎資料;對小煤礦進行鑒定時,要到礦井所在市(地)級和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了解礦井歷史情況,收集相關資料;要嚴格突出鑒定程序,做出科學的鑒定結果並對鑒定結果負責。凡被鑒定或評估為非突出礦井的,必須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鑒定和評估情況進行論證,從嚴把關。各地區應切合實際,明確非突出礦井進行突出鑒定的完成時限,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突出鑒定的礦井,一律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管理。
6. 加快礦井安全生產「六大系統」建設。各煤礦要用好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全面推廣井下人員管理定位系統,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緊急避險系統,進一步完善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等,採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所有煤礦都必須按規定建立「設施完備、系統可靠、管理到位、運轉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H. 礦井安全管理的重點是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任何時候兩個問題不能忽視
一、充分認識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是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瓦斯和水害位居礦井「五大災 害」之首,是威脅煤礦生產安全的重要殺手。無論從全國還是從我市發生的煤礦事故來看,瓦斯和水害事故 都占煤礦事故總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嚴重威脅著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級各部門和煤礦企業 務必提高對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認識,切實突出重點,抓住關鍵,齊心協力,攻堅克難,堅決打好瓦斯、 水害防治攻堅戰,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是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市煤礦企業雖然經過近年 來的專項治理整頓和資源整合,整體發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有了明顯的好轉,但由 於我市煤礦企業地質條件復雜,相當一部分礦井受瓦斯、水患災害威脅嚴重,煤礦企業經營起點低、條件 差、整體抗禦風險能力不高,煤礦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脆弱,尤其是資源整合礦井普遍存在著地質資料不詳 等問題,受周圍關閉礦井老空水、「瓦斯罐」的威脅極大,而且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高沼礦井將會逐步增 多,水害治理難度將會逐步增大,安全生產工作的壓力相當沉重。因此,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 堅戰,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任務十分緊迫。 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是實現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煤炭工業是我市的支柱 產業,其運行質量好壞,直接關系著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必須採取科學的手段和嚴厲的措施, 強化安全監管,嚴格瓦斯、水害防治,實現煤礦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從根本上改變我市煤礦安全基礎 薄弱的狀況,不斷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從而實現全市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二、工作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煤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把瓦斯、水害防治與「隱患治理年」活動結合起來,夯實基礎,遵循規律,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技術裝備, 嚴格現場管理,強化指導服務,健全完善救援體系,全面提升抗災能力,堅決打贏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 個攻堅戰,堅決杜絕較大以上瓦斯、水害事故。
三、嚴格防控,夯實瓦斯、水害防治基礎
建立制度保障體系
1.強化組織保障。煤礦實際監控人(或控股股東)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礦長、技術礦長(總 工程師)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直接責任人(開采實體二 煤、垂深超過200 米的礦井,必須設置一名副總 工程師專抓瓦斯管理工作;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明確一名副總工程師或礦長助理擔任探放水隊長), 負責全面貫徹執行瓦斯、水害防治的有關法規、規程和標准,組織制定、落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 實施方案,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瓦斯、水害防治機構,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探放水人員工資單列(市 煤炭局監督發放)。要把瓦斯、水害防治責任逐級逐項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做到上面有人 抓,下面有人干,重大問題決策迅速、措施得力,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管理機制。
2.實行瓦斯、水害防治督察制。每個駐礦站要每礦指定一名專職駐礦員,專門負責督察煤礦探放水工作。 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隱患糾察隊,抽調專門人員重點檢查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礦長負責,堅 持每班必須有2—3 名專職糾察員在井下檢查監督瓦斯、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實,監督安全隱患的整改,從 源頭和現場管理上把好瓦斯、水害防治關。
3.實行瓦斯、水害防治例會制度。煤礦企業每月至少由礦長主持召開一次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會議,專題 研究解決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下步工作計劃,並對辦公會決定事項形成紀 要,明確責任,抓好落實。突發異常問題,要隨時召開會議,提出防治措施,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4.主要產煤鄉鎮政府要設立3 人以上的專家組,每月對轄區煤礦逐礦進行一次集中「會診」,重點解決瓦 斯、水害防治的技術難題。
I. 預防煤與瓦斯突出的措施有哪些
1、是煤炭復企業要建立健全瓦斯災害防制治管理體系,要按照規定明確各管理層級的防突職責。突出礦井要建立多部門組成的防突管理協調機構,配齊符合規定的各類防突人員,嚴格落實一崗雙責。
2、是強化礦井瓦斯等級管理,煤礦出現「煤層瓦斯壓力不低於0.74MPa」等三種情況直接升級為突出礦井。
3、是規范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區域驗證,礦井的突出煤層始突點標高以下不得劃分無突出危險區,以前劃分的一律作廢。無突出危險區採掘工作面一旦發現驗證參數指標超限、發生動力現象或突出預兆的必須重新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4、是從嚴確定突出煤層區域預測、效果檢驗的臨界值,礦井確定的瓦斯含量指標不得大於6 m3/t、瓦斯壓力指標不得大於0.6MPa,並報企業董事長簽字確認後實施。
5、是嚴格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礦井煤層瓦斯壓力大於0.6MPa或瓦斯含量大於6m3/t時,必須採用開采保護層或利用底(頂)板岩巷穿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
J. 礦井瓦斯的預防措施
預防瓦斯爆炸技術措施
⑴防止瓦斯積聚; ⑵防止瓦斯被引燃; ⑶防止瓦斯爆炸災害擴大。
防止積聚
所謂瓦斯積聚是指局部瓦斯濃度超過2%;其體積超過0.5立方米的現象。為了防止瓦斯積聚,每一礦井必須從生產技術管理上盡量避免出現盲巷,臨時停工地點不準停風,並加強通風系統管理,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及時安全地處理積聚瓦斯。
防止點火源
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是嚴禁和杜絕一切火源;嚴格管理和控制生產中可能發生的火、熱源,防止它的產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因而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礦燈應完好,否則不的發放,應愛護礦燈,嚴禁拆開、敲打、撞擊;加強電器設備管理和維護,採用防爆型的電器設備,井下供電還應做到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堅持使用煤電鑽綜合保護,堅持局扇風電閉鎖。
防止爆炸范圍擴大
為了防止萬一發生爆炸,應使災害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並盡可能減少損失,為此通風系統力求簡單,採用並聯通風,禁止大串聯通風。